《现代社会冲突》

拉尔夫·达仁道夫著 林荣远译

 

第二章 公民权利和社会阶级

 

 


  1.不平等、统治、阶级斗争 

  在18世纪,欧洲人和北美人的生存机会经历了三重的推进。人们为此前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争得了新的应得权利,而且由于英国革命,随后由于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它们得到传播。首先在英国,工业革命开创了此前闻所未闻的供给的机会。同时,公民的社会起初是缓慢地、继而在有些地方——尤其是在英国和美国——明显地取代旧的、僵化的根系联结。这个推动首先是一次启动。随之而来的是历时两个世纪之久的关于为更多的人争取更多的生存机会的政治大辩论。这场辩论是由一些社会群体发动的,它们组织起来,在一些内部结构越来越明确的制度安排里开展它们的冲突。也许在20世纪结束之际,会宣告一些冲突的新形式;现代的阶级冲突肯定不会总是占有优势地位;然而,阶级冲突的历史仍然值得讲一讲。 

  关于这些考虑赖以为基础的变革的理论,我已经经常而且在很多方面作了阐述,因此在这里可以用简要的几句话对它加以概括。生存机会的分配从来就不是均衡的。我们没有看见过任何一个社会,在那里所有的男人、妇女和儿童都能享有同样的应得权利和同样的供给。其原因就在于每种社会都必须协调人的不同的任务,不过也必须协调人的利益和能力。于是,在概念的领域里,一方面肯定有种类的区别,另一方面有等级的区别。抽象地看,社会地位可能是不同的,而相互间又没有上下级之分。实际上,社会契约理论很久以来就在联合与统治之间、在合作社(contract  of association,即有关联合的契约)和社会(contract   ofdomination,即有关统治的契约)之间进行区分。劳动分工和社会分层的区分也属于这种情况,其意图往往是希望不同的任务和利益原则上是可以在同等级的基础之上协调的。在“没有统治的交际”的观念里,于尔根·哈伯马斯(Juergen  Habermas)的思想重新被提升为值得争取的目标,在此,哈伯马斯处于一种可经由马克思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追溯到中世纪合作社概念的传统之中。然而,所有这一切希望都是幻想。在实际上,所有的社会的联合都要求存在统治,而且这样也不坏。 

  社会总是意味着行为的规范化。对于这一点,一切分析的结论都是一致的。但是,规范化不可能是虚无飘渺的空中楼阁;它甚至也不可能建立在仅仅协议的基础之上的。它意味着,某些特定的价值被确定为适用的,例如军人精明强干、或者职业生涯中的业绩、家庭的身世或者有证书证明的教育水平的价值。然而,若把价值确定为适用的,这不仅意味着行为举止、能力和任务要用它们来衡量,而且要有一些能够赋予哪些价值适用和实行制裁的机关。这些机关能够制定法律,而且能够奖赏和惩罚。不过,这就是一些统治机关。尽管人种学家们也许能够向我们讲述一些“没有统治者的部落”的故事,在现实的条件下,在真人当中,这种可信性很小。社会就意味着统治,而统治就意味着不平等。 

  那么在多大程度上这是好的?对此,伊曼努埃尔·康德在其《世界公民意图中一般历史的理念》的第四原理里,该说的几乎都说了。在一个纯粹合作社的世界里,“在一种田园牧歌式的牧羊人的生活里,尽管十分和睦、知足和相亲相爱,一切天才将仍然永远蕴藏在它们的胚胎之中:人像吃草的绵羊一样温顺善良,他们几乎不会为自己的生存创造出比他们的家畜的生存具有更大的价值……因此,感谢大自然的桀骜不驯、好妒忌和争胜好强的虚荣心、无法满足的拥有欲和统治欲!没有它,人类的优秀的天然素质将永远不会发育,将会永远微睡不醒。人们想要和睦;但是,大自然更加了解,什么东西对人的种类更好:它想要不和。” 

  一段康德的语录尚不能证明。在其他的场合,人们也必须更加精确地推敲一下康德关于“天然素质”的概念。在这里,首先想到卡尔·波普尔,想到把历史作为一种不确定的未来的构思。然而,不仅社会就是意味着统治,统治就是意味着不平等,而且不平等带来冲突,冲突构成进步的源泉,包括扩大人的生存机会的源泉,这种思想是富有意义的。 

  这样一种看法首先决定着提出人们要研究历史的问题。统治经由不平等的道路,引发冲突,这并不是说,任何形式的统治都是一种好事。实际上,任何形式的统治也许都不是好事。“一切权力都使人腐败。”社会恰恰不是可爱的,而是必要的。然而,问题不是我们能够如何从一切统治中解放出来,并想入非非地沉醉于一种田园牧歌式的牧羊人生活,而是我们如何能够驾驭统治,使得最佳的生存机会成为可能。阿克顿勋爵的话甚至更进了一步:“一切权力都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败。”这恰恰就是使得公民权利成为现代的关键概念之要点。 

  在我们由理论进入分析之前,先作两点说明还是有益的。其中一点涉及到康德和波普尔。在有一些时代里,社会冲突及其科学的探讨具有基础的或根本的性质。那里涉及的不仅仅是扩大选举权或者改善养老保险,而是社会契约本身。18世纪的情况就是如此(在英国,实际上一个世纪之前就开始了);20世纪行将结束之际,情况又是如此。在这样的时代里,统治和社会的游戏规则本身就是讨论的课题。 

  今天,对契约问题的讨论重新活跃起来的原因,不同于200年和300年以前。在那时候,一些重要的作者处于本国的动乱和内战之中,他们在混乱之中寻找依靠。像霍布斯这样完全绝望的人,依附于一个强有力的君主。一代人之后,较为平静的、更主张自由的洛克宣告要建设公民的国家,即公民政府(civilgovernment)。在18世纪,由此产生出民主的法治和立宪国家。这里总是关系到从混乱中创建秩序。今天,首当其冲的是一个不同的问题。20世纪末,到处都有国家在活动。在世界上的那些自由国家里,很多人迷惘地在法律的丛林里四处摸索,对官僚们持不信任态度,官僚们许诺给他们指点出路,但是最终却仅仅管束他们。在从共产主义解放出来的国家里,起初权力一度遭到削弱;所剩的权力经常不断地遭到受过极权主义之苦的孩子们的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寻求社会契约就变为寻求那个绝对必要量的秩序。于是,这里就谈谈最小的国家或者公正秩序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这并不是说,过去的人错了,或者新近的人是对的,因为这是违背17和18世纪的方法和思路的,包括康德的方法和思路:不能把社会契约设想为政治有机体的不可改变的骨架。它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本身处于变化之中。甚至美国的宪法——在近代史上,它最接近一项自觉的社会契约,而且也是产生于18世纪的契约讨论过程中的——必须通过补充条款、联邦法院判决和惯例,不断重新适应,才能保持其作为一个生机勃勃的秩序工具的地位。社会契约不是社会的基础,而是历史的主题。它不是一劳永逸地拟就的,而是要由每一代人重新制订的。它的持久的组成部分充其量是一种社会语法书;其余的一切都在变化,是能够得到改进的,然而也能变坏。因此,问题不是我们应该返回到永久性的社会契约条文上,而是我们能够如何重新撰写这些条文,如何在改变了的情况下把自由向前推进。 

  社会契约是由于社会的冲突而重新改写的。无论如何,社会冲突提供了改写部分的条文内容和改写的力量。因此,正如社会契约一样,冲突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这就是关于契约论的第二条说明。也许曾经一直有过阶级冲突,然而阶级冲突并非总是占统治地位的纷争形式,而且在未来,也必然不总是占统治地位的纷争形式。 

  在马克思的阶级理论里有一个很少受到注意的、内在的矛盾说明了这种命题。在《共产党宣言》里,马克思和恩格斯简要地论述了不同的时代。正如为了帮助新的生产力取得突破,资产阶级必须推翻封建的生产关系一样,无产阶级也将必然会扬弃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我已经指出,马克思也好,他的信徒们也好,都没有认同其载体和宣告者应该是无产阶级的生产力。我偶尔也隐约暗示了另一种异议。资产阶级很难被描绘为封建社会的被压迫阶级,很难与资产阶级社会里的无产阶级相提并论,同日而语。法国的第三等级可能是缺乏政治权利的,但是当革命的雷声隆隆作响的时候,业已立足的各等级在经济上早就依附于资产阶级了。实际上,在马克思的历史模式中,无产阶级具有无与伦比的地位,《共产党宣言》的作者们知道:“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如果人们从这类措词中抽掉错误的激情和时代的疯狂成分,那么就剩下这样的内容:社会阶级和阶级冲突在基于统治地位而形成的大的群体之间进行公开的政治论争的意义上,是一种现代特有的现象。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虽然都是冲突的历史,但是并非——无论如何并非必然——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与此相关,变革的两个门坎是决定性的。其中之一标志了从身份向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的过渡(正如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爵士所说的那样),即从等级社会或者种姓制度社会的传统等级结构向着开放的现代社会分层的过渡。这是一个长期的、痛苦的进程,一些社会较早经历这种进程,有些社会较晚,少数社会彻底经历了全部过程。因此,把这个过程与18世纪等同起来,未免过于精细;它开始于埃拉斯姆斯·冯·洛特丹(Erasmus  von Rottierdam)的世界,在约瑟夫、斯大林、毛泽东和学者尼赫鲁的世界里,它也绝没有结束。推动这一进程的冲突一般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另一个门坎是完全现代的社会的门坎,在这种社会里,公民权利不再是论争的占主导地位的论争主题。在本章末尾以及在本书末尾,我们将再次回头讨论这个门坎。在那里,少数人又会变得重要,而且与他们一起,社会的运动也会变得重要。 

  在这两个门坎之间,有一个很长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公民权利是变革的主题,而阶级斗争是变革的工具。这种情况是很显然的,足以允许通过在社会上已经站稳脚跟的群体之间的政治斗争实现变化。现在重要的不再是把人不可移动地固定在他们对种姓和等级的归属上;因此,关键是应得权利问题,即在各种社会里社会成员的地位以及与此相关的机会问题。阶级冲突的渊源存在于统治结构里,这种结构不再具有传统等级结构的绝对的性质。冲突的主题就叫做生存机会。如果时间成熟,即如果这时这些生存机会不再是应得权利的机会,而是仅仅还剩下有关供给的机会,社会冲突就会采取一种新的形式。迄今为止,这个时刻从未来到,而且也许永远不会来到;然而对于这一时刻的确定来说,公民权利是中心的概念。 

  2.公民权利的崛起 

  公民权利产生于城堡、从农村地区的封建结构中脱颖而出的中世纪城市和中世纪城市之前的古代城邦。由于其内在的必然性,它们最终导致普遍的公民社会,即世界公民社会。但是在民族国家里,公民权利获得了它们的现代特点。那些稍晚才实现公民权利的国家,大多数也是迟到的民族,而首批形成的民族同时变为公民权利的先驱,这并非偶然。其中原因很简单。现代的民族国家在其核心是非封建的、包括反封建的市民能够借以找到他们的位置的形式。市民需要民族,以便用法和宪法去取代传统的联系和神的恩惠。在这一点上,民族国家是在通往一种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的道路上的进步源泉。 

  对于1914-1945年期间即第二次三十年战争的同时代人来说,或者也对于战后各新民族之间的战争以及1989年革命之后的时代的同时代人来说,这听起来会令人惊愕。事实上,民族国家从一开始就是一位两面神。它一方面抹去了旧的(种姓和等级的)界线,另一方面又设置了新的界线。即使今天,民族国家仍然既有排他性,又有同样程度的包容性。然而依旧不容忽视的是,至少在1789-1848年这几十年的革命年代里,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的结盟是一支解放的力量。时至今日,没有任何人能对法治国家、有关它的受监督的权力的宪法、它的可靠的程序规则和有规则的决策监督,找到一种更有效的保证。民族国家除了允许把公民权利的理念普遍化之外,再也没有更多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优越性。 

  这种理念是古老的。它的基本要素统统都存在于在运回伯罗奔尼撒战争首批阵亡将士时伯里克利(Perikles)的著名演说里。伯里克利为幸存者描绘了雅典宪法赖以为基础的价值:“它的行政管理有利于很多人,而不是少数几个人,因此我们称它为民主。倘若我们观察一下法律,那么,它们为所有的人在其私人的争端中带来同样的公正;至于社会地位,在公众生活中升迁晋级的基础是能力;出身家世不得高于贡献;贫穷也不是前进路上的障碍;卑微的生活环境不能妨碍任何人为公团服务。” 

  把公民权利作为民主:在几乎2500年之后,托克维尔应用了这个概念。“民主的国家”是这样一个国家,在那里,“等级差别被铲除了,财产广为分散,权力分裂为很多,智慧的光芒在扩展,所有阶级的能力倾向于平等”。作为人人平等的民主是与政治民主有所不同的(关于政治民主将在下一章谈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对政治参与有相同的权利要求,而且不管他们的社会出身和地位,都享有这些机会。 

  在这个意义上的公民权利,在雅典与其说是现实,不如说是梦想。亚里士多德还十分轻松地谈到那些“从本质上”不属于公民的人,即奴隶们,妇女们。伯里克利演讲里所指的很多人是(雅典)城市里的很多自由的男子。贯穿罗马的历史、意大利各城市的历史,各汉莎城市的历史、首批民族国家包括美利坚合众国的历史,这类限制依然存在着。在所有公民的平等的基本地位变得如此普遍,以至于达到与它从一开始起的的概念相一致的地步之前,经历了数世纪之久,而且要求经过激烈的论争。 

  在这一点上,一种语言方面的注释具有内容上的意义。用德语来操作这一章里所用的一些词汇,其难度令人惊讶。这里,同时还有两个困难。其中之一与“Burger”这个词的模棱两可的含义有关,在这个词里,总是同时有城邦公民(citoyen)和资产阶级(bourgeois),即国家公民和有财产的市民的含义。我们已经把二者确认为现代社会冲突的特征脸谱,同时也已提醒注意,它们恰恰不能在“Burger”的双重含义下和谐统一起来。另一个困难在于翻译“citizenship”(“公民身份地位”)这个词。即人们几乎不知不觉地开始把它说成“Staatsburgerschaft”(“国家公民身份”),同样地,把“citizen”(市民,公民)或者“citoyell”(“城邦公民”)说成“Staatsburger”(“国家公民”,“国民”)。这可能符合德国的历史现实,在德国,个人的权利使个人受到国家的约束,而不是保护他们不受国家的侵害;然而,这会引入歧途。只有在个人不仅是国家成员的情况下,Citizenship(公民身份地位)才说明个人的身份地位。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恰恰不是存在于国家公民的定义里,而是自由的主题。 

  不能通过定义把一段尴尬的历史从世界上抹掉。因此,某些含义模棱两可仍然是不可避免的。Citizenship,即公民的身份地位,描述的是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产生于在一个社会单位、首先是一个民族里的成员资格。面对一个言简意赅的表述,我们不得不再次停下来:权利和义务。到此为止,仅仅谈到公民的权利。义务的情况又如何呢?实际上,义务难道不是不可分割地属于权利吗?(用劳伦斯·米德的话,他在这方面表述过一种广为流传的观点。)诸如“在母语方面有着良好的口语和书面语知识”,“对支持自己的家庭有贡献”,甚至“在可支配的行业里工作”,难道甚至这些任务不都是“在社会范围内公民的身份地位的可操作定义的一部分”吗? 

  在这一点上应极端清楚明确,这是很重要的。公民的身份地位,即Citizenship,首先描述了一大堆应得权利。这些应得权利的存在是无条件的。因此,它们既不取决于出身和社会地位,也不取决于某些特定的行为举止方式。凡是涉及应得权利的地方,诸如“谁不劳动,他也就不应该接受社会救济”、“不纳税者不得参加选举”或者“谁若违法,他就无权要求援用法律手段”之类的说法都是不可接受的。公民的身份地位是不可转让的。它的根本特征是:它是不可能用什么东西来抵偿的;这里涉及的恰恰不是一种经济上的身份地位。T.H.马歇尔正确地强调,就此而言,公民的身份地位使人脱离市场力量,甚至是从市场力量下把人解放出来。 

  这不是说,与这种身份地位结合在一起的只有权利,尽管权利是它的核心。但是,只要有公民的义务,那么,这些义务也同样必须理解为是无条件的。义务既不是产生于权利,也不是权利的前提条件。服从法律的义务在这个意义上是无条件的,尽管公民有可能、而且有时有必要不服从(不是公民有“权利”不服从,毋宁说,这种不服从总是违法行为,具有种种的后果)。纳税义务在同样的意义上是无条件的。“如果没有政治代表机构就没有纳税义务”,是一种政治的要求,一种斗争论纲,不是公民权利的定义(而“如果不纳税就没有政治代表机构”则是一种根本不能接受的条件的相互联系)。不仅把生活收入的一部分,而且把生命中的一部分时间,供公民支配使用,这可能属于公民的义务。服兵役和社会服务是可能的公民义务。然而它们也必须作为公民义务来解释,而不能解释为报答公民权利的一种回赠。 

  也就是说,公民的身份地位的激情及其历史性力量在于无条件的应得权利性质,这种性质与它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这些内容在变化着;T.H.马歇尔描绘了这种过程。不过,首先必须再次强调,在过去两个世纪的历史中,公民的身份地位本身的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过去有过、现在仍然有包容和排斥的双重问题,有公民共同体的成员资格双重问题。争取这种成员资格属于当前最激烈的、甚至是最富于暴力的斗争。 

  这尤其适用于横向的或者民族的包容和排斥问题。这个问题触及到人的认同性,因为人或者个人归属于哪里是由人的认同性决定的。一般而言,回答这个问题意味着要划分一些界线,界线在地图上或者从人的肤色上或者在其他方面是明显可辨的。例子不胜枚举。即使在现代世界,多文化的社会也是例外情况,而不是规则。文明的进程并未缓解人们想在其同类中生活的愿望。很少有国家能像北美洲那样成功地归化这么多的人种群体。而即使在那里,意裔一美国人,德裔一美国人等等中的连字符也变得同美国的公民权一样重要,因此,黑人感到自己受排斥,因为在对他们称呼中没有连字符,于是,他们开始自称为非洲裔一美国人。在奥斯曼帝国和哈布斯堡王朝之后,大不列颠是一个包容若干民族的国家的范例。这在威尔士是能容忍的,在苏格兰正好还被接受,但是在爱尔兰却导致国内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大规模分立国家踢给了我们民族自决的概念,这个概念进一步增强了人类社会固有的均质化倾向。而且,这种所谓的自决权同时削弱了公民身份地位的力量,因为它离开了公民身份地位的权利,转向纯粹的归属关系:我是立陶宛人,蒂洛尔人,巴斯克人,等等,而自由必须等待,直至世界注意到这种情况…… 

  有人设想,现代社会应该比从前的社会觉得更容易带着差异生活,也许这种设想是错误的。今天,魁北克和爱尔兰的问题,黎巴嫩和比利时的问题,南斯拉夫和苏联的问题,难道不是展开比100年前、更不用说比200年前更为激烈的纷争的契机吗?况且,这类样式的冲突是无处不在的。一个来自美国的改革教区、改信其他宗教的犹太人有权要求以色列的国民资格吗?可以把一家瑞典企业交托给一位埃及移民吗?俄罗斯人在格鲁吉亚,亚美尼亚人在阿塞拜疆,塞尔维亚人在克罗地亚,能谋求些什么呢?难道避难者们也能哪怕享有他们的客居国的一些基本的国籍加入权利吗?难道人们应该把他们塞进集中营地,或者甚至像对待在香港的越南人或者在泰国的柬埔寨人,那样把他们遣送回国吗?有些国家的边界意识比其他国家强烈一些;也许它们有特殊的认同性问题。因此,处处都有这种假相,仿佛在传统的纽带变得更弱的时刻,成员资格的界线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这是一个很难的议题。这跟流动性有些关联。人们试图说明,这个世纪的典型的社会角色是流浪者角色。在有利的情况下,他是飞黄腾达者,在不利的情况下,他是逃亡难民,甚至是避难者。倘若人们观察一下这个进程的结果,那么,人们恰恰不会得出人类在文明的道路上取得了伟大进步的结论。一个文明的社会会无拘无束地把共同的公民权利与种族、宗教或文化的不同结合起来。它不会利用公民的身份地位来排斥他人,而是只能把自己理解为在通往世界公民社会道路上的一步。当我们审视处在种种不完美之中的现实世界时,我们将不会打消这个梦想。 

  各种群体为争取横向的(民族的、文化的)包容或排斥的斗争,不能描写为阶级冲突,或者说,无论如何不能主要描写为阶级冲突。在这里,虽然谈的是国内战争在概念的充分的意义上,但是成问题的成员资格属性与社会阶级相比是更绝对的自然属性。此外,参与社会进程,包括阶级冲突,从根本上说是成问题的,而不是把应得权利扩大到一些新的领域里。在某种哪怕复杂的方式上,这也适用于纵向的社会包容或排斥。这指的是围绕着这样一个问题的辩论:属于某些特定的群体或者某些范畴的人,他们在人身方面无疑属于一个社会,但是,在社会方面是否也被看做属于这个社会?这类纷争的主题就是较狭义的美国意义上的公民权利,即civil rights,因为美国也提供了有关这类斗争的最有说服力的例子,尽管在其他地方找到相应的现象并非难事。 

  两个最重要的社会包容问题就是黑人问题和妇女问题。黑人受排斥的情况呈阶梯状,从简单的歧视,经由种族的分离(seg-regation),直至种族隔离(Apartheid)。为消除种族隔离,曾经需要进行一场内战和一场尚未结束的自上而下的革命。60年代的公民权运动曾经无情地陷入到实施无法控制的暴力的边缘;它的目标是铲除一切分离。然而,歧视依然存在,直到今天,一种赞助性行动(affirmative  action)的一切方法与思路,即自觉帮助那些迄今为止受歧视的人(可惜也往往被称为“正面的歧视”)的一切方法与思路,只在有限的程度上取得成功。 

  妇女运动的进步历史显示出类似的阶段,虽然这些阶段更富有成果一些。亚里士多德认为,“从本质上讲”,妇女如果不说是二等的,也应该是属于守护家庭和炉灶的,不属于作为公民的公众场所的市场,他的观点曾长期是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哲学。妇女权利运动坚持把要求选举权作为对公民权利的要求,最终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它在大多数的发达国家中取得赫然的成效。然而,歧视过去存在过、现在也仍然存在着,这种歧视使妇女们成为“二等公民”。歧视的形式是微妙的,但是它的影响却是明显的。在这里,要求积极行动仍然是现代公民权利运动的一部分。 

  因此,公民的身份地位在历史舞台的崛起发挥了一种极富爆炸性的作用。其原因肯定不在于与这种身份地位结合在一起的各种义务上,而是在于它的应得权利上。为自己争得了这些参与权利的一些群体,很快就显示出一种保卫这些权利的倾向,即作为公民躲进城堡里,像刺猬似地卷缩起来。另一些群体则提出它们的要求,而且有时甚至还在城堡里找到代言人。为在公民社会里争取充分的成员资格的斗争,成为现代社会冲突的伟大主题之一,直至世界公民社会有朝一日成为现实之时,它将仍然是伟大的主题之一。 

  3.T.H.马歇尔的论点 

  包容和排斥向公民社会提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再重新出现,而且往往采用暴力的形式出现。然而,前两世纪的社会发展的主导思想却在于公民的身份地位本身的发展。作为微小的和棘手的法的名目开始的东西,逐渐地变成了一种内涵丰富和有保障的身份地位,在高度发达的、开放的社会里,甚至就成了生存机会的完美的化身。同时,“逐渐地”和“变成了”这两个词使人低估这个进程的性质。即这也不是一个无危险的、默默的、周围的人几乎感觉不到的增进过程,而是一个通过冲突、通过阶级冲突促使演变的范例。上两个世纪的阶级冲突总是同时把公民权利的两个方面作为它的主题,即把公民权利有效地扩大到尚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和为公民权利补充一些新的要素。这两个主题不可分割地属于一个整体。 

  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在1950年的一项系列讲座里叙述了这段历史,这个系列讲座属于社会分析的瑰宝。我把这个系列讲座的题目用作为眼下这一章的标题《公民权利和社会阶级》,或者毋宁说是《公民身份和社会阶级》。这些讲座是在剑桥为纪念与T.H.马歇尔并没有亲戚关系的同姓氏的阿尔弗雷德·马歇尔而举办的,这促使这位讲师以《工人阶级的前途》的作者1873年提出的一个问题为开篇:“问题不是,所有的人最终是否都变成为平等的——他们肯定不会都变为如此,而是进步会不会慢慢地、但是肯定地导致最终每个人至少按其职业都是一位主人。”这个问题听起来有点儿陈腐,不仅是对于妇女们有些陈腐,她们还拥有一种成为女士的同样伟大的权利。因为在这里,我们关心的是应得权利,我们也必须诘问,应得权利是确实“慢慢而稳步地”,还是跳跃式和阶段式地向前推进。不过,T.H.马歇尔应用这段引语仅仅是为了他自己对问题的表述。我们在抽象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借重了这一表述。他首先把他所称之为“量的或经济的不平等”的东西同“质的不平等”区别开来。前者可能是消除不了的,不过后者也许是可以消除的;因此倘若质的不平等被消除,那么,量的不平等就失去锋芒。通过更多的人拥有更广泛的权利并被接纳为社会的成员,这是能够达到的。实际上,这也确定实现了。“人的成员资格的基本平等……获得了一些新的实质的丰富,被饰以一个令人惊讶的权利花环……而且这种基本平等明白无误地与公民的身份地位等同起来了。” 

  也就是说,这就是马歇尔的论点。现代的社会变迁使得不平等的各种形式和由它们产生的冲突发生变化。过去的质的、政治的差异,现在变成为人与人之间的量的、经济的差异。这是分两个阶段实现的,即通过现代精神本身的革命和通过现代世界内部的变化。 

  马歇尔以讨论封建的等级结构及其法律规定的特权和排他性开始。这是身份地位的世界,当现代的契约进入这个世界时,它就土崩瓦解了。在旧的世界里,应得权利的限制构成一个似乎不可改变的不平等结构。“公民的身份地位对这样一种体制的影响必然是具有最深刻的煽动性,甚至是破坏性的。”它正好意味着一切法律上界定的应得权利限制的寿终正寝。诚然,它的意义也仅此而已,不可多求。因此,它并未导致不平等的结束。马歇尔的话几乎带有点儿辩解的口吻:当公民权利的原则站稳脚跟之时,“阶级还一直存在着,这是千真万确的。”这种辩解的弦外之音是毫无道理的。在某种方式上,阶级是到了在人人都有平等的公民身份地位的基础上才开始存在的。人们必须属于阶级,才能被卷入阶级冲突。就此而言,阶级斗争是现代社会冲突的推动力量。 

  当然,同时必须明确指出,现代的阶级冲突也与应得权利有关联。一方面,从前的各时代留下了它们的痕迹,包括传统的领主们的势力,它虽然在法律上不再被认可,但是在实际上还是有影响的。另一方面,又产生新的应得权利的限制,它们虽然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的性质,但是为人人都拥有公民权利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这种限制既包括实际收入,也包括歧视的形式,既包括流动障碍,也包括阻碍参与的藩篱。在现代的社会冲突中,关键不再是在于消除那些(用马歇尔的话讲)“基本上具有法律约束性质”的差别。公民资格原则业已消除了这类差别。无论如何,它“在原则上”已经这样做了。仍然留下来的、惟一具法律约束力的身份地位,就是公民的身份地位。然而,现代的社会冲突与一些不平等的影响有关系,这些不平等限制着人们用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手段进行充分的公民参与。因此,关键是应得权利,它们能把公民的地位变成为一种实现了的身份地位。 

  T.H.马歇尔把这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较狭义的公民权利阶段,政治权利阶段和社会权利阶段。因为他有幸是英国人,所以他能够把这种区分与明确的时间界限相划一,而在一般情况下,是否能够满足这样明确要求,是令人怀疑的。他“把不同阶段的产生历史分别纳入一个不同的世纪,即把基本权利的产生历史纳入18世纪,把政治权利纳入19世纪,把社会权利纳入20世纪”。仔细观察时,在大不列颠也有明显的相互交错,不过,这种区分仍然是非常有意义的。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走向现代世界之关键。属于基本权利的包括: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可靠的适用法律裁定程序。等级制度的寿终正寝,正意味着公民基本权利的开端。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人人都服从法律。法限制着权力及其载体,法同时为所有暂时或长久处于少数地位的人提供保护。至于法治国家是否能够纯粹在形式上加以界定,或者是否必须包括某些特定的实质性要素,这个问题可能没有最终的答案。在美国,可靠和适当的程序(due  process)是一个形式概念,尽管如此,这个概念保障了对人权的保护;很多其他的国家则宁愿采纳有关自然权利的旧思想,并把它移植到它们的宪法的序言里。“我们把这些真理看做是显而易见的……”诚然,一个纯粹形式的法治国家概念也会被滥用。希特勒就以一项授权法开始他的统治,借以废除法治国家。然而,尽管有20世纪的这类矛盾心理,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是公民,所有公民都服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思想是公民资格的第一个定义。 

  同时,这种界说也是西方国家所有类型的资本主义的一个必要条件。自由的雇佣劳动是以现代的劳动契约为前提的。市场只有在人能够作为平等的市场参与者进入市场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其功能。这并不意味着,人人都必须进入市场;几十年之久,与其说资本主义为少数人生产和供给了日益增加的产品,毋宁说,很多人在资本主义的条件下为少数人生产和供给了产品。这也并不意味着,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经济增长的一个充分条件。正如所有国家在其通往自由的道路上十分遗憾地发现的那样,民主和富裕是两回事儿。新教伦理也好,企业家的首创精神也好,技术发明也好,都不会自动地产生于公民权利。然而,如果说对18世纪的市民曾经有个许诺扩大应得权利和供给的主题的话,那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许20世纪结束之际,公民社会也具有相同的功能。无论如何,公民的基本权利过去是、现在也是现代世界的一种战略性变化。因此,对于所有那些后来才走上现代发展道路的国家来说,公民的基本权利仍然是第一需要。 

  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显而易见的弱点在于,体现它们的法律本身可能是片面的。法律虽然应该作为游戏规则发挥作用,但是,有时游戏规则对一方比对另一方更为有利。劳动合同提供了一个再明显不过的例子。如果缔约的一方必须为生存而劳动,而缔约的另一方却可以选择缔约对象,而且可以随意聘用和解雇他们,这叫做什么“自由和平等”?只要不是一切公民都有机会把他们的利益纳入制订法律的过程,法治国家就会对一些严重的应得权利的差异不加触及。有鉴于此,政治权利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必要补充。其中不仅包括选举权,而且也包括结社自由,舆论自由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他的论文《论自由》里十分深刻描述过的一整套名目繁多的权利。政治上的公开性与经济中的市场相适应;它们的结构类似地不完善和类似地复杂;然而首先是公开性也好,市场也好,都必须是人人都可以企及的。政治权利是通往公开性的入场券。 

  自由党人的改革家们曾经既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为政治权利而斗争过。并非人人都愿意“把政治权利直接地和无条件地与公民的身份地位结合起来”;有些人认为,基本权利就足够了,政治是一种少数优选者的事情。不过,改革家们大体上都接受以下这种观点:法治国家和普选权是实现自由的条件。因此,大多数人不想再前进一步。时至今日,自由世界中的最大国家——亦即最大的公民社会——都还没有完全接受公民权利的历史并未就此终止的观点。在美国,一种机会概念曾经长期占优势,它从限制性角度可理解为公民的平等的起始条件,而从扩展性角度可理解为公民的选择可能性。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利和开放的边界,加在一起成为美国的自由概念。这在某种程度上在今天仍然是适用的。穷人应该得到帮助,如果他们自身进行自助的话;此外,他们的生活状况则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在20世纪的欧洲,人们看到了另一种事态发展。至于促进该进程向前发展的,是公民的身份地位的逻辑、阶级斗争,还是包揽一切的国家的传统,对此可能有争议,但是,有关社会成员需要的不仅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观点得到贯彻和接受。加上社会权利,以至于正如马歇尔表示的那样,一个充分意义上的公民的身份地位最终包括“一种对实际收入的普遍权利,这种实际收入将不按有关人员的市场价值来衡量”。这就是一种在我们的意义上的应得权利。 

  以这类发展为基础的论证是显而易见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受到享有特权者的政治权力的限制,而且也受到很多人在经济上的软弱乏力的限制,尽管法律和宪法承诺他们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人们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在法院里捍卫自己的利益甚或者名誉,这是重要的。倘若人们缺乏教育,不能有效地利用政治权利,那么,政治权利就并不那么重要。此外,它们可能需要付出一种社会的和经济的代价,这种代价会妨碍政治权利的行使。只要不是每一个人的生活都不受基本的贫穷和恐惧所困扰,宪法权利就依旧是一项空洞的许诺,甚至更糟糕,它们会变成为厚颜无耻的借口,用来掩盖保护享受特权者的事实。从这类论据得出的结论不再是一目了然的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本身可能被确立下来,而且可能通过法律、宪法和法院给予保证,而要保障社会权利却是更艰难的问题。类似的办法虽然曾经尝试过,然而,无论是由法律规定最低收入也好,是劳动权利也好,还是其他的社会“权利”也好,都未能证明十分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引人瞩目的是,对改善社会状况的要求往往被提升为对提高供给的要求。凯恩斯主张一种更加自觉的需求调控,他并未要求提高实际工资本身以改善社会状况,而是要求增加购买力作为增长的推动力。60年代欧洲讨论教育的扩张,并不以教育是公民权的论点开始的,而是以教育机会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假定的联系开始的。在一些得到广泛传播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出版物中,谈到了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占全民比例之间的关系。还必须注意的是,社会权利的思想由于转移支付和作为公民身份地位因素,搞混了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之间的界线。T.H.马歇尔已经先于弗雷德·希尔斯提出了后者的论点,当马歇尔提问道,社会的公民权利会不会超出其原先的意图太远——原先只“想把在社会大厦的底层的地板抬高”——会不会是已在开始“改建整座大厦”,以至于它们最后可能导致“把摩天大楼变成为一座小平房”。 

  为什么不会呢?人们可能会问。直接的回答是:只要不平等仍然是供给的不平等,没有扩大到应得权利上,不平等就是自由的一种媒介物。不平等充斥超级市场,而只要大家都能进入超级市场,这是求之不得的。因此在这里,我们的第一个主题是这样一个问题:对于阶级结构来说,扩大公民的权利意味着什么。首先我们假定,这个过程本身是阶级冲突的一种结果。发育不良的公民社会的无财产者们组织起来,强调要求他们的政治权利,最后要求他们的社会权利;有产者们不情愿地进行了让步。就此而言,公民权利的进步从司法领域,经由政治领域,进而转向社会领域,也是一种“阶级抑制”的过程,即缓解阶级冲突的过程。人们可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在这个进程终止时,各阶级还应该为了什么而斗争?T.H.马歇尔给了一个小心谨慎的回答。不过,他令人对以下情况不容置疑:公民身份地位的实现对各社会阶级和它们的冲突已经有多种多样的影响。“它们无疑是深刻的,而为人人都拥有平等权利所允许的、甚至是带有其烙印的不平等,可能不再是该概念用于过去社会的意义上的阶级差别。”于是,它们仅仅是更多地表现为经济上的不平等,经济上的不平等服从于市场的条件,而不是更多地表现为社会的不平等,社会的不平等要求采取政治行动。那么,无阶级的社会到来了吗? 

  4.公民社会 

  在我们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暂时中断对应得权利和供给的两方面的分析,并且充分审视一下生存机会。公民的身份地位标志着社会的事物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也许也标志着在扩大人的选择的意义上取得了一种值得注意的进步。但是,公民的身份地位本身还不说明自由已经立足其中的社会的种类。它是公民社会的一个要素,但是,公民社会要求满足其他的更为敏感的条件。 

  我们还有必要最后一次对德语用词作个解释:在20世纪行将结束之际,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再次在世界范围内成为时髦,犹如它在200年前已经流行过一样。这个概念从拉丁美洲扩展到东欧,也就是说,在国家的全面权利要求宣告失败、而人们要求新的依靠的地方,它变得具有现实意义。但是,德语要用这个概念有困难。有时应用英语的表达方式civil  society;另一些人企图避免作出抉择,只谈论“Zivilgesellschaft”(“平民社会”人无论如何,大多数人避免使用“die  burgerliche Gesellschaft”(“公民的社会”)的概念。据一本广泛发行的字典称,“公民的社会作为市民所支撑和负责的社会制度,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在德国发生的两次通货膨胀)的影响,由于生产结构的市场结构以及消费行为的改变,已经不再存在了”。这可能适用于这种版本的“公民的社会”,但是,它并不特别令人感兴趣。下面我将尝试让人信服可用德语单词“Burgergesellschaft”(公民社会)来替代另一个与其说是一时的、毋宁说伴随着现代进程的“civil-society”(公民社会)的形式。 

  蒂莫西·加通·亚什(Timothy Garton Ash)有意不提理论的要求,只根据正在谋求解放自己的东欧、中欧人的愿望,提出人们将期待从公民社会得到什么。“应该有一些联合的形式,民族的、地区的、地方的、职业的联合形式,它们是自愿的,权威的,民主的,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不受政党或者国家控制或操纵的。人们在其行为举止上应该是‘资产阶级的’(“burgerlich”);也就是说,有礼貌的,宽容的,而首先是无暴力的。资产阶级的和文质彬彬的。公民权利的思想是必须认真严肃对待的”。因此在公民社会里,至关重要的是让很多不受(中央集权)国家干预的组织和机构存在,让它们虽杂乱无章,但具有创造性。从根本上讲,重要的是社会,但是同时,其涵义要比中立的、一般的社会概念所指的更多。作为自由的媒介物的公民社会,有其专有的特征,在这里应该强调其中的三个特征。 

  公民社会的第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它的要素的多样性。“结构”这个词还是夸张了在这种多样性里的秩序。有很多的组织和机构,人们能够在其中实现他们在各方面的生活利益。美国宪法的缔造者和《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之一詹姆斯·麦迪逊特别强调这一方面,因为“多数的专制统治”令他忧心忡仲。“一方面一切统治将从社会派生而来,并且保持对社会的依附,另一方面社会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团和公民阶级,以至于个人或者少数人的权利就几乎不会受到多数人出于利益而形成的联合的危害。”因此惟一的一个国教与公民的社会毫无关系;与此相反,若干独立于国家的教会则属于公民的社会。 

  公民社会的第二个重要特征是很多组织和机构的自治。同时,自治首先必须理解为独立于一个权力中心。凡是社区自治得到严肃对待的地方,乡镇的行政管理(自治管理)就能够变为公民的社会的一部分。即使由国家财政拨款维系的机构,如大学,也能实行自治。诚然,毋庸否认,倘若自治建立在成员们自己的主动性上,而且一般也是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之上,自治就会更加牢靠一些。中小型企业如同基金会、协会和联合会一样,也是公民社会的组成部分。社会团体自治的渊源和形式是创建公民社会的一个中心主题,创建公民社会总只能是创造一些使这类社会能欣欣向荣的条件。 

  公民社会的第三个重要的特征与人的行为举止有关系,即与加通·亚什所称的“有礼貌的、宽容的和无暴力的”、但首先是“资产阶级的和文质彬彬的”行为举止有关系。在这里我们遇到公民身份地位的另一方面,即公民个人的一面,也就是说,公民意识。在这个意义上的公民,并不问别人、尤其是国家能为他做些什么,而是自己能有所作为。公民的自豪感,刚直不阿的公民气概——它们与描写公民社会成员美德的各种各样的字眼有关联。 

  显然,公民社会是一切独裁权力的眼中钉、肉中刺。专制的领主们充其量允许公民社会作为个人的“内心流亡地”。然而,这是违背公民社会的开放原则的。极权的统治者们憎恨公民社会更甚于憎恨其他的一切,公民社会抗拒他们的肆无忌惮、骄横狂妄。纳粹统治在德国的立足首先是一种反对公民社会的基本要素的斗争,包括反对公民社会的一些令人惊叹的方面,例如大学生联合会,或者有着固有的(自治的)荣誉习俗的贵族。如果这场斗争胜利,可能会产生一个巨大的真空,而这个真空就会使得人们几乎不可能建立民主制度和市场经济。对此,齐奥赛斯库之后的罗马尼亚提供了一个令人心悦诚服的范例。 

  反过来,这就是说,公民社会也许是惟一有效反对专制和极权统治的源泉。在现存的社会主义的国家里,凡是存在着公民社会基本要素的地方,那里的反对派就强大。在波兰,反对派包括拥有特殊地位的教会,1980年以后还包括“团结工会”(Solidarnosc);在匈牙利,起初是悄悄的财产私有化的倾向,然后是越来越公开化的财产私有化的倾向;在捷克斯洛伐克,作家和艺术家们进行了较为孤军奋战的斗争;民主德国教会的反对派组织的情况同样如此。与此相反,拉丁美洲有很多“来自下面的”反对专制组织的派系,不过,它们往往是短命的。 

  不过,公民社会和专制的关系不可以普遍化为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对约翰·洛克来说,不存在公民政府 

  (civil government)和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关系问题;二者属于一体。凡是自由的宪法占统治地位的地方,公民社会是人们的一般的生活媒介物。它恰恰不是国家的一大支柱;形形色色的自治的机构总是要注意避免与统治者们缔结过于密切的同盟。但是,公民社会也不是处于反对国家的地位。把公民的倡议运动看做是反对民主政府的集团,那是一种毫无创见的误解。自由也意味着,国家要让人们自己去处置其生活的广阔的领域,因此他们既不必开展反对国家机构的斗争,也不必开展支持国家机构的斗争,他们最终会与国家机构一起借助市场经济共同促进生存机会。 

  首先,公民社会究竟如何产生的问题,是很难回答的。英国、美利坚合众国、瑞士是一些特殊的例子。基于不同的原因,在这三个国家,建立中央集权国家是真正的问题。在那些地方尚未存在中央集权国家之时,公民社会业已存在;中央集权国家不得不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去强行剥夺公民社会的某些权利。《联邦党人文集》并非是联邦制度的辩护词,而是阐明(美国的)中央集权国家的权利的一种尝试。在大多数国家里,这个过程恰恰反其道而行之。在这里,为建立公民的社会的斗争,实际上是一种反对专制的(而且近来是极权的)国家的霸权要求的斗争。有时,善意的君主们也允许社区或者大学享有某种程度上的自治;更为经常的是把这种自治强加给它们。市民为争取资本主义的权利条件和财产条件的斗争,就属于社会史的这一篇章。 

  因此,公民社会的产生,往往采取更为静悄悄和似乎更为无害的方式。在墨西哥城,1985年地震之后的混乱导致建立邻里倡议运动,取代完全束手无策的国家的地位。在格拉斯哥一个最糟糕的贫民窟里,妇女们起初组织了一次狂欢节式的夏季联欢节,然后组织了其他的活动,结果逐渐改善了她们的地位。孟加拉乡村银行帮助贫穷和完全无力自助的农业主的故事传遍了全世界。在共产主义的东欧,“出版自治”(Samitzdat)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现在,这种出版自治已经在很多地方通过出版社和杂志社站稳了脚跟。 

  这一切都要持续一段时间。公民社会并非一夜之间就得以产生,也不是在起草民主的宪法甚或奠定市场经济的基础的时间内就得以产生。同时,公民社会也处处受到损害。一切国家机关都有极权的偏好。尽管人们会常常强调,国家无非是一些支撑着它的人,国家总是想要愈来愈多的权力。有时候,国家以原则上很有意义的原则的名义,破坏公民社会。撒切尔首相领导下的英国政府就热衷于在一切的机构里建立“责任制”(accountability),因此,它认为大学、公共电台和电视台、自由职业的自治是不值得赞赏的。“诸如社会这类东西,是不存在的”,撒切尔夫人说:“只有个人。”她还自相矛盾地补充说,“还有家庭”;她本来应该说:“还有国家。”但是,只有孤立的个人和国家的世界,是一种不自由的世界。 

  然而,在20世纪末的发达社会里,首先是另一种危险在威胁着人们。这种危险与詹姆斯·麦迪逊的担忧有关。“必须保护社会的几部分人不受另几部分人所行不义的侵害。”但是,这几部分人如何使自己变为一个大的卡特尔,又与那些支撑国家的人一起共事?这是曼柯尔·奥尔森(Mancur  Olson)的一个恶梦,但是不仅仅是他的噩梦。奥尔森甚至认为,这类卡特尔化——另一些人称之为社团主义(Korporatismus)——存在于“集体行为的逻辑”里。在长久政治稳定的情况下,公民社会的多样性会导致僵化,最后禁止任何的变革。于是,(奥尔森认为)只剩下急剧的变革才能有所帮助,即革命或者战争。 

  幸运的是,奥尔森错了。关于这一点下面还将谈到。事实上,在这里约略提到的动机,在下面又将作为社会政治分析的主题再次出现。在这里,描述公民社会的基本要素的目的在于充分揭示现代世界的最好可能性的全貌。倘若在马歇尔的概念的意义上的公民身份地位得到实现,此外,倘若市场经济的供给机器全速运转,而且倘若丰富多彩的公民社会由它的成员的公民意识所支撑——那么,还有什么事情可做呢?现代的社会冲突此时终于完成它的任务了吗?我们已经到达历史的尽头了吗? 

  5.一切可能的世界中最好的世界? 

  T.H.马歇尔的讲座是1950年举办的。像其他的社会学家那样,他也捷足先登地发现并描述一些社会的发展趋势。即使在世界上发达的社会里,要贯彻公民身份地位的应得权利也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更不用说富裕社会还提供了新的供给机会。然而,马歇尔正确地指出,现代的社会冲突开始在丧失其绝对的品质。倘若所有公民的基本的应得权利总算得到保证,那么,剩下来的供给情况的不平等就不足以创造在过去的意义上的历史。不平等使人产生妒忌,但是并不促成阶级斗争。一种终点依稀可见的感觉,悄悄地潜移默化到T.H.马歇尔的考虑之中。 

  在50年代,马歇尔也不是惟一有这种考虑的人。在雷蒙·阿隆的世界里(在本书第五章),我们还会遇到另外的几个人。有一些作者,他们认为觉察到一种悖论。(他们这样断言)在共产党领导的国家里,产生着新的阶级,而且随着新的阶级的产生,还产生着新的冲突力量;但是,在非共产党领导的国家里,无阶级的社会业已到来了。“拉平了的中产阶级社会”不再有阶级冲突了。阿隆本人像在他之前的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一样,谈到了“意识形态的寿终正寝”,而且因此认为,由世界观掩饰的政治纷争业已丧失其社会意义。在将来,(人们必然会得出结论)还只有实用主义的政策才是合适的。 

  历史继续前进,直至1968年及其后。可以轻而易举地立论,认为不乏遗留下来的应得权利问题,因而也不乏社会冲突;哪怕在今天,对于这个论点,也还有充分的理由。然而,为数不少的现代社会,成功地走上了一条道路,改变了旧的(阶级)冲突的价值地位,这种观点仍然是正确的。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里,很难在这些冲突里看到政治和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 

  在70年代,在所谓的“第一次石油危机”的压力下,于是就出现一种新的末日来临的气氛。然而,这次立具有另外一种性质;我们还将(在第六章和第七章)更仔细地审视这种性质。简而言之,它的原理是:已工业化的增长社会用一些手段解决了它们的问题,而这些手段不久首先将会把它们引向无法逾越的极限。因此,它们需要回归,经济的回归,社会的回归,道德的回归。一切可能的世界中的最好的世界处于一条走向自我毁灭的道路上。某些告诫的作用是强烈的,然而也是短命的。也许可以指出,这些告诫作为令人烦恼的怀疑依然存在过,贯穿了80年代那令人疑惑的增长爆炸岁月。人们认为,在本千年结束之前,这种或那种形式的怀疑将会再次以致命的形式蔓延,这种假定肯定不会错。一个没有千岁寿星的千年似乎是一次贻误的机会。 

  因此,90年代初期,很多人又回到那个比较陈旧的命题上。根据对1989年革命的印象,有人断言,现在不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家,而且原来的经互会(Comecon)国家也走在通往一切可能的世界中的最好世界的道路上。因为对现实的社会主义所抱幻想的破灭并非局限于东欧,而是席卷第三世界的大部分国家,所以,这次所谈论到的是意识形态在全世界的寿终正寝。美国作者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言简意赅地把它概括为:“历史的终结。”大的斗争一去不复返了;斗争的激情和干劲“现在被经济的计算、对技术问题的无穷无尽的求解、环境问题和对胃口被吊得高高的消费愿望的满足所取代”。 

  通过指出尚存的下层阶级问题、妇女权利问题、甚或从前共产党领导的国家的过渡期阵痛问题以及世界范围的环境损害问题,来对这类论点进行挖苦讽刺,那是太易如反掌了。无疑,问题是够多的,而历史继续向前进。有些人在那些新的问题中,看见若干问题具有一种新的性质,而且看到由于这些问题会爆发出一些斗争,其强烈程度将是闻所未闻的,也许他们的看法是对的。乌尔利希·贝克(Ulrich   Beck)提醒了人们注意“风险社会”的新问题,而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则呼唤借重“负责的原则”来克服这些新问题。不过有人会说,这些陪审官们还在坐而论道,讨论新问题的准确的意义。也许他们坐而论道时间太长,但是,在他们返回来宣告他们的判决之前,现代的社会冲突应当已经凭借公民的身份地位、经济增长和公民社会,创造了一个基本架构,在这个基本架构里,几乎所有众所周知的问题都能得到把握和处理。 

  不过有两个例外问题。它们在这里只是稍作提示。在分析本世纪从极权主义的诱惑到1989年革命的希望这段历史时,这两个例外问题具有越来越迫切的性质。第一个例外问题作为新问题与现代精神的诱惑有关系。人们本应该认为,行将结束的这个世纪已经足以令人心悦诚服地教导了我们,历史不仅仅沿着一个方向行进。但是,人们甚至在谈论挫折时也还是以认为人们最终将要走向和实现一种基本方向这一令人怀疑的假定为前提。这种假设在本世纪末再次广为传播。然而,它是错误的。即使那些相信进步是可能的人,即相信试图为更多的人开拓更多的生存机会是有意义的人,也必须认识到,理性的东西既不是现实的,更绝不是必然会变为现实的。自由仍旧一直在受到威胁。 

  由于这里所谓现代精神的诱惑而形成的威胁,产生于人们在公民社会里发展生存机会时所遇到的那些矛盾,也就是发展生存机会所带来的副作用。我们已经隐约谈到过那些矛盾。如果与从前时代的较绝对的根系连线撕断,那么首先就会产生一个真空。“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公民社会只能有限地填充这个真空。在最有利的情况下,公民社会的根系连结容易为美国的平民宗教或英国的社会传统所接受。公民社会所遭遇的危险之一是失范的危险。人们失去支撑,而只有深刻的、文化的结合关系才能帮助他们获得支撑;最后无论什么都再也不灵了,一切都变得什么都行,因此也都变成什么都无所谓的。 

  这些对于共同生活的后果是多种多样的,是严重的。失范的时代是日常生活极端动荡不安的时代。于是人们就会大声疾呼要“法律和秩序”。同时,人们在只要有希望找到支撑的地方去寻找支撑。只要如此,哈墨恩的捕鼠人就会开足马力,全力以赴。然而,不仅引诱者们会硕果累累。从历史中也会孕育出各种回忆,对在旧的社会联系中一种失去了的家庭温暖的回忆。部落将重又令人感兴趣,绝对的教义信条将重又令人感兴趣。 

  民族主义和原教旨主义属于现代精神的两大诱惑;20世纪末,它们是唾手可得的。二者也可能采取温和的形式。民族主义的感情和福音派教义并非是人人皆有的东西,然而,它们对于自由的宪制也不构成危险。不过,二者也有更为绝对的表现方式,这些绝对的方式与这里所界定的生存机会的一切要素格格不入,甚至与生存机会明显对立。极端的民族主义和好战的原教旨主义既不容忍公民社会的多样性,也不容忍公民社会的自治,更不用说容忍它的文明性。它们把一切的应得权利融化在一种宗教的狂热之中。首先,令很多人感到惊讶的是,他们并不关心他们的所作所为的经济后果。因此,也不能采用开放社会的方法同它们进行斗争。 

  那么,如何用别的办法来对付它们呢?考虑到估计大的历史问题业已得到解决这第二个例外,这个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也许社会主义在一个国家里实行是可能的,虽然它在那里也不灵;但是,狭义的公民社会在一个国家里实行是不可能的。这是不容误解的。当然,人们可能而且必须从自己家里开始建立一个文明化的公民社会。然而,只要公民社会仍然局限在民族的边界之内,它就必然与排他的态度、措施和规则相结合,而排他的态度、措施和规则是违背公民地位和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的社会本身的原则的。只有当所有的人都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建立公民社会的历史任务才算完成。我们需要世界公民社会。 

  这不仅仅是些漂亮的话。避难者、难民、出境、迁徙和过境移民,讲述着一个明白无误的故事。倘若让他们入境,那么,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社会会不提出相当的先决条件就给他们以正式的公民所享有的地位。他们在福气好的情况下可以是二等公民,由此证明公民的概念是荒谬的。他们也不可避免地制造一种不安定的因素。倘若不让他们入境,人们就必须设置障碍,障碍会使开放的社会变为堡垒。因此,很多人建议,改善逃亡者和移民的家乡所在地的条件。但是,这是什么意思呢?这用诸如发展援助是办不到的;从根本上讲,首先不是一个供给的问题。毋宁说,凡是有人生活的地方,就必须确立和保障公民权利。到处都必须确立公民权利。 

  是否会有一种穷国和富国之间的世界性内战,对此人们可能会有争议。把阶级斗争的概念应用到第一世界和第三世界之间的关系的企图,无论如何没有走得很远。只要缺乏共同的前后联系,也就没有结构的冲突,只要没有结构的冲突,对立也就不会向前驶到新的海岸。因此肯定无疑,第三世界本身的存在,尤其是穷人当中最穷的人的存在——在20世纪末,肯定有20亿的穷人——与一个有着公民权利和经济增长的文明世界的价值是不相容的。可以不让人去思考世界的贫穷,但是,贫穷的事实依然存在,而这种事实把富人的生存机会,变为本质上不许可变成的东西,即变为特权。即使基于这个原因,世界公民社会也是必要的。 

  然而,很多人将会认为这种想法是毫无希望的乌托邦。在一个人们宁愿要部落的家庭温暖、也不愿要开放社会的徐徐清风的时代,情况尤其如此。不管世界公民社会的思想可能是什么,它不是一种乌托邦。正如伯里克利的雅典把公民地位从梦想变成了一种现实(在它之上能够建设现代社会)一样,欧洲和北美的公民社会是一些雏形,它们显然到处都可能会出现。伊曼努埃尔·康德肯定不是乌托邦主义者,早在200年前,他在他的《世界公民意图中一般历史的理念》一文里已经确定了目标;这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的社会”。这个进程需要时间和战略行动。如果我们不想把全体公民取得的成果孤注一掷的话,我们就必须开始这个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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