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轻重篇新诠

 

  管子轻重十一──揆度

    张佩纶云:“此篇皆泛言轻重 之筴,与轻重诸篇杂糅重复,未测篇名‘揆度’之义。 ……或曰:‘轻重以甲乙分篇,不应至庚篇而止,此必 癸篇也。癸训揆度,故篇名揆度而大名曰轻重癸。浅人 以辛、壬并亡,而《汉志》八十六篇之数已足,故削足 就屦,致十干之数不全,而《管子》之次第益乱。’此 说颇有见,姑附之以备参核。”郭沫若云:“《轻重乙 篇》有‘武王问于癸度曰’一段,当属于此篇,即此篇 命名之所由。‘揆度’即‘癸度’。彼所谓‘武王’者 ,‘武’殆‘威’之误,乃即齐威王因齐也。”元材案 :揆即《孟子.离娄篇》“上无道揆”之揆,朱注:“ 揆,度也。”度即《孟子.梁惠王篇《“权然后知轻重 ,度然后知长短,物皆然,心为甚,王请度之”之度。 朱注:“度之,谓称量之也。”揆度犹言权衡、酌量、 考虑、核计,盖汉人常用术语。《书.泰誓.传》:“ 揆度优劣,胜负可见。”《史记.律书》:“癸之为言 揆也,言万物可揆度,故曰癸。”《说文》:“癸,冬 时水土平,可揆度也。”《白虎通》曰:“
癸者,揆度也。”《释名.释天》 :“癸,揆也。揆度而生乃出也。”《汉书.武五子传 .昌邑王传》:“王内自揆度。”又《东方朔传》:“ 揆而度之,使自索之。”又曰:“图画安危,揆度得失 。”即其证。《轻重乙篇》及《丁篇》之两“癸度”亦 即“揆度”。著者或以此名篇,或以此名人,皆指善于 考虑核计轻重问题而言。《史记.平准书》云:“桑弘 羊以计算用事。”又云:“弘羊洛阳贾人子,以心计, 年十 三侍中,故三人指东郭咸阳 、孔仅及弘羊。言利事析秋毫矣。”《汉书.食货志》 云:“大司农中丞耿寿昌以善为算,能商功利得幸于上 。”又《沟洫志》云:“博士许商治《尚书》,善为算 ,能度功用。”即“揆度”之义矣。又本书各篇同文之 处甚多,不必移彼补此。两氏说皆非。

    提要:全文共分十六段,每 段讨论一个问题。段与段间毫无联系,体例亦不整齐。 时而用桓管问答,时而用“管子曰”,时而直引他书, 时而用问答而又不着问答者之人名,时而用直叙法。似 系由许多不同资料杂协而成。

  齐桓公问于管子曰:“自燧人以来,其大会可得 而闻乎〔一〕?”

  管子对曰:“燧人以来,未有不以轻重为天下也 。共工之王〔二〕,水处什之七,陆处什之三,乘天势 以隘制〔三〕天下。至于黄帝之王,谨逃其爪牙〔四〕 ,不利其器,烧山林,破增薮〔五〕,焚沛泽〔六〕, 逐禽兽,实以益人〔七〕,然后天下可得而牧也。至于 尧舜之王,所以化海内者,北用禺氏之玉,南贵江汉之 珠。其胜禽兽之仇,以大夫随之〔八〕。”

  桓公曰:“何谓也?”

  管子对曰:“令:‘诸侯之子〔九〕将委质者〔 一0〕皆以双武之〔一一〕皮,卿大夫豹饰〔一二〕, 列大夫豹幨〔一三〕。’大夫散其邑粟与其财物以市武 豹之皮,故山林之人刺其猛兽若从亲戚之仇〔一四〕。 此君冕服于朝,而猛兽胜于外〔一五〕。大夫已散其财 物,万人得受其流。──此尧舜之数也〔一六〕。”

〔一〕 戴望云:“《路史.前纪》 五引此文云:‘齐桓公问于管仲曰:轻重安施?对曰: 自理国伏羲以来未有不以轻重而成其至者。曰:燧人以 来,其大会可得闻乎?对曰:燧人以来未有不以轻重而 为天下者也。’较今本多二十五字,宜据以补入正文。 ”元材案:此二十五字见《轻重戊篇》。《路史》引文 ,盖杂抄两篇之文揉合而成,非《揆度》原文也,不宜 据彼补此。会,会计,解已见《山至数篇》。大会,犹 言大计。

〔二〕 尹注云:“帝共工氏,继女 娲而有天下。”元材案:此所谓燧人、共工云云,亦是 著者假托之词。惟于此有应注意者,本书中言古史传说 者共有三处,而其内容则完全不同。其一:本篇以燧人 、共工、黄帝、尧、舜为五代,《国准篇》以黄帝、有 虞、夏后、殷人、周人为五代,而《轻重戊篇》则以虙 戏、神农、燧人原误为黄帝,据陈立《白虎通疏证.二 号篇》校改。为三皇,黄帝、有虞、夏、殷、周为五代 。其二:本篇以“谨逃其爪牙,不利其器,烧山林,破 增薮,焚沛泽,逐禽兽,实以益人”属于黄帝一人,在 《国准篇》,则以“谨逃其爪牙”属于黄帝,“烧增薮 ,焚沛泽”属于夏后,而在《轻重戊篇》,则又以《国 准》属之夏后者改属之于有虞。本篇以“烧山林……” 为“实以益(隘)人”,《国准篇》亦曰“不益民之利 ”,而《轻重戊篇》则以为是“以为民利”。《国准篇 》以“枯泽童山”属于有虞,而在《轻重戊篇》,又改 属之于黄帝。《国准篇》曰“殷人之王,诸侯无牛马之 牢,不利其器”,而在《轻重戊篇》则曰“殷人 之 王,立皂牢,服牛马以为民利”。在同一书中,叙述同 一古史传说,而内容之岐异如此,谁谓本书乃一时一人 之所作耶?

〔三〕 元材案:“隘制”犹言限制 ,解已见《国蓄篇》。

〔四〕 元材案:“谨逃其爪牙”, 解已见《地数篇》。

〔五〕 猪饲彦博云:“增疑当作橧 ,巢也,言破禽兽所寝。”李哲明云:“增读为橧,古 通用。《礼记·礼运》:‘夏则居橧巢。’《释文》: ‘橧,本又作增。’是其证。《家语。问礼。注》:‘ 聚柴为橧。’《广雅·释兽》:‘橧,圈也。’即其义 。”元材案:此谓破坏禽兽所栖息之处,犹言“覆巢” 矣。

〔六〕 尹注云:“沛,大泽也。一 说水草兼处曰沛。”何如璋云:“沛泽,谓泽中草棘丛 生者。《风俗通》:‘沛泽者草木之蔽茂,禽兽之所匿 也。’”

〔七〕 元材案:此“益”字当读如 “隘”,“人”指富商蓄贾。“
实以隘人”,即上文“逃其爪牙, 不利其器”之意,皆《国蓄篇》所谓“隘其利途”者也 。

〔八〕 尹注云:“胜犹益也。禽兽 之仇者,使其逐禽兽如从仇雠也。以大夫随之者,使其 大夫散其邑粟财物,随山泽之人求其禽兽之皮。”王引 之云:“‘禽兽之仇’,义不可通。禽兽安得有仇乎? 下文曰‘禽兽胜于外’,则所胜者禽兽,非禽兽之仇也 。‘之仇’二字盖因下文‘若从亲戚之仇’而衍。尹不 能厘正而曲为之说,非。”郭沫若云:“‘其胜禽兽, 以大夫随之’者,言禽兽既胜,‘大夫散其邑粟与其财 物以市虎豹之皮’,则大夫亦随禽兽而被克制也。”元 材案:“其胜禽兽之仇”,即下文 “ 制其猛兽若从亲戚之仇”之缩词。犹言“战胜禽兽这个 仇敌”也。王说太迂,郭释“以大夫随之”为“大夫亦 被克制”亦不合,仍当以尹注为是。

〔九〕 尹注云:“诸国君之子,若 卫公子开方、鲁公子季友之类。”

〔一0〕元材案:质读如贽。古人相 见,必执贽以为礼,如“卿羔,大夫雁”之类。《左传 僖二十三年》:“策名委质,贰乃辟也。”即其义。

〔一一〕尹注云:“双虎之皮以为裘 。”元材案:唐高祖李渊之祖名虎,故唐人讳“虎”为 “武”。《通典》十二、《路史》十一,引此俱作“虎 ”。

〔一二〕尹注云:“卿大夫,上大夫 也。袖谓之饰。”张佩纶云:“
《诗》:‘羔裘豹饰,孔武有力。 ’《传》:‘豹饰,缘以豹皮也。’《礼记.玉藻》: ‘羔裘豹饰,缁衣以裼之。’郑注:‘饰犹褒也。’《 唐风.羔裘.笺》:‘在位卿大夫之服也。’此郑取《 管》义笺《诗》者。”

〔一三〕尹注云:“列大夫,中大夫 也。襟谓之幨,音昌詹反。”何如璋云:《广韵》:‘ 幨,披衣也。’豹幨谓以豹皮为之。”张佩纶云:幨当 作襜。《尔雅.释器》:‘衣蔽前谓之襜。’本或作幨 。《
说文》训同。”元材案:列,众多 ,与“诸”字同义。列大夫即诸大夫。大夫有上、中、 下之分,不仅指中大夫而言,尹说失之。

〔一四〕许维遹云:“《诗.还篇》 :‘并驱从两肩兮。’《毛传》:‘从,逐也。’亲戚 犹父母也。言若追逐父母之仇雠也。”

〔一五〕闻一多云:“‘此’当作‘ 故’。”元材案:此者,是也。冕,冠也。此言人君但 垂衣拱手于朝,即能战胜猛兽于外。犹贾谊《
过秦论》之言“秦人拱手而取西河 之外”也。不必改字。

〔一六〕元材案:万人得受其流者, 谓大夫既以市买虎豹之皮而散其邑粟财物,则凡人之从 事于猎取猛兽者皆得以劳力受取其散出之邑粟财物也。 尧舜之数犹言尧舜之计。尧舜亦假托之词,非谓尧舜真 有其事。尹注以为“尧舜尝用此数”者失之。

  桓公曰〔一〕:“‘事名二、正名五而天下治。 ’何谓‘事名二’?”

  对曰:“‘天筴阳也,壤筴阴也〔二〕,此谓‘ 事名二’。”

  “何谓‘正名五’〔三〕?”

  对曰:“权也,衡也,规也,矩也,准也,此谓 ‘正名五’〔四〕。其在色者,青黄白黑赤也。其在声 者,宫商羽征角也。其在味者,酸辛咸苦甘也。二五者 童山竭泽〔五〕,人君以数制之。人〔六〕味者所以守 民口也,声者所以守民耳也,色者所以守民目也。人君 失二五者亡其国,大夫失二五者亡其势,民失二五者亡 其家。此国之至机也。谓之国机〔七〕。”

〔一〕 王念孙云:“‘桓公曰’当 作‘管子曰’。下文‘何谓事名二’,‘何谓正名五’ ,方是桓公语。” 张文虎云:“ ‘桓公曰’三字疑当在‘天下治’下。”元材案:“事 名二、正名五而天下治”,是古时成语,说已详《山权 数篇》。本篇著者对此语另有解释,故特分别提出以相 讨论。王、张二氏说皆非。

〔二〕 元材案:天筴壤筴,犹言天 数地数。

〔三〕 元材案:此又桓公问也。

〔四〕 元材案:《汉书.律历志》 云:“衡,平也。权,重也。衡所以任权而均物、平轻 重也。其道如砥,以见准之正,绳之直。左旋见规,右 旋见矩。……权与物钧而生衡。衡运生规。规圜生矩。 矩方生绳。绳直生准。准正则平衡而钧权矣。是为五则 。规者所以规圜器械,令得其类也。矩者所以矩方器械 ,令不失其形也。规矩相须,阴阳位序,圜方乃成。准 者所以揆平取正也。绳者上下端直,经纬四通也。准绳 连体,权衡合德,百工繇焉,以定法式。”所谓五则, 与此处所谓“正名五”,内容全同。

〔五〕 陈奂云:“‘二五者’下不 应有‘童山竭泽’四字。此四字疑在上文‘尧舜之王’ 节中。《国准篇》‘有虞之王,枯泽童山’,可证。” 俞樾云:“案‘童山竭泽’四字当在上文‘至于黄帝之 王’句下。《轻重戊》云:‘黄帝之王,童山竭泽。’ 是其明证。”何如璋云:“‘童山竭泽’四字乃上节‘ 黄帝之王’下训释之文误搀入者,宜删。”元材案:“ 童山竭泽”四字与此处上下文皆不相接,其为衍文无疑 。但《国准》《轻重戊》两篇此四字亦所属不同,可见 各篇不是一时一人之作,上已言之。似不可随意移动。

〔六〕 陈奂云:“下‘人’字衍。 ”俞樾云:“‘人君以数制之人’句,不可通,疑下‘ 人’字衍文也。此文本云:‘二五者人君以数制之。人 君失二五者亡其国,大夫失二五者亡其势,民失二五者 亡其家。’至‘味者所以守民口也’三句,当在‘二五 者人君以数制之’之上。如此则文义俱顺矣。‘二五者 人君以数制之’又远承‘事名二、正名五’而言,下接 ‘人君失二五者亡其国’。今于中间又错入‘
味者所以守民口也’三句,则文不 贯矣。幸其衍一‘人’字,知‘以数制之’下本与‘人 君’相连。其迹未泯,尚可订正。”元材案:俞氏此一 大段议论,全从“人君以数制之人”之下一“人”字出 发。实则下“人”字应属下读,乃“夫”字之误。如此 ,则文从字顺,毫不滞碍矣。“人君以数制之”,即《 山权数篇》所谓“以数行”之意,谓当以轻重之筴管制 之也。

〔七〕 张佩纶云:“案此节当与《 山权数》‘国戒’节参订。彼篇‘国机’‘君道’‘人 心’为三端。其后仅有‘君道度法人心禁缪’,而‘国 机’乃见于此。此篇‘事名二、正名五’两端。正名有 声味色三语疏解,而事名无之。彼篇乃有‘谷智’二句 承之,而‘此之谓事名二’又见于彼,其为一节无疑。 ”元材案:“天筴阳也,壤筴阴也”二语,即是对“事 名二”之疏解,何得云无?本书各篇同文异字之处不一 而足,既非互相搀杂,又非完全抄袭,而是借以各自发 挥其所有关于轻重之筴之主张。此种现象,正足以说明 各篇不是一时一人之作。若必一一为之“以意厘定”, 则原文之可读者殆无几何矣。机,机要。国机,治理国 家之机要。

  轻重之法〔一〕曰:“自言能为司马不能为司马 者,杀其身以舋其鼓〔二〕。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 者〔三〕,杀其身以舋其鼓。自言能为官不能为官者, □以为门父〔四〕。”故无敢奸能诬禄〔五〕至于君者 矣。故相任寅为官都重门击柝不能去亦随之以法〔六〕 。

〔一〕 元材案:“轻重之法”谓轻 重之家所立之法典也。《史记.齐太公世家.索隐》云 :“管子有《理人轻重之法》七篇。”此处明标“轻重 之法曰”云云,当与所谓《理人轻重之法》有关。惟不 知所谓七篇者,究在轻重十九篇之内,抑在其外耳。

〔二〕 元材案:司马,《汉书.百 官公卿表》应劭注云:“主武也。诸武官亦以为号。” 舋即衅字。衅鼓衅社,谓杀人以祭,以血涂鼓与社也。 《左成三年传》:知莹曰:“臣不才,不胜其任,以为 俘馘。执事不以衅鼓,使归即戮,君之惠也。”《僖三 十三年传》:秦孟明曰:“不以累臣衅鼓。”杜注:“ 杀人以血涂鼓,谓之衅鼓。”此衅鼓之义也。《管子. 小问篇》云:“桓公践位,令衅社塞祷。”尹注云:“ 杀生以血浇落于社曰衅社。”《公羊僖十九年传》:“ 邾娄人执鄫子用之。恶乎用之?用之社也。其用之奈何 ?盖叩其鼻以血社也。”《谷梁传》“血社”作“衈社 ”。范注:“衈,衅也。”此衅社之义也。

〔三〕 许维遹云:“据上文例,两 ‘能治田土’均当作‘能为治土’。治土即司徒。古彝 器铭司徒多作●土。治、●古为一字。土、社古亦为一 字。司徒之职兼土地人民社稷。杀司徒以衅社,正其职 责所在耳。”郭沫若云:“‘能治田土’两‘田’字当 为‘申’字之误,申土即司徒也。齐有‘申田’之官, 《立政篇》误‘申’为‘由’,此则误‘申’为‘田’ ,盖校者不解‘申土’之义,而以意改之。《
山至数 篇》‘ 泰夏赋谷以市●,民皆受上谷以治田土。’殆即校改者 之所本。”元材案:《荀子.王制篇》论序官,计有宰 爵、司徒、司马、大师、司空、治田、虞师、乡师、工 师、伛巫跛击、治市、司寇、冢宰、辟公等名义。又言 “司徒知百宗、城郭、立器之数”,而“
治田之事”,则为“相高下,视肥 硗,序五种,省农功,谨畜藏,以时顺修,使农夫朴力 而寡能”。可见“司徒”与“治田”不仅各为一官,而 且职权亦不一致。又《管子.小匡篇》亦有“□戚为田 ”及“
垦草入邑,辟土聚粟多众,尽地之 利,臣不如□戚,请立为大司田”之文。本书“治田土 ”凡二见,皆指农事而言,与《荀子》“治田”及《管 子.小匡》“为田”、“大司田”意义全同。惟《山至 数篇》之“治田土”,乃指农民而言,此则指主管治田 土之农官而言,微有差异耳。二氏说皆非。

〔四〕 张佩纶云:“‘□’当为‘ 刖’,字之误也。《周礼.秋官.司刑》:‘刖者使守 门。’”元材案:张说是也。门父,守门之隶也。古代 对犯法者或俘虏,多刖其足以为守门之隶。《左传》“ 鬻拳自刖,楚人以为大阍”,又“吾君以韩起为阍”, 注:“刖足使守门也”,又“吴王获楚人,刖之使为阍 ”,皆其例也。又案“门父”以上为轻重之法之原文, 以下乃著者所推广之意见。

〔五〕 元材案:“奸能诬禄”,疑 当作“诬能奸禄”。《荀子.君道篇》云:“臣不能而 诬能。”王先谦注云:“诬能,自以为能。《
大略篇》曰:‘不能而居之,诬也 。’又《韩非子.二柄篇》云:“
君见好则群臣诬能。”《八奸篇》 云:“是以贤者不诬能以事其主。”《管子.乘马篇》 云:“君举事,臣不敢诬其所不能。”又《法法篇》“ 诬能”一词凡五见。《盐铁论.刺复篇》亦云:“将多 饰文诬能以乱实耶? 何贤士之难 睹也。”皆作“诬能”,即其证。“奸禄”即“干禄” 。《管子.法法篇》云:“明主不以爵禄私所爱,忠臣 不诬能以干爵禄。”是也。

〔六〕 俞樾云:“按寅字无义,疑 更字之误。相任更为官都者,言使之相保任而更迭为官 都也。官都见《问篇》。《问篇》曰:‘问五官有度制 ,官都其有常断,今事之稽也何待?’然则官都者,五 官之总司也。《淮南子.天文篇》曰:‘何谓五官?东 方为田,南方为司马,西方为理,北方为司空,中央为 都。’都即此所谓官都也。上文云:‘自言能为司马不 能为司马者,杀其身以衅其鼓。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 土者,杀其身以衅其社。’司马也,田也,五官中之二 也。然则‘相任更为官都’,殆谓使四官相保而更迭为 官都乎?‘去’字乃‘者’字之误。此言重门击柝不能 者亦随之以法,不以其职贱而免之也。‘重门击柝’犹 言‘抱关击柝’。”戴望云:“《路史.后纪》十一引 此正作‘者’。”张佩纶云:“‘任寅’当作‘任举’ ,本书屡见。”陶鸿庆云:“‘寅’疑‘与’之误,与 读为举。官谓官府,都谓都邑。为官以事言,为都以地 言也。‘相任举为官都’,对上文‘自言能为’者而言 。‘重门击柝’,对上文司马以下诸大官而言。此而不 能者亦随之以法。一不以过举而免之,一不以微职而宽 之也。”闻一多云:“‘寅’当为‘庚’,字之误也。 ‘庚’与‘更’通。”郭沫若云:“‘寅’乃‘矣’字 之误。‘故相任矣’,谓相臣胜其任也。司马、司徒、 官都,均相任也。‘为官都重门击柝’,即为官都之重 门击柝。”元材案:此当以“故相任寅为官都重门击柝 不能者亦随之以法”为一句。“寅”,进也,见《尔雅 .释诂》。“官都”当作“都官”。《汉书.宣纪》本 始四年诏曰:“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书入谷 输 长安助贷贫民……得毋用传。”师古注云:“都官令丞 ,京师诸署之令丞。”“重门击柝以待暴客”,本《易 .系辞》中语。《盐铁论.险固篇》引作“重门击柘” 。《汉书.王莽传》引作“重门击□”。柝、柘、□三 字古通用,即行夜者所击之木梆也。上言“自言能为” 乃出于自荐,此言“相任寅为”,则出于保进。自荐而 不能者固应重罚,保进而不能者亦应以法随之,皆所以 防制诬能奸禄之患也。

  桓公问于管子曰:“请问大准〔一〕。”

  管子对曰:“大准者,天下皆制我而无我焉,此 谓大准〔二〕。”

  桓公曰:“何谓也?”

  管子对曰:“今天下起兵加我,臣之能谋厉国〔 三〕定名者〔四〕,割壤而封〔五〕。臣之能以车兵进 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然则是天下尽封君之臣也 ,非君封之也。天下已封君之臣十里矣〔六〕,天下每 动,重封君之民〔七〕二十里。君之民非富也,□国富 之。□国每动,重富君之民。贫者重贫,富者重富。大 准之数也。”

  桓公曰:“何谓也?”

  管子对曰:“今天下起兵加我,民弃其耒耜,出 持戈于外,然则国不得耕。此非天凶也。此人凶也。君 朝令而夕求具,民肆其财物与其五谷为雠〔八〕,厌而 去,贾人受而廪之,然则国财之一分在贾人〔九〕。师 罢,民反其事,万物反其重〔一0〕,贾人出其财物, 国币之少分廪于贾人〔一一〕。若此则币重三分,财物 之轻重三分〔一二〕。贾人市于三分之间,国之财物尽 在贾人,而君无筴焉〔一三〕。民更相制〔一四〕,君 无有事焉。此轻重之大准也。”

〔一〕 张佩纶云:“‘大准’均当 作‘失准’。”石一参说同。元材案:“大准”一词又 见《国蓄篇》。本篇下文,即专为此一词下定义者。可 见“大准”乃本书著者特用之专门术语。若作“失准” ,则《国蓄篇》所谓“御其大准”及本篇所谓“大准之 数”及“此轻重之大准”云云皆不可通矣。

〔二〕 郭沫若云:“当作‘天下皆 制我,我而无义焉,此谓失准。’上‘我’字夺一重文 符,下‘我’字乃‘义’之误。”元材案:此即本书着 者对“大准”一词所自下之定义。“天下皆制我而无我 ”,即一切皆为人所制而不能自主之意,下文乃举例说 明之。郭氏说非。

〔三〕 俞樾云:“厉读为利。厉国 即利国也。《史记.陈杞世家》‘是为厉公’,《索隐 》曰:‘厉、利声相近。’《国策.秦策》曰:‘缀甲 厉兵。’高注曰:‘厉,利也。’”张佩纶云:“‘厉 ’当作‘励’。《说文》‘励,勉力也。’《书.立政 》:‘用励相我国家。’”元材案:俞说是。

〔四〕 何如璋云:“定名,言定主 尊显之名。”元材案:何说是也。闻一多谓“‘名’当 为‘民’”者失之。

〔五〕 元材案:割,裂也。割壤而 封,即裂地而封。解已见《山至数篇》。

〔六〕 元材案:此处所论,似是以 王莽居摄时镇压翟义、刘信及赵明、霍鸿与益州蛮夷及 金城塞外羌等起兵反莽之后,大封功臣事为背景。第一 ,所谓“今天下起兵加我,臣之能谋厉国定名者割壤而 封,臣之能以车兵进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云云,盖 即王莽于镇压翟义、刘信时,下诏“先封车骑都尉孙贤 等五十五人为列侯”,及镇压赵明、西羌等时,“置酒 白虎殿,大封拜……以小大为差,封侯伯子男凡三百九 十五人”(均见《汉书.翟先进传》)之反映。第二, 所谓封地十里,古无此制。《王制》虽言方千里者、为 方百里者若干、方七十里者若干、方十里者若干,但此 乃计算开方之数,而非实际封国之数。此外,《孟子. 万章篇》、《礼记.王制》、董仲舒《春秋繁露.爵国 篇》论封建,皆无“封地十里”之说。《史纪.汉兴以 来诸侯年表》言“武王成康所封数百,而同姓五十五。 地上不过百里,下不过三十里”。又云:“高祖末年, 子弟同姓王者九国,唯独长沙异姓。而功臣侯者百余人 。……地大者或五六郡,连城数十。”又云:“天子观 于上古,然后加惠,使诸侯得推恩分封子弟国邑……大 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数十里。”是历代事实上亦无 有“封地十里”者。至王莽时,立为“附城五差”之制 ,而后有所谓“自九以下降杀以两,至于一成”之规定 。所谓“降杀以两”者,王先谦《汉书补注》引王文彬 云:“《左襄二十六年传》‘自上以下,隆杀以两’, 谓以两数相减,此自九以下而七而五而三以至于一也。 ”“至于一成”者,如淳云:“十里为成。”此文云“ 天下已封君之臣十里”,正是王莽制度之反映。至下文 又言“天下每动,重封君之民二十里”者,盖谓贾人利 用战争所得之赢利,相当于方二十里之封君。犹《史记 .贷殖传》之言“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 之 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矣。

〔七〕 猪饲彦博云:“‘民’当作 ‘臣’。‘二’字衍。”张佩纶云:“‘重封君之民二 十里’,‘民’当作‘臣’。”陶鸿庆云:“
重,益也。‘重封君之民二十里’ ,本作‘重封君之臣二十里’,与上文语意相承。今本 涉下句‘君之民’而误也。”郭沫若云:“此‘
民’字不当改为‘臣’,‘民’指 下文‘贾人’而言。言有职之臣,既因战事而得裂土分 封,而无职之富商蓄贾,亦因战事而囤积居奇,所获利 润更多一倍。民有贫富,故下文云:‘□国每动,重富 君之民,贫者重贫,富者重富。’”元材案:三氏说非 ,郭说是也。此文“
臣”“民”并提,界别显然。臣指 “能谋厉国定名”及“能以车兵进退成功立名”之将士 ,民则指下文“贾人”而言。盖谓设使战争一起,必动 员抵抗,臣之有功者皆须裂地而封之。不仅此也,而以 战争之故,令有缓急,故物有贵贱,贾人得乘其时,操 纵物价,而滞财役贫,所获之利,较之有功之臣又多一 倍,是不啻又一封君也。□国每动,而吾国臣民之贫富 因之,是贫富予夺之权皆操之于□国而非君之自主,与 《国蓄篇》所谓“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 之在君”者适得其反,故曰“大准之数”也。又此处“ 重”字与下文“重富君之民”“贫者重贫”“富者重富 ”及《轻重甲篇》“贫者失其财,是重贫也,农夫失其 五谷,是重竭也”等“重”字,皆当作“增益”讲。《 汉书.文纪》:“是重吾不德也。”颜师古注云:“重 ,谓增益也。”是也。《盐铁论.轻重篇》文学云:“ 今欲损有余,补不足,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矣。”卢文 弨云:“张本‘愈’作‘益’。”义与此同。

〔八〕 元材案:肆,陈货鬻物之所 。此处当作动词用,谓陈列其财物与五谷于市场而售之 也。 雠,售也。“肆其财物与其 五谷为雠”,两“其”字皆指农民。

〔九〕 郭沫若云:“‘厌而去’, 古本、刘本、朱东光本均作‘厌分而去’,是也。分犹 半,‘厌分而去’者谓满半价而去。”元材案:“厌而 去”,当作“厌分而去”,郭说是也。惟此处“分”字 当作若干分讲,说已详《巨(筴)乘马篇》。厌即左文 二年传“及晋处父盟以厌之”之厌,注:“厌,犹损也 。”谓损其价之若干分而卖去之也。此言国家一旦发生 战争,农夫皆被征发,持戈出战,不得耕种,以致粮食 缺乏,造成饥馑。而政府赋敛之令又十分紧迫,农民以 上令难违,不得不以其所有之财物与五谷售之于商人。 “厌分而去”者,谓财物五谷价贱,农民迫于上令,不 能待价而沽,只有忍痛自认损失,减价出手而已。《轻 重甲篇》云:“且君朝令而求夕具,有者出其财,无有 者卖其衣屦,农夫粜其五谷,三分贾而去。”《盐铁论 .本议篇》文学云:“今释其所有,责其所无,百姓贱 卖货物,以便上求。”所述情况,与此正同。

〔一0〕元材案:师罢谓战事结束。 反,还也。上文云:“民弃其耒耜。”“民反其事”, 谓人民回乡务农。“万物反其重”,谓万物之价又回涨 至原有之水平。

〔一一〕元材案:此处“少分”与上 文“一分”之分,均当作“半”字讲。说已详《巨(筴 )乘马篇》。

〔一二〕张佩纶云:“‘币重三分’ ,当作‘谷之轻重一分’。‘财物之轻重三分’承上来 。”郭沫若云:“‘财物之轻重三分’,当衍‘重’字 ,盖贾人投出其囤积则物价跌。国币三分之一入贾人手 ,因而购买力增大。贾人于战前战后均能操纵物价,控 制金融,故言‘贾人市于三分之间,国之财物尽在 贾人,而君无筴焉。’”元材案:郭衍 “重”字是也。惟此处两“三分”二字,均当作“十分 之三”讲,不作“三分之一”讲。“财物之轻三分”, 与“币重三分”互为对文。谓货币之少半为贾人所独占 ,而财物则仍散在民间,聚则重,散则轻,故货币之价 必上涨十分之三,而财物之价必下跌十分之三也。张氏 说非。

〔一三〕元材案:“贾人市于三分之 间”云云者,谓贾人利用币重物轻之机会,以上涨十分 之三之货币,收购下跌十分之三之财物,于是全国财物 又尽为贾人所独占。一出一入,其权全操诸贾人手中, 政府于此,则完全处于束手无策之地位,故曰“而君无 筴”也。《乘马数篇》云:“霸国守分上分下,游于分 之间而用足。”《盐铁论.贫富篇》大夫云:“夫白圭 之废着,子贡之三至千金,岂必赖之民哉?运之六寸, 转之息耗,取之贵贱之间耳。”“游于分之间”,“取 之贵贱之间”,即此处“市于三分之间”之义也。

〔一四〕戴望云:“元本、宋本‘更 ’作‘吏’。”郭沫若云:“作‘吏’者是也。‘制’ (古作●)乃‘利’之误。‘民吏相利’,谓大夫与商 人狼狈为奸。《山至数篇》‘大夫谓贾人,子为吾运谷 而敛财’,即其例。”元材案:此说可商。更者递也。 制即控制。民更相制,即《国蓄篇》所谓“民下相役” ,《山权数篇》所谓“下阴相隶”之意。《史记.货殖 传》云:“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 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汉书.货殖传》 亦云:“其为编户齐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虽为仆虏 ,犹亡愠色。”即“民更相制”之义矣。

  管子曰:“人君操本,民不得操末。人君操始, 民不得操卒〔一〕。其在涂者籍之于衢塞,其在谷者守 之春秋。其在万物,立赀而行〔二〕。故物动则应之〔 三〕。故预夺其涂,则民无遵。君守其流,则民失其高 〔四〕。故守四方之高下,国无游贾,贵贱相当。此谓 国衡〔五〕。以利相守,则数归于君矣〔六〕。”

〔一〕 元材案:操即掌握,解已见 《山国轨篇》。操本、操始,皆守始之意。守始解已见 《乘马数篇》。

〔二〕 安井衡云:“‘衢塞’谓关 市。”张佩纶云:“‘衢塞’即‘通塞’变义。”郭沫 若云:“张所谓‘通塞’,乃法家言‘开阖决塞’之谓 ,然而非也。原文‘其在涂者籍之衢塞,其在谷者守之 (于)春秋,其在万物者立赀而行’,‘在涂(涂)者 ’指商旅言,‘在谷者’指农民言,‘在万物者’指工 虞之类言。商旅则于市廛关塞而征籍之,农民则视其年 之丰啬而赋役之,工虞盖采取佣工制。《地数篇》云: ‘阳春,农事方作。……北海之众毋得聚庸以煮盐’( 亦见《轻重甲篇》),其证也。”元材案:安井、张、 郭说皆非也。此籍字即《国蓄篇》“籍于号令”之籍, 非指“所以强求”之租籍而言。衢塞谓通衢要塞。盖通 衢要塞乃商贾必经之地,货物荟萃之区。《盐铁论.力 耕篇》所谓“自京师东西南北,历山川,经郡国,诸殷 富大都,无非街衢五通,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者” 是也。此谓凡百财物必先于通衢要塞尚未登途之前,预 为布置。若至途中再行征敛,则已无及矣。“其在谷者 守之春秋”者,春 时谷贵,以钱 贷民,秋时谷贱,按照市价,以谷准币,收回本利。《 巨(筴)乘马篇》云:“谓百亩之夫:‘子之筴率二十 七日为子之春事,资子之币。’泰秋,子谷大登,国谷 之重去分,谓农夫曰:‘币之在子者以为谷而廪之州里 。’”《山至数篇》亦云:“泰春国谷倍重,数也。泰 夏赋谷以市●,民皆受上谷以治田土。泰秋,曰:‘谷 之存子者若干,今上敛谷以币。’民曰‘无币以谷’。 则民之三有归于上矣。”皆其例也。“其在万物者立赀 而行”,即《乘马数篇》所谓“布织财物皆立其赀”, 《山国轨篇》所谓“女贡织帛苟合于国奉者皆置而券之 ”,与《山至数篇》所谓“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财物 苟合于国器君用者皆有矩券于上”之意。解已见《乘马 数篇》。

〔三〕 元材案:“物动则应之”, 《轻重甲篇》作“物发而应之,闻声而乘之”。此谓在 处理各种经济政策问题时,必须能在事态产生之适当时 间加以应付,不能胶柱鼓瑟。《史记.货殖传》所谓“ 范蠡乃治产积居与时逐”,“白圭乐观时变……趋时若 猛兽鸷鸟之发”,即此意也。

〔四〕 元材案:“豫夺其途”,即 《国蓄篇》“塞民之羡,隘其利途”之意。遵,行也。 高即《铁盐论.禁耕篇》“豪民擅其用而专其利,决市 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端坐而民豪”之高,犹 今人之言“囤积居奇”矣。张佩纶谓“‘民失其高’当 有误字,‘高’涉‘高下’而衍”,李哲明谓“‘高’ 当作‘用’”,郭沫若谓“‘高’疑是‘章’字之误” 者皆非。守流,即“谨守重流”之意,解已见《山至数 篇》。文中四“民”字皆指富商蓄贾而言。“则民无遵 ”,“则民失其高”,即《史记.平准书》所谓“富商 大贾无所牟大利”之意,故下文曰“国无游贾”也。

〔五〕 元材案:“国衡”与“国准 ”同,皆指国家之平准政策而言,即所谓“轻重之筴” 也。此四句与《史记.平准书》“名曰平准”一段内容 完全相同。所谓“故守四方之高下”,即《史记》“尽 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之意也。所谓“ 国无游贾”,即《
史记》“如此则富商大贾无所牟大 利,则反本”之意也。所谓“贵贱相当”,即《史记》 “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之意也。所谓“此谓 国衡”即《史记》“名曰平准”之意也。抄袭之迹显然 ,不过字句微有变化而已。

〔六〕 郭沫若云:“此‘利’字当 为‘制’(●)。本书利制二字每互讹。”元材案:“ 利”字不误。“以利相守,则数归于君矣”,当作“以 数相守,则利归于君矣”。《山国轨篇》云:“今四壤 之数,君皆善官而守之。”《山权数篇》云:“守三权 之数奈何。”又云:“轨守其数,准平其流。”又本篇 上文云:“二五者人君以数守之。”此“以数相守”之 义也。《国蓄篇》云:“国无失利。”又云:“而国利 归于君矣。”又云:“而君得其利。”此“利归于君” 之义也。此盖谓国衡之道,在于守其本始,而豫夺其利 途。即政府应事先运用轻重之筴,一切争取主动,毋为 贾人所乘。如此则富商蓄贾无所牟大利,物价可平,而 国利尽归于君矣。

  管子曰:“善正商任者〔一〕,省有肆。省有肆 则市朝闲,市朝闲则田野充,田野充则民财足,民财足 则君赋敛焉不穷〔二〕。今则不然,民重而君重,重而 不能轻;民轻而君轻,轻而不能重。天下善者不然,民 重则君轻,民轻则君重〔三〕。此乃财余以满不足之数 也〔四〕。故凡不能调民利者,不可以为大治。不察于 终始者,不可以为至矣〔五〕。动左右以重相因,二十 国之筴也〔六〕。盐铁,二十国之筴也。锡金,二十国 之筴也。五官之数,不籍于民〔七〕。”

〔一〕 元材案:任即《淮南子.道 应篇》“于是为商旅将任车”之任。高诱注:“任,载 也。《诗》曰:‘我任我辇。’”商任指商旅任车而言 。正,征也。《汉书.武纪》“元光六年冬,初算商车 。”李奇曰:“始税商贾车船,令出算。”正商任,即 算商车之意。

〔二〕 猪饲彦博云:“‘省’同‘ 眚’,过也。‘有’当作‘宥’。‘肆’,赦也。”张 佩纶云:“‘有’当作‘贿’,周礼:‘肆长各掌其肆 之政令,陈其货贿。’是其证。”黄巩云:“‘肆’, 聚陈也。‘省’者察其不中度量,杀伐及奸声乱色而禁 之。省有肆,则礼不得逾,材不得枉,盗窃乱贼不得作 ,而又无淫巧惑世,欺诈病民。以有易无,交易而退, 无争质听断,上烦有司,朝市所以闲也。”郭沫若云: “以张、黄说为是。省是动词,谓省察也。‘有’可读 为贿。‘省贿肆’谓稽察市廛耳。”元材案:三说非是 。省指宫禁或官府而言。《汉书.昭纪》“共养省中。 ”伏偃曰:“蔡邕云:‘本为禁中,门合有禁,非侍御 之臣不得妄入。行道豹尾中,亦为禁中。孝元皇后父名 禁,避之,故曰省中。’”周寿昌云:“《文选.魏都 赋》‘禁台省中’,李善注引《魏武集》荀欣等曰:‘ 汉制王所居曰禁中,诸公所居曰省中。’是汉制原有‘ 禁’与‘省’之别,不是避王禁讳始。且昭帝下距元后 时甚远,何以遽避禁讳。若为班氏追书,则班氏时已在 中兴后,更何所忌于王氏而必为之避也。”然余考《汉 书》诸公所居可曰省 中,帝王所 居亦曰省中。《东方朔传》“上乃起入省中”,《赵充 国传》“辛武贤上书告卬泄省中语”,《陈万年传》“
石显奏白咸漏泄省中语”,此皆帝 王所居之省中也。《孔光传》“黄门令为太师,省中坐 置几,太师入省中用杖”,此诸公所居之省中也。则改 禁为省,并不始于昭帝,在武帝时已然。当然非武昭所 避改,而必为武昭以后人所追改甚明。且蔡邕为东汉时 人,其对于汉代历史及制度之了解,应比魏武时人荀欣 为更透更深。然则此所谓“省有肆”之省,无论其为宫 禁或官府,均系政府之代名词,则可断言。市朝即市场 ,解已见《山至数篇》,此处指自由市场。焉,乃也。 此盖谓善算商车者,应由政府设为专官,自营商业,贱 则买之,贵则卖之,则人民咸不肯复至自由市场交易, 而自由市场必为之空闲。自由市场空闲,则无利可图, 故一般逐什二以为务者必返于农,而田野遂随之而日趋 繁荣。田野繁荣则社会富裕,社会富裕则税源充足,自 可赋敛无穷矣。惟此处“赋敛无穷”一语,亦是指“所 虑而请”之“租税”而言,与“所以强求”之“租籍” ,实大异其趣。谓之“赋敛无穷”者,与《乘马数篇》 所谓“加一加二乃至加九加十”及《轻重甲》所谓“用 若挹于河海”,同系著者故意夸大之词。盖极言“省有 肆”之利益之大也。又案:此处所论,与汉武帝时大农 桑弘羊所主持之均输平准政策内容相同。《史记.平准 书》云:“桑弘羊以诸官各自市,相与争,物故腾跃, 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 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以其物贵 时商贾所转贩者以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 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 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即买之。如此,富商大 贾无所 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 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又云:“卜式言 曰:‘县官当食租衣税而已。今弘羊坐市列肆,贩物求 利。’”又《盐铁论.禁耕篇》亦云:“县官设衡立准 ,人从所欲,虽使五尺童子适市,莫之能欺。”所谓“ 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所谓“大农诸官尽笼 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所谓“令吏坐市 列肆,贩物求利”,所谓“县官设衡立准”,即皆此处 所谓“省有肆”之义矣。

〔三〕 元材案:“民重而君重”云 云,谓不善正商者不能实行商业国营,对于物价之或贵 或贱,一听商人之自由垄断,政府毫无控制之能力。“ 民重则君轻”云云,即《国蓄篇》“民有余则轻之,人 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 轻,散行之以重”及上引《平准书》“贵即卖之,贱则 买之”之意。《史记.货殖传》:“白圭乐观时变,故 人弃我取,人取我与。”义与此同。

〔四〕 猪饲彦博云:“‘财’当作 ‘裁’。”张文虎说同。张佩纶云:“‘财余’当作‘ 余财’。以余财满不足之数。‘余’‘不足’对文。见 《国蓄篇》。”元材案:猪饲说是也。“财”即《汉书 .翼奉传》“惟陛下财察”之财。颜师古注云:“财与 裁同。”谓减省之。财余以满不足,犹言“截长补短” 也。《汉书.食货志》晁错云:“取于有余以供上用, 则贫民之赋可损。所谓损有余补不足,令出而民利也。 ”《盐铁论.轻重篇》大夫曰:“损有余补不足以齐黎 民。”“财余”即“损有余”之义矣。张佩纶说非。

〔五〕 元材案:“故凡不能调通民 利者,不可以为大治”二语,解已见《国蓄篇》。“不 可以为至矣”,张佩纶云:“‘至矣’当作‘
至数矣’,《山至数》篇名。”今 案:至即善,解已见《事语篇》。

〔六〕 张佩纶云:“‘动左右以重 相因’,疑‘动’字衍。左右,相须也。‘二十国之筴 也’上挩二字。”郭沫若云:“‘动左右以重相因’, 谓衡(天秤)也。此以衡喻轻重之数(术)。”元材案 :“
动左右以重相因”,义不可通。《 轻重甲篇》云:“动言摇辞,万民可得而亲。”《轻重 丁篇》云:“君动言摇辞,左右之流,君独因之。”又 云:“动之以言,溃之以辞,可以为国基。”疑此文本 作“动言摇辞,左右之流,以重相因”。此即《国蓄篇 》及《轻重乙篇》所谓“籍于号令”之意。盖本书作者 认为国家号令有变动物价之作用,所谓“令有缓急,则 物有轻重”。如武王立重泉之戍而国谷及巨桥之粟皆二 十倍;齐令北海之众不得煮盐,而所积三万钟之盐价坐 长而四什倍。故“动言摇辞”亦得与盐、铁、锡、金同 抵于一国岁入之二十倍也。张、郭二氏说失之。

〔七〕 何如璋云:“五官承上言。 市也,铁也,锡也,金也,以权轻重,奚必籍民以为用 乎?”张佩纶云:“五官既非《山权数》之六家,亦非 《幼官篇》之五官。当是《汉志》之工官、服官、盐官 、铁官、铜官之类。”元材案:“五官”之“官”亦当 读为“管”。五管者,盐为一管,铁为一管,锡、金各 为一管,共四管。此外,则“动言摇辞,左右之流,以 重相因”,即所谓“籍于号令”者亦应为一管。国家有 此五管之数(筴),则可以“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故曰“不籍于民”也。何、张二氏说皆非。又案:《汉 书。食货志》“羲和鲁匡言:‘名山大泽盐铁布帛五均 赊贷斡在县官,惟酒酤独未斡。请法古,令官作酒。’ 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数人,皆用富贾。莽复 下诏曰:‘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 。铁,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藏。五均赊贷,百 姓所取平,卬以给赡。铁布铜 冶 ,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 必卬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 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为设科条防禁,犯者罪 至死。’”以盐、酒、铁、名山大泽、五均赊贷、铁布 铜冶为六斡。与此处以“动言摇辞,左右之流,以重相 因”及盐、铁、锡、金为五管者,内容及管数虽不尽一 致,然其以数目字冠于诸管之上,而特谓之曰“五管” 、“六管”,其造词则完全相同。考“管”字之应用, 实始于孔仅与桑弘羊。《汉书.食货志》载大农上孔仅 、咸阳言:“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货以致富羡,役利 细民。”又称:“桑弘羊为大司农中丞,管诸会计事。 ”“大农斡盐铁,官布多,置水衡欲以主盐铁。”又称 ;“元封元年,卜式贬为太子太傅,而桑弘羊为治粟都 尉,领大农,尽代仅管天下盐铁。”然此时尚无几管几 管之名词。昭帝始元六年,盐铁会议时,贤良文学称盐 铁均输酒榷为“三业”(见《盐铁论.利权篇》),然 三业非三管也。可见五管六管云云,乃王莽时代之特定 术语。在此以前,虽有“管山海之货”、“管盐铁”、 “管诸会计事”等名词,实尚无以数目字冠于诸管之上 之习惯。且本书诸管之数,实不仅五。《
海王篇》有“管山海”,一也。《 国蓄篇》有“管赋轨符”,二也。《山国轨篇》有“管 国轨”,三也,又有“管天财”,四也。《山权数篇》 有“管五技”,五也。《山至数篇》有“管百能”,六 也。此明言必须由政府管制之者也。此外言“笼”言“ 守”言“障”言“塞”言“隘”言“抚”言“操”言“ 据”言“御”言“●”言“栏牢”,随处而是。几乎万 事万物无不在封建国家管制之中。此处不过概括举其重 要者数事而已。范围之大,实远非孔仅、桑弘羊等所及 。尤其所谓“管赋轨符”之一管,乃王莽“五均赊贷” 之另一变词,在王莽以前实无闻焉。惟 桑 弘羊有酒榷法,王莽亦有沽酒之官,而本书独不言酒者 ,盖酒在桑弘羊时,其重要性本不及盐铁均输,故至征 和四年始设此制。然行未数年,因贤良文学之反对,旋 即废止。王莽初设五管,酒沽亦不在内。至羲和鲁匡言 之,乃始令官作酒,合为六管。以意推之,本书著者对 于酒榷不甚重视,故不言及酒榷之事,或虽曾言之而另 在各亡篇中,今已无从考知之矣。

  桓公问于管子曰:“轻重之数恶终〔一〕?”

  管子对曰:“若四时之更举,无所终。国有患忧 ,轻重五谷以调用,积余臧羡以备赏。天下宾服,有海 内,以富诚信仁义之士。故民高辞让,无为奇怪者。彼 轻重者,诸侯不服以出战,诸侯宾服以行仁义〔二〕。 ”

〔一〕 元材案:恶,《韵会》:“ 汪乌切,音污,何也。”谓运用轻重之筴何时始能终止 也。

〔二〕 元材案:更,迭也。举,起 也。四时春夏秋冬更迭往来,无有已时,轻重之筴亦如 是也。患忧指战争言。“天下宾服有海内”,即《山至 数篇》“有海内,县诸侯”之意。陶鸿庆谓“‘有’字 当在‘海内以富’句下,属下句读之,盖传写误脱而错 补在上者”非。此盖言轻重之数,不论战时平时,列国 分立或天下一统,无不咸宜。如在列国分立,国有战争 ,则可运用轻重之数高下五谷之价以调剂国用,励行积 余藏羡以资战士之劝赏。若至统一之时,天下太平,诸 侯宾服,则可籍其利入以为奖励诚信仁义之士之用。如 此则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故人民皆能自 爱自重, 竞相以辞让为高,一切 离奇怪异之行,自可绝迹于社会矣。《管子.任法篇》 所谓“无伟服,无奇行,皆囊于法以事其主”,《史记 .平准书》所谓“故人人自爱而重犯法,先行仁义而后 绌耻辱焉”,即此意也。故夫轻重之数,其作用概有二 端,即(一)“诸侯不服以出战”,(二)“诸侯宾服 以行仁义”,是也。《盐铁论.力耕篇》大夫云:“往 者财用不足,战士颇不得禄。而山东被灾,齐赵大饥。 赖均输之富,仓廪之积,战士以奉,饥民以振。”所谓 “战士以奉”,即“诸侯不服以出战”之例也。“饥民 以振”,即“诸侯宾服以行仁义”之例也。然则轻重之 数无所终,不已彰明较着耶?

  管子曰:“一岁耕五岁食,粟贾五倍。一岁耕六 岁食,粟贾六倍。二年耕而十一年食〔一〕。夫富能夺 ,贫能予〔二〕,乃可以为天下。且天下者处兹行兹, 若此而天下可壹也〔三〕。夫天下者,使之不使,用之 不用。故善为天下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 之,使不得不用也〔四〕。”

〔一〕 丁士涵云:“‘十一年’疑 当作‘十二年’。下文亦当有‘
粟贾十二倍’五字。即上文‘一岁 耕六岁食,粟贾六倍’之倍数也。”张文虎云:“据上 文有‘五岁’‘六岁’,正得十一年,丁君言‘
当作十二年’非。”张佩纶云:“ ‘一岁耕’至‘十一年食’,与下文不相承,乃他篇错 简。当作‘一岁耕三岁食,粟贾三倍。二岁耕六岁食。 三年耕而十一年食,粟贾十一倍。’此与《山权数》‘ 岁守十分之参’一节合。”尹桐阳云:“‘十一年食’ ,合上五岁、六岁计也。”郭沫若云:“原文无讹,不 当增改。”元材 案:张(文虎) 、尹、郭三氏说是也。五六一十一。“二年耕而十一年 食”,正是上文两数之和。《汉书.律历志》云:“《 传》曰:天六地五,数之常也。天有六气降生五味。夫 五六者天地之中合,而民所受以生也。故日有六甲,辰 有五子。十一而天地之道毕。言终而复始。”所言数字 ,与此文“五岁食、六岁食、十一年食”正同。然此文 终恐有脱误,不可强解。

〔二〕 元材案:《通典.食货》十 二引此并注云:“富者能夺抑其利,贫者能赡恤其乏, 乃可为君。”盖即“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 富之在君”之意。解已见《国蓄篇》。

〔三〕 元材案:“处兹行兹”犹云 “念兹在兹”。壹,抟而一之也。即《地数篇》所谓“ 陶天下而为一家”之意。此谓为天下者,一举一动,皆 当以夺富予贫,损有余补不足以齐黎民为念。如此则上 下抟壹,而无分崩离析之患矣。《商君书.说民篇》云 :“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富者贫 ,国强。”义与此同。

〔四〕 元材案:“毋曰使之”云云 ,又见《山至数篇》。此必古时有此成语,故两处皆引 用之。

  管子曰:“善为国者如金石之相举,重钧则金倾 〔一〕。故治权则势重,治道则势羸〔二〕。今〔三〕 谷重于吾国,轻于天下,则诸侯之自泄,如原水〔四〕 之就下。故物重则至,轻则去。有以重至而轻处者〔五 〕。我动而错之,天下即已于我矣〔六〕。物臧则重, 发则轻,散则多〔七〕。币重则民死利,币轻则决而不 用。故轻重调于数而止〔八〕。”

〔一〕 何如璋云:“金谓五金之物 。石者四钧也。”郭沫若云:“
金指货币言。百二十斤为石,故何 以‘四钧’解之。石则当指五谷。二者重量不能相等也 。”元材案:金指黄金。钧、石皆衡名。《汉书.律历 志》云:“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 四钧为石。”此处皆指称锤言。举,称也。《墨经.经 说》:“衡,加重于其一旁,必捶。同垂。权重相若也 ,相衡则本短标长。两加焉,重相若,则标必下,标得 权也。”又《太平御览》八三。引《慎子》云:“君臣 之间犹权衡也。权,左轻则右重,右轻则左重。轻重迭 相橛,天地之经也。”此言“重钧则金倾”,即“权加 重于其一旁必垂”及“左轻则右重,右轻则左重”之意 。郭说非,何说近之。

〔二〕 张佩纶云:“‘羸’当作‘ 赢’。倾、赢为韵。”郭沫若云:“张说非也。‘道’ 与‘权’为对,‘羸’与‘重’为对。《揆度篇》作者 采取慎到重势之说,宁采用权势而舍正道。权与道犹金 与石之相比。如金与石等重则金受损失矣。如权与道并 重,则权受损失矣。权与势,二而一者也。故曰‘如金 石之相举,重钧则金倾,故治权则势重,治道则势羸’ 。张氏未得其解。”元材案:此即《盐铁论.非鞅篇》 “今商鞅弃道而用权”之意。盖谓以黄金与称锤相衡, 称锤之一端重,则黄金之一端必轻。治国亦然,从权变 之术以治之,则其势重,从经常之道以治之,则其势羸 。羸者弱也,亦有轻义,故可与“重”为对文。下文即 对于此一原理──治权则势重,治道则势羸──之具体 运用。张说非,郭对金石及其相比之意义亦有未照。

〔三〕 元材案:“今”当作“令” 。

〔四〕 元材案:“原水”即源水。

〔五〕 丁士涵云:“处亦去也。《 左僖二十六年传》:‘能左右之曰以。’《谷梁桓十四 年传》:‘以者不以者也。’注:‘不以者,谓本非所 制,今得以之也。’‘有以重至而轻处’,言物非无端 而重至,无端而轻去,必有以之者,则权数是也。”张 佩纶云:“处,诗传:‘居也。’去彼则居此。”元材 案:“处”与“去”对文,谓留而不去也。盖天下之物 ,虽因价贵纷纷而来。然及其既至,或因到货过多,或 因政府忽于此时将旧有廪藏之货物大量抛出,供给超过 需要,价格低落,而货主为免除往返运输之损失起见, 不得不减价出售。物本为重至而轻去者,今则虽以重至 而轻亦留而不去,故曰“有以重至而轻处”也。此法古 人应用之以赈救灾荒而获其效者颇多。唐卢坦为宣叙观 察使,岁饥,谷价日增,或请损之,坦曰:“所部土狭 ,谷少,仰四方之来者。若价贱,谷不复来,民益困矣 。”既而米商辐协,市估遂平,民赖以生。宋神宗熙宁 中,赵抃知越州。两浙旱蝗,米价踊贵,诸州皆榜道路 ,禁人增米价,人多饿死。抃独榜通衢,令有米者任昂 价粜之。于是米商辐协,米价更贱,而民无饿者。又范 仲淹知杭州,二浙阻饥,米价方踊,每斗一百二十文。 仲淹增至一百八十文,众不知所为,仍多出榜文,具述 杭饥及米价所增之数。于是商贾争先,惟恐其后。米既 辐协,价亦随减。又包拯知庐州,不限米价,商贾闻之 ,日集其境,不数日而米价大平。皆重至轻处之实例也 。丁、张二氏说皆失之。

〔六〕 丁士涵云:“当作‘我动而 错之天下’句。赵本‘天下’属下读者非。”张文虎云 :“当作‘天 下即于我矣’,‘ 已’字衍。”何如璋云:“‘即已’当作‘已即’。即 ,就也。”张佩纶云:“案已,止也。”元材案:诸氏 说皆非也。“已”当是“泄”之坏字。此当作“我错而 动之”句,“天下即泄于我矣”句。动而错之者,谓错 综其行动,使其不为寻常物价定律──即物重则至轻则 去──所限制,则天下之货物皆泄于我矣。天下即泄于 我者,犹上文言“诸侯之自泄”也。泄字之义,解已见 《乘马数篇》。

〔七〕 张佩纶云:“‘散则多’当 作‘散则寡,敛则多’。《国蓄篇》:‘夫物多则贱, 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是其证。”闻一多云:“ 当作‘聚则多,散则少’。”孙毓棠云:“疑当作‘聚 则寡,散则多’。”郭沫若说同。元材案:张、闻说与 本书《国蓄篇》所标之物价规律──“夫物多则贱,寡 则贵,散则轻,聚则重”──恰恰相反。孙说亦非。臧 同藏。“物藏则重”,即“聚则寡”之意。“
发”即《孟子.尽心篇》“国人皆 以夫子将复为发棠”之发。“散则多”者,承“发则轻 ”句而言,谓散于市场而不囤积,则取之左右逢其源, 无货物缺乏之感,故见其多也。

〔八〕 元材案:币重谓购买力大, 币轻谓购买力小。死利谓为利而死。此亦汉人通用语。 《盐铁论.错币篇》云:“上好货则下死利也。”《毁 学篇》云:“贪夫死利。”此谓购买力大,故民争取之 ,虽死不避。购买力小,虽多有之亦无利益,故决去之 而不肯宝用也。数谓数量。轻重调于数而止者,谓政府 对于货币流通之数量,必随时视其轻重而调剂之,使其 适合于社会之需要,不可过于紧缩,亦不可过于膨胀。 贾谊所谓“钱轻则以术敛之,重则以术散之,货物必平 ”,即“轻重调于数”之义矣。

  “五谷者〔一〕,民之司命也。刀币者,沟渎也 。号令者,徐疾也。令重于宝,社稷重于亲戚。胡谓也 〔二〕?”

  对曰:夫城郭拔,社稷不血食,无生臣。亲殁之 后,无死子。此社稷之所重于亲戚者也〔三〕。故有城 无人,谓之守平虚。有人而无甲兵而无食,谓之与祸居 〔四〕。”

〔一〕 元材案:此文上当有“桓公 问于管子曰”一句,观“胡谓也?”及下文“对曰”便 知。

〔二〕 元材案:“五谷者民之司命 也,刀币者沟渎也”二句,解已见《国蓄篇》。“徐疾 ”解已见《事语篇》。“令重于宝”二句,又分见于《 管子》别篇中。如《七法篇》云:“故不为重宝亏其命 ,故曰令重于宝。不为爱亲危其社稷,故曰社稷戚于亲 。”又《法法篇》云:“令重于宝,社稷先于亲戚。… …故不为重宝轻号令,不为亲戚后社稷。”可见此等文 句,乃当时最通行之成语,故特举而讨论之。

〔三〕 元材案:“对曰”上当有“ 管子”二字。无生臣,臣尽为社稷而死也。所重,当作 “所以重”。谓城破国亡,臣必尽死之,而亲殁之后, 则不闻有子为父母而死者,故曰“社稷重于亲戚”也。 上文提出“五谷”、“刀币”,与“号令”,共是三事 。而下文却又以当时成语作为问答之中心。而且在答语 中,又仅就“社稷重于亲戚”一语,加以解释。结论中 提到“食”不可少,可算是对“五谷”句有所照应,然 终嫌不□衔接,必有错脱无疑。

〔四〕 元材案:虚与墟同。废城谓 之墟。如夏墟,殷墟、姚墟之类。“有人而无甲兵而无 食”,安 井衡云:“‘甲兵’下 疑脱‘有甲兵’三字。”今案不加此三字亦可通。此盖 言城无人守,虽有城与平墟同。有人而兵食不足,虽守 不固,故谓之“与祸居”。《管子.权修篇》所谓:“ 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守在人,人之守在粟, 故地不辟则城不固。”义与此同。

  桓公问于管子曰:“吾闻海内玉币〔一〕有七筴 ,可得而闻乎?”

  管子对曰:“阴山之礝□〔二〕,一筴也;燕之 紫山白金〔三〕,一筴也;发、朝鲜之文皮,一筴也; 汝汉水之右衢黄金,一筴也;江阳之珠,一筴也;秦明 山之曾青,一筴也;禺氏边山之玉〔四〕,一筴也。此 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天下之数尽于轻重矣。”

〔一〕 于鬯云:“玉字疑衍。币者 通名也。所谓‘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 ’。若玉币则必以玉为币矣。而下文所举不定是玉。” 元材案:玉者珍也,《书.洪范》:“惟辟玉食。”《 释文》:“《汉书》云:‘玉食,珍食也。’”玉币, 谓以各种珍贵物产为货币也。于说失之。

〔二〕 元材案:阴山又见下文。《 汉书.匈奴传》侯应曰:“臣闻北边塞至辽东外有阴山 ,东西千余里。草木茂盛,多禽兽。本冒顿单于依阻其 中,治作弓矢,来出为寇,是其苑囿也。至孝武世,出 师征伐,斥夺此地,攘之于幕北。建徼塞,起亭隧,筑 外城,设屯戍以守之,然后边境得用少安。幕北地平, 少草木,多大沙。匈奴来寇,少所隐蔽,从塞以南,径 深山谷,往来差难。边长老言,匈奴失阴山之后,过之 未尝不哭也。”山在今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横障漠北。 起宁夏贺兰山,当河套 北,亘乌 拉特归化城,蜿蜒而东。随地易名,盖数千里。即地学 家所谓阴山山脉者也。礝当作□。□当作●。司马相如 《子虚赋》“□石碔砆”,《礼.聘义》“君子贵玉而 贱●”,皆石之次玉者也。《汉书.音义》:“□石出 雁门。”雁门属阴山山脉,故曰“阴山之□●”。

〔三〕 元材案:燕之紫山地望未详 。白金,银也。《尔雅》:“白金谓之银。”又《史记 .平准书.集解》引《汉书音义》曰:“白金,银也。 ”是也。谓银之出于紫山者。

〔四〕 元材案:“发、朝鲜”又见 《轻重甲篇》。发,国名。《逸周书.王会解》“燕人 发”。一名北发。《史记.五帝本纪》:“北发山戎息 慎”。《汉书.武纪》:“海外肃□北发渠搜氐羌徕服 。”晋灼曰:“《王恢传》‘北发月氏可得而臣’。似 国名也。”此以发与朝鲜连言,则北发当在朝鲜附近。 何如璋释《轻重甲篇》所谓“发即北发,国近朝鲜”, 是也。文皮,虎豹之皮。《轻重甲篇》云:“
发、朝鲜不朝,请文皮●服而以为 币乎?”又曰:“一豹之皮容金而金也。然后八千里之 发、朝鲜可得而朝也。”又《尔雅》:“东北之美者, 有斥山之文皮焉。”斥山在今山东荣城县南。盖登州为 发、朝鲜之通商口耳。江阳又见《山至数篇》。禺氏又 见本篇下文,及《国蓄》、《地数》、《轻重乙》等篇 ,解均已见《国蓄篇》。又案此段文字又见《山至数篇 》。惟彼处只三筴,此有七筴,是其不同耳。

  桓公问于管子曰:“阴山之马具驾者千乘。马之 平贾万也,金之平贾万也〔一〕。吾有伏金千斤,为此 奈何〔二〕?”

  管子对曰:“君请使与正籍〔三〕者,皆以币还 于金,吾至四万。此一为四矣〔四〕。吾非埏埴摇鑪櫜 而立黄金也,今黄金之重一为四者,数也〔五〕。珠起 于赤野之末光,黄金起于汝汉水之右衢,玉起于禺氏之 边山。此度去周七千八百里〔六〕。其涂远,其至阨。 故先王度用其重而因之,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 布为下币。先王高下其中币,利下上之用〔七〕。”

〔一〕 元材案:“平贾”一词,又 分见《轻重甲》、《轻重乙》及《轻重丁篇》。此乃汉 人通用术语。《汉书.吴王濞传》:“百姓无赋,卒践 更辄予平贾。”《沟洫志》:“治河卒,非受平贾者, 为着外繇六月。”又《盐铁论.水旱篇》大夫云:“故 有司请总盐铁,一其用,平其贾,以便百姓公私。”又 甘肃居延出土《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平 贾”一词凡六见。(一九七八年《文物》一期《建武三 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释文》)盖指封建国家规定之官 价而言。“马之平贾万,金之平贾万”,谓马每匹之官 价值钱一万,金每斤之官价亦值钱一万也。古无平马价 之说,汉武帝时始有之。《汉书.武纪》:“元狩五年 ,天下马少,平牡马匹二十万。”又《景武昭宣元成功 臣表》:“梁期侯当千太始四年,坐卖马一匹贾钱十五 万,过平,臧五百以上免。”过平,谓超过规定之价。 元狩五年平价为二十万,此言十五万过平,可见元狩五 年以后太始四年以前又有一次平马价之举,而其价则在 十五万以下。又金之平贾万,则始于王莽时。《汉书. 食货志》云:“莽即真,……黄金重一斤直钱万。”又 《王莽传》:“有司奏:故事,聘皇后,黄金二万斤, 为钱二万万。”事在始建国二年。又阴山本匈奴 故 地,至武帝时,始收入中国版图。本篇上文既言“阴山 之□□”、“江阳之珠”,此又言“阴山之马”,又言 马有平贾,又言“金之平贾万”,谁谓本书之写成乃在 王莽即真以前耶?

〔二〕 元材案:伏,藏也。伏金即 藏金。此谓阴山之马千乘,每乘马四匹,合价四千万, 而藏金一千斤,仅得一千万,今欲以此金买此马,当用 何法也。

〔三〕 元材案:“与正籍”又见《 轻重甲篇》。与读为预。正读如征。与征籍者,谓预于 纳税人之列,即负有纳税义务之人也。《轻重甲篇》又 云:“请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以金。”《轻重乙篇》 云:“民之入正籍者……。”“出正籍”、“入正籍” 与“与正籍”意义全同。

〔四〕 元材案:还读如“环谷而应 假币”之环,绕也。以币还于金者,谓政府下令于民, 凡纳税者均须以黄金交纳。但人民手中无黄金,必须用 重价向市场收买,如此则市场之金价必坐涨四倍,政府 藏金亦因之坐涨四倍,向之平贾万金者,今则高至四倍 矣,故曰“此一为四”也。《轻重甲篇》“以令使贺献 出正籍者必以金,金坐长而百倍”,亦是采用此法。此 种将封建强制租税通过价格政策之运用而将负担全部转 嫁于纳税人肩上之方法,即本书各篇著者所津津乐道之 “籍于号令”的真实内容也。

〔五〕 洪颐楫云:“‘櫜’当作‘ ●’。《埤苍》□作□,锻家用以吹火令炽者也。”王 念孙云:“‘鑪櫜’当为‘鑪□’,字之误也。《老子 》:‘天地之间其犹□籥乎?’王注曰:‘□,排橐也 。’《淮南.本经篇》:‘鼓橐吹唾以销铜铁。’高注 曰:‘橐,冶鑪排橐也。’《齐俗篇》曰:‘工师凿掘 鑪橐铸铄乃成 器。’故曰‘摇鑪 橐而立黄金’。”元材案:王说是也。埏音膻,水和土 也。埴音寔,黏土也。此处当作铸造黄金之坩埚讲。鑪 橐即鼓风鑪。立即《国蓄篇》“铸钱立币”之立,即铸 造之意。此言金价之涨,非真有炼金之术。其所以能以 一为四者,乃施行轻重之策之必然结果也。金价涨而马 价如故,于是伏金千斤之价由一千万变为四千万,恰与 具驾千乘(每乘四匹)之马价相当,而无不足之患矣。

〔六〕 许维遹云:“‘度’当为‘ 皆’,涉下文而误。《地数篇》、《轻重乙篇》并作‘ 此皆距周七千八百里’,是其证。”元材案:度即量计 ,解已见《山国轨篇》,乃“大约”之词,不必改字。

〔七〕 郭沫若云:“此节所答非所 问,疑与《轻重甲篇》‘阴王之国’一节答语互易。” 元材案:“使与正籍者皆以币还于金”,乃抬高金价之 具体办法。“珠起于赤野之末光”数句,则说明上文“ 以币还于金”及“以一为四”之理由,即所谓“高下其 中币利下上之用”者也。一问一答,丝丝相扣,不得谓 为“所答非所问”也。

  百乘之国,中而立〔一〕,东西南北度五十里〔 二〕。一日定虑,二日定载,三日出竟,五日而反。百 乘之制,轻重毋过五日〔三〕。百乘为耕田万顷,为户 万户〔四〕,为开口〔五〕十万人,为分者万人〔六〕 ,为轻车百乘〔七〕,为马四百匹。千乘之国,中而立 市,东西南北度百五十余里。二日定虑,三日定载,五 日出竟,十日而反。千乘之制,轻重毋过一旬。千乘为 耕田十万顷,为户十万户,为开口百万人,为当分者十 万人,为轻车千乘,为马四千匹。万乘之国,中而立市 ,东西南北度五百里。三日定虑,五日定载,十日出竟 ,二十日而反。万乘之制,轻重毋过二旬。万乘为耕田 百万顷,为户百万户,为开口千万人,为当分者百万人 ,为轻车万乘,为马四万匹。

〔一〕 元材案:“中而立”下脱“ 市”字。下文两“中而立市”,皆有“市”字,可证。

〔二〕 俞樾云:“‘度’当为‘各 ’,声之误也。谓东西南北各五十里也。上文‘故先王 度用其重而因之’,《地数篇》作‘故先王各用于其重 ’。‘度’‘各’声近而误,在本篇即可证矣。又案: 此文当作‘东西南北各百五十里’,故其下云‘三日出 竟’,明每日行五十里也。《荀子.大略篇》所谓‘吉 行五十’是也。下文‘千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 百五十余里’,当作‘度二百五十里’,故其下云‘五 日出竟’,亦是每日行五十里也。何以明之?据下文曰 ‘万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五百里’,其下即云 :‘十日出竟’。夫五百里而十日出竟,则日行五十里 可知。前后必当一例,故知此文有夺误也。详《管子》 之意,万乘之国方千里,是古王畿之制。千乘之国方五 百里,是《周礼》诸公之国之制。百乘之国方三百里, 是《
周礼》诸伯之国之制。盖《管子》 多与《周礼》合也。古者公侯为一等,伯子男为一等, 故《左传》曰:‘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 ’此文言公以该侯,言伯以该子男耳。若如今本,则百 乘之国方百里,千乘之国方三百余里,万乘之国方千里 ,参差不齐矣。又五十、五百均无余数,独于百五十言 余,亦不可通。”元材案:俞氏之说,迂拘可笑。 古今中外岂有领土整齐划一如此之国家 耶?且行路之迟速原无一定。赤壁之战,曹操一日夜行 三百余里,则俞氏又将以“
军行三十”之说纯之乎?此处所谓 “百乘之国”、“千乘之国”、“
万乘之国”,盖相当于《汉书.刑 法志》所述“百乘之家”、“千乘之国”、“万乘之主 ”。《刑法志》云:“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沉 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 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 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 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 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 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 与本篇所列里数及车马数完全相同。而从“一封三百一 十六里”一语观之,更足证明本篇所谓“东西南北度百 五十余里”,正是“一封三百一十六里”之半数。《轻 重乙篇》所谓“兼霸之壤三百有余里”者,亦与此合。 “度”即“此度去周七千八百里”之度,谓度计之,解 已见《
山国轨篇》。又案:关于封建制度 ,古代学者所言多不一致。《孟子.万章篇》云:“天 子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 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 ”《礼记.王制》与《孟子》同。贾谊《新书.属远篇 》云:“古者天子地方千里,中之而为都。输将繇使, 其远者不在五百里而至。公侯地方百里,中之而为都, 输将繇使,其远者不在五十里而至。”董仲舒《
春秋繁露.爵国篇》云:“其地列 奈何?曰:天子邦圻千里,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 五十里。附庸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 十五里。”《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云:“周封 五等,公、侯、伯、子、男。然封伯禽康叔于鲁卫,地 各四百 里。……太公于齐兼五侯 地。……武王成康所封数百……地上不过百里,下三十 里。”《盐铁论.除狭篇》云:“古者封贤禄能,不过 百里。百里之中而为都,疆邮不过五十。”又《备胡篇 》云:“古者天子封畿千里,繇役五百里。”《汉书. 地理志》云:“周爵五等而土三等。公侯百里,伯七十 里,子男五十里,不满为附庸。”可见从《孟子》至《 汉书.地理志》,皆无“三百有余里”之说。颇疑《汉 书.刑法志》所记,当是贾、董及司马氏以后汉代学者 所持之新说。本书《事语篇》及《汉书.地理志》系沿 用旧说,而本篇及《轻重乙篇》与《汉书.刑法志》则 采用新说。此又本书各篇非出自一时一人之手之一证矣 。附本文与《汉书.刑法志》对照表:
 

   《揆度篇》    《刑法志》 附注
百乘之国 地方百里。轻车百乘。马四 百匹。 百乘之家 一同百里。戎马四百匹。兵 车百乘。 《汉书.张安世传.注》: “轻车,古之战车。”
千乘之国 地方三百有余里,(边长之 半一百五十余里)轻车千乘。马四千匹。 千乘之国 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戎马四 千匹。兵车千乘。   
万乘之国 地方千里。轻车万乘。马四 万匹。 万乘之主 畿方千里。戎马四万匹。兵 车万乘。   
 

〔三〕 元材案:定虑谓制定计划。 定载谓装载货物。竟即境。出竟谓出国境。轻重毋过五 日,谓与国外通轻重,来回不超过五日也,愈樾谓“五 日”当为“六日”者非。

〔四〕 元材案:百里万户,亦汉代 通行数字。《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县令长掌治其 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又云:“
县大率方百里。”又《王莽传》: 莽策命孺子曰:“封尔为安定公,永为新室宾。……其 以平原安德漯阴鬲重丘凡万户,地方百里为定安公国。 ”又下书曰:“诸公一同,有众万户。”又莽以“扶崇 公刘殷同心殄灭反虏,嘉其忠,其满殷国户万,地方百 里。”皆其证。又下文“万乘之国为开口千万人,为当 分者百万人”与《海王篇》“万乘之国,人数开口千万 也。……万乘之正人(原误为九,依王校改)百万也” ,数字全同。

〔五〕 元材案:开口谓人口总数, 解已见《海王篇》。

〔六〕 丁士涵云:“下文云‘为当 分者十万人’,‘为当分者百万人’,皆有‘当’字, 宜据补。”元材案:丁说是也。分读如“名分”“职分 ”之分。“当分者”指负有纳税义务之人而言。张佩纶 谓“
‘分’当为‘介’”者非。

〔七〕 元材案:轻车即战车,汉人 用语。《盐铁论.西域篇》云:“虽轻车利马不能得也 。”又《汉书.张安世传》:“安世薨,天子赠印绶, 送以轻车介士。”颜师古注云:“轻车,古之战车。” 《刑法志》作“兵车”。

  管子曰:“匹夫为鳏,匹妇为寡,老而无子者为 独〔一〕。君问其若有子弟师役而死者,父母为独〔二 〕,上必葬之,衣衾三领,木必三寸〔三〕,乡吏视事 ,葬于公壤〔四〕。若产而无弟兄〔五〕,上必赐之匹 马之壤〔六〕。故亲之杀其子以为上用,不苦也〔七〕 。君终岁行邑里〔八〕。其人力同而宫室美者,良萌也 ,力作者也〔九〕,脯二束〔一0〕、酒一石以赐之。 力足荡游不作,老者谯之,当壮者遣之边戍〔一一〕。 民之无本者贷之圃彊〔一二〕。故百事皆举,无留力〔 一三〕失时之民。此皆国筴之数也〔一四〕。”

〔一〕 元材案:“匹夫为鳏,匹妇 为寡,老而无子曰独”,即《孟子.梁惠王篇》“老而 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 孤”之意。《轻重己篇》云:“民生而无父母谓之孤子 ,无妻无子谓之老鳏,无夫无子谓之老寡。”语意与此 略同。

〔二〕 元材案:“有子弟师役而死 者”云云,谓阵亡将士之父母,亦得以“无子曰独”论 也。

〔三〕 元材案:衣衾三领,谓衣衾 三件。解已见《山至数篇》。木必者,必通●。《集韵 》:“●,笔力切,音逼。闭也。”木●即木棺。《荀 子.礼论篇》:“棺椁三寸,衣衾三领。”是其证。

〔四〕 元材案:公壤即公地。葬于 公壤,谓以公地为墓而葬之,犹今人之言公墓矣。

〔五〕 张佩纶云:“‘若产而无弟 兄’,言止生一子也。”元材案:犹今言独生子。

〔六〕 郭嵩焘云:“上文‘百乘为 耕田万顷,为马四百匹’,则‘
匹马之壤’,当耕田二十五顷。” 许维遹云:“《山权数篇》有‘一马之田’语,是齐人 以马名田壤之数。”元材案:“匹马之壤”即“
一马之 田,” 解已见《山权数篇》。郭、许说非。

〔七〕 何如璋云:“杀者减也。谓 优恤其亲不若其子之厚也。”元材案:此言国家对于阵 亡将士既赐之田以养其生,又葬之地以送其死,养生送 死无恨,则其子弟虽为国而杀其身,为之父母者亦不以 为苦也。何说失之。又案:《汉书.高纪》“八年十一 月,令士卒从军死者,为槥归其县。县给衣衾棺葬具, 祠以少牢,长吏视葬。”然则此所言者,亦汉制之反映 矣。

〔八〕 安井衡云:“‘终岁’,岁 终也。”元材案:此说是也。行,巡视,解已见《山国 轨篇》。

〔九〕 元材案:两“力”字不同。 上“力”字指劳动力,下“力”字指勤劳。此言政府进 行调查研究,当以宫室之美恶,作为决定人民品质良窳 及其勤惰之标准。与《韩非子.显学篇》所谓“今夫与 人相若也,无丰年旁入之利而独以完给者,非力则俭也 。与人相若也,无饥馑疾疚祸罪之殃,独以贫穷者,非 侈则惰也。侈而惰者贫,而力而俭者富。今上征敛于富 人以布施于贫家,是夺力俭与侈惰也”及《盐铁论.授 时篇》大夫所谓“共其地居是世也,非有灾害疾疫,独 以贫穷,非惰则奢也;无奇业旁入而犹以富给,非俭则 力也”,同是片面强调“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之谬 论,为剥削阶级打掩护。殊不知在私有制社会中,一个 除自己劳动力外别无其他任何财产之人,如不为占有生 产资料之剥削者作奴隶,便无劳动之机会,更无创造财 富之可能。而且在此条件之下,所创造之财富,亦只能 由剥削者所完全掠夺以去,如何能获得美宫室?马克思 所谓“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见《哥达纲领批判 》),正可作为对此一谬论之批判。

〔一0〕元材案:脯,即《汉书.东 方朔传》“干肉为脯”之脯。《
说文》:“肉干也。”束即《论语 》“束脩”之束。朱注:“十脡曰束。”《汉书.王吉 传》:“使谒者千秋赐中尉牛肉五百斤,酒五石,脯五 束。”可见以酒脯赐人,亦汉人通行礼节。

〔一一〕于鬯云:“‘当’盖读为‘ 党’,并谐尚声,例得通借。党者,乡党也,与下文边 戍为比。下文云:‘壮者遣之边戍。’盖壮者可遣,而 老者不便遣,故同一‘游荡不作’之罪,但谯之于乡党 而已。谯,谓谯让之。”元材案:此当作“老者谯之” 句,“当”字下属。“当壮者”一词又见《轻重丁篇》 。《商君书》亦有“当壮者务于战,老弱者务于守”语 ,王注云:“当,丁也。”《轻重戊篇》云:“丁壮者 胡丸操弹居其下。”又云:“丁壮者归而薄业。”《盐 铁论.和亲篇》亦云:“丁壮弧弦而出斗,老者超越而 入葆。”即皆作“
丁壮”,可以为证。“谯”即《管 子.立政篇》“里尉以谯于游宗,游宗以谯于什伍,什 伍以谯于长家,谯敬而勿复”之“谯”。《扬子.方言 》:“谯,让也。齐楚宋卫荆陈之间曰谯。自关而西秦 晋之间,凡言相责让曰谯让。”此言老而不作,则谯让 之;壮而不作,则遣戍之。于氏说非。

〔一二〕何如璋云:“‘彊’当为‘ 疆’。盖驱民归农,则力皆出于南亩而五谷丰,固富国 之数也。”郭沫若云:“‘彊’假为‘繦’。《山至数 篇》所谓‘县州里受公钱’也。”元材案:“彊”即《 海王篇》“升加分彊”之彊,即“繦”字之假借,谓钱 也。说已详《海王篇》。

〔一三〕元材案:《礼记.礼运篇》 云:“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留力”即“ 力不出于身”之 谓。犹《盐铁论 .水旱篇》之言“力作不尽”矣。

〔一四〕元材案:“国筴”即国计, 解已见《乘马数篇》。

  上农挟五〔一〕,中农挟四,下农挟三。上女衣 五,中女衣四,下女衣三。农有常业,女有常事。一农 不耕,民有为之饥者。一女不织,民有为之寒者〔二〕 。饥寒冻饿,必起于粪土〔三〕,故先王谨于其始。事 再其本〔四〕,民无●者卖其子〔五〕。三其本,若为 食〔六〕。四其本,则乡里给。五其本,则远近通,然 后死得葬矣〔七〕。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无止〔 八〕,然则奸涂不可独遵〔九〕,货财不安于拘〔一0 〕。随之以法,则中内摲民也〔一一〕。轻重不调,无 ●之民不可责理,鬻子不可得使,君失其民,父失其子 。〔一二〕亡国之数也。

〔一〕 猪饲彦博云:“挟疑当作食 。言农之善力者,一人生五人之食。下仿此。”安井衡 云:“挟、浃通,周匝也。”俞樾云:“挟犹给也。挟 读为浃。古无浃字,故以挟为之。浃之言周也,遍也。 故有给足之义。《荀子.解蔽篇》‘虽亿万已不足浃万 物之变’,注:‘
浃,周也。’《文选.东京赋》‘ 饔饩浃乎家陪’,注:‘浃,遍也。’并与给足义相近 。此言上农足以给五人,中农足以给四人,下农足以给 三人。与下文‘上女衣五,中女衣四,下女衣三’同义 。”张佩纶云:“挟,《尔雅.释言》:‘藏 也 。’言藏五人所食之谷。四、三递减。”许维遹云:“ 挟与接、捷通。《孟子.尽心上篇.赵注》:‘挟,接 也。’《尔雅.释诂》:‘接,捷也。’《淮南.精神 篇》:‘食足以接气。’《礼记.内则篇》‘接以太牢 ’,郑注:‘
接,读为捷。’《吕氏春秋.论威 篇.注》:‘捷,养也。’俞说亦通。”元材案:“挟 ”即《汉书.食货志》李悝云:“今一夫挟五口,治田 百亩”之挟。此处以农与女对,挟与衣对,则挟即食也 。挟五挟四挟三,即食五口、食四口、食三口。犹《孟 子.万章篇》之言:“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 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矣。诸说皆非。

〔二〕 元材案:“一农不耕”四句 ,又见《轻重甲篇》。《吕氏春秋.爱类篇》:“神农 之教曰:‘士有当年而不耕者,则天下或受其饥矣。女 有当年而不绩者,则天下或受其寒矣。’”《淮南.齐 俗篇》:“故神农之法曰:‘丈夫丁壮而不耕,天下有 受其饥者。妇人当年而不织,天下有受其寒者。’”《 汉书.食货志》贾谊说上曰:“
古之人曰‘一夫不耕,或受之饥; 一女不织,或受其寒。’”或作“
神农之教”,或作“神农之法”, 或作“古之人”,观下文“神农之数曰”云云,则此语 必是出于农家者流,即《孟子》所谓“神农之言”者。 盖当时有此古书,故各家均得引用之。

〔三〕 丁士涵云:“‘必起于粪土 ’,‘起’疑‘赴’之误。《轻重甲篇》曰:‘勿使赴 于沟浍之中。’是其明证。”于鬯云:“‘粪土’当是 古语,盖懒惰之谓也。饥寒冻饿必起于粪土者,谓饥寒 冻饿必起于懒惰耳。以足上文‘一夫不耕,一女不织’ 之意。《论语.公冶长篇》宰予昼寝,而孔子以‘朽木 ’与‘粪土之墙’喻。则粪土犹朽义,可会也。”于省 吾云:“丁说殊误。沟壑可言赴,粪土不可言赴。且 下云‘故先王谨于其始’,‘始’字正 与‘起’字相应。上文以耕织为言。盖农桑以粪土为本 。今不以耕织为务,故云‘饥寒冻饿必起于粪土’。” 元材案:丁说固误,于说亦未为得也。既曰农桑以粪土 为本,而又言“饥寒冻饿必起于粪土”,是饥寒冻饿起 于农桑之本矣。于鬯说得之。

〔四〕 梁启超云:“事再其本,谓 人民生产事业所获之赢利能倍于其资本也。下仿此。”

〔五〕 王念孙云:“‘卖’上当有 ‘不’字。●即饘粥之饘。言事再其本,则民虽无饘而 亦不卖其子也。《轻重甲篇》曰:‘事再其本,则无卖 其子者。’是其证。”安井衡云:“《轻重甲篇》似长 。‘
●者’二字,盖衍文耳。”郭沫若 云:“王说有未谛。民既‘无饘’,焉能‘不卖其子’ 。‘无’下当有重文。即是‘民无无饘者卖其子’。《 轻重甲篇》则夺去‘无饘’二字。二者可互校。‘无● 卖子’之语,《乘马数》《山权数篇》等屡见。”元材 案:“无●卖子”一语,凡一见于《乘马数篇》,三见 于《山权数篇》。且从下文“无●之民不可责理,鬻子 不可得使”二语观之,以“无●之民”与“鬻子”双承 ,此文实无讹误。“民无●者卖其子”者,谓事再其本 ,则只有无●者乃有卖其子者耳。若有●者则不卖子明 矣。与《轻重甲篇》之意正同。三氏说皆失之。

〔六〕 丁士涵云:“《轻重甲篇》 曰:‘事三其本,则衣食足’,疑此文有误。”许维遹 云:“丁说是。‘若’与下‘则’互文,若亦则也。” 元材案:“若为食”之若,即《海王篇》“一女必有一 针一刀,若其事立”之若。尹注彼处云:“若犹然后。 ”此谓三其本,然后衣食足也。《轻重甲篇》作“事三 其本则衣食足”,义与此同。丁、许说非。

〔七〕 元材案:乡里给,谓家给人 足。远近通,则不仅可以自给自足,且有余财以通移于 四邻远近。如此则死者得以安葬,而无暴骨露骸之现象 矣。又案以上“再其本”、“三其本”、“四其本”、 “五其本”,皆指农事及女工而言。

〔八〕 闻一多云:“‘事不能再其 本,而上之求焉无止’,‘而’犹‘则’也。”元材案 :此谓人民生产事业既不能再其本,而政府又赋敛无度 ,故人民不得不起而反抗之也。《巨(筴)乘马篇》云 :‘
谷失于时,君之衡籍而无止。”句 例与此正同。闻说失之。

〔九〕 元材案:奸涂不可独遵,指 各地人民反抗蜂起,以致道路发生阻塞,独身无法通行 。谓之“奸”者,污蔑之词。

〔一0〕李哲明云:“‘拘’字疑误 ,或当为‘徇’,与‘遵’‘民’韵,字形似拘。言人 君徇于货财,货财即不得安。徇之云者,所谓‘上之求 焉无止’也。”许维遹云:“‘拘’与‘挶’同。《说 文.手部》:‘挶,戟持也。’‘持,握也。’言货财 不得安于握持。《
轻重甲篇》作‘遗财不可拘止’, 拘止与握持义相因。”郭沫若云:“此‘拘’当为“抱 ’之讹。‘货财不安于抱’者,即不安于怀抱也。”元 材案:“拘”当作“抱”,郭说是也。抱即《轻重甲篇 》“怀而不见于抱”之抱,怀也。途中多为反抗者所据 ,怀财远行,常不免遭“杀人越货”之虞。在襄十五年 传云:“小人怀璧不可以越乡。”杜注:“言必为盗所 害。”义与此同。

〔一一〕李哲明云:“‘内’读为‘ 纳’。言纳民财于中币,则是芟割其民也。摲,芟也。 ”于省吾云: “‘中内’与‘摲 民’对文成义。《淮南子.原道》:‘是故好事者未尝 不中’,注:‘中,伤也。’《汉书.何武传《‘欲以 吏事中商’,注:‘中,伤之也。’中内摲民谓中伤其 内,而摲夷其民也。”元材案:两氏说皆非也。中者, 当也,乃汉人口头语,解已见《山国轨篇》。摲即《礼 记.礼器篇》“有摲而播也”之摲,郑注:“摲之言芟 也。芟、芟草也。”“内摲民”《轻重甲篇》作“下艾 民”,艾通刈。刈,杀也。又左昭二十年传:“斩刈民 力。”斩即摲,刈即艾,义与此同。中内摲民,谓相当 于从内部自杀其人民也。

〔一二〕元材案:“鬻子”与“无● 之民”,互为对文。鬻子谓被卖之子,指奴隶言。无● 之民则指自由民而言。《轻重乙篇》云:“今发徒隶而 为之,则逃亡而不守。发民则下疾怨上。边境有患,则 怀宿怨而不战。”亦以“民”与“徒隶”互为对文,与 此正同。“君失其民,父失其子”,即《汉书.食货志 》晁错所谓“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之意 。

  管子曰:“神农之数〔一〕曰:‘一谷不登,减 一谷,谷之法什倍〔二〕。二谷不登,减二谷,谷之法 再什倍。’夷蔬满之〔三〕,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 之新〔四〕,故无什倍之贾,无倍称之民。〔五〕”

〔一〕 郭沫若云:“‘神农之数’ ,当为‘神农之教’。《吕览.爱类篇》作‘神农之教 ’可证。”元材案:“神农之数”,《汉书.食货志》 晁错请贵粟疏作“神农之教”。上引《吕氏春秋.爱类 篇》亦作 “神农之教”。《淮南 .齐俗篇》作“神农之法”。《孟子.滕文公篇》作“ 神农之言”。从本篇上文“此尧舜之数也”。《事语篇 》“泰奢之数”,《地数篇》“武王之数”,《国准篇 》“五家之数”等例观之,则作“数”者乃本书之专用 术语,似不必据彼改此。说已详《事语篇》。

〔二〕 何如璋云:“减者减其所积 而散之。”郭沫若云:“‘法’殆假为‘发’,谓散发 也。金文恒以‘法’为‘废’,废从发声,法可为废, 则亦可为发矣。”元材案:登,熟也,解已见《巨(筴 )乘马篇》。减即减少。法犹言定律。一谷不熟,即减 少一谷之收获。依照多则贱少则贵之物价定律,其谷之 价必涨至十倍。下仿此。二氏说皆非。

〔三〕 元材案:“夷蔬”,《事语 篇》误作“绨素”,《轻重甲篇》又误作“夷竞”,此 文不误,说已详《事语篇》及《轻重甲篇》。

〔四〕 元材案:此二语又见《轻重 丁篇》。惟彼处“食”作“本”,“贷”作“予”。贷 放种食,乃汉王朝历代奉行之一种社会政策。《汉书. 文纪》:“二年,诏民……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 之。”《昭纪》:“始元二年三月,遣使者振贷贫民毋 种食者。秋八月诏曰:‘往年灾害多,今年蚕麦伤。所 贷种食,勿收责。’”《宣纪》:“地节三年,春三月 ,诏曰:‘前下诏假公田,贷种食,……’冬十月,又 诏……‘流民归还者假公田,贷种食。’”《元纪》: “初元元年,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永光元年三 月,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平纪》:“元 始二年,募徙贫民……至徙所,赐田宅什器,假与犁牛 种食。”颜师古注云:“种者,五谷之种也。食者,所 以为粮食也。”“陈”即《诗.大田》“我取 其 陈,食我农人”之陈,谓旧谷也。新,新谷也。

〔五〕 元材案:“贾”即上文“国 无游贾”之贾,谓贾人。“什倍”指赢利言。“倍称” 亦汉人通用术语。《汉书.食货志》晁错上疏云:“亡 者取倍称之息。”如淳曰:“取一偿二为倍称。”颜师 古曰:“称,举也。今俗谓举钱者也。”即用高利息向 人借钱也。此谓无食者以旧谷贷之,无种者以新谷贷之 ,如此则农民所必需之种饟粮食毕取赡于君,而富商蓄 贾不得豪夺吾民矣。此亦著者脑海中存有幻想之表现。 在封建社会中,仅凭“夷蔬满之”与“予陈”“贷新” 之“
有名无实”的救济政策,岂真能达 到“无什倍之贾,无倍称之民”之目的哉!
 
 
 

  管子轻重十二──国准

    元材案:国准一词,除本篇三 见外,《轻重甲篇》一见,《
轻重丁篇》三见。与《揆度篇》所 谓“国衡”,皆指国家之平准政策,亦即轻重之筴而言 。提要:全文共分四段。第一段从“国准可得而闻乎” ,至“五家之数殊而用一也”,论国准因时而不同,故 五家之数殊而其用则一。第二段从“然则五家之数籍何 者为善”至“五家之数殊而用一也”,论五家之数,各 有各的作用,无谁善谁不善之区别。第三段从“今当时 之王者立何而可”至“皆用而勿尽”,论兼用五家之长 但不能完全照搬。第四段从“五代之王”至“此五家之 国准也”,论王数不能事先作具体规定。

  齐桓公问于管子曰:“国准可得而闻乎?”

  管子对曰:“国准者视时而立仪〔一〕。”

  桓公曰:“何谓视时而立仪?”

  对曰:“黄帝之王,谨逃其爪牙〔二〕。有虞之 王,枯泽童山。夏后之王,烧增薮,焚沛泽,不益民之 利〔三〕。殷人之王,诸侯无牛马之牢〔四〕,不利其 器。周人之王,官能以备物〔五〕。五家之数殊而用一 也〔六〕。”

〔一〕 元材案:仪,法也。《管子 .任法篇》云:“置仪立法。”又曰:“置仪法。”《 七法篇》云:“制仪法。”《禁藏篇》云“法者天下之 仪也。”是也。视时而立仪,谓平准之法应因时而制宜 ,不可一概而论。商鞅所谓“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 ”(《商君书.更法》),韩非所谓“世异则事异,事 异则备变”(《韩非子.显学篇》),桑弘羊所谓“射 者因势,治者因法……异时各有所施”(《盐铁论.大 论篇》),义与此同。

〔二〕 丁士涵云:“‘谨逃其爪牙 ’下脱‘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九字。下文可证。 ”张佩纶云:“《揆度篇》‘谨逃其爪牙,烧增薮,焚 沛泽,不利其器’属之黄帝,《轻重戊篇》‘童山竭泽 ’亦属之黄帝,此乃分属虞夏殷三朝。疑《揆度》、《 戊》为实,而此为子政所删者。”郭沫若云:“丁说近 是。《揆度篇》云:‘黄帝之王,谨逃其爪牙,不利其 器,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逐禽兽,实以益人,然 后天下可得而牧也。’即其证。唯在本篇‘烧山林’等 九字当在‘谨逃其爪牙’上,始成条贯。此处夺去‘烧 山林’等九字,下文夺去‘谨逃其爪牙者’六字,恰可 互补。”元材案:“逃其爪牙”与“烧山林”云云,本 是一事。逃其爪牙乃虚提,烧山林云云则其具体措施也 。上虚提,下文乃以具体措施说明之,古文体例本如此 ,非有脱文也。至关于古史传说,本篇与《揆度》及《 轻重戊篇》所言各不相同,此正可说明三篇不是一时一 人所作,予在《揆度篇》中已详论之矣。“逃其爪牙” ,解已见《地数篇》。

〔三〕 元材案:此处“益”字与下 文“不益民利”之益字,与《揆度篇》“实以益人”之 益字不同。后 者即“隘”字之假 借,而此两“
益”字则仍当作“增益”讲。盖此 处两“民”字与《揆度篇》之“人”字,皆指富商蓄贾 而言。不益民利,即不增益富商蓄贾之利。与“
实以隘人”,皆《国蓄国》所谓“ 塞民之羡,隘其利涂”之意。不过“实以隘人”从正面 言之,而“不益民之利”则从反面言之耳。此种一字两 用之例,本书他处亦有之。《国蓄篇》云:“王霸之君 去其所以彊求,废其所虑而请,故天下乐从也。”而《 轻重乙篇》则曰:“
亡君废其所宜得而敛其所强求,故 下怨上而令不行。”同一“废”字,而前者作“置立” 讲,后者则作“废止”讲,即其明证。何如璋谓“不” 字乃“以”字之误,张佩纶谓“‘益’当作‘隘’,言 大辟其利途也,即益烈山泽而焚之”,李哲明则谓“不 ”字当衍,并引《揆度篇》“实以益人”为证,而曰“ 此所以益民之政”,皆失之。

〔四〕 元材案:“诸侯无牛马之牢 ”,谓畜牧事业应由封建国家最高统治者实行独占,诸 侯不得自由经营,以免利权旁落,而天子失其权。《礼 记.大学篇》所谓“伐冰之家不畜牛羊”是也。

〔五〕 元材案:官能即管能,说已 详《山权数篇》。备物即《易》“备物致用,立成器以 为天下用”之意。

〔六〕 元材案:“五家”一词,又 见《史记.天官书》太史公曰“
及至五家三代”,《正义》:“五 家,黄帝、高阳、高辛、唐虞、尧舜也。”此处指黄帝 、有虞、夏、殷、周而言。数者策也。五家之策随世而 异,而其功用在于由国家实行垄断,则一而已矣。

  桓公曰:“然则五家之数,籍〔一〕何者为善也 ?”

  管子对曰:“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禽兽众 也〔二〕。童山竭泽者,君智不足也。烧增薮,焚沛泽 ,不益民利,逃械器,闭智能者,辅己者也〔三〕。诸 侯无牛马之牢,不利其器者,曰淫器而一民心者也〔四 〕。以人御人,逃戈刃,高仁义,乘天国以安己者也〔 五〕。五家之数殊而用一也。

〔一〕 元材案:籍通藉,借也。此 谓当采用何家之法为善也。

〔二〕 丁士涵云:“‘烧山林,破 增薮,焚沛泽’上脱‘谨逃其爪牙’五字。”陶鸿庆云 :“‘烧增薮,焚沛泽’云云,见下文论‘夏后之王’ ,此文不当复出。据上文云:‘黄帝之王谨逃其爪牙, 有虞之王枯泽童山,夏后之王烧增薮,焚沛泽,不益民 之利,殷人之王诸侯无牛马之牢,不利其器,周人之王 官能以备物’。此文自‘童山竭泽’以下,皆与上文相 值,则首论‘黄帝之王’,当云‘谨逃其爪牙者,猛兽 众也’。今本涉下文而误复耳。”郭沫若云:“丁说近 是。然‘谨逃其爪牙’当在‘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 ’下。此九字不当删。本篇所述黄帝、有虞、夏、殷、 周,其进化之迹可寻。黄帝之‘
烧山林’等等与有虞氏之‘枯泽童 山’相差无几。至夏后氏则仅‘破增薮,焚沛泽’,而 不‘烧山林’,此为一显著进化。然而于民之利无所增 益者,则不用器械,民智未开故也。此即所谓‘逃械器 ,闭智能者辅己’。至有殷氏则服牛乘马,引重致远, 是又一显著进化。然畜养无牢,器械不利,犹未尽脱原 始状态。至周则‘官能以备物’,可谓文教大备。层次 显明如此,解者仅在枝节字句上追求,未能 得 其会通。”元材案:丁、陶二氏说非也。郭以进化观点 说明五家政策之变化,甚有见地。但对所行政策之内容 不无误解。本文作者对于古史传说中各家所采行之政策 ,一律以“轻重”二字贯穿之,《揆度篇》所谓“自燧 人以来,未有不以轻重为天下也”,《轻重戊篇》所谓“
自理国虙戏以来,未有不以轻重而 能成其王者也”,即其明证。三篇皆言古史,在人物及 其具体措施上虽各有不同,而其所立之“仪”,皆属于 国家垄断性质,则毫无例外。此文上文列举五家所立之 “仪”,下文则就其具体内容,分别加以解释。所谓“ 禽兽众”,“君智不足”者,谓古时禽兽众,故人民之 利孔多,而统治者尚无自行充分利用之知识与技能,故 烧之破之焚之,童而竭之,即所以“逃其爪牙”,“隘 其利途”也。所谓“不益民利,逃械器,闭智能者,辅 己者也”,前三句是对人民而言,后一句则对封建统治 者而言。谓其所以烧之焚之,正是对人民采取愚民政策 ,而增强封建统治者自身之垄断能力也。所谓“诸侯无 牛马之牢,不利其器,曰淫器而一民心”,“不利其器 ”即“逃其爪牙”及“逃械器”之意。谓畜牧事业,应 由封建国家最高统治者实行垄断,诸侯不得自由经营。 《礼记。大学》所谓“伐冰之家不畜牛羊”,即此意也 。所谓“以人御人,逃戈刃,高仁义,乘天国(固)以 安己”,“以人御人”,承“官能”言,“逃戈刃”承 “备物”言。五家之具体政策不同,而其功用全在于由 国家实行垄断,则一而已矣,故曰“五家之数殊而用一 ”也。

〔三〕 何如璋云:“‘逃械器’二 句,与上文不接,疑有脱误。”张佩纶云:“‘逃械器 ’‘逃戈刃’两‘逃’字,明是‘谨逃其爪牙’之坏文 。‘闭智能’,‘能’字即‘官能备物’之坏文。明是 简策剥蚀,写 者以意附会。”郭 沫若云:“文无脱误,张说亦非是。‘逃械器’者,如 《庄子.天地篇》之汉阴丈人,羞用桔槔而抱瓮灌园, 谓‘有机械者必有机事,有机事者必有机心’。‘逃戈 刃’者,即指武王胜殷,‘马散之华山之阳而弗复乘, 牛散之桃林之野而弗复服’(《礼记.乐记》)。”元 材案:逃者去也,解已见《地数篇》。械器戈刃,出于 增薮沛泽,《地数篇》言“铜铁之山……戈矛之所发” ,即其证。烧之焚之,即所以去其械器戈刃之根源也。 “闭智能辅己”者,《山权数篇》云:“智者民之辅也 ,民智而君愚。”此言“闭智能”,指堵塞人民之智能 而言。“辅己”,则指增加统治者之智能而言。凡皆以 使“民智而君愚”转化而为“民愚而君智”,以期达到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之目的而已。三氏说皆非 。

〔四〕 猪饲彦博云:“‘曰’当作 ‘禁’。”张佩纶云:“‘曰淫器’当作‘毋淫器’。 《月令》‘毋作淫巧以荡上心’是也。”姚永概云:“ ‘曰’乃‘遏’之坏字。脱去下半,只存一‘曰’字耳 。”金廷桂云:“按文义‘曰’字当为‘止’字之误。 其民不事畜牧而好为淫器不利于用者,禁淫器,所以一 民心也。下文‘立骈牢以为民饶’可证。”元材案:“ 曰”当作“固”。固即下文“立祈祥以固山泽”之固, 乃“锢”之假字,禁锢也。谓禁止奇器淫巧以一民心也 。

〔五〕 元材案:“以人御人”,指 “官能”言。“逃戈刃”,指“
备物”言。“乘天国”,当依明十 行无注本作“乘天固”。《管子.度地篇》云:“此谓 因天之固。……命之曰金城。”尹注彼处云:“
所处之地自然不倾,故曰因之。” 此“乘”字亦“因”之义也。谓以上二者──以人御人 ,逃戈刃──乃所以崇 重仁义之 行,置身天固之上,使统治者之地位得以安如金城者也 。

  桓公曰:“今当时之王者立何而可〔一〕?”

  管子对曰:“请兼用五家而勿尽〔二〕。”

  桓公曰:“何谓?”

  管子对曰:“立祈祥以固山泽〔三〕,立械器以 使万物,天下皆利而谨操重筴〔四〕,童山竭泽,益利 抟流〔五〕。出金山立币,成菹丘〔六〕,立骈牢,以 为民饶〔七〕。彼菹菜之壤〔八〕,非五谷之所生也, 麋鹿牛马之地,春秋赋生杀老〔九〕,立施以守五谷〔 一0〕。此以无用之壤臧民之羸〔一一〕。五家之数皆 用而勿尽〔一二〕。”

〔一〕 元材案:立何而可,谓何立 而可。

〔二〕 元材案:谓五家之数皆可采 用其意,而不必全泥其法。犹今人之言灵活运用矣。观 下文便知。

〔三〕 元材案:祈祥即禨祥。《周 礼.犬人职》“凡几珥沈辜”,《肆师职》“及其祈珥 ”,是祈可通几。《史记.五宗世家》“彭祖不好治宫 室禨祥”,《索隐》:“按《埤苍》云:‘禨,祅祥也 。’《列子》云:‘荆人鬼,越人禨。’谓楚信鬼神, 越信禨祥者也。”又《汉书.景十三王传》颜师古注云 :“禨,鬼俗 也。字或作□。《
淮南子》曰:‘荆人鬼,越人□。 ’禨祥,总谓鬼神之事也。”固读为锢,禁也。《淮南 .泛论篇》云:“是故因鬼神禨祥而为之立禁。”《盐 铁论.散不足篇》云“秦始皇览怪迂,信禨祥。”此所 谓“立祈祥以固山泽”,即“因鬼神禨祥而为之立禁” 之意。《地数篇》云:“苟山之见其荣者,君谨封而祭 之,距封十里而为一坛。”即“立祈祥以固山泽”之实 例也。又《轻重甲篇》论“立五厉之祭”,上言“君请 籍于鬼神”,下言“此之谓设之以祈祥”,则所谓“祈 祥”者乃“总谓鬼神之事”,实甚显明。闻一多谓“祥 ”当作“羊”,“祈”读为“刉”,乃沿用俞樾释《管 子.形势篇》“祈羊”之说,而不知彼处“祈羊”亦当 读为“禨祥”,真所谓以讹传讹者矣。

〔四〕 元材案:“天下皆利而谨操 重筴”,言政府不应采取“不益民利”之消极政策,而 应采取“天下皆利”之积极政策。但在采取积极政策时 ,必须以“谨操重筴”为前提。操者守也。操重筴即“ 重之相因,时之化举,无不为国筴”及“善为天下者谨 守重流”之意,解已详《山至数篇》。

〔五〕 安井衡云:“‘抟’当为‘ 博’。‘博流’,广移其利也。”何如璋云:“‘抟流 ’当作‘持流’。《乘马数》云:‘至于王国则持流而 止矣。’足证。持流者即谨操重筴之谓。”李哲明云: “宋本作‘抟’是也。抟读为专。”闻一多云:“‘益 ’读为隘。《国蓄篇》云:‘隘其利涂。’抟犹擅也。 各本作‘搏’,疑误。本书谓利羡为流,《轻重甲篇》 :‘故伊尹得其粟而夺之流。’”郭沫若云:“闻说非 是。‘益’不当破字。‘抟’当为‘搏’,读为溥。言 官山煮海虽亦近于‘童山竭泽’,而其利则溢,其流则 普。此即 用有虞氏之策而有充足 之智慧者也。”元材案:“益不当破字”,郭说是也。 “抟流”,何得其义,但不必改字。“抟流”亦本书特 用术语,与“
持流”、“守流”、“夺流”同义 ,说已详《乘马数篇》。“益利抟流”,即上文“天下 皆利而谨操重筴”之意。盖谓政府采用有虞氏“
童山竭泽”之筴,使天下皆得其利 ,然后谨守其财物之流通,而无为富商大贾所乘。《揆 度篇》所谓“以数相守,则利归于君矣”,此之谓也。 安井、李、闻说皆失之。

〔六〕 张佩纶云:“‘出金山’当 依明十行无注本、赵本、梅本作‘出山金’。‘成’亦 当依赵本作‘存’。言取金之外,菹丘之利存之,不尽 用也。”元材案:“出金山立币”,言出金于山以铸造 货币。即《山至数篇》所谓“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 者也。成菹丘,即成立牧场之意。作“存”者非。

〔七〕 丁士涵云:“‘骈’字乃牛 马二字相并而误。上文云:‘诸侯无牛马之牢。’《轻 重戊篇》曰:‘立皂牢,服牛马而天下化之。’”元材 案:丁说非也。两物相并曰骈。骈牢即并列成排之牛马 栏也。《路史.夏禹本纪》亦有“立骈牢以为民饶”之 语,即本此文,不必改字。

〔八〕 王念孙云:“‘菹菜’当作 ‘菹莱’,字之误也。菹或作沮。《孟子.滕文公篇. 注》曰:‘菹,泽生草者也。’《王制.注》曰:‘沮 谓莱沛。’《周官.县师.注》曰:‘莱,休不耕者。 ’是菹莱皆生草之地也。《轻重乙篇》‘菹菜咸卤斥泽 山间畏垒不为用之壤’,‘莱’字亦误作‘菜’。《轻 重甲篇》‘山林菹泽草莱’,‘
莱’字不误。”

〔九〕 猪饲彦博云:“‘赋生杀老 ’,谓麋鹿牛马。”何如璋云:“春则赋生以稽驹犊, 秋则杀老以敛筋骨。”郭沫若云:“‘赋生’者谓游牝 牡也。兽畜以春秋二季交尾,故曰‘春秋赋生’。‘杀 老’者,杀牲畜之老者以供祭祀,以资食用。”元材案 :“赋”即《国蓄篇》“春赋以敛缯帛”之赋,谓贷予 之也。“春秋赋生杀老”,谓春则以新生驹犊贷予于人 民,秋则杀其老者以供祭祀而资食用。郭氏以“赋生” 为“游牝牡”者失之。

〔一0〕猪饲彦博云:“‘施’谓金 币。”何如璋云:“‘施’,量地之度。《地员》:‘ 其施七尺’是也。言立为法度,以畜牧之息为守谷之资 。”张佩纶云:“施,用也。‘立施以守五谷’,谓以 金币守五谷。《国蓄篇》‘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黄金 刀币民之通施也,故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刀币’,即此 ‘立施以守五谷’。”郭沫若云:“‘立施’之‘施’ 当为‘杝’,《说文》‘杝,落也。’《通俗文》:‘ 柴垣曰杝。’‘五谷’之‘谷’当作‘●’,子畜也。 ‘立杝以守五●’者,为圈以养幼畜也。”元材案:猪 饲及张说是也。“
立”即上文“出金山立币”之立, “施”即“通施”之施。“立施”即铸造货币。《国蓄 篇》云:“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又曰:“
人君铸钱立币,民庶之通施也。” 《盐铁论.错币篇》亦有“交币通施”及“王者内不禁 刀币以通民施”之言,盖亦汉人常用语。“立施以守五 谷”,即《国蓄篇》“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之意,乃 本书作者之中心主张,若改为“立杝以守五●”,则下 文“此以无用之壤,臧民之羸”不可通矣!

〔一一〕安井衡云:“‘臧’、藏同 。‘羸’当为‘赢’。”何如璋云:“化无用为有用, 而可藏民余谷也。 ‘羸’宜作‘ 赢’,谓丰岁民食有余也。”郭沫若云:“‘臧’‘羸 ’二字均不应破字。臧者善之也。善之也者缮也。故‘ 臧民之羸’即补民之不足。臧字,明抄本作‘减’,误 。”元材案:安井及何氏说是也。所谓“无用之壤”承 上文“彼菹莱之壤,非五谷之所生,麋鹿牛羊之地”而 言。“臧民之赢”,则承“赋生杀老,立施以守五谷” 而言。与《山至数篇》所谓“狼牡以至于冯会之口,龙 夏以北至于海庄,禽兽牛羊之地也,……此出诸礼义, 籍于无用之地”,同是主张畜牧事业应由封建国家自行 经营。文义甚明,似不必另有解释。

〔一二〕元材案:以上所言,即著者 对于所谓“兼用五家而勿尽”之具体说明。如五家“烧 山林,破增薮,焚沛泽”,而著者则主张“立祈祥以固 山泽”。五家“逃械器”又“不利其器”,而著者则主 张“
立械器以使万物”。五家“不益民 利”,而著者则主张“天下皆利而谨操重筴”,主张“ 益利抟流”。五家“诸侯无牛马之牢”,而著者则主张 “成菹丘,立骈牢,以为民饶”,主张“以无用之壤藏 民之赢”。此等措施从表面上观之,似其法皆与五家相 反。然察其内容,则完全是一脉相承。所不同者,只是 五家从消极方面禁止人民自由经营各种生利事业,以免 为富商蓄贾所乘。而著者则从积极方面,在采取“天下 皆利”“益利”及“以为民饶”的措施之同时,又采取 “谨守重筴”“抟流”及“立施以守五谷”“臧民之赢 ”等措施。如此,则可以收到“民财足则君赋敛焉不穷 ”之效果。《山至数篇》所谓“重之相因,时之化举, 无不为国筴”者,此之谓矣。

  桓公曰:“五代之王以〔一〕尽天下数矣。来世 之王者可得而闻乎?”

  管子对曰:“好讥而不乱,亟变而不变〔二〕。 时至则为,过则去〔三〕。王数不可豫致〔四〕。此五 家之国准也。”

〔一〕 安井衡云:“以,已也。”

〔二〕 安井衡云:“‘讥’,察也 。”郭沫若云:“‘亟变而不变’,殊为不词。下‘变 ’字当为‘娈’字之误。《说文》:‘娈,慕也。’字 亦作‘恋’。‘亟变而不娈’者,谓当变即变,不稍留 恋。即《正世篇》所云‘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 俗化’。”元材案:下“变”字不误。上“变”字指依 据客观事物之发展变化而决定之具体政策而言,下“变 ”字则指原则而言。具体政策可以随时依据客观事物之 发展变化而变化,但原则则必须坚持,不能任意改动。 《管子.心术下篇》云:“圣人之道,……与时变而不 化,应物而不移。”《内业篇》云:“是故圣人与时变 而不化,从物而不移。”所谓“
不化”“不移”,即此处“不变” 之义也。《心术下篇》又云:“慕选者所以等事也,极 变者所以应物也。慕选而不乱,极变而不烦。”“慕选 ”与“好讥”同义,皆“善于调查研究”之意。极与亟 通,屡也。不烦即不烦琐,犹今言“不搞烦琐哲学”。 《史记.自序》载司马谈《论六家要指》云:“道家… …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指约而 易操,事少而功多。”“指约易操,事少功多”,即“ 不烦”之义矣。郭说似可商。

〔三〕 张佩纶云:“《乘马篇》: ‘时之处事精矣,不可藏而舍也。故曰:今日不为,明 日亡货。昔 之日已往而不来矣’ 。即‘时至则为,过则去’之意。”元材案:《乘马篇 》此段文字,主要在说明“
时不再来”,即《论语.阳货篇》 所谓“日月逝矣,岁不我与”之意。此处所言“时至则 为,过则去”,则指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之具体政策, 适合于时代需要者则为之,不适合于时代需要者则去之 。《管子.心术上篇》云:“君子之处也若无知,言至 虚也。其应物也若偶之,言时适也。若影之象形,响之 应声也。故物至则应,过则舍矣。舍矣者,言复所于虚 也。”又《汉书.严安传》安云:“臣闻邹子曰:‘政 教文质者,所以云救也。当时则用,过则舍之。’”可 见此亦汉人论政时常用术语。与《乘马篇》所论意不相 属。张说失之。

〔四〕 元材案:王数犹言帝王之政 策。“不可豫致”谓不能事先作出决定。

 
 

  管子轻重十三──轻重甲

    元材案:《汉书.宣纪》地节 四年九月诏曰:“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文 颖曰:“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律经是也。天子诏所增 损不在律上者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
令有先后,故有令甲、令乙、令丙 。”师古曰:“如说是也。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 。”又《东方朔传》:“推甲乙之帐。”《贡禹传》: “去甲乙之帐。”《萧望之传》“故《金布.令甲》曰 ”,师古曰:“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 、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 西域传》:“兴造甲乙之帐。”师古曰:“其数非一, 以甲乙次第名之也。”又《西京杂记》:“家世有刘子 骏《汉书》百卷,首尾无题名,但以甲乙丙丁记其卷数 。后好事者以意次第之,始甲之癸为十帙,帙十卷,合 为百卷。”然则以十干纪数,乃汉人所常用者。本书以 甲乙为篇名,用意盖与此同。

    提要:全文共分十七段,每 段说明一个问题,段与段间并无有机联系,与《揆度篇 》体例一致。自此以下除《己篇》外,其余各篇皆仿此 。

  桓公曰:“轻重有数〔一〕乎?”

  管子对曰:“轻重无数。物发而应之,闻声而乘 之〔二〕。故为国不能来天下之财,致天下之民,则国 不可成。”

  桓公曰:“何谓来天下之财?”

  管子对曰:“昔者桀之时,女乐三万人,端噪晨 乐闻于三衢〔三〕,是无不服文绣衣裳者。伊尹以薄之 游女工〔四〕文绣纂组〔五〕,一纯〔六〕得粟百钟于 桀之国。夫桀之国者,天子之国也。桀无天下忧,饰妇 女钟鼓之乐,故伊尹得其粟而夺之流〔七〕。此之谓来 天下之财。”

  桓公曰:“何谓致天下之民?”

  管子对曰:“请使州有一掌,里有积五窌〔八〕 。民无以与正籍者予之长假〔九〕,死而不葬者予之长 度〔一0〕。饥者得食,寒者得衣,死者得葬,不●者 得振〔一一〕,则天下之归我者若流水。此之谓致天下 之民。故圣人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一二〕。动言摇 辞,万民可得而亲〔一三〕。”

〔一〕 元材案:“轻重”指物价政 策言。“数”即定数。《管子.小问篇》:“五而六之 ,九而十之,不可为数。”尹注云:“欲致精材者必当 贵其价,故他处直五,我酬之六。他处直九,我酬之十 。常令贵其一分,不可为定数。如此则天下精材可致也 。”是也。又《轻重乙篇》桓公问“衡有数乎”,管子 对曰“衡无数也”,衡即平准,亦即物价政策,数即定 数,义与此同。

〔二〕 元材案:“物发而应之”, 《揆度篇》作“物动而应之”。发即动也。此谓轻重之 筴,须根据客观事物之发生发展,决定其应付之对策, 不能在事物发生发展之前,即主观地预为设计。《国准 篇》所谓“王数不可豫致”,即此意也。

〔三〕 孙星衍云:“‘端噪晨乐闻 于三衢’,《太平御览》四百九十二引作‘晨噪于端门 ,乐闻于三衢’,此有脱误。《御览》八十二又引作‘ 晨噪闻于衢’。”王念孙云:“《御览.人事部》百三 十四引作‘晨噪于端门,乐闻于三衢’,是也。今本既 脱且倒,则文不成义。”何如璋云:“端,端门。晨乐 句。言在端门征歌,侵晓作乐,声闻于国之通衢。《吕 览.侈乐》‘为丝竹歌舞之声则若噪’是也。”元材案 :此处必有讹脱,不可强解。

〔四〕 元材案:“薄”即“汤居亳 ”之亳,解已见《地数篇》。“
游女”二字又见《诗.汉广篇》。 彼谓出游之女子,此则指游惰无业之妇女而言。

〔五〕 元材案:《汉书.景纪》后 二年诏云:“锦绣纂组,害女红者也。”文绣即锦绣。 纂,臣瓒曰:“许慎云:‘赤组也。’”犹言红色丝带 。

〔六〕 元材案:“纯”字又四见《 轻重丁篇》。《战国策》“锦绣千纯”,高注:“纯音 屯,束也。”《史记.苏秦传.集解》云:“
纯,匹端名。”《张仪传.索隐》 云:“凡丝绵布帛等一段谓一纯。”又《淮南.地形篇 》“里间九纯,纯丈五尺。”注:“纯,量名也。”一 纯犹今言一匹。

〔七〕 元材案:夺流,解已见《乘 马数篇》。又案桀好女乐而亡国事,战国秦汉时人多有 此传说。 《太平御览》引《墨子 》云:“桀女乐三万人,晨噪闻于衢,服文绣衣裳。” 《管子.七臣七主篇》云:“夫男不田,女不缁,工技 力于无用,而欲土地之毛,仓库满实,不可得也。土地 不毛则人不足,人不足则逆气生,逆气生则令不行。然 彊敌发而起,虽善者不能存。昔者桀纣是也。诛贤忠, 近谗贼之士而贵妇人。好杀而不勇,好富而忘贫。驰猎 无穷,鼓乐无厌。瑶台玉饰不足处,驰车千驷不足乘。 材女乐三千人,钟石丝竹之音不绝。百姓匮乏,君子无 死,卒莫有人,人有反心。遇周武王,遂为周氏之禽。 此营于物而失其情者也,愉于淫乐而忘后患者也。”又 《盐铁论.力耕篇》文学云:“昔桀女乐充宫室,文绣 衣裳。故伊尹高逝游亳,而女乐终废其国。”与本篇所 论,皆以好女乐为桀亡国之主要原因。然于此有应注意 者,《墨子》及《七臣七主篇》均不言伊尹,一也。《
七臣七主篇》上文以桀、纣并提, 而下文仅言纣而不及桀,二也。《
盐铁论》提及伊尹,但又只言伊尹 去桀归汤,不及得粟夺流事,三也。至本篇始将桀好女 乐与轻重之筴密切联系,然后此一历史故事,方能在原 有传说的基础上增加具有生命力之丰富内容。而在此一 故事之演变过程中,以本篇最为晚出,此又其一左证矣 。

〔八〕 王引之云:“‘掌’字义不 可通,当是‘禀’字之讹。禀,古廪字也。廪与窌皆所 以藏谷。《晏子春秋.问篇》:‘命吏计公禀之粟。’ 《荀子.议兵篇》:‘则必发夫禀窌之粟以食之。’今 本‘
禀’字并讹为‘掌’。”张佩纶云 :“案王说非也。《周礼.序官.郑注》:‘掌,主也 。’‘州有一掌’,即《周礼》‘州县各掌其州之教治 政令之法’是也。‘里有积五窌’,即《周礼.遗人》 ‘掌乡里之委积以恤 民之□阨’ 是也。”元材案:二氏说皆非也。不应三书皆误。掌当 是古时仓名。《孟子.尽心篇》“国人皆以夫子为将复 请发棠”,疑“棠”亦“掌”字之讹。朱注释棠为齐之 棠邑。则齐国大饥,岂一棠邑之粟可济于事?必为发掌 明矣。《孟子》言“复请发掌”,《荀子》言“必发夫 掌”,《晏子》言“计公掌之粟”,意义皆同。窌同窖 。《吕氏春秋.仲秋纪》“穿窦窌”,《月令》作“穿 窦窖”。注云:“入地隋曰窦,方曰窖。”积即《云梦 秦简.仓律》:“入禾仓,万石一积”,“栎阳二万石 一积,咸阳十万一积”及“刍稿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 一积”(一九七六年《文物》第七期《云梦秦简.释文 》之积,犹言储蓄。此处指积谷。五窌,指所积谷之仓 数。谓每州必有一掌,每里必有积藏五谷之窖五处也。

〔九〕 元材案:与正籍,解已见《 揆度篇》。假有二义:一即假贷,《山国轨篇》所谓“ 无赀之家皆假之械器”,《轻重丁篇》所谓“
闻子之假贷吾贫萌”是也。二即障 假,《盐铁论.园池篇》所谓“池篽之假”与“公家有 障假之名”是也。此言予之长假,当指第二义言。谓民 之无产业、无纳税能力者,由政府以国有苑囿公田池泽 长期假之。《汉书.宣纪》地节元年三月,“假郡国贫 民田”。三年三月诏曰:“前下诏假公田,贷种食,其 加赐鳏寡孤独高年帛。”十月,又诏:“池篽未御幸者 假与贫民。流民归还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 《元纪》初元元年四月诏:“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 假贫民,勿租赋。”二年三月诏:“水衡禁囿,宜春下 苑,少府佽飞外池严篽池田假与贫民。”即其例矣。

〔一0〕安井衡云:“度、渡同,谓 济之。皆云长者,予而不收也。”何如璋云:“予之长 度,殆谓给以 葬埋之费也。”张 佩纶云:“‘
予之长假’‘予之长度’当作‘长 予之假’‘长予之度’。《立政篇》:‘分乡以为五州 ,州为之长’。长即州有一掌。长为度量葬事,如《汉 书.黄霸传》:‘鳏寡孤独有死无以葬者,乡部书言, 霸具为区处,某所大木可以为棺,某亭猪子可以祭。’ 即其证矣。”于省吾云:“度、宅古字通,此例古籍习 见。《尚书》‘度’字,古文作‘
宅’,今文作‘度’。《仪礼.士 丧礼》‘筮宅’注:‘宅,丧居也。’《丧服小记》: ‘祔葬者不筮宅。’注,‘宅,葬地也。’《广雅.释 邱》‘宅,葬地也。’此言死而不葬者,予之长久之葬 地也。”闻一多说同。元材案:安井、张、于三氏说皆 非也,何说近之。古时地广人稀,贫民死者不患无葬地 ,而患无钱购备棺衾。《史记.淮阴侯列传》云:“吾 如淮阴,淮阴人为余言:‘韩信虽为布衣时,其志与众 异。其母死,贫无以葬,然乃行营高敞地,令其旁可置 万家。’余视其母冢良然。”此不患无地之证也。《汉 书.成纪》:“河平四年二月,遣光禄大夫博士嘉等十 一人行举濒河之郡。……其为水所流压死不能自葬,令 郡国给槥椟葬埋。已葬者与钱人二千。”《哀纪》:“ 绥和二年,诏曰:迺者河南颍川郡水出,流杀人民。… …已遣光禄大夫循行举籍,赐死者棺钱人三千。”又《 哀纪》:“元始二年,郡国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 。赐死者一家六尸以上葬钱五千,四尸以上三千,二尸 以上二千。”此赐棺钱之证也。谓之“长度”者,《汉 书.杨敞传》:“子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 农以给财用。”应劭云:“长,久也。一岁之调度也。 ”师古曰:“言总计一岁所须财用及文书之调度而移大 司农,以官钱供给之,更不取于郎也。”可见所谓“长 度”者,乃汉代财政上专用术语。此盖言死而不葬者, 即由政府以所谓长度者予之,使其持向所在地 官 府支取官钱,作为购备棺衾之用。犹今人之言领款凭据 矣。

〔一一〕元材案:不●即不赡,下仿 此。说已详《山权数篇》。

〔一二〕张文虎云:“‘故圣人善’ 贯下二句。‘用非其有’即所谓‘来天下之财’也。‘ 使非其人’即所谓‘致天下之民’也。《事语篇》云: ‘佚田谓寡人曰:善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与此正 同。”张佩纶云:“‘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承‘ 财’‘民’言。”

〔一三〕元材案:“动言摇辞”,《 轻重丁篇》作“动言操辞”,皆《易.系辞下传》所谓 “理财正辞”之意,谓发号施令也。万民可得而亲者, 盖以其所发施之号令,能顺人心,故下令如流水之源。 晁错所谓“令出而民利”者也。又案:临沂银雀山汉墓 出土《王兵篇》云:“取天下精材,论百工利器,收天 下豪杰,有天下俊雄。”(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十二 期)《管子幼官篇》云:“求天下之精材,论百工之锐 器,……收天下之豪杰,有天下之称材。”《七法篇》 云:“故聚天下之精材,论百工之锐器,……收天下豪 杰,有天下俊雄。”《小问篇》云:“公问曰:‘请问 战胜之器。’管子对曰:‘选天下之豪杰,致天下之精 材,来天下之良工,则有战胜之器矣。’公曰:‘攻取 之数何如?’管子对曰:‘毁其备,散其积,夺之食, 则无固城矣。’公曰:‘然则取之若何?’管子对曰: ‘假而礼之,厚而勿欺,则天下之士至矣。’公曰:‘ 致天下之精材若何?’管子对曰:‘五而六之,九而十 之,不可为数。’公曰:‘来工若何?’管子对曰:‘ 三倍不远千里。’”与此所论皆可互参。

  桓公问管子曰:“夫汤以七十里之薄,兼桀之天 下〔一〕,其故何也?”

  管子对曰:“桀者冬不为杠,夏不束柎〔二〕, 以观冻溺〔三〕。弛牡虎充市,以观其惊骇〔四〕。至 汤而不然,夷竞而积粟〔五〕,饥者食之,寒者衣之, 不●者振之,天下归汤若流水。此桀之所以失其天下也 。”

  桓公曰:“桀使汤得为是,其故何也?”

  管子曰:“女华者,桀之所爱也,汤事之以千金 。曲逆者,桀之所善也,汤事之以千金。内则有女华之 阴,外则有曲逆之阳,阴阳之议合,而得成其天子。此 汤之阴谋也〔六〕。”

〔一〕 元材案:“汤以七十里之薄 ”,解已见《地数篇》。兼,并也。

〔二〕 元材案:杠即《孟子.离娄 下篇》“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舆梁成”之杠。朱注: “杠,方桥也。徒杠,可通徒行者。”束柎,何如璋云 :“以木为桴,相比束之,浮水以渡也。夏水大,故须 束柎。”今案:束柎,湖南人谓之木排。

〔三〕 元材案:冬无杠则渡水者冻 ,夏无柎则渡水者溺,桀观之以为乐也。

〔四〕 元材案:“弛牡虎充市”, 弛,纵也。《御览.人事部》一百九引作“放虎入市” ,《兽部》三引作“放虎于市”,《事类赋》二十引同 。“其惊骇”,指市人为虎所惊骇。

〔五〕 元材案:“夷竞”是“夷蔬 ”之讹,说已详《事语篇》。孙诒让谓“‘兢’当为‘ 竞’,即古‘境’ 字,言平治疆 界之道涂”,张佩纶谓“夷竞”为“事蚕”之误,郭沫 若谓“夷竞”为“夷贾”之误者均非。

〔六〕 赵用贤云:“汤以至仁伐暴 ,何必如此?是战国阴阳之说,非管氏语也。”元材案 :假托某甲某乙为说明一种轻重理论之实例,乃本书通 用之体裁,固不必真有其事,予在《巨(筴)乘马篇》 论之已详,不仅汤一人而已。惟此处“曲逆”二字似与 曲逆侯陈平有关。考《史记.陈丞相世家》载汉高祖被 匈奴围于白登,用陈平奇计,使使间厚遗单于阏氏,围 以得解。高祖南过曲逆,乃诏御史更以陈平为曲逆侯。 此汉高祖七年事也。于此有可注意者:第一,曲逆为陈 平封号。在此以前,历史上另无曲逆其人。第二,陈平 之被封为曲逆侯,是由于为间谍有功。据《世家》称平 自初从至讨平陈豨、黥布,凡六出奇计。不仅为汉高祖 解白登之围,而且远在楚汉战争期间,即已受到汉高祖 “出黄金四万斤与陈平,恣所为,不问其出入”之信任 ,使其多以黄金纵反间于楚军,破坏项羽与范增等之关 系。与此处所言“
汤事之以千金”正相暗合。第三, 汉高祖在白登被围得解,确是获得匈奴冒顿单于阏氏之 力。而阏氏之所以甘愿出力,又确是通过大间谍曲逆侯 陈平所出之奇计,“使使间厚遗之”之结果。此与“汤 以千金事女华”及“内有女华之阴,外有曲逆之阳,阴 阳之议合”云云,亦完全符合。可见此文所述,既不是 写汉高祖,亦不是写汤。著者只是就自己记忆中有关反 间一类之人物事件,信手拈来,编成故事,作为说明其 轻重政策之具体范例而已。赵说迂拘可笑!

  桓公曰:“轻重之数,国准之分〔一〕,吾已得 而闻之矣。请问用兵奈何?”

  管子对曰:“五战而至于兵。”

  桓公曰:“此若言何谓也?”

  管子对曰:“请战衡,战准,战流,战权,战势 〔二〕。此所谓五战而至于兵者也。”

  桓公曰:“善。”

〔一〕 元材案:“轻重之数”承上 文言,“国准之分”,则承上篇言。五家之国准,其数 本殊,故曰“国准之分”。分者区别之谓也。又案:从 “国准之分”一语观之,则本篇与上篇之间,似有联系 。证明本篇之写成,当在《国准篇》之后,或者两篇皆 出自一人之手。张佩纶谓“依问辞当属《国准篇》”者 失之。

〔二〕 元材案:衡有“权衡”、“ 国衡”、“准衡”、“曲衡”、“衡数”诸义,解已见 《巨(筴)乘马篇》。准即平准,解已见《国准篇》。 流有“持流”、“行流”、“守流”、“抟流”、“夺 流”诸义,解已见《乘马数篇》。权有“国权”、“权 □”、“权筴”、“权数”诸义,解已见《山权数篇》 。势亦有二义。一即《山至数篇》所谓“国势”,即国 家之五种地理形势,“准时五势之数”。盖国势之宜于 五谷者,当谨守其五谷,其不宜于五谷者,则当“与工 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谷”,故势亦被列为经济政策之 一也。二即《揆度篇》所谓“治权则势重,治道则势羸 ”之势,亦即所谓轻重之势。总而言之,所谓战衡、战 准、 战流、战权、战势者,皆属 于经济政策之范畴。一国之经济政策苟得其宜,自可不 战而屈人之兵。何如璋所谓“权轻重以与列邦相应,即 今之商战”者,得其义矣。

  桓公欲赏死事之后〔一〕,曰:“吾国者,衢处 之国,馈食之都,虎狼之所栖也〔二〕。今每战,舆死 扶伤〔三〕,如孤荼首之孙,仰倳戟之宝〔四〕,吾无 由予之。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吾国之豪家〔五〕迁封〔六〕食邑 〔七〕而居者,〔八〕君章之以物则物重,不章以物则 物轻〔九〕。守之以物则物重,不守以物则物轻。故迁 封食邑富商蓄贾积余藏羡跱蓄之家〔一0〕,此吾国之 豪也。故君请缟素〔一一〕而就士室〔一二〕,朝功臣 世家迁封食邑积余藏羡跱蓄之家曰:‘城肥致冲,无委 致围〔一三〕。天下有虑,齐独不与其谋〔一四〕。子 大夫〔一五〕有五谷菽粟者勿敢左右〔一六〕,请以平 贾取之子。’与之定其券契之齿〔一七〕。釜鏂之数, 不得为侈弇焉〔一八〕。困穷之民闻而籴之,釜鏂无止 ,远通不推,国粟之贾坐长而四十倍〔一九〕。君出四 十倍之粟以振孤寡,牧贫病〔二0〕。视独老穷而无子 者靡得相鬻而养之,勿使赴于沟浍之中〔二一〕。若此 ,则士争前战为颜行〔二二〕,不偷而为用,舆死扶伤 ,死者过半。此何故也?士非好战而轻死,轻重之分使 然也〔二三〕。”

〔一〕 元材案:死事之后,谓阵亡 将士遗族。

〔二〕 元材案:“衢处”解已见《 国蓄篇》及《地数篇》。“馈食”又见下文,尹注彼处 云:“本国自无盐,远馈而食。”惟彼处所馈者为盐, 此则为五谷耳。《史记.平准书》:“千里负担馈粮” ,千里馈粮即“远馈”之义矣。虎狼所栖,言山多田少 ,犹《山至数篇》所谓“禽兽牛羊之地”也。

〔三〕 元材案:“舆死扶伤”在本 篇凡三见。死同尸。《吕氏春秋.期贤篇》云:“扶伤 舆死。”毕注:“死与尸同。”

〔四〕 刘绩云:“‘如’字当作‘ 之’字,言舆死扶伤之孤也。‘
荼首’,白首也。‘宝’字或是‘ 室’字,言持戟死事之室。此三等人皆所当恤也。”何 如璋云:“‘如’读为‘而’。‘荼首’,白首也。倳 戟之宝,‘宝’当作‘室’。”张佩纶云:“‘荼首’ 当为‘
贫子’二字之坏。孤贫之子孙即死 事之后。下文‘振孤寡,牧贫病’,是其证。‘宝’当 作‘室’,下文‘就士室’,是其证。‘仰倳戟之室’ ,言仰持戟而食也,即《孟子》所谓‘持戟之士’。” 郭沫若云:“‘如’疑‘孺’字之声误,‘孙’疑‘俯 ’字之形误(草书略近)。‘孺孤荼首之俯仰’,谓‘ 仰事俯畜也’。”元材案:“宝”当是“寡”字之误。 《管子.问篇》“问死事之寡,其禀饩何如”云云,本 篇下文又有“以振孤寡”语。孤寡即紧承“如孤”及“ 仰倳戟之寡”而言。“倳戟”二字又见下文及《轻重乙 篇》。惟下文及《乙篇》之“倳戟”皆当作建立军队讲 ,此处则当作“持戈之士”讲。“
仰”即《孟子.离娄篇》“良人者 所仰望而终身也”之仰。言依靠持戈之丈夫以为食也。

〔五〕 元材案:“豪家”统“迁封 食邑”及下文“功臣世家富商蓄贾积余藏羡跱蓄之家” 而言,故 曰“此吾国之豪”。非 谓此等之外,又另有所谓豪家也。

〔六〕 何如璋云:“迁者,登也, 升也。迁封犹言迁官。”元材案:“迁封”即“徙封” 。如汉文帝徙城阳王王淮南故地,徙淮南王喜王故城阳 。景帝徙衡山王王济北,徙庐江王王衡山(均见《汉书 .淮南.衡山.济北王传》),即其例。

〔七〕 元材案:“食邑”,指封邑 中所食户数而言。如《史记.高祖功臣侯年表》所列“ 平阳侯六百户”、“信武侯五千三百户”是。据《货殖 传》云:“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 万。”但事实上食邑收入不止于此数。《汉书.孝昭功 臣表》言张安世封凡万三千六百四十户。如以户率二百 计之,万三千六百四十户不过二百七十二万八千耳。而 《张安世传》云:“富平侯张安世,国在陈留,别邑在 魏郡,租入岁千余万。”可见剥削之率,必有大于“户 二百”者矣。

〔八〕 元材案:居即《史记.货殖 传》“乃治产积居与时逐,而不责于人”及《平准书》 “废居居邑”之居,《集解》徐广曰:“废居者,贮蓄 之名也。有所废,有所蓄,言其乘时射利也。”犹今人 之言囤积居奇矣。

〔九〕 元材案:“章”即障,亦有 守义,解已见《乘马数篇》。此谓国内豪家如迁封食邑 之类,无不各有所囤积。政府应将其所囤积之五谷菽粟 ,设法加以障守,则万物之轻重皆在政府掌握之中矣。

〔一0〕张文虎云:“‘跱’当作‘ 歭’,《说文》作‘偫’。”元材案:“跱蓄”即储蓄 。《后汉书.章纪》: “诏所经 道上郡县无得设储跱。”注:“储,积也。跱,具也。 言不预有蓄备。”

〔一一〕元材案:《礼.玉藻》:“ 缟冠素纰”,注:“缟,生绢也。以缟为冠,凶服也。 素,熟绢也。纰,冠两边及卷下畔之缘也。缟冠素纰, 谓冠与卷身皆用缟,但以素缘之耳。”此处指丧服言。 《汉书.高纪》“兵皆缟素”是也。

〔一二〕元材案:“士室”即《管子 .八观篇》“乡毋长游,里毋士舍”之士舍。尹注云: “士谓里尉。每里当置舍,使尉居焉。”犹后世之乡公 所矣。

〔一三〕元材案:朝,朝会,犹言招 集。功臣世家一词,又见《轻重丁篇》,亦汉人通用语 。《史记.自序》:“灭功臣世家贤大夫之业不述,堕 先人所言,罪莫大焉。”《平准书.集解》如淳曰:“ 世家,有禄秩家。”“城肥致冲”二语,解已见《事语 篇》。

〔一四〕戴望云:“虑,高诱注《吕 氏春秋》曰:‘虑,乱也。’”元材案:“与”即《汉 书.苏武传》“武以故二千石与计谋立宣帝”之与,师 古注曰:“与读曰预。”不与其谋,谓不干预其事。不 干预其事,则国内之平安可知。凡此皆死事者之功也。

〔一五〕元材案:子大夫,汉人常用 语。《汉书.武纪》元光元年,诏贤良曰:“此子大夫 之所睹闻也。”《董仲舒传》“子大夫”一词凡八见。 《燕王旦传》凡三见。《东方朔传》亦有“子大夫修先 王之术,慕圣人之义”语。《盐铁论.国病篇》大夫亦 云:“子大夫论京师之日久。”《武纪.注》服虔云: “子,男子之美号也。”颜师古云:“子者人之嘉称。 大夫,举官称也。志在优贤,故谓之子大夫。”

〔一六〕元材案:“勿敢左右”,解 已见《山国轨篇》。

〔一七〕尹桐阳云:“《说文》:‘ 券,契也。契别之书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判契 即判契。契,刻也。谓刻其旁为齿也。《易林》:‘符 左契右,相与合齿。’《列子.说符》:‘宋人有游于 道,得人遗契者。归而藏之,密数其齿。’”元材案, 古人立契,中分为二,其分处必有齿,以便合验。“定 其券契之齿”,犹言订立合同。

〔一八〕猪饲彦博云:“侈弇犹云张 翕。口大曰侈,口小曰弇。”元材案:《周礼.春官. 典同》:“侈声笮,弇声郁。”注:“侈谓中央约也。 侈则声迫笮出去疾也。弇谓中央宽也。弇则声郁勃不出 也。”此谓钟口大而中央小者谓之侈,钟口小而中央大 者谓之弇。引申之即夸大或缩小之意。此处侈弇二字与 《轻重乙篇》“皆按囷窌而不能挹损焉”之挹损,意义 相同,谓不得多报,亦不得少报也。“釜鏂”解已见《 海王篇》。

〔一九〕戴望云:“‘通’乃‘道’ 字误。”张佩纶云:“‘通’当作‘近’。不推即不推 而往,不召而来。即远近籴之者大至也。”元材案:“ 远通”即《揆度篇》及本篇下文“五其本则远近通”之 意。远既可通,近不待言矣。此谓贫民请籴者或釜或鏂 ,络绎不绝,不论路途之远近皆不推而自往也。下文“ 鹍鸡鹄●之通远”,“通”字亦不误。戴、张二氏说皆 失之。此言国内之豪,不仅迁封食邑而已,凡功臣世家 富商大贾积余藏羡跱蓄之家无不属之。为国君者应身服 丧服,亲自下乡,分别于各地士室之中,招集当地之功 臣世家及一切豪富举行会议,当场劝令将其所有之五谷 菽粟,尽量以平贾卖诸 政府,不 得有以多报少,及以少报多等情弊。然后由政府与之订 立合同,将所收购之五谷菽粟,就地封存。五谷菽粟既 皆为政府所独占,自由流通于市场者已绝少,贫困之民 向无石斗之储,势非以高价请籴不可,虽其请籴之数有 或釜或鏂之不同,而以迫切需要之故,不远千里,络绎 不绝。如此,少则贵,聚则重。虽叹其坐长至四十倍之 多,亦只有听政府之“高下在口吻”而已。所谓“章守 之以物则物重”者,此之谓也。

〔二0〕戴望云:“‘牧’当从朱本 作‘收’。”元材案:《轻重丁篇》云:“又收国中之 贫病孤独老不能自食之萌皆与得焉。”字即作“收”。 又《汉书.成纪》“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师古注云: “收食贫民,谓收取而养食之。”此言“收贫病”,谓 民之贫而有病者则由政府收养而医治之也。

〔二一〕元材案:沟浍即沟洫,此处 作沟壑讲。老而无子曰独。见有老而无子之独夫,又穷 困而不能谋生者,则防止其卖身为奴,而收养之,以免 其流离失所,致有死于沟壑之惨。“赴于沟浍”即《山 权数篇》“入于沟壑”之意,犹《孟子》及《盐铁论. 毁学篇》之言“死于沟壑”矣。

〔二二〕元材案:“颜行”犹“雁行 ”,汉人常用语。《汉书.严助传》淮南王安云:“以 逆执事之颜行。”文颖曰:“颜行犹雁行。在前行,故 曰颜也。”

〔二三〕元材案:分读如本分之分, 有必然之意。此谓将士之所以能视死如归,此无他,乃 实行轻重之筴之必然结果也。又案此法殊不现实。第一 ,历来豪富之家决非“缟素”所能动其心者。《史记. 平准书》称“山东被水灾,民多饥乏。于是天子遣使者 虚郡国仓廥以振贫民。犹不足,又募豪 富 人相贷假,尚不能相救。……而富商大贾之财或累万金 ,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又曰:“是时豪富皆 争匿财。”可见豪富不可能因“缟素”之故,遂将其所 藏之谷,用空头支票之平价全部售出。第二,所谓“釜 鏂无止,远通不推”前来籴谷者,大抵皆“困穷之民” 。则此所谓“四十倍”之谷,乃全从“困穷之民”身上 剥削而来。谷价之倍数愈高,困穷之民所受剥削愈重, 而豪富之匿财者得利亦愈厚。则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 ,岂计之得哉?

  桓公曰:“皮干筋角之征甚重。重籍于民而贵市 之皮干筋角,非为国之数也〔一〕。”

  管子对曰:“请以令高杠柴池〔二〕,使东西不 相睹,南北不相见。”

  桓公曰:“诺。”

  行事期年,而皮干筋角之征去分,民之籍去分〔 三〕。

  桓公召管子而问曰:“此何故也?”

  管子对曰:“杠池平之时,夫妻服簟〔四〕,轻 至百里。今高杠柴池,东西南北不相睹。天酸然雨〔五 〕,十人之力不能上。广泽〔
六〕遇雨,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夫舍牛马之力所无 因〔七〕。牛马绝罢,而相继死其所〔八〕者相望,皮 干筋角徒予人而莫之取〔九〕。牛马之贾必坐长而百倍 。天下闻之,必离其牛马而归齐若流〔一0〕。故高杠 柴池,所以致天下之牛马而损民之籍也。《道若秘》云 :‘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一一〕

〔一〕 元材案:干,《尔雅.释畜 》:“胁也。”此处指肋骨言。此言皮干筋角,兵器所 需。《史记.货殖传》列举通都大邑盈利最大之商品, 达三十八种之多,而“筋角千斤”“皮革千石”,皆足 “比千乘之家”。政府征敛皮干筋角于人民,其数量甚 多。人民为应政府之求,不得不以重价向市场收购。是 政府此举,适足以使市场皮干筋角之价提高,使少数之 富商蓄贾得以牟其大利而已。著者认为此非为国之善筴 ,故特提出讨论之。

〔二〕 戴望云:“柴当为●,古深 字。隶变作□,因误为柴耳。”何如璋云:“高杠柴池 ,柴犹塞也。谓架桥渡水,高其势而塞之也。”于省吾 云:“按柴池即差池。柴亦作偨。《文选.司马相如上 林赋》‘偨池茈虒,旋还乎后宫’,注引张揖曰:‘偨 池,参差也。’高杠柴池,言高杠参差不平,故下接以 ‘使东西不相睹,南北不相见’。又下云‘杠池平之时 ’,‘池’字当是羡文。后人不解‘柴池’之义,以为 ‘高杠’‘柴池’对文,故加‘池’字耳。”许维遹云 :“
《庄子.天地篇》‘且夫趋舍声色 以柴其内’,刘师培《庄子校补》云:‘柴与栅通。’ 是也。《说文.木部》:‘栅,编竖木也。’《
通俗文》云:‘木垣曰栅。’《淮 南.道应篇》‘柴箕子之门’,高注:‘箕子亡之朝鲜 ,旧居空,故柴护之也。’亦以柴为编为木垣而护之也 。此云柴池,谓以木垣围护其池。故下云‘使东西不相 睹,南北不相见’。若深其池,则不得云东西南北不相 睹也。”元材案:戴说是也。下文“杠池平之时”,“ 杠”“池”并承,证明“高杠”与“柴池”本为对文。 杠高则不平矣。深者浅之对,池深则地必洼下,亦将变 为不平。人过 高杠深池时,皆可 以使东西南北不相睹。下文又云:“天酸然雨,十人之 力不能上。广泽遇雨,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上二句 承“高杠”言,下二句承“深池”言,仍是“杠”“池 ”并承。“相睹”又见《轻重丁篇》,即相见。亦汉人 常用语,见《盐铁论.世务篇》。天酸然雨,谓小雨也 (说见下)。小雨路滑,故杠高则十人之力不能上。广 泽遇雨,当指大雨言。大雨则池水必满,满则洼下地中 之道路必为泥泞所阻,故池深则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 若如许说,以木垣围护其池,不过使池水与道路更加隔 开,何至十人之力亦不可恃?如于氏说,则不仅下文“ 杠池平”之“池”字为衍文,即“广泽遇雨”二句亦为 冗词矣。

〔三〕 元材案:分,若干分也。谓 实行高杠柴池之令一年以后,而政府对于皮干筋角之征 敛果能减少若干分,人民之负担亦因之减少若干分也。

〔四〕 洪颐楫云:“服读为负。见 《考工记.车人注》。簟当依宋本作箪,盛食之器。言 夫妻负箪而往者,不以百里为难。今本作簟,误。”王 引之云:“簟字义不可通,盖辇字之讹。夫妻服辇者, 言杠池平之时,民间夫妻服辇而行,不用牛马,亦不假 多人挽之也。《海王篇》‘行服连轺辇者’,服连即服 辇也。字亦作摙。《淮南.人间训》‘负辇载粟而至’ ,今本脱载字,说见《淮南》。《御览.治道部》八引 作‘服摙’,是也。服之言负也。任重之名也。《史记 .货殖传》:‘卓氏见虏略,独夫妻推辇行。’盖服辇 者或推或挽,前后各一人,故夫妻可以服辇也。下文云 :‘今高杠柴池,东西南北不相睹。天酸然雨,十人之 力不能上。’正谓推辇不能上高梁也。《韩子.外储说 右篇》‘兹郑子引辇上 高梁而不 能支’是也。盖杠池平之时,夫妻二人即可以服辇而过 。及其高杠柴池也,天雨苟下,则虽十人之力不能服辇 而登,地高而辇重也。若作‘服箪’,则盛食之器甚轻 ,何至十人舁之而犹不能上乎?辇今人谓之二把手,前 后各两辕,一人两手持辕挽于前,一人如之推于后。亦 有夫妇推辕者,妇以绳挽于前,夫持两辕推于后,则此 所谓夫妇服辇也。”元材案:当以王说为是。张佩纶谓 “箪即单字,服单对两服而言”者失之。辇乃汉人常用 之运输工具,说已详《海王篇》。

〔五〕 洪颐楫云:“‘酸’通作‘ ●’。《说文.雨部》:‘●,小雨也。’”俞樾说同 。

〔六〕 元材案:广泽指深池言。

〔七〕 王念孙云:“‘所无因’当 作‘无所因’。人力不足恃,则必借牛马之力,故曰‘ 夫舍牛马之力无所因’。”元材案:此说是也。《纂诂 》本正作“无所因”。

〔八〕 元材案:死其所即死其处, 解已见《山至数篇》。

〔九〕 元材案:徒,但也。谓不索 价而但予之,亦无人受取也。

〔一0〕元材案:离犹《轻重乙篇》 “公家之马不离其牧皂”之离。安井衡云:“去也。” 谓齐国牛马价贵,天下之牛马商人必将争相驱其牛马远 离其本国以归于齐,有如流水之就下,沛然莫之能御矣 。又案此文所论,以人工破坏交通,造成本国牛马因劳 顿而大量死亡,用以抬高牛马之价格以招致外国牛马之 输入,以满足封建统治者皮干筋角之需要。名义上是“ 损民之籍”,实际上则等于挖肉补疮,充分暴露出作者 的时代与剥削阶级局限性。

〔一一〕安井衡云:“《道若秘》盖 书名也。”尹桐阳云:“盖古道书名。魏武帝《陌上桑 》:‘受要秘道爱精神。’”元材案:安井说是也。其 书盖亦言轻重之筴者,“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即 书中语,与修养精神之道者无关,尹说非。物之所生不 若其所聚者,盖谓直接经营生产活动所获收入,不如通 过囤积居奇方式所得利润之大。此种情况,在古代大都 如此。商鞅与桑弘羊即曾先后指出农民劳动“
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 ”(《商君书.外内篇》)及“富在术数,不在劳身; 利在势居,不在力耕”(《盐铁论.通有篇》)。司马 迁亦谓“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 如倚市门”(《史记.货殖传》)。下至十七世纪时, 威廉.配第亦有“制造业的收益比农业多得多,而商业 的收益又比制造业多得多”之语(
《政治算术》,商务印书馆一九六 0年初版第十九页),与此处所言可谓巧合。然此种巧 合,尚只限于形式,至其所代表之阶级实质,则大有不 同。威廉.配第处在封建生产方式崩溃,资本主义生产 的第一阶段,故其所谓工商业者是指新兴之资产阶级而 言。商鞅、桑弘羊、司马迁及本书著者虽同处于封建地 主经济前期或中期,而其间又有区别。司马迁代表自由 主义经济学派,故主张此种赢利最大之工商业,应由“ 当世千里之中所以富者”的贤人自由经营,而商鞅、桑 弘羊及本书著者则皆属于干涉主义经济学派之代表人物 ,故其对于此种赢利最大之工商业,主张应完全收归封 建国家实行管制或垄断。此为本书经济思想核心之一, 故特详论之。

  桓公曰:“弓弩多匡●〔一〕者,而重籍于民, 奉缮工〔二〕,而使弓弩多匡●者,其故何也?”

  管子对曰:“鹅鹜之舍近,鹍鸡鹄●之通远〔三 〕。鹄鹍之所在,君请式璧而聘之〔四〕。”

  桓公曰:“诺。”

  行事期年,而上无阙者,前无趋人〔五〕。三月 解●〔六〕,弓弩无匡●者。

  召管子而问曰:“此何故也?”

  管子对曰:“鹄鹍之所在,君式璧而聘之。菹泽 之民闻之,越平而射远〔七〕,非十钧之弩不能中鹍鸡 鹄●。彼十钧之弩,不得●擏不能自正〔八〕。故三月 解●而弓弩无匡●者,此何故也〔九〕?以其家习其所 也〔一0〕。”

〔一〕 尹注云:“●,苦礼切,碍 也。”张登云云:“匡●,弓弩之戾碍不能应弦以射者 之名。俗谓之打调也。”张文虎云:“《考工记》‘则 轮虽敝不匡’,注:‘匡,枉也。’”戴望云:“匡义 如《
国语》‘月盈而匡’之匡,言不正 圆,如月之亏缺也。”

〔二〕 元材案:缮即《左成十六年 传》“缮甲兵”之缮,注:“缮,治也。”《汉书.息 夫躬传》“缮修干戈”,注:“缮,补也。”《周礼. 夏官》之属有“缮人”,“掌王之弓弩矢箙矰弋决拾, 掌诏王射。”此缮工即缮人也。重籍于民奉缮工云云, 谓政府重敛民财以供养缮工,而反作此不堪使用之弓弩 ,其原 因何在也。

〔三〕 王念孙云:“通当为道,字 之误也。鹅鹜去人近,鹍鸡鹄●去人远,故曰‘鹅鹜之 舍近,鹍鸡鹄●之道远’也。”安井衡云:“
舍,埘也。鹍鸡似鸡而大。鹄大于 雁,羽毛白泽。●同鸨,似雁而大,无后趾,毛有豹文 。通犹道也。”郭沫若云:“‘通’当为‘迩’,形近 而讹。”元材案:通即上文“远通不推”之通,不必改 字。

〔四〕 元材案:鹄鹍所在,指射取 鹄鹍之人家而言,非谓鹄鹍栖息之地。“式璧而聘之” 一语又两见《轻重丁篇》。式即《周礼.天官.太宰》 “以九式均节财用”之式,注:“式谓用财之节度。” 此处是指用璧之制度。据《轻重丁篇》,璧有“尺者万 泉,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珪中四百,瑗中五百” 等五等之分。式璧犹言按照被聘者功劳之大小,分别用 各种不同等级之璧作为礼品。射取鹄鹍多者用重璧,少 者用轻璧,盖所以嘉其难能,慰其勤勉,使其更能改善 弓弩之制造也。尹注以式为用,段玉裁以式为饰字之假 借者均非。

〔五〕 于鬯云:“‘期年而上无阙 者前无趋人’,此十一字殊无意义,盖衍文也。且下文 云:‘三月解●,弓弩无匡●者。’既言‘期年’,何 得又言‘三月’?十一字之为衍文显见。”郭沫若云: “‘
上’当为‘工’,谓缮工也。‘前 ’当为‘箭’。弓不待缮,故缮工足用。弓不偏戾,故 箭不误伤人。”元材案:“行事期年”,谓“式璧聘之 ”之后一年也。“上无阙者”,谓上供无所短阙也。“ 前无趋人”,谓随处皆无闲散之人趋走于眼目之前,犹 《轻重己篇》之言“
室无处女,路无行人”矣。此盖说 明式璧聘之 之后一年以来人民集 中精力,潜心改善弓弩以期弋取更多鹄鹍之现象。下文 “三月解●”,其事又在“期年”之后,非谓在“期年 ”之中也。于、郭二氏说皆失之。

〔六〕 王引之云:“《说文》、《 玉篇》、《广韵》、《集韵》皆无‘●’字。‘●’当 为‘匋’。匋读与韬同,弓衣也。”安井衡云:“‘● ’当为‘●’。●音悬。音同则义通。悬,系也。弓弩 既成,三月解其所系束之绳,不复匡●也。”俞樾云: “字书无‘●’字。疑‘●’字之误。《说文.匚部》 :‘●,盛弓弩矢器也。从匚从矢。’《国语》曰:‘ 兵不解●。’”何如璋说同。张佩纶云:“《
说文.韦部》:‘韣,弓衣也。’ 以‘●’为‘蜀’之坏亦通。似王说太迂,不及何说之 确。”元材案:俞、何二氏说是也。《管子.小匡篇》 亦有“兵不解●”之文,即其证。解●者谓解开其盛弓 之器而检查其弓弩也。

〔七〕 何如璋云:“平,近也。越 平射远,欲得鹍鹄也。”元材案:平即平地。越平射远 ,谓越过平地射向远方。故下文云“非十钧之弩不能中 鹍鸡鹄●”也。三十斤为钧。十钧之弩,须有三百斤之 力始能开之。犹今人之以马力计机器矣。

〔八〕 王念孙云:“案《说文》、 《玉篇》、《广韵》、《集韵》皆无‘●’字,当是‘ 棐’字之讹。《说文》曰:‘棐,辅也。’徐锴曰:‘ 辅即弓●也,故从木。’《说文》又曰:‘榜,所以辅 弓弩。’又曰‘●,榜也。’棐、榜、●三字皆从木, 其义一也。此文曰:‘彼十钧之弩不得棐●,不能自正 。’《荀子.性恶篇》曰:‘繁弱钜黍,古之良弓也。 然而不得排●,则不能自正。’《说苑.建本篇》曰: ‘乌号之弓虽良,不得排●不能自正。’‘排●’与‘ 棐●’同。《韩子.外储说右篇》曰‘榜●者所以矫不 直也。’《盐铁论. 申韩篇》曰 :‘若隐栝辅●之正弧剌也。’棐、辅、榜一声之转。 或言榜●,或言辅●,或言棐●,其义一也。”

〔九〕 王念孙云:“‘此何故也’ 四字涉上文而衍。上是桓公问,此是管仲对桓公语,不 当言何故。”猪饲彦博说同。于鬯云:“此二语自问自 答。前文云:‘此何故也?士非好战而轻死,轻重之分 使然也。’亦管子对桓公语。用‘此何故也’云云,亦 自问自答,与此文法正同。若此四字为衍,彼四字亦当 衍矣。而王又不谓彼衍,何也?”张佩纶云:“案‘此 何故也’,犹《考工》之‘此无故’,乃承问而申言其 故,非衍文也。”元材案:于、张说是也。

〔一0〕安井衡云:“所,犹事也。 ”元材案:“所”字之义解已详《山至数篇》。此处当 作家传职业讲。《关西方言》:“致力于一事为所,所 谓绝利一源也。”(见《康熙字典》户部所字条)安井 说近之。

  桓公曰:“寡人欲籍于室屋。”

  管子对曰:“不可,是毁成也。”

  “欲籍于万民。”

  管子曰〔一〕:“不可,是隐情也。”

  “欲籍于六畜。”

  管子对曰:“不可,是杀生也。”

  “欲籍于树木〔二〕。”

  管子对曰:“不可,是伐生也。”

  “然则寡人安籍而可〔三〕?”

  管子对曰:“君请籍于鬼神〔四〕。”

  桓公忽然作色〔五〕曰:“万民、室屋、六畜、 树木且不可得籍,鬼神乃可得而籍夫!”

  管子对曰:“厌宜乘势,事之利得也。计议因权 ,事之囿大也。〔六〕王者乘势,圣人乘幼,与物皆宜 〔七〕。”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昔尧之五更五官无所食〔八〕,君 请立五厉之祭,祭尧之五吏〔九〕。春献兰,秋敛落〔 一0〕,原鱼以为脯,鲵以为郩〔一一〕。若此则泽鱼 之正伯倍异日〔一二〕,则无屋粟邦布之籍。此之谓设 之以祈祥,推之以礼义也。然则自足,何求于民也〔一 三〕?”

〔一〕 元材案:“管子曰”当作“ 管子对曰”,与上下文一例。

〔二〕 元材案:以上诸籍,解已见 《海王篇》及《国蓄篇》。诸籍中无“田亩”一籍,又 下文有“租税九月而具”语,可见本篇作者是不反对征 收田亩税者,与《国蓄篇》及《山国轨篇》不同,而与 《海王篇》同。

〔三〕 元材案:安籍即何籍。

〔四〕 元材案:籍于鬼神,即《山 权数篇》“御神用宝”及《轻重丁篇》“役使鬼神”之 意。盖利用人民迷信鬼神之心理,因以神道设教,向人 民进行剥削也。

〔五〕 王念孙云:“‘忽然’非作 色之貌。‘忽然’当作‘忿然’。《晏子春秋.谏篇》 曰:‘公忿然作色。’《庄子.天地篇》曰:‘圃者忿 然作色。’《齐策》曰:‘王忿然作色。’皆其证。”

〔六〕 安井衡云:“厌,禳也。祭 社曰宜。囿,有也。因权而计议,事之所包有者大也。 ”张佩纶云:“厌,厌胜。《礼.王制》‘宜乎社’, 注:‘类、宜、造皆祭名。’‘囿大’当作‘有大’。 ”于省吾云:“‘厌宜’与‘计议’对。议与计义相近 ,宜与厌义相近。《国语.周语》‘克厌帝心’,注: ‘厌,合也。’‘厌宜’即‘合宜’。‘囿’当读作‘ 侑’。《礼记.礼器》‘诏侑武方’,注:‘
诏侑或作诏囿。’是其证。侑之通 诂训助。此言合宜而乘势,则事之利得也。计议而因权 ,则事之助大也。”元材案:“厌宜即合宜”,“囿读 作侑”,于说是也。厌宜乘势即因时制宜。计议因权, 即从权计划。如此,则获利多而得助大也。

〔七〕 丁士涵云:“‘幼’读为‘ 幽’。《大戴礼.诰志篇》、《
史记.历书》并云:‘幽者幼也。 ’古‘窈’字作‘幼’。《尔雅》、《毛传》云:‘冥 ,幼也。’《诗.释文》:‘幼本作窈。’幼冥即窈冥 ,窈冥即幽冥矣。《淮南子.道应训》‘可以明,可以 窈’,注:‘窈读如幽。’《礼记.玉藻.注》:‘幽 读如黝。’《周官.牧人》‘守祧’,郑司农并云:‘ 幽读为黝,黑也。幽、黝古今字。’《毛传》云:‘幽 ,黑色也。’黝从幼声,黝谓之黑,幼亦谓之黑矣。” 俞樾说同。安井衡云:“幽,微也,圣人智明,故能乘 幽。”郭沫 若云:“当作‘圣人 乘易’,《山至数篇》作‘王者乘时,圣人乘易’。易 即‘一阴一阳之谓易’之易。幼字古每作●,形近而讹 。”元材案:“王者乘势,圣人乘幼”,《山至数篇》 作“王者乘时,圣人乘易”。依《海王篇》“食盐”“ 吾子”,《地数篇》作“咶盐”“婴儿”,《国蓄篇》 “通施”,《轻重乙篇》作“通货”等例观之,则此处 之“势”与“幼”,亦即《山至数篇》之“时”与“易 ”。幼即幽,隐也,易者言其变化不测。“乘易”“乘 幽”皆含有神秘之意,不必改字。“与物皆宜”者,言 以神道设教,人人皆以为宜,犹《轻重丁篇》之言“智 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亦本书著者采用愚民政策之 一端矣!

〔八〕 何如璋云:“‘尧之五吏’ ,谓羲和、共、鲧之属。‘五官’即五行之官。食,飨 祀也。左昭二十九年传:‘魏献子曰:社稷五祀,谁氏 之五官?蔡墨对曰:少●氏有四叔,曰重、曰该、曰修 、曰熙,实能金木及水。使重为勾芒,该为蓐收,修及 熙为冥,世不失职,遂济穷桑。此其三祀也。颛顼有子 曰犁,为祝融。共工氏有子曰龙,为后土。此其二祀也 。’是五官之祀皆非尧吏也。”闻一多云:“
‘更’当从各本作‘吏’,下文仍 作‘吏’,不误。‘五官’二字宜衍。下文‘君请立五 历之祭,祭尧之五吏’,不言‘五官’,可证。二字盖 旧注之误入正文者。左昭二十九年:‘故有五行之官, 是谓五官。’旧注以此五官当尧之‘五吏’,未知然否 。”郭沫若云:“‘
五官’二字非衍文。《山权数篇》 有‘五官技’,以诗、时、春秋、行、易当之。《揆度 篇》言‘五官之数不籍于民’。是则所谓‘五官’者犹 言百官耳。‘五官无所食’者谓官家未予以禋祀。”元 材案:“五更”当为“五吏”,“五官”二字衍文,闻 说是也。五官即注文用以解释“五吏”者,下文无“五 官”二字可证。食读如左庄六年传“抑社稷实不 血 食”之食。无所食,言无人祭祀之也。《揆度篇》“
五官之数”,乃“五管之策”,说 详该篇,与此无关。郭说可商。

〔九〕 安井衡云:“无主后曰厉。 ”何如璋云:“‘厉’谓前代有功之人而无主后者,立 祀以报其功,使无归之鬼不为厉也。《礼.祭法》有泰 厉、公厉、族厉。五官皆有所食,无所食而有功者谓之 厉。泰厉有功于天下,天子立之。公厉者有功于一国, 诸侯立之。族厉者有功于一家,大夫立之。‘尧之五史 ’即泰厉、公厉也,故仲请桓公立之。左昭七年传:‘ 今梦黄熊入于寝门,其何厉鬼也?子产曰:昔尧殛鲧于 羽山,其神化为黄熊,入于羽渊,实为夏郊,三代祀之 。晋为盟主,其或者未之祀也乎?’鲧乃尧五吏之一, 故此云‘立五厉之祭’也。”元材案:关于尧之五吏, 各家注者多以左昭二十九年传蔡墨所述之五祀当之。然 五祀皆非尧吏。疑所谓五吏者,当指禹为司空,□陶为 士、契为司徒、后稷为田之类而言。此等人皆与社会民 生有极密切之关系,故人民多崇拜之。著者主张政府应 即利用此种崇拜之心理,提倡祭祀,并规定以鱼为牲, 因而可以收到“泽鱼之正伯倍异日”之大利,即所谓“ 籍于鬼神”之义矣!

〔一0〕戴望云:“‘敛’疑‘献’ 字误。”何如璋云:“兰,花之最贵,故春以为献。落 ,果实也,秋熟而敛之。”张佩纶云:“《说文》:‘ 兰,香草也。’《尔雅.释诂》:‘落,死也。’《汉 书.司马相如传上.集注》引郭璞:‘落,获也。’” 许维遹云:“戴说是也。惟献落义不可通,疑‘落’当 作‘菊’,字之误也。春兰秋菊相对为文。《楚词.九 歌.礼魂》云:‘春兰兮秋菊,长无绝兮终古’,义与 此义相应,是其 证。”闻一多说 同。

〔一一〕张文虎云:“‘鱼’字当脱 右旁。”张佩纶云:“‘原鱼’当作‘渊鱼’,避唐讳 改。《说文》:‘鲵,刺鱼也。’宋玉《对楚王问》: ‘尺泽之鲵。’《庄子.庚桑楚》:‘寻常之沟,巨鱼 无所还其体,而鲵□为之制。’又云:‘趣灌渎,守鲵 鲋。’”许维遹云:“‘原鱼’无义,疑为鲔字误分为 二字。‘鲔以为脯’与‘鲵以为殽’相对为文。(《尔 雅.释鱼》‘鮥鳣鲔’,郭注:‘鲔,鳣属也。’)《 山海经.东山经》郭注:‘鲔即□也。’而《说文.鱼 部》虽鲔□二篆割分异处,然□鲵二篆复以类相从。与 此鲔鲵并举,其比正同。《周礼.●人》:‘春献王鲔 。’《月令》:‘以季春荐鲔。’《夏小正》:‘二月 祭鲔。’彼言生荐于宗庙,此言脯荐于故祀,其实殊而 用则一也。”郭沫若云:“‘原鱼’当是‘鳏’字,误 析为二。鳏字金文作‘●’(《毛公鼎》与《父辛卣》 ),与‘原鱼’二字相似。《诗.齐风.敝笱》‘其鱼 鲂鳏’,传:‘鳏,大鱼也。’《本草》谓即□鱼,其 大者重三四十斤。‘鲵’同‘鲕’,鱼之小者也。鳏鲵 以大小为对。”元材案:各家皆在“鱼”字上作文章。 实则“鱼”并非误字。《史记.封禅书》云:“古者天 子常以春解祠,……祠武夷君用干鱼。”所谓“干鱼” ,即此处“鱼以为脯”之“鱼脯”。又《轻重己篇》云 :“牺牲以鱼。”《管子.禁藏篇》云:“以鱼为牲。 ”是鱼既可以作为“干鱼”,又可以作为“牺牲”。又 《盐铁论.通有篇》大夫云:“江湖之鱼,莱黄之鲐, 不可胜食,而邹、鲁、周、韩藜藿蔬食。”则“鱼”又 可以与“鲐”相对成文。谓之“
原鱼”者,当是不加烹调,即用生 鱼作为鱼脯,以为牺牲也。本文自明,何必纷纷臆改而 后快意耶?

〔一二〕元材案:泽鱼之正,指渔税 言。渔业在汉代已甚发达。《史记.货殖传》言:“水 居千石鱼陂……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正义》:“ 言陂泽养鱼,一岁收得千石鱼卖也。”《货殖传》又云 :“
通都大邑,鲐鮆千斤,鲰千石,鲍 千钧,此亦比千乘之家。”可见渔业利益之大。在汉代 实行均输平准政策之前提下“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 物”(《平准书》语),对于此种“比千乘之家”之渔 业,不可能不在所笼货物之中。观《盐铁论.通有篇》 大夫云:“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而邹、鲁 、周、韩藜藿蔬食。天地之利无不赡,而山海之货无不 富也。然百姓匮乏,财用不足,多寡不调,而天下财不 散也。”又《汉书.食货志》云:“宣帝即位,大司农 中丞耿寿昌白增海租三倍,天子从其计。御史大夫萧望 之言:‘故御史属徐宫家在东莱,言往年加海租,鱼不 出。长老言武帝时,县官尝自渔海,鱼不出。后复予民 ,鱼乃出。……寿昌习于商功分铢之事,其深计远虑诚 未足任。宜如故。’上不听。”据此,则汉武帝时曾实 行渔业国营,其后乃改为民营官税。至宣帝时,又增加 海租三倍。此文特以“泽鱼之正,伯倍异日”为言,或 亦汉时增加海租之反映也。

〔一三〕元材案:屋粟一词,又见《 周礼.地官.旅师》。注云:“
屋粟,民有田不耕所罚三夫之税粟 。”邦布,指口钱,解已见《山至数篇》。祈祥即禨祥 ,解已见《国准篇》。“设之以祈祥”云云,谓祭祀鬼 神,乃合乎封建社会礼义之举。如此,则不待求之于民 而国用自无不足之虞矣。

  桓公曰:“天下之国,莫强于越。今寡人欲北举 事孤竹、离枝,恐越人之至〔一〕,为此有道乎?”

  管子对曰:“君请遏原流,大夫立沼池,令以矩 游为乐〔二〕。则越人安敢至?”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请以令隐三川〔三〕,立员都〔四 〕,立大舟之都。大身之都有深渊,垒十仞〔五〕。令 曰:‘能游者赐千金〔六〕。’”

  未能用金千,齐民之游水不避吴越〔七〕。

  桓公终北举事于孤竹、离枝。越人果至,隐曲蔷 以水齐〔八〕。管子有扶身之士五万人〔九〕,以待战 于曲蔷,大败越人。此之谓水豫〔一0〕。

〔一〕 元材案:越,南方国名。孤 竹、离枝,北方国名。《盐铁论.伐功篇》大夫云:“ 齐桓公越燕伐山戎,破孤竹,残令支。”《史记。齐太 公世家.集解》:“《地理志》云:‘令支县有孤竹城 。’疑离枝即令支也。”《索隐》:“离枝、孤竹皆古 国名。秦以离枝为县。故《地理志》云‘辽西令支县有 孤竹城’。”此言欲北伐孤竹、离枝,恐越人乘虚而袭 其后也。“北举事”下脱“于”字,下文可证。

〔二〕 俞樾云:“矩当作渠。《说 文.水部》:‘渠,水所居。从水,渠省声。’”何如 璋云:“此借□为渠也。非误字。”张佩纶云:“案矩 当作并,字之误也。《说文》:‘方,并船也。’《淮 南.泛论训.高注》:‘方,并也。’《诗》:‘就其 深矣,方之舟之。就其浅矣,泳之游之。’深则方舟, 浅则游泳,故曰 ‘并游’。”于 省吾云:“按上言大夫立沼池。此言矩游,即就沼池而 言,不应再言渠。矩应读作距。《周礼.考工记.轮人 》‘必矩其阴阳’,《注》:‘故书矩为距。’《释名 .释形体》:‘鬓曲头曰距。距,矩也,言其曲似矩也 。’是矩、距二字通之证。左僖二十八年传‘距跃三百 ’,注:‘距跃,超越也。’然则距游即在水距跃游泳 之意也。”元材案:于说是也。《史记.王翦传》:“ 方投石超距。”《索隐》:“超距,犹跳跃也。”字亦 作距。盖古代军队中基本训练项目之一也。

〔三〕 安井衡云:“此当读‘请以 令隐’为句。谓以号令隐之,使越人不谕。”孙诒让云 :“隐读为匽。《毛诗.小雅.鱼丽传》‘士不隐塞’ ,《释文》云:‘隐本作偃。’匽、偃字同。《荀子. 非相篇.杨注》云:‘梁匽所以制水。’《周礼.●人 .郑众注》云:‘
梁,水偃也。’”元材案,两氏说 皆非也。隐即《汉书.贾山传》“
隐以金椎”之隐。服虔云:“隐, 筑也”。此当读“请以令隐三川”为句,谓下令筑堤壅 三川之水而立为员都也。下“隐”字与此同。三川有三 :一即吴越之三川。《盐铁论.西域篇》所谓“吴越迫 于江海,三川循环之”。二即秦之三川郡,盖以河、洛 、伊三水得名。三即西周之三川。《国语.周语》“西 周三川皆震”,韦注:“三川:泾、渭、洛。出于岐山 也。”《史记.周本纪》“西周”作“西州”。《集解 》徐广云:“泾、渭、洛也。”又《初学记》引《关中 记》云:“泾与渭、洛为关中三川。”据下文考证,本 文内容为汉武帝时事之反映,则此处三川乃指西周之三 川而非吴越与秦之三川甚明。《淮南.俶真篇》“三川 涸”,高注:“泾、洛、□也。”以□代渭,与韦、徐 说不同。

〔四〕 安井衡云:“员、圆,都、 潴,皆通。潴,水所聚也。”元材案:此说是也。盖筑 堤壅水,立为 圆池,犹今之游泳 池也。张佩纶以“立员都”为衍文,谓“即‘大舟之都 ’而误复”者非。

〔五〕 王念孙云:“‘大身之都’ 亦当为‘大舟之都’,此复举上文以起下文也。都即《 禹贡》‘大野既猪’之猪。马注云:‘水所停止,深者 曰猪。’《史记.夏本纪》‘猪’作‘都’。”元材案 :王说是也。大舟即大船。垒与累同。八尺曰仞。累十 仞,谓不止一个十仞,盖极言其深也。丁士涵以“大舟 ”之“舟”当作“周”,谓“大舟”即《轻重乙篇》“ 期于泰周”之“泰周”,安井衡以“大舟”“
大身”皆为地名者皆失之。

〔六〕 吴闿生云:“据‘未能用金 千’句,则此上句‘赐千金’,‘千’乃‘十’字之误 。”

〔七〕 元材案:避,犹让也。不避 吴越,谓齐人游泳技术之高,不在吴越人之下也。

〔八〕 戴望云:“‘蔷’为‘灾’ 字之误。‘曲灾’,灾水之曲处也。灾水东流过临灾城 南,又折而北过其中(见《水经注》),故有曲灾之名 。若后人之言曲江矣。”元材案:水即《汉书.邹阳传 》“
水章邯”之水。应劭云:“章邯为 雍王,高祖以水灌其城破之也。”“隐曲灾以水齐”者 ,筑堤壅曲灾之水以灌齐都也。

〔九〕 安井衡云:“扶读为浮。” 孙诒让云:“‘扶身之士’难通,疑‘身’为‘舟’之 误。上文‘大舟之都’讹作‘大身’,可证。”何如璋 云:“‘扶身’当作‘扶舟’。言齐有水军五万待战于 曲淄。”张佩纶云:“‘扶’乃‘斻’之误。《说文》 :‘斻,方舟也。’《礼》:‘天子造舟,诸侯维舟, 大夫方舟,士特舟。’《诗》‘
一苇杭之’,即‘斻’字。‘扶’ ‘杭’均形近‘斻’耳。”闻一多云:“‘扶’疑为‘ 杕’。杕、枻音近可 通(大,世 古音近,故大子一曰世子)。《淮南子.道应篇》‘佽 非谓枻船者曰’,注曰‘枻,桌也。’杕舟之士即枻船 之士也。”元材案:安井说是也。扶身即浮身。《水经 .沂水注》:“浮光山一曰扶光山。”即扶浮通用之证 。浮身之士,即习水能游之士也。

〔一0〕元材案:此豫字与《山权数 篇》“物有豫”之豫作诳解者不同。此豫字即《礼记. 中庸》“凡事豫则立”之豫。此言事先有游水之训练, 得以战胜越人,故谓之水豫。谓战士豫习水性也。又案 此文内容,似是以汉武帝时代之事迹为背景者。越于春 秋诸国最为后起,在齐桓公时尚未通于中国。以后勾践 北上中原,与诸夏争霸,然距桓公之卒已百七十余年。 且为时未久,即又寂焉无闻。至汉兴,两粤之势焰始大 张。武帝即位,猖獗尤甚。是时,汉正与匈奴对抗,而 两粤常内侵,为北征军后顾之忧。武帝之欲灭此朝食也 ,盖非一朝一夕之故矣。《史记.平准书》载:“故吏 皆适令伐棘上林,作昆明池。”又云:“是时,越欲与 汉用船战逐,乃大修昆明池,列观环之。治楼船,高十 余丈,旗帜加其上,甚壮。”《索隐》云:“昆明池有 豫章馆。豫章,地名。以言将出军于豫章也。”初修系 元狩三年事,大修系元鼎二年事。至元鼎五年,才三年 耳,而伏波将军路博德等果将江淮以南楼船十万人(《 平准书》作“因南方楼船卒二十余万人”)与越驰义侯 所将巴蜀夜郎之兵咸会番禺。次年,即定越地,以为南 海等九郡,列入大汉版图矣。今观此文,有云“天下之 国莫强于越,寡人欲北举事孤竹离枝,恐越人之至”, 非即影射汉武帝欲北伐匈奴而先征南越之事耶?“隐三 川立员都,立大舟之都”,非即影射穿昆明池之事耶? 其他如“大舟”云云,则影射所谓“高十余丈 而 旗帜加其上,甚壮”之楼船。如“扶身之士五万人”, 则影射路博德等所率江淮以南楼船十万人。如“曲灾” 则影射番禺。所不同者,只将汉人南征,改为粤人北犯 耳。然则本文之成,决不得在汉武帝元鼎五年平定南粤 以前,不已彰明较着耶?郭沫若氏对于以上所论,表示 反对。其言曰:“马说虽辨,然仅出以臆测。此节所言 固是汉代事迹之反映,然不必即是影射汉武帝治楼船事 。古时与越构兵,必须水战,汉景帝建元三年即有庄助 发会稽兵浮海救东瓯事(见《史记.东越列传》)。作 者盖察知北人水战之不习,必须为之豫,故设为此豫言 。汉武帝则从而实践之耳。”今案:此论有可商者二。 其一,建元乃汉武帝年号。建元元年即公元前一四0年 ,乃中国历史上帝王有年号之始。在此以前,如汉文景 皆只有前中后若干年之分。此以建元三年(前一三八年 )为汉景帝纪元,当系笔误。其二,则牵及一个知与行 孰先孰后之问题。《史记.平准书》云:“故吏皆适令 伐棘上林,作昆明池。”《通鉴》及《本纪》皆列在元 狩三年。《索隐》引荀悦云:“昆明子居滇河中,故习 水战以伐之也。”此为昆明湖建立之最初动机。《平准 书》又云:“是时越欲与汉用船战逐,乃大修昆明池, 列观环之。治楼船,高十余丈,旗帜加其上,甚壮。于 是天子感之,乃作柏梁台。”柏梁台之作,据《本纪》 作于元鼎二年(前一一五)。《索隐》云:“盖始穿昆 明池,欲与滇王战。今乃更大修之,将与南越吕嘉战逐 ,故作楼船。于是杨仆有将军之号。”又下文云:“因 南方楼船卒二十余万人击南越。”此为第二次大修昆明 池之动机。无论初建或增修,皆是出于当前军事上之实 际需要。若如郭氏说:则汉武帝之大修昆明池,乃由于 本书著者“故设为此豫言”,而汉武帝不过是“从而实 践之 耳”,未免有把事情头足倒 置之嫌矣!

  齐之北泽烧,火光照堂下〔一〕。

  管子入贺桓公曰:“吾田野辟,农夫必有百倍之 利矣。”

  是岁租税〔二〕九月而具,粟又美。

  桓公召管子而问曰:“此何故也?”

  管子对曰:“万乘之国千乘之国不能无薪而炊。 今北泽烧,莫之续。则是农夫得居装而卖其薪荛〔三〕 ,一束十倍。则春有以倳耜,夏有以决芸〔四〕。此租 税所以九月而具也。”

〔一〕 尹注云:“猎而行火曰烧。 ”元材案:谓为烈火所烧也。堂下,朝堂之下。《孟子 .梁惠王篇》“有牵牛而过堂下者”,《盐铁论.刺权 篇》云“鸣鼓巴俞作于堂下”是也。

〔二〕 元材案:此处租税二字,与 《国蓄篇》“租税者所虑而请也”之租税不同,彼处租 税,指各种官业收入而言,此处租税则指田亩税。此谓 农夫因有卖薪之利,故租税九月而具,无拖欠者。

〔三〕 元材案:续,继续。居,积 也,解已见上文。装,《文选.赭白马赋.注》引《淮 南.许注》:“束也。”谓农夫得以积其束薪而卖之也 。薪荛,尹注云:“大曰薪,小曰荛。”

〔四〕 元材案:“春有以倳耜”二 语,又见《轻重丁篇》。倳当读如《史记.张耳陈余传 》“慈父孝子 不敢倳刃于公之腹 ”之倳,与“
倳戟”之倳之训为立者不同。李奇 注云:“东方人以物插地皆曰倳。”倳耜谓以耜插入田 中而翻其土也。决,去也。芸,《说文》:“草也。” 决芸,谓决去田中之草也。又案上文言:“农夫必有百 倍之利矣。”又曰:“农夫得居装而卖其薪荛,一束十 倍。”均属夸饰之词,事实上决不会如此。

  桓公忧北郭民之贫,召管子而问曰:“北郭者, 尽屦缕之甿也,〔一〕以唐园〔二〕为本利。为此有道 乎?”

  管子对曰:“请以令:禁百钟之家不得事●〔三 〕,千钟之家不得为唐园,去市三百步者不得树葵菜〔 四〕。若此,则空闻有以相给资〔五〕,则北郭之甿有 所雠其手搔之功〔六〕,唐园之利。故有十倍之利。”

〔一〕 俞樾云:“按‘屦缕’二字 无义。乃‘窭数’之假字。《释名.释姿容》曰:‘窭 数犹局缩,皆小之意也。’然则窭数之甿,谓小民也。 ”元材案:《孟子.滕文公篇》“身织屦,妻辟纑以易 之”,缕即纑也。甿,《史记.陈涉世家》“甿隶之人 ”,《集解》:“
田民曰甿。”谓贫民也。屦缕之甿 ,谓人民皆以织屦辟纑为业,言其贫也。俞氏说非。又 案《吕氏春秋.节士篇》云:“齐有北郭骚者,结罘网 ,捆蒲苇,织葩屦,以养其母。”此云北郭者尽屦缕之 甿,岂即取义于是耶?

〔二〕 于省吾云:“按‘唐园’即 ‘场园’。详《吕氏春秋新证.尊师篇》。下云:‘千 钟之家不得为唐园,去市三百步者不得树葵菜。’葵菜 正场园所生,尤其明征矣。”元材案:《荀子.大略篇 》云:“大夫不为场园”,杨倞注云:“治稼穑曰场, 树菜蔬曰园。”其字即作“场”。惟场园乃种植菜蔬之 所,与治稼穑无关。《盐铁论.未通篇》云:“丁者治 其田里,老者修其塘园。”《孝养篇》云:“
老亲之腹非唐园,唯菜是盛。”又 《盐铁取下篇》云:“广第唐园良田连比者不知无道路 之业,窜头宅者之役也。”或则以“田里”“良田”与 唐园对言,或则迳言唐园唯菜是盛,即其证。杨说失之 。

〔三〕 丁士涵云“上文云,‘北郭 之甿,尽屦缕之甿也。’则‘●’即‘屩’,谓履也。 集韵:‘屩,或作●。’”安井衡云:“‘●’同‘屩 ’,草履也。‘事’谓作之。”

〔四〕 尹桐阳云:“‘葵菜’,辛 菜,今原荽。说文作葰,云‘姜属,可以香口。’《既 夕记》谓之绥。《尔雅》‘莃,菟葵,旱芹也。芹,楚 葵,水芹也。’均以香同葵而冒名葵耳。《楚辞.七谏 》:‘蓼虫不徙乎葵菜。’”

〔五〕 王念孙云:“‘空闻’当依 宋本作‘空闲’。谓以空闲之地给贫民。”郭沫若云: “‘空闲有以相给资’,与‘北郭之甿有所雠其手搔之 功’对文。则‘空闲’当指失业者。”元材案:郭说是 也。千钟之家虽不得为唐园,去市三百步者虽不得树葵 菜,然此可为唐园、可树葵菜之土地则仍为各该原主所 私有,初非无主之物,谁肯给之贫民乎?此盖言富有之 家不得兼营此等副业生产以与贫民争利耳。社会上对于 ●及葵菜等之需要,原有一定之数量。如富有之家皆得 兼营其业,则不仅富有之 家对于 此等需要能以自足自给,无须再向贫民购买,且其余力 往往可以夺去贫民之其他市场,茫茫禹域,乃真无贫民 谋生之余地矣。故政府应以令禁止之,则不仅普通人民 之需要鞋履者皆不之百钟之家而之屦缕之甿,需要葵菜 者不之千钟之家与去市三百步自树葵菜之人,而之北郭 之甿之以唐园为本利者,即百钟千钟之家与去市三百步 之人亦将唯北郭之甿是赖。所谓“空闲有以相给资”者 ,此之谓也。王说失之。

〔六〕 元材案:雠者售也。手搔之 功,指屦缕及葵菜等手工生产物而言。《荀子.大略篇 》云:“故天子不言多少,诸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 丧,士不通货财。有国之君不息牛羊,错质之臣不息鸡 豚,众卿不修币,大夫不为场园。从士以上皆羞利而不 与民争业,乐分施而耻积藏。然故民不困财,贫窭者有 所窜其手。”又《史记.循吏传》:“公仪休为鲁相, 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 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 ”又《盐铁论.救匮篇》贤良云:“农夫有所施其功, 女工有所粥其业。”窜之为言易也。即《孟子》“身织 屦妻辟纑以易之”之易,谓交易也。粥,卖也。“窜其 手”、“雠其货”、“粥其业”,与此处“有所雠其手 搔之功”意义盖同。杨倞以窜为容,谓“容集其手而力 作也”,王先谦以“窜其手”为“措其手”,皆不可从 。

  管子曰:“阴王〔一〕之国有三,而齐与在焉。 ”

  桓公曰:“此若言可得闻乎?”

  管子对曰:“楚有汝汉之黄金,而齐有渠展之盐 ,燕有辽东之煮,此阴王之国也。且楚之有黄金,中齐 有蔷石也〔二〕。苟有操之不工,用之不善,天下倪而 是耳〔三〕。使夷吾〔四〕得居〔五〕楚之黄金,吾能 令农毋耕而食,女毋织而衣。今齐有渠展之盐,请君伐 菹薪,煮沸火〔六〕为盐,正而积之〔七〕。”

  桓公曰“诺。”

  十月始正,至于正月,成盐〔八〕三万六千钟。

  召管子而问曰:“安用此盐而可?”

  管子对曰:“孟春既至,农事且起。大夫无得缮 冢墓,理宫室,立台榭,筑墙垣。北海之众无得聚庸而 煮盐。若此,则盐必坐长而十倍〔九〕。”

  桓公曰:“善。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请以令粜之梁赵宋卫濮阳〔一0〕 。彼尽馈食之国也,无盐则肿。守圉之国,用盐独重〔 一一〕。”

  桓公曰“诺。”

  乃以令使粜之,得成金万壹千余斤。

  桓公召管子而问曰:“安用金而可?”

  管子对曰:“请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以金〔 一二〕,金坐长而百倍。运金之重以衡万物,尽归于君 〔一三〕。故此所谓用若挹于河海〔一四〕,若输之给 马〔一五〕。此阴王之业。”

〔一〕 安井衡云:“阴,影也。诸 侯而有王者之利,故曰影王。”尹桐阳云:“阴,殷也 ,富也。”元材案:《揆度篇》云:“天筴阳也,壤筴 阴也。”齐楚燕三国各据有自然特产为其他各国所无, 足以造成独占之局势,以操纵天下,所谓得地独厚者, 故谓之“阴王”。犹《海王篇》之以有海之国为“海王 ”矣。二氏说皆失之。

〔二〕 王念孙云:“‘蔷’亦当为 ‘灾’。中,当也。言楚之有黄金,当齐之有灾石也。 《轻重丁篇》‘使玉人刻石而为璧’,尹注:‘刻石, 刻其●石。’‘蔷石’、‘●石’皆‘灾石’之误也。 ”元材案:此说是也。何如璋谓“‘蔷石’乃‘菜莒’ 之误,‘菜莒’即下文所谓‘菹薪’”者非。

〔三〕 猪饲彦博云:“‘倪’、‘ 睨’同。‘是’疑当作‘走’。言望视而去。”洪颐楫 说同。宋翔风云:“‘是’与‘视’通用。”安井衡云 :“‘倪’、‘睨’同。‘是’读为‘●’。●,视也 。”张佩纶云:“‘是’当为‘□”,声之误也。《释 名》:‘视,是也。’‘倪而是’,即睨而视之。洪说 非。”闻一多云:“‘是’读为‘睼’。《说文》:‘ 睼,迎视也。’《文选.东都赋》‘弦不睼禽’,《思 玄赋》‘亲所睼而弗识兮’,旧注:‘睼,视也。字一 作●’。《广雅.释诂》:‘●,视也。’”郭沫若云 :“《轻重乙篇》:‘民之入正籍者亦万有余里,故有 百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十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倪(睨) 而是者。’彼言道路有远近,故至者有难易。‘睨而是 ’指近而易者言,盖言转瞬即至。此文‘苟有(又)操 之不工,用之不善,天下睨 而是 耳’,二‘不’字当读为‘丕’。‘天下睨而是’者, 言天下可转眼得之也。”元材案:“倪”同“睨”,是 也。“是”仍当作“是”。两“不”字亦不误。“有” 仍读为“有”。此处“倪而是”,与《轻重乙篇》意义 不同。彼处作“转瞬即至”讲,此处则谓虽有黄金及灾 石,然如不善于运用,则与土同价耳。与土同价,则天 下俯拾即是,岂足贵乎?今俗所云“闭着眼睛也摸得着 ”,即“倪而是”之义矣。

〔四〕 元材案:“夷吾”二字又两 见《轻重丁篇》,乃管仲之字。闻一多谓“此当删‘夷 ’字”者非。

〔五〕 元材案:“居”即上文“吾 国之豪家迁封食邑而居者”与“
农夫得居装”之居,蓄积也。

〔六〕 猪饲彦博云:“‘沸火’当 依《地数》作‘泲水’。”何如璋云:“‘沸火’乃‘ 海水’之讹。《通典》引此作‘煮水’,无‘
沸’字,殆其误而删之。然注有‘ 煮海水’三字可证。”郭沫若云:“抄本《册府元龟》 四百九十三引作‘使国人煮水为盐’,下亦有注‘煮海 水也’四字。注既云‘煮海水’,则原文不当有‘泲’ 字或‘
海’字。”元材案:猪饲说是。“ 泲水”及“菹薪”,解已见《地数篇》。

〔七〕 元材案:正积,解已见《海 王篇》。

〔八〕 元材案:“成盐”上脱“得 ”字。“成盐”与下文“成金”语法相同。成即《礼记 .檀弓》“竹不成用”之成,注云:“成,犹善也。” 谓善盐善金,犹言纯盐纯金。

〔九〕 元材案:《通典.食货》十 引此“孟春”上有“下令曰”三字。《通志》及抄本《 册府元龟》引同。余已详《地数篇》。

〔一0〕郭沫若云:“‘濮阳’,《 地数篇》同。抄本《册府元龟》四百九十三作‘淮杨’ ,似较长。‘杨’ 乃‘扬’之误 。濮阳属于卫,不应于卫之下复出濮阳也。”元材案: “梁、赵、宋、卫、濮阳”皆汉人言当代地理习用地名 之部分实例,说已详《地数篇》。本书两处皆作濮阳, 不得据后人抄本误字擅改古书也。

〔一一〕元材案:“粜之”《地数篇 》作“南输”。“馈食”解已见上。余详《地数篇》。

〔一二〕元材案:“贺献”二字又分 见《轻重乙》及《轻重丁篇》。贺即朝贺,献即贡献。 《汉书.高纪》十一年二月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 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 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 三钱以给献费。”朝献即贺献也。出正籍,解已见《揆 度篇》。贺献属于诸侯王通侯,正籍谓民之赋税。贺献 及出正籍者必以金,谓诸侯王通侯之来朝献者及人民缴 纳各种租税,皆须一律用金,不得以钱为代也。

〔一三〕元材案:“运”即《山权数 篇》“运五如行事”之运。“运金之重以衡万物”句下 脱“万物”二字。谓金价既以需要增加而大涨,黄金重 而万物轻,即可辗转运用黄金之重以权衡万物,因之万 物可尽为政府所占有,故曰“万物尽归于君”也。

〔一四〕元材案:挹,《广韵》:“ 酌也。”“用若挹于河海”,言国用之多,如酌水于河 海之中,取之不竭也。《荀子.富国篇》云:“则财货 浑浑如泉源,汸汸如河海,暴暴如丘山。”义与此同。

〔一五〕张佩纶云:“‘输’当作‘ 轮’。《说苑.指武篇》:‘如龙之守户,如轮之逐马 。’是其证。”许维遹云:“张说是。‘故’犹则也。 ‘给’与‘及’通。‘及马’与‘逐马’字异而义同。 ”郭沫若云:“此节 ‘管子对曰 请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以金’以下,与《揆度篇》‘ 阴山之马’一节‘管子对曰君使与正籍者皆以币还于金 ’以下,文当互易。此云‘输之给马’,即谓输出百倍 之金以给阴山之马也。‘输’字不当改为轮。”元材案 :三氏说皆非也。“马”即“筴乘马”之马,指用以计 数之筹码而言,解已详《巨(筴)乘马篇》,与阴山之 马毫无关系。此处“管子对曰请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 以金”云云,乃答复桓公“安用金而可”之词。盖谓此 令一出,国内对金之需要必大为增加,而金价亦必因之 而坐长百倍。然后又运用此百倍之金以收购万物,如此 一辗转间,政府获利之多,有如输入筹码取给无穷也。

  管子曰:“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 有千金之贾,百乘之国必有百金之贾〔一〕。非君之所 赖也,君之所与〔二〕。故为人君而不审其号令,则中 一国而二君二王也〔三〕。”

  桓公曰:“何谓一国而二君二王?”

  管子对曰:“今君之籍取以正,万物之贾轻去其 分,皆入于商贾,此中一国而二君二王也〔四〕。故贾 人乘其弊以守民之时。贫者失其财,是重贫也。农夫失 其五谷,是重竭也。故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 ,不可以立为天下王〔五〕。”

  桓公曰:“此若言何谓也?”

  管子对曰:“山林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牺 牲之所起也〔六〕。故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以给之 〔七〕。私爱之于民,若弟之与兄,子之与父也,然后 可以通财交殷也〔八〕。故请取君之游财而邑里布积之 〔九〕。阳春,蚕桑且至,请以给其口食●曲之彊〔一 0〕。若此,则絓丝之籍去分而敛矣〔一一〕。且四方 之不至〔一二〕,六时制之。春日倳耜,次日获麦,次 日薄芓,次日树麻,次日绝菹,次日大雨且至,趣芸壅 培〔一三〕。六时制之,臣给至于国都〔一四〕。善者 乡因其轻重,守其委庐〔一五〕,故事至而不妄,然后 可以立为天下王〔一六〕。”

〔一〕 元材案:“万乘之国”云云 ,又见《国蓄篇》。惟彼处少“
百乘之国”一句。

〔二〕 陶鸿庆云:“‘君之所与’ 下当有‘也’字。言君以号令操其轻重,则人民之富出 于君上之赐与,君不赖人民而富也。《揆度篇》‘君之 民非富也,邻国富之’,与此义正相反。”郭沫若云: “陶说非是。管书轻重之筴,在抑制富商大贾。‘君之 所与’,‘与’当读为‘举’(与、举古今字),此如 《周礼.地官.司门》‘凡财物犯禁者举之’之举。又 举有抗义,即敌对之意。”元材案:此文“也”字当在 “君之所与”下。赖即《汉书.食货志》“为法若此, 上何赖焉”之赖,颜师古注云:“赖,利也。一曰恃也 。”与即《山至数篇》“故不以时守郡为无与”之与, 谓亲与也。此二句当作一气读,“非”字直贯至“君之 所与”。盖谓国有万金千金百金之贾皆于国家不利,故 曰“非君之所赖君之所与”也。二 氏 说皆非。

〔三〕 元材案:“二君二王”连文 ,义不可通。“二王”当是“之正”二字之讹。《轻重 丁篇》云:“不异君之有萌,中一国而五君之正也。” 是其证。下仿此。

〔四〕 尹桐阳云:“‘籍取以正’ ,言不权变。”元材案:“籍取以正”,即《国蓄篇》 “租籍者所以强求也”及《轻重乙篇》“正籍者君之所 强求也”之意,盖指直接征敛于人民而言。“万物之贾 轻去其分”,谓万物之价减轻若干分。《国蓄篇》云: “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一 。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 则财物之贾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九。 ”与此所言意义相同。彼处分言,故曰去“一”、“二 ”、“半”、“九”。此处概言,故曰“去其分”也。 “皆入于商贾”句上脱“万物”二字。《揆度篇》云: “若此则币重三分,财物之轻三分。原作轻重三分,误 。依郭沫若校删。贾人市于三分之间,国之财物尽在贾 人。”是其证。此谓万物之价既皆轻去其分,贾人只须 以廉价之支付,即可买得人民所有之财物。是人民除对 政府负担正籍外,尚须以财物之价之若干分,无条件送 之于贾人,岂非双重负担乎?所谓“一国而二君之正” ,此之谓也。

〔五〕 元材案:“弊”各本多作“ 币”,非是。“乘弊”亦汉人用语。《盐铁论.错币篇 》大夫云:“汉兴乘弊。”又文学云:“汉初乘弊而不 改易。”乘其弊以守民之时者,言乘人民为政府号令所 困弊,而以廉价掠取其财物之后,又进而以所掠取之财 物作为守民之时之工具。“民之时”者,即《山国轨篇 》 所谓“泰春泰夏泰秋泰冬物之 高下之时”,亦即尹注所谓“四时之务”。然则不仅贫 民以出正籍失其财物而重贫,即农民亦将以购买四时必 需之财物失其五谷而重竭。一国而二君之正之害如此。 为天下者顾可不审其号令而思所以预防之术乎?然则当 如之何?于是著者乃又提出其所谓“谨守山林菹泽草莱 而后可以立为天下王”之政策。

〔六〕 元材案:“薪蒸”二字又见 《轻重丁篇》。《诗.小雅.无羊》“以薪以蒸”,朱 传:“粗曰薪,细曰蒸。”“出”,《吕氏春秋.大乐 篇》高注:“出,生也。”“起”即《国语.吴语》“ 繄起死人而肉白骨”之起,犹生也。所出、所起,犹言 所自生产。

〔七〕 元材案:藉与●通。《列子 .仲尼篇》“长幼群聚而为牢藉”,张湛注云:“藉本 作●,侧戟反。”字又作“措”。《汉书.王莽传》“ 迫措青徐盗贼”,《集韵》、《韵会》并“音窄,追捕 也”。此谓山林菹泽乃薪蒸及牺牲所自生产之地,今既 为政府所垄断,则社会上之需要薪蒸牺牲者,非政府无 所仰,于是政府乃使民求索其薪蒸,刺捕其牺牲,然后 按官价收购,同时人民之从事此一工作者亦得以解决其 生活。所谓“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以给之”,此之 谓也。

〔八〕 王念孙云:“殷字义不可通 。殷当为□(即今假字)。谓交借财也。”元材案:王 说是也。“交假”犹言互通有无。

〔九〕 元材案:游即《礼记.缁衣 》:“故大人不倡游言”之游。郑注云:“游犹浮也。 ”浮财犹言多余之财。“而邑里布积之”者,谓以多余 之财分别积藏于邑里之中,以为举行蚕贷之准备。《山 至 数篇》所谓“则必积委币,于 是县州里受公钱”者也。

〔一0〕洪颐楫云:“字书无●字。 《月令》‘具曲植籧匡’,《吕氏春秋》籧作‘●’。 ‘●’即‘●’之坏字。”安井衡云:“‘●’疑当为 ‘筐’。《月令》云:‘具曲植籧筐。’形相涉而讹耳 。”何如璋说同。张佩纶云:“‘●’与‘●’不相似 。‘●’乃‘●’之坏。《说文》:‘●,收丝者也。 ’其下‘又’字可证。”元材案:安井说是也。《月令 》“曲植籧筐”,《吕氏春秋.季春纪》作“
栚曲籧筐”,《淮南.时则篇》作 “扑曲莒筐”。然其以“曲”“筐”二字为对文,则三 书皆同。“曲”同“●”。《说文》:“●,蚕簿也。 ”筐,《吕氏春秋》高注云:“员底曰籧,方底曰筐。 皆受桑器也。”可见“筐”“曲”乃两种不同之器,一 为蚕簿,一为受桑器。唐兰以“‘●’当为‘莆’之误 ,‘莆’即‘薄’字”,并引《史记.周勃世家》“勃 以织曲薄为生”为证,谓“●曲即曲簿”,是变两器为 一器矣,似不可从。彊即镪,谓钱也,说已见《海王篇 》。

〔一一〕元材案:絓,䌷之粗者,犹 今之茧䌷。缫时,茧丝成结,有所絓碍者,蚕功毕后, 别理之以为用也。絓丝,统精粗言。去分即上文“轻去 其分”之意。此谓蚕功毕后,所生产之絓丝必多。多则 贱,乃令民以絓丝折合货币而偿还蚕贷,政府可获得廉 价之絓丝,故曰“
去分而敛”也。《国蓄篇》所谓“ 春赋以敛缯帛”,义与此同。

〔一二〕元材案:“四方之不至”之 至,即《史记.货殖传》“繦负其子而至”之至,归也 。

〔一三〕张登云云:“六时,‘春日 倳耜’以下六日之时。”张佩纶云:“六‘日’字均当 作‘曰’,即所 谓六时也。”元 材案:“六时”犹言六个生产季节。“获”当作“获” ,《说文》:“获,刈谷也。”“薄芓”,薄与敷通。 《诗.蓼萧序.注》:“外薄四海也。”《释文》:“ 薄本作敷。”敷者附也。芓,《说文》:“壅禾本也。 ”《汉书.食货志》:“苗生叶以上,稍耨陇草,因隤 其土以附根苗。故其《诗》曰:‘或芸或芓,黍稷拟拟 。’芸,除草也。芓,附根也。言苗稍壮,每耨辄附根 。比盛暑,陇尽而根深,能风与旱,故拟拟而盛也。” 然则薄芓,即“因隤其土以附根苗”之意矣。树麻即种 麻。《齐民要术.种麻篇》:“种麻夏至前十日为上时 ,至日为中时,至后十日为下时。麦黄种麻,麻黄种麦 ,亦良候也。”绝,断也。菹,即苴。《吕氏春秋.贵 生篇.注》:“苴,草蒯也。”绝菹犹除草。“大雨且 至”二句,即《月令》“季夏土润溽暑,大雨时行,烧 剃行水,利以杀草,如以热汤,可以粪田畴,可以美土 疆”之意。

〔一四〕元材案:“臣给”二字不词 。“臣”当作“□”,即“以”字。“给”即上文“请 以给其口食●曲之彊”之给,即贷款也。此就上文蚕贷 之例而更推及其余之各种农贷,谓如四方之民有不归心 者,政府当在下列六个生产季节中通过农贷加以管制。 六个生产季节者,即(一)春曰倳耜,(二)次曰获麦 ,(三)次曰薄芓,(四)次曰树麻,(五)次曰绝菹 ,(六)次曰大雨且至,趣芸壅培是也。此六个生产季 节,皆农事方殷,青黄不接之时。苟政府能于此时分别 举行农贷以解决其困难,则一方面农民本身不致受富商 蓄贾之压迫与剥削,又一方面农民所有之一切生产品, 亦皆可由政府去分而敛,与上述之絓丝完全相同。如此 ,则四方之民皆以获得贷款之故,无不争先恐后,至于 国都矣。

〔一五〕元材案:“善者”,解已见 《事语篇》。“委庐”,何如璋云:“庐犹居也。委庐 即居积也。”今案“委庐”当作“委虚”,犹满虚也。 《国蓄篇》“守岁之满虚”,即其证。“善者乡因其轻 重,守其委虚”,即《山至数篇》“以时守乡”及“王 者乡州以时察之”之意。

〔一六〕元材案:“不妄”即《山权 数篇》“不迷妄”之意。犹言不迷失方向。谓事至则善 为应之,无有迷妄,则无失事,而可以立为天下王矣。

  管子曰:“一农不耕,民或为之饥。一女不织, 民或为之寒。故事再其本,则无卖其子者。事三其本, 则衣食足。事四其本,则正籍给。事五其本,则远近通 ,死得藏。今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无止,是使奸 涂不可独行,遗财不可包止。随之以法,则是下艾民〔 一〕。食三升〔二〕,则乡有正食〔三〕而盗。食二升 ,则里有正食而盗。食一升,则家有正食而盗。今操不 反之事〔四〕,而食四十倍之粟〔五〕,而求民之无失 ,不可得矣。且君朝令而求夕具,有者出其财,无有者 卖其衣屦,农夫粜其五谷,三分贾而去〔六〕。是君朝 令一怒〔七〕,布帛流越〔八〕而之天下。君求焉而无 止,民无以待之〔九〕,走亡而栖山阜。持戈之士〔一 0〕顾不见亲,家族失而不分〔一一〕。民走于中而士 遁于外,此不待战而内败。”

〔一〕 元材案:此文又见《揆度篇 》。藏,葬也。《礼记.檀弓篇》云:“葬也者藏也。 ”《揆度篇》即 作“死得葬”。 遗财不可包止,洪颐楫云:“包当作拘。拘,留也。《 揆度篇》作‘货财不安于拘’。包、拘因字形相近而讹 。”今案:包即抱,解已见《揆度篇》。洪说失之。“ 下艾民”解已见《揆度篇》。赵用贤以“艾”字绝句非 。

〔二〕 张佩纶云:“升非升斗之升 。谷梁襄二十四年传:‘一谷不升谓之嗛,二谷不升谓 之饥,三谷不升谓之馑,四谷不升谓之康,五谷不升谓 之大侵。’食三升,二谷不升也。二升,三谷不升也。 一升,四谷不升也。与《谷梁》、《韩诗外传》均合。 ”元材案:张说是也。梁启超谓“仅得三升之食则有盗 ”者非。

〔三〕 王念孙云:“此正字为□之 误。《广雅》曰:‘□,求也。’俗书□字作丐,与正 相似。襄三十一年《左传.释文》:‘丐,本或作正。 ’昭六年《释文》:‘士□,或作王正。’是其证。” 王引之云:“正字义不可通。正当为乏。乏者匮也。《 史记.高纪》曰‘
汉军乏食’是也。乏食则不忍饥饿 而为盗矣。宣十五年《左传》曰:‘文反正为乏。’” 张佩纶云:“王氏父子两说并通,当从小王为是。□食 则非盗矣。”元材案:小王说较近。然予意正或当作匮 。《汉书.武纪》元狩元年诏曰:“朕嘉孝弟力田哀夫 老眊孤寡鳏独或匮于食。”《昭纪》始元四年诏曰:“ 比岁不登,民匮于食。”元凤二年诏曰:“迺者民被水 灾,颇匮于食。”可见匮食乃汉人常用语。匮者乏也。 匮坏为匚,遂讹为正耳。

〔四〕 张文虎云:“‘不反’疑即 上文‘下艾’之讹。”何如璋云:“不反谓农收不反其 本也。”张佩纶说同。梁启超云:“谓事业不能偿其资 本,资本一掷,而无从回复,故曰不反之事。”元材案 :何、 梁说是,张文虎说非。

〔五〕 梁启超云:“四十倍之粟, 谓谷价四十倍也。”

〔六〕 梁启超云:“三分贾而去, 谓将其所有贱而售之,仅得价十分之三也。”元材案此 语总承上“有者出其财,无有者卖其衣屦,农夫粜其五 谷”三句而言,谓急售而“财”及“衣屦”与“五谷” 均只得价十分之三也。《盐铁论.本议篇》文学云“百 姓贱卖货物以便上求”,义与此同。

〔七〕 俞樾云:“按怒读为弩。《 方言》:‘凡人语而过,在齐谓之剑,或谓之弩。’是 齐人谓语而过者为弩。朝令一弩,正谓其语之过也。怒 者弩之假字。管子齐人,故齐语耳。”元材案:《孟子 .梁惠王篇》:“文王一怒而安天下之民。……而武王 亦一怒而安天下之民。”又《滕文公篇》:“一怒而诸 侯惧,安居而天下息。”此“一怒”二字与彼同。

〔八〕 元材案:“越”即《左昭四 年传》“风不越而杀”之越。注:“越,散也。”“之 ”,梁启超云:“往也,谓流往外国也”。

〔九〕 许维遹云:“《晋语》‘厚 戒箴国以待之’,韦注:‘待,备也。’《周语》‘内 外齐给’,韦注:‘给,备也。’此言民不能供给。”

〔一0〕元材案:持戈之士,谓战士 。

〔一一〕梁启超云:“‘顾不见亲家 族失而不分’,疑有讹夺。”郭沫若云:“‘分’当为 ‘合’字之误也。”元材案:《荀子.富国篇》云:“ 男女之合,夫妇之分,婚姻娉内送逆无礼,如是则人有 失合之 忧而有争色之祸矣。”杨 倞注云:“合,配也。分,谓人各有偶也。失合谓失其 配偶也。”此当作“顾不见亲”句,“家族失而不分” 句。由于人民多走亡而栖山阜,故持戈之士回家时,不 得与其亲人相见。失而不分者,谓夫妇失散,不能复相 配偶也。梁、郭二氏说皆失之。

  管子曰:“今为国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 仓廪。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仓廪实则知 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一〕。今君躬犁垦田,耕发草 土,得其谷矣,民人之食,有人若干步亩之数〔二〕, 然而有饿馁于衢闾者何也?谷有所藏也。今君铸钱立币 ,民通移,人有百十之数〔三〕,然而民有卖子者何也 ?财有所并也。故为人君不能散积聚,调高下,分并财 ,君虽彊本趣耕,发草立〔四〕币而无止,民犹若不足 也〔五〕。”

  桓公问于管子曰:“今欲调高下,分并财,散积 聚。不然,则世且并兼而无止,蓄余藏羡而不息,贫贱 鳏寡独老不与得〔六〕焉。散之有道,分之有数乎?”

  管子对曰:“惟轻重之家〔七〕为能散之耳。请 以令轻重之家。”

  桓公曰:“诺。”

  东车五乘,迎癸乙于周下原〔八〕。桓公问四〔 九〕因与癸乙、管子、宁戚相与四坐。

  桓公曰:“请问轻重之数。”

  癸乙曰:“重籍其民者失其下,数欺诸侯者无权 与〔一0〕。”

  管子差肩〔一一〕而问曰:“吾不籍吾民,何以 奉车革?不籍吾民,何以待邻国〔一二〕?”

  癸乙曰:“惟好心〔一三〕为可耳。夫好心则万 物通,万物通则万物运,万物运则万物贱,万物贱则万 物可因。知万物之可因而不因者,夺于天下。夺于天下 者,国之大贼也。”

  桓公曰:“请问好心万物之可因。”

  癸乙曰:“有余富无余乘者,责之卿诸侯〔一四 〕。足其所,不赂其游者〔一五〕,责之令大夫。若此 则万物通,万物通则万物运,万物运则万物贱,万物贱 则万物可因矣。故知三准同筴者〔一六〕能为天下,不 知三准之同荚者不能为天下。故申之以号令,抗之以徐 疾也,民乎其归我若流水〔一七〕。──此轻重之数也 。”

〔一〕 元材案:此数语出自《管子 .牧民篇》,汉人贾谊在其上文帝《论积贮书》及司马 迁在《史记.货殖传》中,皆有所引用,与本书《事语 篇》及本篇同。但于此有当注意者,即贾谊与司马迁及 《事语篇》之引用,或则以之作为论积贮的重要性之证 明,或则以之作为“人富而仁义附焉”的主张之理论根 据,结论虽不尽同,而其对于《
管子》原文持绝对肯定之态度,则 完全一致。至本篇虽亦引用此语,而目的则只是作为批 判之对象。作者认为所谓“仓廪实,衣食足”,必须先 解决“实”者与“足”者为何人之问题。如果社会上尚 有“饿馁于衢闾”与“卖子”者存在,则政府“虽彊本 趣耕, 发草立币而无止”,亦不 能免于“民犹若不足”之流弊。因而提出“散积聚、调 高下、分并财”之所谓“调通民利”的意见。此不仅是 对《管子.牧民篇》及贾谊与《事语篇》思想之进一步 的发挥,而且特别是对司马迁对财富崇拜的思想之有力 的批判。以下即进而讨论“散积聚、调高下、分并财” 之具体措施问题。

〔二〕 王念孙云:“‘有人若干步 亩之数’,当依《国蓄篇》作‘
人有若干步亩之数’。”

〔三〕 张佩纶云:“‘百十’亦当 依《国蓄篇》作‘若干百千之数’。”元材案:两处所 用数字,各有不同,不必一一据彼改此。

〔四〕 丁士涵云:“‘发草’与‘ 立币’连言不词。疑涉上文而衍。”张佩纶云:“发草 立币,《轻重戊篇》‘莱莒之山生柴,铸庄山之金’是 也。”元材案:丁说非是,张说尤谬。莱莒之山生柴, 柴乃茈字之误,说详《戊篇》,与铸庄山之金无关。发 即《诗.大雅.噫嘻篇》“骏发尔私”之发。草即上文 “山林菹泽草莱”之草。发草即耕发草莱,犹《商君书 》之言“垦草”矣。此乃紧承“躬犁垦田,耕发草土” 一段而言。立币则紧承“铸钱立币”一段而言。文义甚 明,非衍文也。

〔五〕 安井衡云:“‘若’当作‘ 苦’。字之误也。”戴望说同。元材案:古籍中“犹若 ”二字连用者其例甚多,用法可分两种:一种采用“虽 (或非)……犹若”之形式,作“还是”讲。如《吕氏 春秋.用众篇》云:“虽不足,犹若有跖。”《诬徒篇 》云:“虽不肖者犹若劝之。”《知士篇》云:“今有 千里之马于此,非得良工,犹若弗取。”又一种则采用 “犹若……而况”或“犹若……又况”之形式,作“尚 且” 讲。例如《知度篇》云:“ 舜禹犹若困,而况俗主乎?”《有度篇》云:“虽贪污 之心犹若止,又况乎圣人?”其他《察今篇》凡三见, 《审议》、《应言》、《爱类》、《壅塞》等篇各一见 。《荀子.不苟篇》亦有“虽作于心,见于色,出于言 ,民犹若未从也”之言,句例与此并同。若改“若”为 “苦”,便不词矣。二氏说皆非。

〔六〕 元材案:此语又见《管子. 侈靡篇》。《侈靡篇》云:“鳏寡独老不与得焉。”上 无“贫贱”二字。“与”即本篇上文“天下有虑,齐独 不与其谋”之与。“不与得”犹言无分也。《轻重丁篇 》亦有“又收国中之贫病孤老不能自食之萌皆与得焉” 之言,则取此语而反用之。

〔七〕 元材案:轻重之家又分见《 乘马数》及《山至数篇》,解已见《乘马数篇》。

〔八〕 猪饲彦博云:“‘东’当作 ‘束’。”丁士涵云:“‘东’乃‘束’字误。束车, 约车也。《国策》曰:‘请为子约车。’又曰:‘王为 约车载百金。’”何如璋云:“下原,成周地名。癸乙 殆明轻重之数者。《汉书.地理志》:‘周人之失,巧 伪趋利,贵财贱义,高富下贫,熹为商贾,不好仕官。 ’周地四达,居土中,其民好言轻重,势也。”元材案 :各书皆无以束车为约车之例,此“东”字似不必改。 周下原不论其是在关中,或在洛阳,对齐而言,皆在西 方。而今言“东车以迎癸乙于周下原”者,正可藉此说 明本书著者言地理与历史皆是随意假托之词。此如《山 国轨篇》以梁渭阳□之牛马可以满齐衍,《轻重丁篇》 以龙斗于马谓之阳为即齐之郊,《轻重戊篇》以楚为山 东之强国,皆与所谓桓公之齐方位不符。窃谓本书著者 似为长安人,或虽非长安人而在写此书时身在长安,故 不知不觉,往 往以长安为中心耳 。

〔九〕 猪饲彦博云:“‘问四’二 字疑衍。”闻一多说同。元材案:此说是也。盖因下文 “相与四坐”及“请问轻重之数”而衍。何如璋以“四 因”为“即下三准与筴之相因”,于鬯则以“四因”为 “指下文‘夫好心则万物通’四句而言”,而曰“当时 癸乙四因之说必甚详,故记人载之曰‘桓公问四因’, 并其篇名亦必当称曰四因篇”,皆非。

〔一0〕元材案:“失下”,解已见 《山至数篇》。“权与”,解已见《事语篇》。“重籍 其民”,指国内言。“数欺诸侯”,指国外言。

〔一一〕安井衡云:“差肩,肩差在 后也。癸乙为宾,故差肩而问焉。”元材案:差肩又见 《轻重乙篇》。差即《山权数篇》“坐立长差”之差, 次也。次肩,谓不敢与贵宾并肩也。

〔一二〕元材案:革即《礼记.中庸 篇》“衽金革”之革,注云:“
革,甲胄之属。”待即上文“民无 以待之”之待,备也。又案无籍于民,乃本书各篇所述 管子理财之重要方针。此处忽又作为管子发问口气,一 似管子本不赞成无籍主义也者。盖著者只是要用问答体 ,反复说明其在财政经济上之主张,初不计此问者及答 者之究为何人也。且著者之意,为欲加强其所谓无籍主 义之信心,故特捏造一所谓“轻重之家”之癸乙,并极 力抬高其身价,使人人皆知管子亦不敢与之并肩而言。 此与《庄子》书中常以黄帝尧舜及孔子与其所捏造之所 谓真人、神人、圣人、至人等互相问答者同属于所谓“ 寓言十九,重言十七”之范畴,凡以使其所主张之理论 ,取得更有威信之效果而已。

〔一三〕安井衡云:“‘好’,孔也 。纣曰:‘吾闻圣人心有七窍。’盖古谓有智虑者,心 有孔窍也。”张佩纶云:“《释名》:‘好,巧也。如 巧者之造物,无不皆善,人巧之也。’”郭沫若云:“ ‘好心’二字旧未得其解。下文以‘有余富,无余乘者 责之卿诸侯,足其所,不赂其游者责之命大夫’释明‘ 好心’。其旨在分散卿大夫与附庸诸侯之聚财。准此, 则‘好’当训为空。《尔雅.释器》:‘肉倍好谓之璧 ,好倍肉谓之瑗,肉好若一谓之环。’‘好’乃环璧等 之中孔。是则‘好心’即空其中心之意。卿大夫与附庸 诸侯在国内居心腹地,务使其财不蓄聚,以妨坐大。直 说不便,故为此‘好心’之隐语耳。”元材案:以上三 说皆非。“好心”即慈善心肠,犹言同情心,亦即《孟 子》所谓“恻隐之心”或“不忍人之心”。盖指封建社 会之旧道德观念,如“仁义”、“孝悌”等而言。本书 中有不少篇提出此种方案,例如《山权数篇》所谓“高 仁慈孝”,《轻重丁篇》所谓“
召城阳大夫而请之”,所谓“表称 贷之家”,盖皆不切实际之幻想。在以私有财产制度为 基础之阶级社会中,欲凭一纸之命令,使富有者发出同 情心,自愿将剥削而来之财产,无条件分于别人,岂非 痴人说梦?然此等幻想之提出,实亦有其历史背景,说 详《轻重丁篇》。

〔一四〕猪饲彦博云:“卿诸侯、令 大夫,盖战国之爵也。”张佩纶云:“‘卿诸侯’无义 ,当作‘诸卿族’。侯、族形近而讹。‘令大夫’即‘ 命大夫’之义。”许维遹说同。郭沫若云:“张、许说 均非。文正宜以‘卿诸侯’断句。《轻重乙篇》亦见‘ 卿诸侯’‘令大夫’之名。俞樾谓‘卿诸侯’为大国之 孤。余疑‘卿’与‘诸侯’为二。‘诸侯’者附庸诸国 之君长也。《陈侯因●敦》‘朝问诸侯’,知齐国实领 有 群小诸侯。卿乃内臣,诸侯乃 外臣,责令先内而后外。”元材案:《吕氏春秋.孟春 纪》:“立春之日,天子亲率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以迎春 于东郊,还乃赏卿诸侯大夫于朝。”(《孟夏》、《孟 秋》、《孟冬》各纪均有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语)则卿诸 侯者谓九卿及诸侯也。郭说“卿与诸侯为二”,甚是, 但此为秦统一以后之官制,与春秋之齐国无关。此谓家 有余富者,必使其有余乘,否则责使卿诸侯补而足之, 以免此余富之囤积与冻结。张、许及俞氏说皆失之。

〔一五〕猪饲彦博云:“足其所不赂 其游者,谓独足其家而不通财于交游也。”张佩纶云: “《说文》:‘赂,遗也。’游即上文之‘游财’。‘ 令大夫’即‘命大夫’之义。”郭沫若云:“谓有财不 以分人,即自得其所而不顾交游。”元材案:“所”即 上文“以其家习其所也”之所。所字之含义,随上下文 而不同,说已详《地数篇》。此处所字,与《轻重乙篇 》“家足其所者不从圣人”同一意义。“足其所”即“ 足于财”。“游者”即《管子.问篇》“国子弟之游于 外者几何人”及“外人来游在大夫之家者几何人”之“ 游者”。此处当亦兼指“游于外”及“外人来游”之两 种人而言。赂,安井衡云:“以财与人曰赂。”此盖谓 有游于外或外人来游者,则责使令大夫以己财分而予之 。此与上文有余富无余乘者责之卿诸侯皆有“散其财物 ,使万人得受其流”之作用。《侈靡篇》所谓“富者靡 之,贫者为之”者也。

〔一六〕安井衡云:“谷、币、财为 三准。从轻重而环之为同筴。”尹桐阳云:“三准者, 一调高下,二分并财,三散积聚也。”郭沫若云:“‘ 三准’当即万物通,万物运,万物贱。上文云:‘夫好 心则万物通,万物通则万物运,万物运则万物贱,万物 贱则万物可因。’欲使有无相通,货物流入市场,物价 下跌,必须有所准据。而所准据则惟此 ‘好心’之一筴耳,故曰‘三准同筴’。”元材案:尹 说是,安井及郭说非也。此盖总承上文而言。调高下为 一准,分并财为一准,散积聚又为一准。准虽有三,而 其行事则一“好心”而已矣,故曰“三准同筴”也。

〔一七〕元材案:“申”即《汉书. 文纪》“申教令”之申,颜师古注云:“申谓约束之。 ”此三句又见《轻重乙篇》,惟“申”作“辟”,“抗 ”作“引”,“民”作“施”。说详彼篇。

  桓公问于管子曰:“今倳戟十万,薪菜之靡日虚 十里之衍〔一〕。顿戟一噪,而靡币〔二〕之用日去千 金之积。久之,且何以待〔三〕之?”

  管子对曰:“粟贾平四十,则金贾四千〔四〕。 粟贾釜四十,则钟四百也,十钟四千也,二十钟者为八 千也。金贾四千,则二金中八千也。然则一农之事终岁 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钟〔五〕,一农之事乃中二 金之财耳。故粟重黄金轻,黄金重而粟轻,两者不衡立 。〔六〕故善者重粟之贾,釜四百,则是钟四千也,十 钟四万,二十钟者八万。金贾四千,则是十金四万也, 二十金者为八万。故发号出令曰一农之事有二十金之筴 〔七〕。然则地非有广狭,国非有贫富也,通于发号出 令,审于轻重之数然。”

〔一〕 张佩纶云:“薪菜当作薪采 。《公羊哀十四年传》:‘然则孰狩之?薪采者也。薪 采者则微者 也。’”元材案:《 管子.五辅篇》云:“其庶人好耕农而恶饮食,于是财 用足而饮食薪菜饶。”《盐铁论.园池篇》文学云:“ 粟米薪菜不能相赡。”皆薪菜连文,薪以造饭,菜以佐 餐也。张说非。倳戟解已见上文。靡,犹言消耗。

〔二〕 丁士涵云:“币者敝之假字 。《说文》:‘敝,帗也。一曰败衣也。’《轻重乙篇 》曰:‘器以时靡币。’”张佩纶云:“‘靡币’当作 ‘靡敝’。《礼记.少仪》:‘国家靡敝。’此言养兵 则有薪樵之费,用兵则有转饟之费。”元材案:“顿戟 ”解已见《地数篇》。“靡币”当作“靡敝”,张说是 也。“靡敝”亦汉人常用语。《
汉书.主父偃传》:“靡敝中国。 ”又云:“使边境之民靡敝愁苦。”又云:“百姓靡敝 。”又《严安传》:“靡敝国家。”又《盐铁论.伐功 篇》云:“未见种蠡之功,而见靡弊之效。”颜师古注 《严安传》云:“靡,散也。音縻。”《盐铁论.刺复 篇》文学云:“军旅相望,甲士糜弊。”糜弊即靡弊, 犹言消耗。

〔三〕 元材案:待即上文“民无以 待之”之待,备也。此盖言十万甲兵每日所消耗之薪菜 ,可以使宽达十里之地变为平虚。每日所消耗之器财, 可以使千金之积化为乌有。旷日持久,国用难继,故问 备之之策。又案《管子.参患篇》云:“故一期之师, 十年之蓄积殚。一战之费,累代之功尽。”又《孙子. 作战篇》云:“凡用兵之法,驰车千驷,革车千乘,带 甲十万,千里馈粮,则内外之费,宾客之用,胶漆之材 ,车甲之奉,日费千金。然后十里之师举矣。其用战也 ,胜久则钝兵挫锐,攻城则力屈,久暴师则国用不足。 ”又《用间篇》云:“兴师十万,出兵千里,百姓之费 ,公家之奉,日费千金。”意义均与此同。如此大规模 之战争,决非秦汉以前春秋时代所能有也。

〔四〕 猪饲彦博云:“‘平’当依 下文作‘釜’。‘则’字衍。”王引之云:“‘粟贾平 四十则金贾四千’,当作‘粟贾平,釜四十,金贾四千 。’言今之粟贾平,每粟一釜,其贾四十钱。金贾每一 金(
《孟子.公孙丑》赵注曰:‘古者 以一镒为一金。镒,二十两也。’)四千钱。二者皆当 时之贾也。下文‘粟贾釜四十则钟四百也,十钟四千也 ,二十钟者为八千也’,即承‘粟贾平,釜四十’言之 。‘金贾四千,则二金中八千也’,即承‘金贾四千’ 言之。今本‘四十’上脱‘釜’字,‘金贾’上衍‘则 ’字,而文义遂不可通。”何如璋云:“‘平’谓中平 之价。‘粟四十’以釜言。‘金四十’以镒言。‘则’ 字当作‘而’,文义始顺。二语立案,下乃申言之,以 明轻重。王云‘平下宜加釜字,则字衍’。但单言金则 知为镒,单言粟则知为釜,或者古之通例也。”元材案 “平”当作“釜”,猪饲说是也。“则”当作“而”, 何说是也。惟本书言金皆以斤为单位,不以镒为单位。 《山权数篇》七言“置之黄金一斤”,《揆度篇》“吾 有伏金千斤”,本篇上文“得成金万一千余斤”,《轻 重戊篇》“赐子金三百斤,什至而金三千斤”,又云“ 赐子金百斤,什至而金千斤也”是也。镒为秦制,斤为 汉制。(见《史记.平准书》“马一匹则百金”《集解 》引臣瓒注。)本书为汉人所作,此又其一证矣。

〔五〕 安井衡云:“《轻重乙篇》 ‘狄诸侯,亩钟之国也’,亩钟则百亩百钟,而此云‘ 百亩二十钟’。《揆度篇》曰‘金之平贾万也’,而此 云‘金贾四千’。盖《管子》经数百年之久,而成于数 十人之手,是以僭差缪戾至于如此。”元材案:田有上 、中、下之分,则其单位产量自亦不能一致。《山权数 篇》云:“高田十石,间田五石,庸田三石。其余皆属 诸荒田。”可见“亩钟”与“百亩二十钟”,并无冲突 。 又金价高低亦无一定。即以《 揆度篇》而论,上文言“金之平贾万也”,下文即曰: “君请使与正籍者皆以币还于金,吾至四万,此一为四 矣。吾非埏埴摇鑪櫜而立黄金也,今黄金之重一为四者 ,数也。”在同一篇中,金既可由一万变至四万,则此 处之金贾四千,正合《地数篇》所谓“先王高下其中币 而制下上之用”(《揆度》及《轻重乙》略同)之原则 。且本书各篇中所有数字,大抵皆著者随意假设,作为 说明其所谓“一可为十,十可为百”之轻重之筴之用, 非谓当日确有如此事实也。安井氏不明此理,妄肆指摘 ,徒见其所见之狭而已!

〔六〕 元材案:“粟重而黄金轻” 二句解已见《乘马数篇》。衡,平也。两者不衡立,即 《国蓄篇》“两者为敌则不俱平”之意,即今语所谓“ 互为反比例”者也。《管子.权修篇》云:“金与粟争 贵。”义与此同。

〔七〕 元材案:“发号出令”四字 又四见《轻重己篇》,即“发号施令”之意,乃汉人通 用语。《淮南子.本经篇》云:“发号施令,天下莫不 从风。”《汉书.王莽传》“发号施令”四字凡两见。 是其证。“故发号出令曰一农之事有二十金之筴”当作 一句读。“曰”为“而”字之误。谓一农之事所以能由 “中二金之财”而变为“有二十金之筴”者,乃“重粟 之价,釜四百”之结果,亦即发号出令之结果。非由地 之有广狭,国之有贫富也。细绎全文,著者之意盖谓上 述战费问题,在金价高于粟价情况之下,势将无法解决 。但如能发号出令,将釜四十之粟价提高至釜四百,则 一农之事亦可随之由“中二金之财”提高至“有二十金 之筴”,而战费自无不足之虞矣。此与晁错《
请贵粟疏》所谓“方今之 务 ,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用意 正同。惟晁错以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 即在于“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 ,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取于有余以供上用 ,则贫民之赋可损”。此处则仅言“重粟之贾釜四百” ,而未说明其重之之法。实则重之之法,本书各篇已述 之甚详。如《巨(筴)乘马篇》之廪谷州里,则“国谷 之重再什倍”,《山国轨篇》之“高田以时抚于主上” ,则“国谷坐长加十”,及“三壤已抚,而国谷再什倍 ”,《山权数篇》之以“綪□夜石之币守五谷”而“国 谷之重什倍异日”,《山至数篇》之“一国谷赀在上” ,“国谷十倍”,《地数篇》之“武王立重泉之戍”而 “国谷二十倍”,及本篇上文之朝吾国之豪,使其“有 五谷菽粟者勿敢左右”,而“国粟之贾坐长而四十倍” ,皆其例也。张佩纶不从全书着眼,乃谓“此言养兵有 薪樵之费,用兵有转饟之费,疑管子之对不应迂阔若此 。当别有一节而今脱去。其下节则意欲节省军士之赏, 而管子又明其不可,义始完足”者,失之远矣!

  管子曰:“湩然击鼓,士忿怒。枪然击金〔一〕 ,士帅然。筴桐鼓从之〔二〕,舆死扶伤〔三〕,争进 而无止。口满用,手满钱〔四〕,非大父母之仇也〔五 〕,重禄重赏之所使也。故轩冕立于朝〔六〕,爵禄不 随,臣不为忠。中军〔七〕行战,委予之赏不随〔八〕 ,士不死其列陈。然则是大臣执于朝,而列陈之士执于 赏也〔九〕。故使父不得子其子,兄不得弟其弟,妻不 得有其夫,惟重禄重赏为然耳。故不远道里而能威绝域 之民,不险山川而能服有恃之国。发若雷霆,动若风雨 。独出独入,莫之能圉〔一0〕。”

〔一〕 何如璋云:“湩然,鼓声。 枪然,金声。”元材案:金,钟也。《淮南.说山篇》 :“范氏之败,有窃其钟负而走者,枪然有声。”是也 。

〔二〕 安井衡云:“帅、率通。帅 然,急遽貌。”张佩纶云:“桐当为枹,字之误也。说 文:‘枹,击鼓杖也。’《淮南.地形.高注》、《文 选.西征赋》引《淮南.许注》均云:‘筴,杖也。’ 《小匡篇》:‘枹鼓立于军门。’《左氏传》:‘左援 枹而鼓。’《论语》:‘从之,皦如也,绎如也,以成 。’知‘从之’为鼓之节次。”郭沫若云:“当读为‘ 枪然击金,士帅然’。帅然者,肃然也。‘桐’当为‘ 枹’,衍文。读者注‘枹’于‘筴’字下,被混入正文 耳。‘从’读为纵。‘筴鼓纵之,舆死扶伤’,文从字 顺,音调亦谐。”元材案,安井说是也。《汉书.东方 朔传》:“今先生率然高举。”师古注云:“率然犹飒 然。”“士”与上文“士忿怒”之士皆下文所谓“列陈 之士”。士帅然,谓不加考虑,闻击金之声,即顿起相 从,犹《论语》之言“子路率尔而对”矣。“筴桐鼓” 三字疑有讹误。据下文“舆死扶伤,争进而无止”,则 “从之”云者,乃指向敌军进攻而言。若作“筴桐鼓” ,岂进攻之具耶?郭作“筴鼓纵之”,亦不可通。

〔三〕 元材案:“舆死扶伤”,解 已见上文。

〔四〕 张登云云:“用,食用也。 言人勇于攻战,死而不顾者,为有重禄而口满食用,有 重赏而手满钱,为利所动也。”郭沫若云:“
赵用贤录张说未注明来历,前人误 以为赵说。然张说非是。此乃形容战士在疆场奋进之貌 。‘用’当为‘涌’,谓不断怒号,致口角流沫也。‘ 钱’当为‘残’,谓互相斫 杀, 致手满伤痍也。”元材案,此二句当在“非大父母之仇 也”句下。此盖谓士之所以能“舆死扶伤,争进无止” 者,非真有大于父母之仇,乃由于有吃有用,重禄重赏 之所致耳。仍当以张说为是。

〔五〕 猪饲彦博云:“‘大’当作 ‘有’。”张佩纶云:“‘大父母之仇’,《曲礼》、 《周礼.调人》均言‘父之雠’,《檀弓》言‘居父母 之仇’,皆不及‘大父母之仇’。《周礼.调人.疏》 引《
异义.古周礼说》:‘复雠可尽五 世之内。五世之外,施之于己则无义,施之于彼则无罪 。所复者,唯于杀者之身及在被杀者子孙,可尽五世得 复之。’郑从之也。《曲礼.疏》文有详略。许、郑皆 主《周礼》,不主《公羊》,是大父母之仇亦当不反兵 而斗,与父母同。故《管子》引之以喻战,与经义合。 ”许维遹云:“‘大’字当作‘鹍’,‘鹍’字偏旁与 ‘大’形近,故讹为‘大’。‘鹍’即‘从’字。《揆 度篇》云:‘若从亲戚之仇。’亲戚亦父母也,从犹追 逐也。”郭沫若云:“‘大’疑‘又’字之误,读为‘ 有’。”元材案:“
大”即《孟子》“无后为大”之“ 大”。言非有大于父母之仇而赴之。诸说皆非。

〔六〕 尹桐阳云:“立,位也。谓 居君位。”

〔七〕 尹桐阳云:“中军,主将。 ”许维遹云:“‘中’当作‘申’。‘申军’与‘行战 ’平列。古之言兵者往往申、守对举。左哀二十六年‘ 申开守陴’,本书《幼官篇》‘申守不慎’。此文申军 犹遣军、发军。后人习见中军,故改申为中耳。”元材 案:“中军行战”与“轩冕立于朝”互为对文。轩冕指 国君,中军指主将。若作申军,则全句无主词矣。古代 军制,多分兵为中、左、右三军,中军为发号施令之所 ,主帅自将之。《左桓五年传》:“王以诸侯伐郑,王 为中军,虢公林父将右军,周公黑肩将左 军 。”即其证。许说非是,尹说得之。

〔八〕 张佩纶云:“‘委予之’句 。《齐策.高注》:‘委,付也。’言举国以付之也。 ”元材案:此说非是。委,积也。予,赐予也。谓以积 蓄之谷或积蓄之财赏赐之也。《事语篇》云:“非有积 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积财,无以劝下。”即“委予之 赏”之义。若作“
委予之”句,则下文“赏不随”三 字将无所属矣!

〔九〕 猪饲彦博云:“‘朝’疑当 作‘禄’。”孙诒让、何如璋、张佩纶、于鬯说同。许 维遹云:“孙、张说是也。‘执’犹爱也。《
吕氏春秋.遇合篇》‘故嫫母执乎 黄帝’,高注:‘黄帝说之。’以‘说’释‘执’,说 亦爱也。《刘子新论.袭文》作‘轩皇爱嫫母之丑貌’ 。此执爱义同之证也。”郭沫若云:“许释‘执’为爱 ,意虽近似,尚有一间。爱乃外动词,‘爱于禄’,‘ 爱于赏’,殊为不词。‘执’假为‘挚’,情意恳至谓 之挚。又通作‘鸷’,击杀勇锐谓之鸷。《吕氏春秋. 遇合篇》‘嫫母执乎黄帝’,情意恳至之比也。此言作 战之将士,则以勇锐之意为切,所谓重赏之下有勇夫也 。”元材案:猪饲说太拘。爵禄乃朝廷所出,“执于朝 ”,即“执于禄”之义也。执即《书.酒诰》“尽执拘 以归于周”之执,有系累之义。谓大臣为朝廷之爵禄所 系累,不得不尽忠以事君。列陈之士为委予之赏所系累 ,不得不竭死以杀敌。犹后人之言“名缰利锁”矣。《 国蓄篇》云:“民无不累于上。”《轻重乙篇》云:“ 则民疾作而为上虏矣。”或曰“累”,或曰“虏”,或 曰“执”,其义一也。许、郭说皆非。

〔一0〕元材案:“故不远道里”云 云,又见银雀山汉墓出土《王兵篇》及《管子.七法篇 》。《王兵 篇》云:“不难远道 ,故擒绝地之民。轻犯山河,故能制恃固之国。独制而 无敌,故令行天下。伐国破邑,不待权(□)。”(一 九七六年《文物》第十二期:《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王 兵篇.释文》)《七法篇》云:“不远道里,故能威绝 域之民;不险山川,故能服恃固之国。独行无敌,故令 行而禁止。故攻国救邑,不恃权与之国,故所指必听。 ”后四句,分见《王兵篇》、《管子.七法篇》、《淮 南子.兵略篇》及本书《事语篇》。引文已详《事语篇 》。惟《王兵篇》“动如雷电”等句在前,“不难远道 ”等句在后。《七法篇》则“不远道里”等句列在《为 兵之数》节,“故举之如飞鸟,动之如雷电”等句,列 在《选阵》节。此处则合在一起,而次第恰与《王兵篇 》相反。不仅字句不同,而先后次序亦不一致。又《事 语篇》及本篇皆无“飞鸟”句,又“雷电”皆作“雷霆 ”,与《王兵篇》及《七法篇》不同,而与《淮南子. 兵略篇》相同。

  桓公曰:“四夷〔一〕不服,恐其逆政游于天下 而伤寡人〔二〕。寡人之行,为此有道乎?”

  管子对曰:“吴越不朝,珠象〔三〕而以为币乎 ?发、朝鲜不朝,请文皮●服而以为币乎〔四〕。禺氏 不朝,请以白璧为币乎〔五〕。昆仑之虚不朝,请以璆 琳琅玕为币乎〔六〕。故夫握而不见于手,含而不见于 口,而辟〔七〕千金者珠也,然后八千里之吴越可得而 朝也。一豹之皮,容金而金也〔八〕,然后八千里之发 、朝鲜可得而朝也。怀而不见于抱,挟而不见于掖〔九 〕,而辟千金者,白璧也,然后八千里之禺氏可得而朝 也。簪珥而辟千金者璆琳琅玕也,然后八千里之昆仑之 虚可得而朝也。故物无主,事无接,远近无以相因,则 四夷不得而朝矣〔一0〕。”

〔一〕 元材案:《盐铁论.诛秦篇 》云:“秦既并天下,东绝沛水,并灭朝鲜,南取陆梁 ,北却胡狄,西略氐羌。立帝号,朝四夷。”可见朝四 夷实始于秦。此处四夷则指下文吴越等四方之国而言。 盖以吴越代表南方,发、朝鲜代表东方,禺氏代表北方 (《揆度篇》“北用禺氏之玉”可证),昆仑之虚代表 西方。细绎全文,似亦以汉武帝时代之国际形势为背景 者。开首即以“四夷不服”为谈话之主题,便非汉武帝 以前任何封建统治者所应有之口吻。而文中所列举之四 夷之国名及其方位,亦唯汉武帝时代之疆域始足以当之 。所谓吴越者即汉武帝时代之两粤也。所谓发、朝鲜者 即汉武帝时代之秽貊、朝鲜也。所谓禺氏者即汉武帝时 代之大月氏也。至昆仑之虚,虽汉武帝时代并无此国名 ,然《史记.大宛列传》云:“汉使穷河源,河源出于 置。其山多玉石,采来。天子案古图书,名河所出山曰 昆仑云。”则所谓昆仑之虚者,乃指昆仑山周围之西域 各国而言。然则本书之成不得在汉武帝以前,此又其一 证矣。

〔二〕 元材案:逆,不顺也。逆政 犹言反历史发展潮流而行之落后政策。游,流行。伤, 损害。谓四夷之国所执行之反历史发展潮流而行之落后 政策流行于天下,必将使本国威信受到损害也。

〔三〕 王念孙云:“‘珠象’上脱 ‘请’字,当据补。”

〔四〕 元材案:发、朝鲜及文皮, 解已见《揆度篇》。●,尹注云:“他卧切,落毛也。 ”何如璋云:“● 与毻同。《博 雅》:‘解也。’谓鸟兽解毛羽也。郭璞《江赋》‘产 毻积羽,往来勃碣’,注:‘毻音唾,落毛也。与●同 。’”以落毛之皮为衣服,故曰“●服”,犹《书.禹 贡》之言“岛夷皮服”矣。

〔五〕 元材案:禺氏解已见《国蓄 篇》。白璧即玉,所谓“禺氏之玉”者也。

〔六〕 孙星衍云:“‘昆仑之虚’ ,《御览》八百九引无‘之’字。《尔雅》有‘昆仑虚 之璆琳琅玕焉’,又云‘河出昆仑●’。此不宜有‘之 ’字。”元材案:《山海经.海内西经》亦有“海内昆 仑之虚”语,与此同,不必删。璆琳、琅玕皆玉名。《 书.禹贡》云:“
厥贡惟球琳琅玕。”《注》云:“ 石而似玉。”《疏》云:“石而似珠。”《盐铁论.力 耕篇》文学云:“美玉珊瑚出于昆山。”又《通有篇》 文学云:“而昆山之玉不至。”是也。

〔七〕 张佩纶云:“辟、譬通。《 大学.郑注》:‘辟犹喻也。’言一珠一皮如千金。” 元材案:辟当读如上文“不避吴越”之避。言一珠一皮 价值之贵,可使千金为之退让也。张氏说非。

〔八〕 陈奂云:“‘容金而金’, 上‘金’字疑误。”丁士涵云:“‘而金’当作‘千金 ’。”元材案:此语显有讹误,不可□解。

〔九〕 元材案:掖同腋。

〔一0〕元材案:主谓主要特产,即 上述文皮白璧等是。此言四方之国皆各有其所宝贵之特 产,如欲使其朝服,即当利用此等特产作为与各该国互 相交换之媒介。否则远近无以相因,而国交亦不可得而 睦矣。
 
 
 

  管子轻重十四──轻重乙

    朱长春评《甲》《乙》等七篇 云:“文议俱鄙浅,不足观。”又云:“按《管子轻重 》十二篇,本义尽矣,虽伪犹有可观。所云《甲》《乙 》七篇,又后之好事者借名剿说而演之。改头换面,附 根生枝,至驵贾之所不屑,儿童之所不可欺。如是能为 国乎?况于霸。议既陋鄙,文亦琐屑。脩辞者取节犹可 。施之于行,远矣。《己》集次天时,稍可观。余《甲 》尚未谬,《乙》以下可废。”何如璋云:“文乃后人 所作,以释《国蓄》轻重之数。内有三五节文义稍精, 余多重复。亦有浅妄乖事实者。”元材案:两氏皆认为 《甲》《乙》等篇与其余《轻重》诸篇不是一时一人之 作,所见甚是。实则《甲》《
乙》等篇本身亦不是一时一人之作 。故其中所提问题,有与其他各篇完全相同,另无发明 者。亦有对其他各篇提出修正意见者。亦有同一前提而 所得结论不尽一致者。此等现象,既可以看出篇与篇间 之相互关系,又可以看出各篇所反映之时代精神。即以 本篇第三段而论,前半节与《海王篇》“铁官之数”略 同。后半节提出反对山铁国营及主张山铁民营之意见。 其为晚出,不仅表现在国营民营之区别上,而且还表现 在所列生产工具种类之多寡上。其它与各篇重复之处甚 多,但往往由于有一二字之不同,可以作为划分时代之 标准。正不必以其为后人所作而遂举而废之也。

    提要:全文共分十三段,亦 是每段讨论一个问题,段与段间均无联系。体例与《揆 度篇》及《轻 重甲篇》全同。

  桓公曰:“天下之朝夕可定乎〔一〕?”

  管子对曰:“终身不定〔二〕。”

  桓公曰:“其不定之说,可得闻乎?”

  管子对曰:“地之东西二万八千里,南北二万六 千里〔三〕。天子中而立,国之四面,面万有余里〔四 〕,民之入正籍者亦万有余里〔五〕。故有百倍之力而 不至者,有十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倪而是〔
六〕者。则远者疏,疾怨上,边境诸侯受君之怨民, 与之为善,缺然不朝。是天子塞其涂,熟谷者去〔七〕 ,天下之可得而霸〔八〕。”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请与之立壤列天下之旁〔九〕,天 子中立,地方千里,兼霸之壤三百有余里〔一0〕,佌 诸侯度百里〔一一〕,负海子男者度七十里。若此则如 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也。然则小不能分于民,推徐疾羡 不足,虽在下不为君忧〔一二〕。夫海出沸无止〔一三 〕,山生金木无息。草木以时生,器以时靡币〔一四〕 ,泲水之盐以日消,终则有始,与天壤争〔一五〕,是 谓立壤列也。”

〔一〕 张佩纶云:“‘之’字衍。 桓公欲以一朝夕定天下,言速也。故管子答以‘终身不 定’。”李哲明云:“‘朝夕’上当挩‘数’字。‘天 下之数’见《山权数》、《山至数》等篇。挩‘数’字 ,句意为不完足。”郭沫若云:“‘之’字不当衍。‘ 之’下亦无夺文。‘朝夕’犹潮汐,喻言起伏。”元材 案:“朝夕”即潮汐,指物价涨落,解已见《国蓄篇》 。“天下之朝夕”,谓天下万物价格之涨落也。张、李 二氏说皆非,郭说亦欠明晰。

〔二〕 元材案:定,稳定也。终身 不定,谓永无稳定之时。《揆度篇》云:“轻重之数, 若四时之更举,无所终。”本篇下文云:“衡者使物一 高一下,不得常固。”皆终身不定之义也。

〔三〕 元材案:“地之东西二万八 千里”二语,解已见《地数篇》。

〔四〕 元材案:中,中央也。《荀 子.大略篇》云:“欲近四旁,莫如中央。故王者必居 天下之中。”《吕氏春秋.慎势篇》云:“古之王者择 天下之中而立国。”《管子.度地篇》云:“天子有万 诸侯也。其中有公侯伯子男焉。天子中而处。”皆所谓 “天子中而立”之义也。由中央至四面,东西为一万四 千里,南北为一万三千里。故曰“国之四面,面万有余 里”,犹《揆度篇》之言“万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 南北度五百里”矣。

〔五〕 何如璋云:“正籍,谓定民 征赋之籍也。以天下为郡县,故入正籍者万有余里。有 周封建,王畿千里,畿外为侯甸男采卫各服,服五百里 ,建邦设牧,制为职贡,无万里皆入正籍者。此乃秦制 ,作伪者附之管子,谬矣。”元材案:据本篇下文所论 ,此乃汉代史实之反映。既与管仲无 关 ,亦非秦制。入正籍,解已见《揆度篇》。

〔六〕 元材案:“倪而是”又见《 轻重甲篇》。倪同睨。此处当作“转瞬即至”讲,极言 其路之近也。

〔七〕 元材案:熟谷,解已见《山 至数篇》。此谓由于国之四面,面万有余里,路有远近 ,故至有难易。有费百倍十倍之力而尚不能至者,亦有 转瞬而即至者。如此,则边远之民以与中央疏隔之故, 不免发生疾怨之心,而离心力亦必随之而起。边境诸侯 乘中央力之不及,招纳亡人,施以恩惠,以成私威。此 无他,实天子不能立壤列之制,自塞其归命之途有以使 然也。《汉书.贾谊传》谊上疏云:“今淮南地远者或 数千里,越两诸侯而县属于汉。其吏民繇役往来长安者 自悉而补,中道衣敝,钱用诸费称此。其苦属汉而欲得 王至甚,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矣,其势不可久。”所 论与此正同。

〔八〕 猪饲彦博云:“‘之’当作 ‘不’。”丁士涵云:“‘之’乃‘不’字误。《山至 数篇》曰:‘天子以客行令以时出,熟谷之人亡。’又 曰:‘内则自还而不尽忠,外则诸侯连朋合与,熟谷之 人则去亡,故天子失其权也。’此言‘熟谷者去,天下 不可得而霸’,与《山至数篇》文义略同。”张佩纶说 同。

〔九〕 丁士涵云:“‘壤列’二字 连文。下文云:‘终则有始,与天壤争,是谓立壤列也 。’或读‘列’字下属,非。”何如璋云:“
‘壤列’即‘地列’之义。”郭沫 若云:“‘天下之旁’,当为‘天下四旁’,旁犹方也 。又此文所答非所问。上言距中央有远近,输正籍者劳 逸不均,论理所答应为均输,而 乃 答以封建,为可异。”元材案:丁、何二氏说是也。董 仲舒《春秋繁露.爵国篇》云:“然则其地列奈何?曰 :天子邦圻千里,公侯百里,子男五十里,附庸字者方 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五十里。”所谓“地 列”即“壤列”之义矣。此当读“请与之立壤列天下之 旁”为一句。“旁”与“方”通。《文选.东京赋.薛 注》“四方也”是也。谓立壤列于天下之四方也。故下 文即接以“天子中而立”。所谓“中而立”,即对“天 下之旁”而言,不必改字。又此处“立壤列”,与《事 语篇》“定壤之数”,虽关于封地里数不尽一致,但皆 力主封建国家对于封地必有定制,使其大小相维,然后 可以收到“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之效。《汉书.贾 谊传》称:“是时天下初定,制度疏阔,诸侯王僭拟, 地过古制。”谊数上疏陈政事,多所欲匡建。以为“欲 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而少其力”,“令海内之势, 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故力主“割地定 制,令齐、赵、楚各为若干国,及燕、梁、他国皆然” 。如此,“地制壹定,宗室子孙莫虑不王,下无背叛之 心,上无诛伐之志”,即可以“当时大治,后世诵圣” 矣。此文上云,距中央有远近,“远者疏,疾怨上,边 境诸侯受君之怨民,与之为善,缺然不朝”,正是“制 度疏阔”,“地过古制”之必然结果,故作者即以“立 壤列”之策答之。似不能谓为“所答非所问”也。

〔一0〕何如璋云:“兼霸之壤,谓 国土之最大者,殆上公之封也。”张佩纶云:“齐之始 封侯爵,地方百里。而有负海之利,亦与兼霸之壤相准 。故《小匡》亦云‘地方三百六十里’也。”元材案: 此兼霸之壤与《揆度篇》所谓“千乘之国”,皆指《汉 书.刑法志》所谓“一封三百一十六里”之“千乘之 国”而言,解已见《揆度篇》。二氏说 皆望文生义,不可从。

〔一一〕赵用贤云:“佌音此,小也 。”陈奂说同。俞樾云:“齐、佌一声之转,犹鲚鱼之 为鮆鱼也。”张佩纶说同。元材案:俞、张说是也。佌 读如訾。《后汉书.马勤传.李贤注》:“訾与资同。 ”《
考工记.郑注》:“故书资作齐。 ”《管子.七臣七主篇》及《禁藏篇》“贫富之不訾” ,《国蓄篇》则作“贫富之不齐”。然则佌、訾、资皆 可通齐矣。齐诸侯即列侯,解已见《事语篇》。

〔一二〕何如璋云:“‘不’乃‘大 ’之讹。谓分地小大以封也。”元材案:此说非是。“ 推”当依《事语篇》作“准”。此盖言所立之壤列,既 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大小相维,中央有绝对支配之 权力,则诸侯之势力已甚微小,必不能与天子争民矣。 如此则准徐疾、羡不足之结果,挹于此者注于彼,虽散 而在下,尚何害耶?

〔一三〕戴望云:“宋本‘泲’作‘ 沸’。”元材案:仍当作泲,解已详《地数篇》。

〔一四〕元材案:此“靡币”亦当作 “靡敝”,解已见《轻重甲篇》。此谓草木以时而生产 ,器物以时而毁败,乃紧承“山生金木无息”而言。与 下句“泲水之盐以日消”之紧承“海出泲无止”而言者 互为对文。若作靡币,则不可通矣。

〔一五〕元材案:“终则有始”,又 见《轻重丁篇》,有与又通,即终而复始之意。与天壤 争者,天壤即天地,争即斗争。但于此有应注意者,即 此处之“与天壤争”,与今日“和天斗”“和地斗”, 亦即毛泽东同志所号召之“向自然界开战”(见一九五 七年六月人民出版社出版《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 部 矛盾的问题》第十三页),有其本质上之区别。后者是 谓劳动人民以自力更生之革命精神,敢于和天地自然进 行斗争,敢于向天地自然要粮食要财富,为人民增进福 利。而前者则是指万物虽有毁败消耗之时,然天地则仍 生生不已,故善为天下者,必先通于“终则有始”之理 ,而继续施行其轻重之筴。天地出泲无止,则轻重之策 亦随之而无止。天地生金木无息,则轻重之筴亦随之而 无息。此正结上文“天下之朝夕终身不定”之意。《山 至数篇》云:“财终则有始,与四时废起。圣人理之以 徐疾,守之以决塞,夺之以轻重,行之以仁义,故与天 壤同数。此王者之大辔也。”《揆度篇》云:“轻重之 数,……若四时之更举,无所终。”义与此同。

  武王问于癸度〔一〕曰:“贺献不重,身不亲于 君。左右不足,支〔二〕不善于群臣。故不欲收穑户籍 〔三〕而给左右之用,为之有道乎?”

  癸度对曰:“吾国者衢处之国也,远秸之所通, 游客蓄商之所道,财物之所遵〔四〕。故苟入吾国之粟 〔五〕,因吾国之币,然后载黄金而出〔六〕。故君请 重重而衡轻轻,运物而相因,则国筴可成。〔七〕故谨 毋失其度未与民可治〔八〕。”

  武王曰:“行事奈何?”

  癸度曰:“金出于汝汉之右衢,珠出于赤野之末 光,玉出于禺氏之旁山,此皆距周七千八百余里。其涂 远,其至阨,故先王度用于其重,因以珠玉为上币,黄 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故先王善高下中币,制下上之 用,而天下足矣〔九〕。”

〔一〕 张文虎云:“癸度即揆度。 ”张佩纶云:“‘癸度’篇名,今作人名,非是。或疑 ‘武王’即威公,‘癸度’即癸乙,当与‘迎癸乙于周 下原’合为一节。”元材案:《史记.律书》:“癸之 为言揆也。言万物可揆度也。故曰癸。”武王、癸度皆 作者任意假托之人名,说已详《揆度篇》。张佩纶说非 。

〔二〕 戴望云:“宋本‘友’作‘ 支’,疑误。”张佩纶云:“‘
支’,各本作‘友’,误。‘支’ 当作‘枝’。此言来仕者,君既以贺献而始亲,群臣又 复以贺献而始善,故欲重禄以给左右之用,而不欲出于 正赋,所答殊非所问,盖原本坏佚,而妄人随意掇拾成 之。”许维遹云:“各本‘支’作‘友’,当据改。此 当读‘左右不足’为句,‘友不善于群臣’为句。‘友 ’与‘有’通,有,又也。下文云:‘故不欲收穑户籍 而给左右之用。’因‘左右不足’,故云‘给左右之用 ’也。”郭沫若云:“作‘友’是也,但不应读为又。 原文为‘贺献不重,身不重于君;左右不足,友不善于 群臣’,‘友’与‘
身’对文,身犹言自己,友乃指左 右也。言己之贺献不重,故身不见重于君;而左右亦不 丰润,故左右之人亦不善于群臣,则势须‘收穑户籍而 给左右之用’,但又不愿。故问除此之外,尚有道可为 否也。”元材案:仍当作“支”。“支”即肢,谓四肢 也,与“身”对文。“贺献不足”与“左右不足”亦为 对文。“身”指封建国君自己,“
支”指国君左右,“君”指天子, “群臣”指天子大臣。国君之于天子必有贺献,贺献不 足,则不能得天子之信任。国君左右之于天子大臣必有 馈遗,馈遗不足,则不能得天子大臣之亲善。据 此 ,则不仅国君对天子有贺献之义务,国君之左右对天子 大臣亦有馈遗之义务,重重剥削,层出不穷,而人民之 负担,重不可言矣。贺献之制,始于汉高祖,说已详《 轻重甲篇》。左右馈遗,汉代亦多有之。《汉书.主父 偃传》:“偃数上疏言事……上从其计。尊立卫皇后及 发燕王定国阴事,偃有功焉。大臣皆畏其口,赂遗累千 金。”即其证矣。此言欲不亩穑户籍而给左右之用,下 文答以奖励外国贸易,吸收外国黄金,然后“善高下中 币”以“制下上之用”,文通字顺,一气呵成,谓为所 答非所问,徒见其不通而已!

〔三〕 戴望云:“‘不欲’当作‘ 欲不’,二字倒。”元材案:戴说是。“收穑”即“亩 穑”之讹,说已见《国蓄篇》。

〔四〕 猪饲彦博云:“‘秸’疑当 作‘近’。”张佩纶云:“远秸者,‘百里赋纳总,二 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四百里粟,五百里米’,马融 注:‘秸,去其颖。’郑注:‘秸,又生颖也。四百里 入粟,五百里入米,远弥轻也。’‘远秸’,以粟米言 ,言远方赋纳之通涂也。”郭沫若云:“‘秸’乃‘● ’之误字。金文《大克鼎》‘扰远能●’,《番生●》 同,即《书.尧典》、《顾命》、《诗.大雅》之‘柔 远能迩’。王国维云:‘●与埶通。《尧典》格于蓺祖 ,今文作假于祖祢,知蓺、祢同用。《立政》之蓺人表 臣,蓺人即迩人,与表臣对文。’(见《克鼎铭.考释 》)今作‘秸’者,乃后人不识●字,辗转传写而误。 《晋姜鼎》‘远●君子’,宋刻本‘●’误为‘●’, 即其比。”元材案:仍以作“远秸”为是。“远秸”统 括“
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 纳秸,四百里粟,五百里米”而言。“通”、“道”、 “遵”皆往来经过之意。此谓 吾 国交通四达,凡远方赋纳之人及商贾货物皆将往来经过 其地。《史记.货殖传》所谓“陶为天下之中,诸侯四 通,货物所交易”者,是其例矣。

〔五〕 猪饲彦博云:“‘入’当作 ‘食’。《地数》曰:‘食吾本粟。’”丁士涵说同。 陶鸿庆云:“‘故苟入吾国’为句。‘之粟’上夺‘食 吾国’三字。其文云:‘故苟入吾国,食吾国之粟,因 吾国之币。’皆指游客蓄商言之。今本误夺三字,遂以 ‘之粟’二字属上读之,则于义难通。”元材案:两说 皆可通,然以猪饲说为简而确,当从之。

〔六〕 元材案:“然后载黄金而出 ”,即《地数篇》“骐骥黄金然后出”之意,谓外国商 人从其国向吾国输入黄金也。说已详《地数篇》。

〔七〕 元材案:请重重而衡轻轻, 指以黄金之重衡万物之轻而言。谓当是之时,我既拥有 大量之黄金,即当运用轻重之筴,以黄金之重而衡万物 之轻,然后再运用万物以操纵一切,如此我之经济政策 乃可有成矣。此与《轻重甲篇》“金坐长而百倍,运金 之重以衡万物,万物尽归于君”,意义全同。猪饲彦博 及戴望皆以“衡”为衍字者非。

〔八〕 丁士涵云:“案当读‘故谨 毋失其度与本,则民可治’。今本‘本’字讹‘未’, 又‘与本’二字倒。‘则’字据上文‘则国筴可成’句 补。上文曰:‘故苟食吾国之粟,因吾国之币。’粟、 币皆本也。故《地数篇》曰:‘人求本者,食吾本粟, 因吾本币。’‘故谨毋失其度与本,则民可治’与上文 ‘故君请重重而衡轻轻,运物而相因,则国筴可成’, 文法一例”。郭沫若云:“不改字亦可通。原文当读为 ‘故谨毋失其度。未与(欤)?民可( 何)治?’古文例以‘与’为‘欤’,‘可’为‘何’ 。”元材案:《地数篇》之“本”字乃“国”字之意, 说已详该篇。丁氏以粟币为本,又误解彼处之“
本”字,盖两失之。然此句必有讹 夺,郭说亦不可通。不必强解,阙疑可也。

〔九〕 元材案:此承上“请重重而 衡轻轻”而言。旁山,孙星衍云:“《地数》、《揆度 》二篇皆作‘边山’,因●旁字形相近而讹。”今案旁 边一音之转,且意义相同,可以互用。亦犹禺氏、牛氏 之互用也。又案:此段文字,已分见《国蓄》《地数》 及《揆度》等篇。上段文字《地数篇》亦有之。然各篇 除《国蓄篇》外,其余皆作管子对桓公语。此则忽然改 为癸度与武王问答之词,益足证明各篇所用人名,全属 随意假托,与历史事实初无关系。张佩纶不明此理,乃 以“
揆度篇名,今作人名”为非是,又 疑“武王或即威公,癸度即癸乙,当与‘迎癸乙于周下 原’合为一节”,牵强附会,可笑之至!

  桓公曰:“衡谓寡人〔一〕曰:‘一农之事必有 一耜一铫一鎌一耨一椎一铚〔二〕,然后成为农。一车 必有一斤一锯一釭一钻一凿一銶一轲〔三〕,然后成为 车。一女必有一刀一锥一箴一鉥〔四〕,然后成为女〔 五〕。请以令断山木,鼓山铁〔六〕。是可以无籍而用 足。’”

  管子对曰:“不可。今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亡而 不守。发民,则下疾怨上〔七〕。边境有兵,则怀宿怨 而不战。未见山铁之利而内败矣。故善者不如与民〔八 〕,量其重,计其赢,民得其十,君得其三〔九〕。有 杂之以轻重〔一0〕,守之以高下。若此,则民疾作而 为上虏矣〔一一〕。”

〔一〕 元材案:衡,财政机关名称 ,解已见《巨(筴)乘马篇》。上处又借为人名。何如 璋所谓“衡亦假设之名以明轻重者”是也。

〔二〕 元材案:耜、铫,解已见《 海王篇》。鎌,《集韵》“或作镰”。《杨子方言》: “刈钩自关而西或谓之鎌。”即今之镰刀。耨同耨。《 诗》“庤乃钱镈”,《传》:“镈,耨也。”《疏》: “耨或作耨。”》汉书.王莽传》:“予之南巡,必躬 载耨,每县则薅,以劝南伪。”颜师古注云:“耨,锄 也。薅,耘去草也。”《字诂》云:“头长六寸,柄长 一尺。”《国策》:“操铫耨与农人居垄亩之中。”《 淮南:说山篇》:“治国者若耨田,去害苗者而已。” 《盐铁论.申韩篇》:“非患铫耨之不利,患其●草而 去苗也。”耨与铫不同。铫是大锄,耨是小锄。椎,《 说文》:“铁椎也”。《汉书.贾山传》“隐以金椎” ,服虔云:“以铁椎筑之。”即筑土用之工具。铚,《 说文》:“获禾短鎌也。”《王莽传》:“予之西巡, 必躬载铚,每县则获,以劝西成。”即收获用之鎌刀。

〔三〕 元材案:斤、锯,解已见《 海王篇》。釭,车釭。《方言》:“车釭,齐燕海岱之 间谓之锅,或谓之锟。自关而西谓之釭。盛膏者谓之锅 。”钱绎《笺疏》:“釭之言空也。毂口之内,以金嵌 之曰釭。”《说文》:“釭,车毂中铁也。”王氏以“ 中”字义未明,改为“口”,并云:“口者衔轴之处。 每一毂,内外两口,皆有釭。”一毂两轮,当有四釭, 谓之一釭者,盖此处只计算制车时需要用铁之各种 器物,非按件数计算也。孙诒让不悟此 理,谓“此云一釭,则不可通。釭当为锄之误”者失之 。钻,《说文》:“所以穿也。”即穿孔用之钻子。《 海王篇》作“锥”。凿,解已见《海王篇》。銶,尹注 云:“奇收切,凿属。”《诗.豳风》“又缺我銶”《 传》:“木属曰銶。”《释文》:“凿属。一解云:‘ 今之独头斧。’”轲,丁士涵云:“‘轲’当为‘柯’ ,即斧柄。”今案:斧柄乃木制,何必列为铁制工具之 一?《说文》:“轲,车接轴也。”贯于车毂中持轮而 转者谓之轴。车接轴,即将轴之两端以铁包之,以免为 车釭所磨损。丁说失之。又案:据《方言》,鎌及釭皆 关以西人用语,在齐则称釭为锅。此亦本文作者不是齐 人而是关以西人之一证也。

〔四〕 元材案:刀,解已见《海王 篇》。此处锥字与《海王篇》车工之锥不同。彼处“锥 ”字即此处车工之“钻”,此处“锥”字则为女工用以 打鞋底之锥子。“箴”即针,《海王篇》作“针”。《 太平御览》八三0引作针。鉥,尹注云:“时橘切,长 针也。”

〔五〕 元材案:以上文字又见《海 王篇》。惟彼处“衡谓寡人曰”作“铁官之数曰”。又 所列各种生产工具,此处较《海王篇》为多。《海王篇 》所列女工之具,只刀、针二种,此处则有刀、锥、箴 、鉥四种,增加二种。《海王篇》所列农具只耒、耜、 铫三种,此处则有耜、铫、鎌、耨、椎、铚六种,减少 一种,增加四种。《海王篇》所列车工工具只斤、锯、 锥、凿四种,此处则有斤、锯、釭、钻、凿、銶、轲七 种,增加三种。此又不同时代有不同反映之一证也。

〔六〕 安井衡云:“断山木,以为 □也。鼓山铁,鼓橐铸铁也。”戴望云:“‘鼓’乃‘ 敳’字之误。《说 文》:‘敳, 有所治也。读若垦。’此因声以得义。铁在山中,利垦 治之也。”元材案:安井说是,戴氏说非也。鼓者鼓铸 也,此汉人通用术语。《史记.货殖传》:“蜀卓氏之 临邛,即铁山鼓铸。”又云:“迁孔氏南阳,大鼓铸。 ”《汉书.终军传》:“徐偃矫制使胶东鲁国鼓铸煮盐 。”《淮南.本经篇》云:“鼓橐吹埵以销铜铁。”《 盐铁论.复古篇》云:“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 采铁石鼓铸煮盐。”《水旱篇》云:“故民得占租鼓铸 煮盐之时。”又云:“县官鼓铸铁器,大抵皆为大器。 ”又《刺权篇》云:“鼓金煮盐,其势必深居幽谷。” 皆其证也。至其取义之由,据《终军传.如淳注》云: “铸铜铁,扇风火,谓之鼓。”以今语释之,即用鼓风 鑪冶铸铜铁。犹《揆度篇》之言“摇鑪橐而立黄金”矣 。

〔七〕 元材案:两“发”字皆作征 发讲。徒,刑徒。隶,奴隶。作,指从事“断山木鼓山 铁”之劳动而言。《汉书.惠纪》:“三年六月,发诸 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即“发徒隶”之例。“ 逃亡不守”者,谓徒隶不愿劳动而逃亡,无法管理之也 。发民,征发良民从事无偿劳动。《汉书.景纪》:“ 后三年,诏令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 ”韦昭注云:“发民,用其民。”“发民则下怨上”, 即《盐铁论.水旱篇》贤良所谓“卒徒作不中程,时命 助之。发征无限,更繇以均剧,故百姓疾苦之”之意。

〔八〕 元材案:“与民”即《汉书 .食货志》董仲舒所谓“盐铁皆归于民”,《盐铁论. 能言篇》贤良所谓“罢利官,一归之于民”及《相刺篇 》文学所谓“商工市井之利未归于民,民望不塞也”之 意,犹言放任人民自由经营也。

〔九〕 安井衡云:“‘十’当为‘ 七’,字之误也。”元材案:此说是也。此谓政府应将 山铁交由人民经营,并按三七比例分配盈利,无须自行 经营也。

〔一0〕元材案:杂,杂乱。“杂之 以轻重”犹言“荡之以高下”。言使物价或轻或重,不 可捉摸。

〔一一〕丁士涵云:“‘虏’乃‘庸 ’字误。”李哲明说同。张佩纶云:“虏,《说文》: ‘获也。’为上虏,言为上力战而大获。对怀怨不战言 。”元材案:诸说皆非。疾,力也。《吕氏春秋.尊师 篇》“疾讽诵”,注:“疾,力也”是也。虏即下文“ 为天下虏”及《地数篇》“然则吾民常为天下虏矣”之 虏,即俘虏之意。谓民之力作,有如俘虏者然,虽欲不 为上用而不可得。《国蓄篇》所谓“故民无不累于上也 ”,义与此同。又案此文系对于衡所主张之山铁国营政 策表示反对之意见。其理由即为劳动力之来源问题。如 以徒隶为之,则恐其不易管理而或致逃散,若以良民为 之,又因其为额外的力役之征,必将引起其对于政府之 恶感。不仅平时有“下疾怨上”而令不行之现象,而且 一旦边境发生战争,亦皆怀宿怨而不肯为君致死。故山 铁国营,不惟无益于国,而且其害实有不可胜言者。此 种思想之发生,实亦有其时代之背景,决非无病呻吟之 谈。考汉代盐铁政策,在孔仅时,本为官民合营。所谓 “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是也。至桑 弘羊主政,始一律改为国营。故《盐铁论.复古篇》大 夫云:“故扇水都尉彭祖宁归,言‘盐铁令品’,令品 甚明。卒徒衣食县官,作铸铁器,给用甚众,无妨于民 。”夫既曰“衣食县官,给用甚众”,其为纯粹国营而 非民营或官民合营 可知。又曰“ 卒徒”,则其所用劳动工人,有奴隶(徒)亦有良民( 卒)又可知。此一政策施行之结果,较完全由私人自办 者,据代表政府之大夫所言,其优点固甚多。《盐铁论 .禁耕篇》大夫云:“卒徒工匠以县官日作工事,财用 饶,器用备。家人合会,褊于日而勤于用,铁力不销炼 ,坚柔不和。故有司请总盐铁,一其用,平其贾,以便 百姓公私……吏明其教,工致其事,则刚柔和,器用便 。”括而言之,即山铁国营为私人自办所不可及者,约 有六端。即(一)有充分之时间(日作工事),(二) 有雄厚之资金(财用饶),(三)有统一之规格(一其 用),(四)有公平之价格(平其贾),(五)有担任 设计指导之工程师(吏明其教)及依照设计指导而工作 之熟练的劳动工人(工致其事),(六)有合于当时科 学水平的冶金比例(刚柔和)。如此,则由私人自办而 发生之(一)“褊于日而勤于用”(时间及资金不足) ,(二)“铁力不销炼”,(三)“坚柔不和”等种种 弊端,便可完全免除,而所铸造之器物,亦自无不适用 之患矣(器用便)。然以上所论,不过从理论上言之耳 。事实上能否如其所期一一实现,则全视各地主持人─ ─盐铁官长吏等之是否严格奉行法令以为决定。据《盐 铁论.水旱篇》贤良云:“县官鼓铸盐铁,大抵多为大 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民用钝弊,割草不痛。是以 农夫作剧,得获者少,百姓苦之矣。”又云:“今县官 作铁器多苦恶,用费不省。卒徒烦而力作不尽。家人相 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售)。农 事急,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 新弊易货,或时贳。民不失作业,置田器,各得所欲, 更繇省约。县官以徒复作缮治道桥,诸发民便之。今总 其原,一其贾,器多坚硬,善恶无所择。吏数不在,器 难得。家人不能多储, 多储则镇 生。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则后良时。盐铁贾贵,百 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耰啖食。铁官卖器不售, 或颇赋与民。卒徒作不中程,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 繇以均剧。故百姓疾苦之。”又《禁耕篇》文学云:“ 故盐冶之处,大抵皆依山川,近铁□。其势咸远而作剧 。郡中卒践更者多不勘,责取庸代。县邑或以户口赋铁 而贱平其准。良家以道次发僦运盐铁,烦费。邑或以户 。百姓病苦之。”可见汉代盐铁国营政策中,所用工人 主要皆出于徒隶。但亦有因卒徒作不中程而临时征发良 民以“时命助之”者。故一则曰“百姓苦之矣”,再则 曰“百姓疾苦之”,三则曰“百姓病苦之”。“下疾怨 上”甚矣。盐铁会议举行于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八 一年),上距汉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一一0年)桑弘 羊为治粟都尉兼领大农,尽代孔仅管理天下盐铁之时, 不过二十九年耳。其时桑弘羊尚健存,而其流弊即已如 此。但贤良文学对于奴隶逃亡,均无一语及之。《史记 .平准书》载卜式为御史大夫,因孔仅言盐铁时,亦只 列举“县官作盐铁,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卖买之 ”等三弊,而不言奴隶逃亡。至成帝时,始连续发生颖 川及山阳之两次铁官徒暴动。《汉书.成纪》载:“阳 朔三年(公元前二二年)夏六月,颖川铁官徒申屠圣等 一百八十人杀长吏,盗库兵,自称将军,经历九郡。遣 丞相长史御史中丞逐捕。以军兴从事,皆伏辜。”又载 :“永始三年(公元前一四年)十二月,山阳铁官徒苏 令等二百二十八人攻杀长吏,盗库兵,自称将军,经历 郡国十九。杀东郡太守汝南都尉。遣丞相长史御史中丞 持节督趣逐捕。汝南太守严欣捕斩令等。迁欣为大司农 ,赐黄金百斤。”关于后者,《汉书.天文志》及《五 行志》亦各有记载。《天文志》云:“永 始 三年,十二月庚子,山阳铁官亡徒苏令杀伤吏民,篡出 囚徒。取库兵、聚党数百人为大贼。逾年,经历郡国四 十余。”《五行志》云:“山阳亡徒苏令等党与数百人 盗取库兵,经历郡国四十余。皆逾年乃伏诛。”一则曰 “山阳铁官亡徒”,一则曰“山阳亡徒”,足证当日铁 官徒隶之逃亡不守,实已成为不可否认之事实。而其暴 动所经历之地方竟达四十余郡国之多,占汉代全国郡国 一百三之百分之四十余。其范围之广,声势之大,与罗 马之以斯巴达卡斯(?──纪元前七一)为首之奴隶大 起义,可谓东西相映,无独有偶。于此,吾人可得下列 结论,即本文著者在盐铁政策上之意见,与桑弘羊实已 完全不同。其所以发生不同意见之原因,第一,由于着 者对于财政经济,素持“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之主张 ,故认为与其自行生产,不如使人民生产而以轻重之筴 操纵之,反可收到“
一可为十,十可为百”之效果。第 二,由于吸收桑弘羊盐铁国营政策施行以后发生流弊之 实际经验与教训,故遂提出此修正之意见。惟于此有应 特别注意者,即“善者不如与民”一语,亦自有其时代 背景。汉武帝实行盐铁专卖政策,一开始即遭到不少人 之反对。东郭咸阳、孔仅所谓“沮事之议不可胜听”( 《史记.平准书》)者,全属事实。董仲舒即曾提出“ 盐铁皆归于民”之建议(《汉书.食货志》),司马迁 亦发为“上者因之,……最下者与之争”(《史记.货 殖列传》)之言。至昭帝始元六年,举行盐铁会议时, 代表反对派之贤良文学,更大肆鼓吹其“宜修孝文时政 ”(《汉书.杜延年传》)的复古主张,一则曰“今郡 国有盐铁、酒榷、均输,与民争利,……愿罢盐铁酒榷 均输”(《盐铁论.本议篇》),再则曰“文帝之时, 无盐铁之利而民富”(《非鞅篇》),三则曰“设机利 ,造田畜与百姓 争荐草,与商贾 争市利,……愚以为非先帝之开苑囿池□可赋归之于民 ”(《园池篇》),四则曰“商工市井之利,未归于民 ,民望不塞”(
《相刺篇》),五则曰“罢利官, 一归之于民”(《能言篇》)。可见以盐铁与民,乃是 自董仲舒、司马迁以来直至贤良文学,所共有之一贯主 张。今本书在许多经济政策方面,基本上是与桑弘羊一 派相同,独至山铁一项,却又采取与桑弘羊相反之贤良 文学的意见。因此,不仅可以证明本书之写成,当在成 帝时两次铁官徒暴动以后,而且还可以证明本书与《盐 铁论》间之关系,确实是本书抄《盐铁论》而不是《盐 铁论》抄本书,殆已毫无疑义矣!又案:郭沫若于引用 拙稿本节前半段文字之后,又加以案语云:“马氏以《 管子轻重》诸篇作于王莽时,故以此徒隶逃亡作为成帝 时铁徒暴动之反映,说虽新颖,但大有可商。考春秋中 叶齐灵公时器《叔夷钟铭》,已有‘造铁徒四千为汝敌 寮’语,而秦代亦有‘铁官’(见《史记.自叙》‘司 马昌为秦主铁官,当始皇之时’)。是可证铁初发现时 固主要为官营。官营,则徒隶逃亡乃经常事,不必至成 帝时始有铁徒暴动发生。奴隶暴动,非至大火燎原,例 为史官所不载。且如陈涉吴广起义,亦为徒隶大暴动, 虽非铁官徒,然不能断言其中固毫无铁官徒存在也。《 汉书.食货志》董仲舒疏:‘(秦)田租口赋,盐铁之 利,二十倍于古。……民愁无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 ’,此语尤足证铁徒逃亡暴动之事,不始于汉。”今案 :此处有两点应该注意。第一,关于《叔夷钟铭》“造 铁徒四千”云云,原文作“●(省作陶,或释造)●徒 四千”,近已有人认为与铁无关。据称:“叔夷钟为齐 灵公(公元前五八一──前五五四年)时器。中心问题 是‘●’可否释为铁。从文字衍变看,●、●的出现, 自应早于铁。 ●、●与●同,都 是指黑色,引申为隶徒或庶人的代名词。所指身份,与 ‘土驭’(即‘徒御’)相近。有人认为‘●人’和‘ 陶●徒’都应是一种服兵役的自由民。从上引《叔夷钟 铭》的前后文义看,陶●。也有可能是地名。总之,这 个字与铁无关。”(见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八期黄展 岳:《关于中国开始冶铁和使用铁器的问题》)第二, 一个历史问题,不能孤立地去求解决。毛泽东同志教导 云:“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是由各方面的因素决定 的。看问题要从各方面去看,不能只从单方面看。”此 实吾人分析问题之最要法门。即以《轻重乙》本篇而论 ,篇中有“壤列”一词,乃董仲舒《春秋繁露,爵国篇 》“地列”二字之演变。又有“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 ”二语,则抄自贾谊《陈政事疏》。“善者不如与民” ,则与董仲舒及《盐铁论》贤良文学之意见完全相同。 而其所谓“兼霸之壤三百有余里”,则竟下与《汉书. 刑法志》所论毫无二致。至“汝汉之金”“禺氏旁山之 玉”,亦皆为汉代现实事实之反映,前者见于《盐铁论 .力耕篇》,后者据王国维考证,亦汉文景时事。此外 ,本节所列农工业生产工具,比《海王篇》所列为多, 仅农器一项,即有鎌、耨、椎、铚四种为《海王篇》所 未有。而耨与铚,乃王莽巡狩时所亲自□带以为天下之 倡导者。又车工所用之“釭”,据《方言》乃关以西人 用语,在齐人则称之为“锅”。则此文作者似亦是关以 西人,而非齐人。又“通货”一词,在《盐铁论》中, 尚只称为“通施”,本书《国蓄篇》亦称为“通施”。 至本篇乃忽改称为“通货”。若与上面所述各事联系观 之,则此“货”字亦只能认为是王莽所造宝货五品之反 映,而不是所谓“齐邦法化”“即墨法化”之化,亦甚 明显。总而言之,本书所言盐铁政策,从其全部建制, 及由此建制而派生之 各种有关专 门术语,如“管”“笼”“鄣”“衡”“准”“长度” “巧币”“公币”“公钱”“平贾”“月贾”,殆无一 而不是汉代现行经济政策及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反映。 当然,亦有若干字句或事实,曾孤立地见于古时文物之 中,如“铚”字见于《诗.周颂.臣工》,“铁官”见 于秦始皇时。此如《墨经》中有关于光学之纪录,确为 事实。但如果据此即断定今日之声光化电等科学原理及 其规律,在二千余年前之《墨子》书中即已形成,则未 能免于“但见树木不见森林”之讥矣!

  桓公曰:“请问壤数〔一〕。”

  管子对曰:“河●诸侯,亩钟之国也〔二〕。● 〔三〕,山诸侯之国也。河●诸侯常不胜山诸侯之国者 ,豫戒者也。”

  桓公曰:“此若言何谓也?”

  管子对曰:“河●诸侯,亩钟之国也,故谷众多 而不理,固不得有。至于山诸侯之国,则敛蔬藏菜,此 之谓豫戒〔四〕。”

  桓公曰:“壤数尽于此乎?”

  管子对曰:“未也。昔狄诸侯〔五〕,亩钟之国 也,故粟十钟而锱〔六〕金。程诸侯,山诸侯之国也, 故粟五釜而锱金。故狄诸侯十钟而不得倳戟〔七〕,程 诸侯五釜而得倳戟。十倍而不足〔八〕,或五分而有余 者,通于轻重高下之数〔九〕。国有十岁之蓄,而民食 不足者皆以其事业望君之禄也。君有山海之财,而民用 不足者皆以其事业交接于上者也。故租籍,君之所宜得 也。正籍者,君之所强求也。亡君废其所宜得而敛其所 强求〔一0〕,故下怨上而令不行〔一一〕。民,夺之 则怒,予之则喜。民情固然。先王知其然,故见予之所 ,〔一二〕不见夺之理。故五谷粟米者民之司命也,黄 金刀布者民之通货也。先王善制其通货以御其司命,故 民力可尽也〔一三〕。”

〔一〕 元材案:壤数即地数。但此 处之壤数与《地数篇》之地数不同。《地数篇》之讨论 对象为“天财地利”即自然资源,此处壤数则专指耕地 而言。盖耕地之肥瘠厚薄与一国之经济政策有极密切之 关系,故《乘马数篇》云:“相壤定籍而民不移。”《 山至数篇》云:“
有山处之国,有泛下多水之国,有 山地分之国,有水泆之国,有漏壤之国。此国之五势, 人君之所忧也。”义与此同。

〔二〕 猪饲彦博云:“●、淤同。 水中可居者曰淤。言近河之国为沃土,每亩收粟一钟也 。《史记.河渠书》曰:‘郑国渠就,皆亩一钟。于是 关中为沃野。’”何如璋云:“●与淤通。地近浊水, 水退受淤,亩收数倍。”元材案:亩钟,即每亩可收十 石,或六石四斗,说已详《山权数篇》。《汉书.沟洫 志》贾让奏言:“若有渠溉,则盐卤下隰,填淤加肥, 故种禾麦,更为□稻,高田五倍,下田十倍。”此谓“ 河淤诸侯亩钟之国”,岂即贾让所言“填淤加肥,下田 十倍”者耶?

〔三〕 猪饲彦博云:“‘●’谓塉 土。下曰‘程诸侯,山诸侯之国也’。‘●’下盖脱‘ 诸侯’二字。”何如璋云:“●当作碛,谓山地,土兼 沙石也。山地谷少,故能戒惧而豫为之备也。”元材案 :何说是也。“●”《说文》未收,当是“碛”之误字 。《说文》:“碛,水渚有石者。”谓山诸侯者乃沙碛 之国。犹杜甫之言“今君渡沙碛,累月断人烟”矣。丁 士涵以“‘●’为‘百负’二字之误,百负即百倍,言 亩钟之国百倍于山诸侯之国”,张佩纶以“‘●当作‘ 馈’,谓河淤诸侯为亩钟之国,山诸侯为馈食之国,常 资河淤诸侯之馈遗”,郭沫若谓“‘●’疑作‘渍’, 当在‘山诸侯’下”者皆非。

〔四〕 元材案:理,治也。《国蓄 篇》云“人君不能治”,《汉书.食货志》引,“治” 作“理”,是其证。下同。又《地数篇》云:“本富而 财物众,不能守,则税于天下。五谷兴丰,吾贱而天下 贵,则税于天下。”即此处“谷众多而不能理,固不得 有”之义也。此言亩钟之国,得天独厚,故不知爱惜, 而有“粒米狼戾”及“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敛”等现象。 结果,其谷必流越而之天下,虽有而亦等于无。山诸侯 之国则自知其不足,故能未雨绸缪,不仅五谷无所浪费 ,且能敛蔬藏菜,以备不虞。《国语.鲁语》所谓“沃 土之民不材,瘠土之民莫不向义”,此之谓矣。

〔五〕 元材案:“狄诸侯”“程诸 侯”,不知何所取义。大抵亦是随意假托之名词,犹言 甲诸侯乙诸侯也。

〔六〕 元材案:锱,古衡名。《说 文》:“六铢也。”重六百黍。或曰六两为锱,见《淮 南子.诠言篇.高注》。或曰八两为锱,见《
荀子.富国篇.杨注》。未知孰是 。

〔七〕 元材案:倳戟,解已见《轻 重甲篇》。

〔八〕 王念孙云:“‘十倍’上当 有‘或’字,与下文对文。”猪饲彦博说同。

〔九〕 郭沫若云:“‘十倍’与‘ 五分’均以钟为单位而言。上云‘狄诸侯十钟而不得倳 戟,程诸侯五釜而得倳戟’,十钟自为钟之十倍,故‘ 不足’。分犹半也,‘五分’则为二钟五釜,故‘有余 ’。”元材案:上文明言“五釜而一锱”,依照“釜十 则钟”计算,则所谓“五分”乃十分之五钟。若作“二 钟五釜”,则当云“二点五倍”,不得云“五分”矣。 此处“分”字因其上有“五”字,当作“十分之五”讲 ,不作“半”讲。说已详《巨(筴)乘马篇》。此言狄 诸侯为亩钟之国,故谷多而贱,每金一锱可得谷十钟。 程诸侯乃山诸侯之国,故谷少而贵,每金一锱仅能得谷 五釜。是狄诸侯之谷每釜仅值金六黍,而程诸侯之谷则 每釜可值金一百二十黍,相差恰为二十倍。(
即10:0﹒5=20:1)。依 照《山至数篇》“诸侯谷十,吾国谷二十,则诸侯之谷 归吾国”之例,则狄诸侯之谷必将尽归于程诸侯,故狄 诸侯有十倍之谷,尚不足建立军队之用,程诸侯则仅有 五分之谷,反能建立军队而有余者,乃由于程诸侯能通 于轻重高下之术有以致之耳。《地数篇》云:“昔者桀 霸有天下而用不足,汤有七十里之薄而用有余。天非独 为汤雨菽粟而地非独为汤出财物也。伊尹善通移轻重开 阖决塞,通于高下徐疾之筴,坐起之时也。”义与此同 。郭说失之。

〔一0〕安井衡云:“正籍,正户正 人之籍。”于省吾云:“按安井说非是。正应读作征。 征籍与上文租籍对文。”元材案:此处“正籍”即《国 蓄篇》之“租籍”。而此处“租籍”则相当于《国蓄篇 》之“租 税”。废,弃也,与《 国蓄篇》“废其所虑而请”之“废”作“
置立”讲者不同,说并详《国蓄篇 》。何如璋不明两篇作者所用术语不同而意义则完全一 致之理,乃谓“故租籍者八句,乃其义大与《国蓄》相 反。《国蓄》意在轻田租,以舒野甿之力。此意在专取 田租而轻杂物之征”。既误解《国蓄篇》“废其所虑而 请”为废除田租,又误解本篇“租籍君之所宜得”为专 取田租。文义盖两失之。

〔一一〕元材案:“故下怨上而令不 行”,《管子.权修篇》云:“
赋敛恶,则下怨上矣。民力竭,则 令不行矣。下怨上,令不行,而求敌之勿谋己,不可得 也。”此语似出于彼。

〔一二〕猪饲彦博云:“故见予之所 ,‘所’《国蓄篇》作‘形’,是。”孙星衍、戴望说 并同。

〔一三〕元材案:“五谷粟米”,《 国蓄篇》作“五谷食米”。“刀布”《国蓄篇》作“刀 币”。“通货”《国蓄篇》作“通施”。“制”《国蓄 篇》作“执”。此一段文字盖撮引《国蓄篇》语而略变 通其字句,以申明上文“通于轻重高下之数”之意。何 如璋所谓“国有十年之蓄一节,此作者撮举《国蓄》之 文以证上文之义”是也。张佩纶谓为“与前后均不相承 ,定是重出”者失之。又案“通货”一词,在本书中只 此一见。《国蓄篇》作“通施”,《轻重甲篇》作“通 移”,《盐铁论.错币篇》亦作“通施”。可见在盐铁 会议时,尚只有“
通施”一词。此独作“通货”,然 则本篇之必为晚出,殆无可疑矣。

  管子曰:“泉雨五尺,其君必辱。食称之国必亡 。待五谷者众也〔一〕。故树木之胜霜露者不受令于天 ,家足其所者不从圣人〔二〕。故夺然后予,高然后下 ,喜然后怒,天下可举〔三〕。”

〔一〕 猪饲彦博云:“待、歭同, 储也。言雨泽优足,谷食多收,则君必辱,国必亡。所 以然者,下储蓄五谷者众多,而不从上之令也。”安井 衡云:“五尺及泉,言雨泽入地五尺,百谷必穣。如此 则其君必辱。食与民称,未尝缺乏,其国必亡。所以然 者何也?备五谷者众,令不行于下也。待,备也。”元 材案:两氏说皆是也。待即《事语篇》“不待权与”之 待,犹言依赖。泉,泉水。雨,雨水。泉雨五尺,言水 量充足。食称之国,谓其国所生产之五谷与其国人口之 多寡相当。《山国轨篇》云:“田若干,人若干,人众 田不度食若干。”“人众田不度食”即“食不称”之义 也。此盖谓水量充足,则五谷之收获必将兴丰,而民食 可以有余。五谷之生产量与人口之多寡相当,则民食不 虞不足。或则可以有余,或则不虞不足,是全国之人民 皆将无所需于其君。无所需于其君,则不为君用不为君 死矣。如此则其君安得不辱,其国安得不亡乎?此即《 国蓄篇》所谓“民富则不可以禄使”及本文下文所谓“ 家足其所者不从圣人”之意。何如璋谓“‘泉’者泉刀 也。‘雨五尺’,泉流于下也。币在下则国贫,故辱。 ‘食’谓谷也。称之,谓如泉之流于下也。谷散则无积 ,故亡。”张佩纶谓:“‘食称’无义,疑当作‘称贷 ’,脱去‘贷’字耳。”李哲明(郭沫若说同)谓:“ 称即称贷,言国恃称贷而食,其国必亡。”许维遹谓: “‘泉雨’疑为‘暴雨’之讹。暴雨数臻,而水入地五 尺深,言灾之甚也。‘食称’当作‘馈食’。”皆与原 义不符,故不从之。

〔二〕 王念孙云:“‘露’当为‘ 雪’。木胜霜雪,则经冬而不凋,故曰‘不受令于天’ 。《侈靡篇》曰:‘树木之胜霜雪者不听于天。’是其 证。”何如璋说同。元材案:以“霜露”连言者,汉人 亦多有之。《史记.公孙弘传》“君不幸罹霜露之疾。 ”《索隐》:“言罹霜露寒凉之疾。”《汉书》同。又 《汉书.淮南厉王长传》:“高帝蒙霜露,沐风雨。” 又《爰盎传》:“淮南王为人刚,有如遇霜露行道死, ……”似不改字亦可通。“足其所”,解已见《轻重甲 篇》。此盖承上文“待五谷者众也”之意而申言之。谓 树木之能后凋者即非天所能制。人民皆家给人足,则无 求于人,虽圣人亦无能役使之。《侈靡篇》云:“鱼鳖 之不食咡者不出其渊,树木之胜霜雪者不听于天,士能 自治者不从圣人。”彼作“能自治”,从政治言。此作 “足其所”,则从经济言。是其不同也。

〔三〕 元材案:夺然后予者,谓善 为国者必先运用轻重之筴,将人民之五谷财物及货币转 移其所有权于政府手中。然后通过政府之号令,或以爵 禄之形式,或以赏赐之形式,或以平粜之形式,或以赈 济之形式以回归于人民。《国蓄篇》所谓“予之在君, 夺之在君”,《揆度篇》所谓“富能夺,贫能予”是也 。高然后下者,谓政府应先使物价高涨,然后以平价售 之于民,《山国轨篇》所谓“敛万物应之以币。币在下 ,万物皆在上,万物重十倍。府官以市●出万物,隆而 止”是也。喜然后怒,似专指战士而言。谓必先使其心 中喜悦,方能激动其同仇敌忾之情。本篇下文所谓“素 赏之计”,《轻重甲篇》所谓“
舆死扶伤,争进而无止”,“非大 父母之仇也,重禄重赏之所使也”,是其义矣。举即《 孟子.梁惠王篇》“五旬而举之”之举,天下可举,犹 言天下可攻而取之。

  桓公曰:“强本节用〔一〕,可以为存乎?”

  管子对曰:“可以为益愈〔二〕而未足以为存也 。昔者纪氏之国〔三〕强本节用者,其五谷丰满而不能 理也,四流而归于天下。若是,则纪氏其强本节用,适 足以使其民谷尽而不能理,为天下虏〔四〕,是以其国 亡而身无所处。故可以益愈而不足以为存。故善为国者 ,天下下我高,天下轻我重,天下多我寡〔五〕,然后 可以朝天下。”

〔一〕 元材案:强本即彊本。《淮 南.修务篇.高注》:“彊,力也。”本,与《地数篇 》“吾欲富本”之本作国字讲者不同,此处指农业而言 。彊本即力农,意谓加强农业生产。《盐铁论.力耕篇 》文学所谓“尚力务本”,《汉书.沟洫志》所谓“令 吏民勉农,尽地利”者是也。节用即节约开支。《荀子 .天论篇》云:“彊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至司马 迁在《史记.自序》中引其父司马谈论墨家要旨语,更 特别对此一主张予以肯定。一则曰:“然其彊本节用, 不可废也。”再则曰:“要曰彊本节用,则人给家足之 道也。此墨子之所长,虽百家弗能废也。”将问题提到 既是“不可废”,又是“虽百家弗能废”的重要地位。 而本篇著者则以为专务彊本节用,不但不足以为存,而 且还可以引起人民苟且偷安之心,其结果,必然将如纪 (范)氏之“国亡而身无所处”。此处特别提出一个“ 存”字,极可注意。“存”与“废”互为对文。证明此 一段文字,不是在批判荀子,而是对司马迁的《史记. 自序》的针锋相对的有力批判。

〔二〕 张佩纶云:“《说文》无‘ 愈’字,愈即愈。《尔雅.释诂》及《诗.角弓.传》 :‘愈,病也。’《枢言篇》:‘病加于小愈。’‘益 愈’谓益之疾,故其弊至于国亡而身无所处。”郭沫若 云:“‘益愈’即差可之意,张说殊泥。下文言‘纪氏 之国强本节用,其五谷丰满而不能理’,乃‘不能理’ 之为害,非‘强本节用’之为害也。‘强本节用’而能 理,则可以存矣”。元材案:益,《汉书.高纪.颜师 古注》云:“多也。”愈即《汉书.淮南王安传》“王 亦愈欲休”之愈。王先谦《补注》引王念孙曰:“‘愈 ’读为‘偷’,故《史记》作‘王亦偷欲休’。言偷安 而不欲发兵也。”此言彊本节用,虽然可以使五谷丰满 ,但同时亦能引起人民苟且偷安之心,而国家又不能运 用轻重之策以守之,以致粒米狼戾,狗彘食人食而不知 检,而四流归于天下,则与纪(范)氏之“国亡而身无 所处”者,同为亡国丧身之资而已。两氏说非。

〔三〕 元材案:“纪氏”当依《盐 铁论.力耕篇》作“范氏”。《
力耕篇》云:“昔管仲以权谲霸, 而范氏以强大亡。使治家养生必于农,则舜不甄陶,而 伊尹不为庖。故善为国者,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轻我 重。以末易其本,以虚荡其实。”与此文略同。惟彼处 “强大”当是“强本”之误。《国语.晋语》载范中行 氏自晋亡齐,“以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当即两文所 本。各书皆无言纪氏彊本节用之事者。顾广圻以彼处“ 范氏”为“纪氏”之误,何如璋、张佩纶均以此纪氏为 即左庄四年传“纪侯大去其国”之纪国者皆失之。

〔四〕 何如璋云:“为天下虏者, 强本节用则谷多,多而上不能守,则价轻,为人所泄, 而谷流于 天下。是我民力农而邻 国坐而食也。非奴虏而何?”

〔五〕 元材案:此数语,又见《盐 铁论.力耕篇》。惟《力耕篇》仅有“天下之下我高, 天下之轻我重”两句,本篇则于上述两句之外,又增加 “天下多我寡”一句。此点极重要。《力耕篇》所言“ 轻重”“高下”,皆只就原则言,本篇则进一步提出“ 多寡”二字,作为实现此一原则之具体措施。如果说《 国蓄篇》“散则轻,聚则重”二句,是对《史记.货殖 传》计然学说之发展,则本篇“天下多我寡”一句乃是 对《盐铁论.力耕篇》桑弘羊学说之发展。天下多我寡 者,多则轻,寡则重,物重则至,轻则去,故天下多而 我寡,亦所以致诸侯之谷而来天下之财之术也。惟寡之 之法,并非将现有之谷与财物尽行消灭,但须由政府设 法敛而藏之,勿使其在市场中流通,即可以达其目的矣 。《山至数篇》所谓:“吾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 国谷倍重,故诸侯之谷至也。”义与此同。余已详《乘 马数篇》。

  桓公曰:“寡人欲毋杀一士,毋顿一戟〔一〕, 而辟方都二〔二〕,为之有道乎?”

  管子对曰:“泾水十二空,汶渊洙浩满三之于〔 三〕,乃请以令使九月种麦,日至日获〔四〕,则时雨 〔五〕未下而利农事矣。”

  桓公曰:“诺。”

  令以九月种麦,日至而获。量其艾,一收之积中 方都二〔六〕。故此所谓善因天时,辩于地利〔七〕而 辟方都之道也。

  管子入复〔八〕桓公曰:“终岁之租金四万二千 金〔九〕,请以一朝素赏军士〔一0〕。”

  桓公曰:“诺。”

  以令至鼓期于泰舟之野期军士〔一一〕。桓公乃 即坛〔一二〕而立,宁戚、鲍叔、隰朋、易牙、宾胥无 皆差肩而立〔一三〕。管子执枹〔一四〕而揖军士曰: “谁能陷陈破众者,赐之百金〔一五〕。”三问不对。 有一人秉剑而前,问曰:“几何人之众也?”

  管子曰:“千人之众。”

  “千人之众,臣能陷之〔一六〕。”赐之百金〔 一七〕。

  管子又曰:“兵接弩张,谁能得卒长者,赐之百 金。”

  问曰:“几何人卒之长也〔一八〕?”

  管子曰:“千人之长。”

  “千人之长,臣能得之。”赐之百金。

  管子又曰:“谁能听旌旗之所指,而得执将〔一 九〕首者,赐之千金。”

  言“能得者”垒千人〔二0〕,赐之人千金。其 余言能外〔二一〕斩首者,赐之人十金。一朝素赏,四 万二千金廓然〔二二〕虚。

  桓公惕然〔二三〕太息曰:“吾曷以识此〔二四 〕?”

  管子对曰:“君勿患。且使外为名于其内,乡为 功于其亲,家为德于其妻子〔二五〕。若此,则士必争 名报德,无北〔二六〕之意矣。吾举兵而攻,破其军, 并其地,则非特四万二千金之利也。”

  五子〔二七〕曰:“善。”

  桓公曰:“诺。”乃诫大将曰:“百人之长,必 为之朝礼。千人之长,必拜而送之,降两级〔二八〕。 其有亲戚者,必遗之酒四石,肉四鼎。其无亲戚者,必 遗其妻子酒三石,肉三鼎〔二九〕。”行教半岁,父教 其子,兄教其弟〔三0〕,妻谏其夫,曰:“见其若此 其厚〔三一〕,而不死列陈,可以反于乡乎〔三二〕! ”

  桓公衍终举兵攻莱〔三三〕,战于莒必市里〔三 四〕。鼓旗未相望,众少未相知,而莱人大遁。故遂破 其军,兼其地,而虏其将。故未列地而封〔三五〕,未 出金而赏,破莱军,并其地,擒其君〔三六〕。此素赏 之计也。

〔一〕 元材案:顿戟,解已见《地 数篇》。

〔二〕 元材案:辟与辟同,解已见 《事语篇》。方,《博雅》云:“大也。”方都即大都 。

〔三〕 元材案:泾水,一曰泾河。 有二源,皆出甘肃省境。南源出化平县西南大关山麓, 东北流 合北源。北源出固原县南 笄头山,东南流,经隆德、平凉二县会南源。二源既合 ,东南流至泾川县入陕西省境,再东南经邠、醴泉、泾 阳诸县,至高陵县入渭水。空即《汉书.沟洫志》御史 临淮韩牧言“秦攻魏,决河灌其都,决处遂大,不可复 补,宜郤徙完平处更开空”之空。颜师古注云:“空, 犹穿也。”泾水十二空,疑谓泾水两岸,穿有十二水门 ,利于灌溉,犹《后汉书.王景传》之言“积十里立一 水门,令更相洄注”矣。汶,汶水。洙,洙水。汶水源 出山东省莱芜县东北原山,亦曰大汶河,经泰安县东, 蜿蜒西南流,至东平县,合大小清河至汶上县入运河。 此水旧时在东平县南入济水。《汉书.地理志》所谓“ 泰山郡莱芜县原山,汶水出,西南入济”是也。自明永 乐时东平县筑坝阻其入济,遂成为今道。洙水亦在山东 省境,为泗水之支流。《汉书.地理志》云:“洙水出 泰山郡盖县,临乐子山,西北入泗。”其流有二,一出 曲阜县北,南合沂水入泗;一出费县北,西流入泗。“ 浩”宋本作“沿”。“于”与“淤”同。此二语义不可 通,当有讹误,不可强解。

〔四〕 猪饲彦博云:“日至,夏至 也。下‘日’字当作‘而’。”戴望云:“元本下‘日 ’字作‘而’。”元材案:作“而”字是。下文“日至 而获”即作“而”。又“日至”有二,一为夏至,一为 冬至。此“日至”指夏至。《轻重丁篇》“日至百日” 之“日至”,则指冬至。

〔五〕 元材案:“时雨”,《孟子 .尽心篇.朱注》:“及时之雨也。”又案:此文似是 以汉代史实为背景。《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说上曰: “《春秋》他谷不书,至于麦禾不成则书之。以此见圣 人于五谷,最重麦与禾也。今关中俗不好种麦,是岁失 《春秋》之所重而损生民之具也。愿陛下幸诏大司 农使关中民益种宿麦,令毋后时。”此 “九月种麦”之所自昉也。又《史记.平准书》云:“ 及杨可告缗钱,上林财物众……乃分缗钱诸官,而水衡 、少府、大农、太仆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 之。”又曰:“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 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又《
盐铁论.园池篇》大夫云:“是以 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赋;脩沟渠、立诸农 ,广田牧(原作收,据《西域篇》校改,下同),盛苑 囿。太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田牧之利,池篽 之假,及北边置任田官以赡诸用而犹未足……”又文学 云:“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障假之 名,而利归权家。”可见汉武昭时,曾有国营农田之事 。今此文言西自今陕西省境内之泾水,东至今山东省境 内之汶水洙水等地方,均应于九月种麦,如果所指者不 是国营农田,而为民田,决无以命令统一行动之可能。 本书各篇所言地名,大都以天下一统为范围,并不限于 春秋时之齐国一地。张佩纶不明此理,乃谓“泾”当为 “淄”,必使其与管仲之齐地相强合,真未免“
许子之不惮烦”矣!郭沫若以“泾 水十二空”当为“泾水上下控”,谓“泾水乃小水,小 水因地形之高下加以控制,不使流失,汶渊洙沿之水量 因而丰满,可增加三倍”者,改字太多,亦不可从。

〔六〕 丁士涵云:“‘艾’与‘刈 ’同。‘收’当为‘亩’。‘中方都二’之数虽不止一 亩之积,要其所量可于一亩约知其数也。”于省吾云: “按丁氏改‘收’为‘亩’,殊无可据。田有一岁二获 ,此言一收,但就其一获量之,已可抵方都二也。”元 材案:“一收”谓一岁之收获也。《汉书.食货志》云 :“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一斛以上。”又《轻重甲篇》 云:“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 钟 。”皆其证。本篇下文所谓“终岁之租金四万二千金” ,即此一岁之收之货币数字也。两氏说皆非。

〔七〕 元材案:“善因天时”,承 “九月种麦,日至而获”言。“
辩于地利”,承“泾水十二空”云 云言。

〔八〕 元材案:“入复”二字又两 见《轻重丁篇》。复即《管子.小问篇》“以复于管仲 ”之复。尹注:“复犹告也。”“入复”犹今言向上汇 报。各本均以“管子入复桓公曰”,与上段隔开,别为 一节,殊属不合。细玩“入复”二字及“终岁之租金” 云云,即知此本承上段而言。若别为一节,则不仅所谓 “终岁之租金”不知从何而来,即“入复”二字亦无根 据矣。

〔九〕 元材案:租金即上文种麦一 岁之收获。租而曰金,盖指货币地租而言。货币地租, 战国时始有之。《国策.周策》:“綦母恢说魏王曰: ‘周君事秦而好小利。今王许戍三万人,与温囿,周君 必不合于秦。臣尝闻温囿之利,岁八十金。周君得温囿 ,其以事王者岁百二十金。是上党无患而赢四十金。’ ”高注:“温囿贡于魏王八十金耳。周君得之,则贡百 二十金,故曰是赢四十金也。”又《庄子.外物篇》“ 庄周家贫,欲往贷粟于监河侯。监河侯曰:‘诺,我将 得邑金,将贷子三百金,可乎?’”是皆货币地租之例 ,在此以前无有也。至汉代田赋,亦以货币为主。《汉 书.昭纪》元凤二年诏曰:“三辅太常郡得以菽粟当今 年赋。”六年诏曰:“夫谷贱伤农。今三辅太常谷常贱 ,其令以菽粟当今年赋。”颜师古注云:“诸应出赋算 租税者皆听以菽粟当钱物也。”此言租金四万二千金, 亦 本文晚出之一证也。

〔一0〕猪饲彦博云:“‘素’,犹 豫也。”洪颐楫云:“‘素”古通作‘索’。索,尽也 。”安井衡云:“‘素’,空也。无功而赏,故曰‘素 ’。”戴望云:“‘素’读为‘索’。郑注《檀弓》云 :‘
索犹散也。’”张佩纶说同猪饲。 于鬯、颜昌峣说同安井。元材案:以素为空,安井说是 也。但此处素赏不仅指“无功而赏”而言,而且含有空 头支票之意。据下文云“故未列地而封,未出金而赏” ,则上文所谓“赐之百金千金十金”者乃预许之词,非 真赏,乃空赏也,故谓之“素赏”。

〔一一〕王念孙云:“下‘期’字当 依《治要》作‘朝’。言与军士期于泰舟之野而朝之也 。”张佩纶云:“《治要》作‘朝’,涉上文‘一朝’ 而误。‘以令至鼓期’句。‘至’当为‘致’。‘期’ 当为‘旗’。《论语》‘巫马期’,《史记.弟子传》 作‘巫马施字子旗’。《礼记.射义》‘耄期’,《释 文》‘本作旗’。是其证。《周礼.大司徒》‘以旗致 万民’,《大司马》‘以旗致民’,注:‘以旗者,立 旗期民于其下也。’下文‘期军士’及‘鼓旗未相望’ ,正承‘鼓旗’言。”元材案:张说是也。“致”,《 周礼.地官.遂人》“凡治野以下剂致甿”,注:“致 犹会也。”犹今言召集。下“期”字,读如《史记.项 羽本纪》“乃与期洹水南殷墟上”之期。《说文》:“ 期,会也。”王说失之。

〔一二〕元材案:坛,筑土为台,解 已见《地数篇》。此处当作期会之所讲,犹今日大会场 中之主席台。

〔一三〕王念孙云:“易牙二字,后 人所加也。《小匡篇》云:‘其相曰夷吾,大夫曰宁戚 、隰朋、宾胥 无、鲍叔牙。’易 牙小臣,岂得与四大夫差肩而立乎?《艺文类聚.居处 部》四引此无‘易牙”二字,明是后人所加。下文‘五 子曰善’,‘五子’本作‘四子’。因增入易牙,故又 改‘四’为‘五’耳。”张文虎云:“‘易’字衍。‘
牙’字当在‘鲍叔’下,误倒在‘ 朋’字下,后人遂妄增‘易’字耳。”元材案:此皆是 著者就记忆中所及之齐桓公诸臣姓名,随意列举充数, 非谓当日真有此事实也。王、张二氏说太迂。差肩,解 已见《
轻重甲篇》。

〔一四〕元材案:枹,《说文》:“ 击鼓杖也。”即鼓捶。

〔一五〕孙星衍云:“‘谁能陷陈破 众’云云,《史记.李牧传.集解》引作‘能破敌禽将 者赏百金’。”

〔一六〕元材案:此又秉剑者之言也 。

〔一七〕元材案:从下文“故未列地 而封,未出金而赏”观之,则当时并非真以百金赏之, 祗是以命令预许之而已,故曰“此素赏之计也”。下仿 此。

〔一八〕陶鸿庆云:“‘卒’字衍。 文本云‘几何人之长也’。与上文‘问曰几何人之众也 ’句例同。”金廷桂说同。元材案:“卒”字不衍。当 作“几何人之卒长”。上文所问为“谁能得卒长者”。 可见“卒长”乃一官名。《周礼.大司马》“卒长执铙 ”,《尉缭子.兵教》“什长教成,合之卒长”,临沂 汉墓出土《孙子兵法》第一九四简亦有“卒长之罪也” 一语(见《文物》一九七四年第十二期《临沂银雀山汉 墓出土孙子兵法.释文》)。是其证。

〔一九〕俞樾云:“执将即主将也。 《淮南.说山训》‘执狱牢者无病’,高注:‘执,主 也。’”戴望说同。张佩纶云:“‘得执将首’,当作 ‘执将得首’。执,囚也。或生执其将,或得其将之首 。”于省吾云:“‘执’即‘执讯获丑’之执。”许维 遹云:“执将首,犹言获甲首。《吕氏春秋.爱士篇》 ‘皆先登而获甲首’,《韩诗外传》十‘获甲首而献之 ’,《说苑.复思篇》亦有‘获甲首’语。”元材案: 当以俞说为是。此与上文“谁能得卒长者”,皆以“得 ”字为动词。故下文“言能得者”云云,亦承此“得” 字言之。若如于、许说,则“得”字为重出,如张说则 下文为不接矣。

〔二0〕安井衡云:“‘千’当为‘ 十’。”何如璋云:“‘千人’当作‘十人’。若‘千 人’,则四万二千金不敷赏矣。”张佩纶、陶鸿庆、于 鬯说同。元材案:此说是也。垒与累同,解已见《轻重 甲篇》。

〔二一〕安井衡云:“外,出列迫敌 也。”张佩纶云:“外字涉下‘
外为名’而衍。”郭沫若云:“‘ 外’即‘能’字草书之误。盖原本作‘能’,别本误为 ‘外’,校书者不察而并存之。”元材案:安井说是。

〔二二〕元材案:廓然,又见《轻重 丁篇》,空虚之貌。《汉书.东方朔传》:“今世之处 士魁然无徒,廓然独居。”

〔二三〕元材案:惕然,惊惧貌。犹 言为之一惊。

〔二四〕安井衡云:“识,志也。吾 何以记志此受赏者以责其成功哉?”戴望云:“识,职 之借字。”颜昌峣云:“戴说非也。此言上文所素赏之 人各自夸其能者,吾何以识之以责其后效耶?”元材案 :“
识”即《汉书.景纪》“朕既不敏 ,弗能胜识”之识,师古注曰:“
胜识,尽知之。”即了解之意。吾 曷 以识此,犹言我不解所谓。诸 说皆非。

〔二五〕安井衡云:‘且使外为名于 其内,乡为功于其亲’,‘内乡’当为‘乡内’,误倒 耳。”吴志忠、陶鸿庆、金廷桂说皆同。郭沫若云:“ ‘内乡’二字并未误倒。此‘外’与‘内’为对,‘乡 ’与‘亲’为对,‘家’与‘妻子’为对。‘内’可以 包含乡、亲、家与妻子,盖内之中又有内也。‘外为名 于其内,乡为功于其亲,家为德于其妻子’者,言一人 在外建立功名,则乡党增光,父母荣显,妻子有德色也 。”元材案:仍当以安井说为是。外、内、家对文,乡 、亲、妻子对文。

〔二六〕元材案:北即《吕氏春秋. 权勋篇》“卒北”之北,高注云:“北,走也。”犹言 临阵脱逃。

〔二七〕元材案;五子指上文宁戚等 五人而言。王念孙、何如璋删去“易牙”并改“五”为 “四”,未免多事!

〔二八〕安井衡云:“百人之长朝见 ,必为之礼容,不得坐受之。千人之长则拜而送之,降 阶二等。”

〔二九〕元材案:亲戚谓父母,解已 见《揆度篇》。遗,馈赠也。

〔三0〕元材案:行教之教,令也, 解已见《地数篇》。“父教其子,兄教其弟”二语,又 见《轻重丁篇》。此两“教”字,皆作训诲讲。

〔三一〕王念孙云:“‘见其’当依 《群书治要》作‘见礼’。见礼二字总承上文而言。今 本‘礼’作‘其’者,涉上下文诸‘其’字而误。”姚 永概云:“‘见其’之‘其’当作‘期’。《庄子.寓 言》‘以期年耆 者’,注:‘期 ,待也。’此‘期’字脱其半而误为‘其’。‘见期如 此其厚’,即见待如此其厚。”于省吾云:“上‘其’ 字应读作‘期’,谓期待也。其、期古字通。《武梁祠 画像》‘樊于其头’,‘其’同‘期’。是其证。”许 维遹云:“下‘其’字犹‘
之’也。《治要》引删‘其厚’非 是。”郭沫若云:“上‘其’字乃‘共’字之误,谓供 养也。”元材案:当以姚、于说为是。《治要》往往以 意改古书,不可从。共养乃下对上之词,郭说亦不合。

〔三二〕元材案:“可以反于乡乎” ,犹言必死。《商君书.画策篇》云:“彊国之民,父 教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 ’”义与此同。

〔三三〕戴望云:“宋本无‘终’字 。”许维遹云:“墨宝堂本无‘
终’字。此‘衍’字盖校者据别本 无‘终’字而注‘衍’字于‘终’旁,今本复混入正文 ,当删。”

〔三四〕元材案:必市里,莒地名。 此亦假托之词。

〔三五〕元材案:“列”同“裂”。 “裂地而封”,解已见《山至数篇》。

〔三六〕张佩纶云:“齐桓公之世, 无伐莱事。左氏襄四年传:‘齐灵公灭莱,王湫正舆子 奔莒。’战国之士因此附会之也。”元材案:此亦著者 设为此役以为说明其所谓“素赏之计”之例。乃紧承上 文“
辟方都之道”而言。与《地数篇》 之“武王有重泉之戍”《轻重甲篇》之“水豫”,《轻 重丁篇》之“石璧谋”“菁茅谋”,及《轻重戊篇》之 以轻重之筴征服鲁、梁、赵、代、楚、衡山等国,同一 性质。非谓武王与齐桓公真有此等事实也。

  桓公曰:“曲防之战〔一〕,民多假贷而给上事 者。寡人欲为之出赂〔二〕,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请以令令富商蓄贾百符而一马,无 有者取于公家。〔三〕若此,则马必坐长而百倍其本矣 。是公家之马不离其牧皂〔四〕,而曲防之战赂足矣。 ”

〔一〕 元材案:曲防,地名,未详 所在。《孟子.告子篇》言齐桓公葵丘之会,“五命曰 无曲防”。乃谓“不得曲为堤防,壅泉激水以专小利, 病邻国”(用朱熹《集注》语),与此曲防无关。实亦 著者假托之词。

〔二〕 何如璋云:“出赂,欲代民 还所贷也。”元材案:犹言解除债务关系。

〔三〕 安井衡云:“符,券也。贷 财于人,符券及百者使之献马一匹,无有马者买之公家 。盖五十符者二家一马,二十五符者四家一马,其献不 止百符也。”张佩纶云:“《韩诗外传》六:‘古者有 命,民之能敬长怜孤取舍好让居事力者告于其君,然后 君命得乘饰车骈马。未得命者不得乘饰车骈马,皆有罚 。’《尚书大传》同。《史记.平准书》:‘天下已平 ,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弱之。’汉 制盖准古命。管子此策,商贾有二百券者许之乘车,盖 傅古者取舍好让之科,以一马准百符,命民偿之。其无 马者取诸公家。如此则贾人以得乘车为荣,而公私均无 偿债之耗。虽若弛商贾之律,而实节官民之财。盖古法 驭商贾甚严,故能行一时权宜之计。后世富商大贾蹛财 役贫,转毂百数,则其策不直一吷矣。”郭沫若云:“ 张说大谬。此乃控制富商蓄贾之策。 凡 有债券者必须登记,及百枚者献马一匹,无马者则向公 家购马以献。如此,则富商蓄贾必争先购马,故下言‘ 马必坐长’,而‘公家之马不离其牧皂’也。”元材案 :安井及郭说非也。本书著者最主张“故见予之形,不 见夺之理”者。若令贷财于人者无酬献马,是“废其所 宜得而敛其所强求”也。不仅与著者之主张不合,而且 亦必不为“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之富商蓄贾所 欢迎,则岂能免于“嚣号”之患乎?张氏以“百符一马 ”为政府特许商人乘车,其识甚卓。惟细按原文之意, 乃谓商人持有借券百件者,即可自备一马以为驾车之用 ,无马者得向公家备价请购,并非令民以马偿债也。且 政府之所以特许商人乘车者,正欲借此提高马价以为代 民还债之用也,若仍令人民购马偿债,则旧债未完,又 须负马价百倍之新债,岂得谓之“出赂”耶?又案:贾 人不得乘车,乃汉高祖之创制。此文作者乃欲利用商贾 之虚荣心,大弛商贾之律,不仅要求高利贷者自动放弃 债权,而且还可以使国家获得马价百倍其本之暴利。此 与《轻重丁篇》所谓两个“缪数”之或用“请罪”方法 或用“
旌表”方法,促使高利贷者自动放 弃其高利剥削行径者,盖同为不合实际之幻想而已。

〔四〕 元材案:皂即《汉书.邹阳 传》“与牛骥同皂”之皂,颜师古注:“皂,历也。扬 雄《方言》云:‘梁宋齐楚燕之间谓历曰皂。’”《史 记.邹阳传.集解》引《汉书音义》云:“皂,食牛马 器也。以木作,如槽。”此言牧皂,即今言养马槽。《 轻重戊》“立帛牢”,“帛”即“皂”之误。

  桓公问于管子曰:“崇弟蒋弟丁惠〔一〕之功世 吾岁罔〔二〕,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去菹菜咸卤斥泽山 间□●不为用之壤〔三〕,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去一。 列稼缘封十五里之原,强耕而自以为落〔四〕,其民, 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则是寡人之国,五分而不能操其二 ,〔五〕是有万乘之号而无千乘之用也。以是与天子提 衡争秩于诸侯,〔六〕为之有道乎?”

  管子对曰:“唯籍于号令为可耳。”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请以令发师置屯籍农〔七〕,十钟 之家不行,百钟之家不行,千钟之家不行。行者不能百 之一,千之十,而囷窌之数皆见于上矣〔八〕。君案囷 窌之数,令之曰:‘国贫而用不足,请以平贾取之子, 皆案囷窌而不能挹损〔九〕焉。’君直币之轻重以决其 数〔一0〕,使无券契之责〔一一〕,则积藏囷窌之数 皆归于君矣。故九州无敌,竟上无患〔一二〕。”

  令曰:“罢师归农,无所用之〔一三〕。”

  管子曰〔一四〕:“天下有兵,则积藏之粟足以 备其粮。天下无兵,则以赐贫甿。若此,则菹菜咸卤斥 泽山间□●之壤无不发草。此之谓籍于号令〔一五〕。 ”

〔一〕 何如璋云:“崇、蒋二家无 可考。丁当是丁公之后,惠当是桓公之后,惠公乃桓公 子。足证此文后人所托也。”元材案:此亦著者假托之 词。且正因其丁惠并称,与《轻重丁篇》之以丁惠高 国并称者,同足证明两篇所述与当日之 史实初无关系,盖犹本篇上文之言“
程诸侯”“狄诸侯”,《轻重甲篇 》之言“癸乙”,《轻重丁篇》之言“癸度”及《轻重 戊篇》之言“王邑”“王师北”矣。“功世”疑当作“ 功臣世家”,《轻重丁篇》“功臣世家”一语凡四见, 可证。

〔二〕 俞樾云:“‘吾岁罔’者, 即吾岁无也。罔、无一声之转。《尚书.汤誓》‘罔有 攸赦’,《西伯戡黎》‘罔敢知吉’,《微子》‘乃罔 恒获’,《金縢》‘王其罔害’,《史记》并易以‘无 ’字,是其证。‘岁无’即‘岁凶’。或疑‘罔’为‘ 凶’字之误,非是。”元材案:“吾岁罔”三字,疑有 讹误,依俞说亦与上下文不相衔接,仍以阙疑为是。

〔三〕 元材案:“去”字无义,疑 衍,说见下。“菹菜”乃“菹莱”之讹,下同。“咸卤 ”,碱地。“斥泽”,《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云: “斥,咸卤之地。”山间犹言山中。“□●”,安井衡 云:“盖□●之别字。□●,不平也。”今案《庄子. 庚桑楚篇》作“畏垒”。《史记.老庄申韩传》作“畏 累”。“不为用”,何如璋云:“言不可耕也。”

〔四〕 元材案:“去一”二字疑衍 ,说见下。列即本篇上文“立壤列”之列。稼,稼穑, 此处指农田。缘,边缘。封,封疆。原,平地。此谓靠 近封疆边缘宽达十五里之平地,皆为无数大小不等之农 田所布满。此等农田皆为强人所私垦而自成村落者,故 下文云“其民寡人不得籍斗升”也。张佩纶谓“‘列稼 缘封’无义,‘稼’当作‘冢’,山顶曰冢,上所言‘ 山间’乃群山,此则指泰山言”者非。

〔五〕 俞樾云:“按此文凡三云‘ 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句下当并有‘去一’两字。言如 此则是去 其一分也。今第一句下 有‘去’字而夺‘一’字,第二句下‘去一’两字俱存 ,而误属下读,第三句下‘
去一’两字俱夺矣,而句上有‘其 民’两字,甚为不词,盖‘其民’即‘去一’之误。古 文‘一’作‘□’,因误为‘民’。□误为民,因改‘ 去’为‘其’,属之句上,而义全失矣。‘不能操其二 ’当作‘不能操其三’。盖上文三言‘去一’,则是去 其三分,故桓公言五分不能操其三也。如今本则皆不得 其指矣。”元材案:此文讹误甚多,不可强解。俞说甚 辨,但增改字数太多,未免有削足适屦之嫌。且“其民 ”者,张佩纶云“言此等人寡人亦不得籍”,郭沫若云 “言民在边疆隙地,强力耕作,自为部落而不纳税籍” ,文义皆顺,何得谓为“不词”?窃意此文上“去”字 下挩“一”字,“去一”与下“去一”皆是校者按照下 文“五分而不能操其二”句而添注于“寡人不得籍斗升 焉”句旁者,后人遂误以入正文而又夺其“一”字耳。 朱长春释此文云:“其一,公族采地世禄,不入于公税 也。其二,弃土不毛,不入于公税也。其三,近郊村落 ,自占土为耕,不入于公税也。”亦以“其一”“其二 ”“其三”对原文进行分析,即“去一”云云之义矣。 “五分而不能操其二”句亦不必改。上述三种土地有大 有小,并不是每一种皆等于五分之一。则此处五分之二 ,乃谓上述三种土地已占去公税五分之三以上也。张佩 纶谓“五分当作四分,四分而去其三,故曰不能操二” 者亦不可从。

〔六〕 尹注云:“提,持也。合众 弱以事一强者谓之衡。秩,次也。”元材案“提衡”二 字,《韩非子》书屡用之。《有度篇》云“愚智提衡而 立。”《八经篇》云:“大臣两重,提衡而不踦者曰卷 祸。”《饰邪篇》云:“自以为与秦提衡。”又《汉书 .杜周传.赞》云:“张汤杜周俱有良子,爵位尊显, 继世 立朝,相与提衡。”臣瓒曰 :“衡,平也。言二人齐也。”皆是并肩而立,不相上 下之意。“衡”亦有作“珩”者。《盐铁论.论功篇》 云:“七国之时,皆据万乘,南面称王,提珩为敌国累 世。”是也。张之象释之云:“提,举也。珩,佩玉也 ,所以饰行止也。行止之饰相同,故可以互相平行。” 尹氏说非。争秩一词,又见《轻重丁篇》。谓争先后位 次。如《左氏哀十三年传》“吴晋争先”,是其例也。 此谓与天子并驾驰驱,争先后位序于诸侯。张文虎谓“ ‘子’疑当作‘下’”者失之。

〔七〕 尹注云:“屯,戍也。发师 置屯,人有粟者则不行。”元材案:置屯即立戍。《地 数篇》云“武王立重泉之戍”是也。籍农,谓登记农民 藏谷之数。又案“发师置屯籍农”本为一事,张佩纶乃 分之为三,谓“桓公所虑三端,管子以令答之”,穿凿 之至!

〔八〕 陶鸿庆云:“‘十钟’当与 ‘千钟’互易。盖初令止及‘千钟之家’,次及‘百钟 ’,又次及于‘十钟’。至十钟之家亦不行,则当行者 少。故曰‘行者不能百之一,千之十,而囷窌之数皆见 于上也’。今本误倒,则不通矣。”元材案:陶说大迂 。此谓家有十钟百钟千钟者皆可免役,并非分三次发令 也。“囷窌”,解已见《轻重甲篇》。“见”即《汉书 .韩信传》“情见力屈”之见,颜师古注云:“见,显 露也。”犹令言暴露。

〔九〕 尹注云:“挹,犹谓减其数 。”安井衡说同。何如璋云:“
挹损犹言加减,谓必如其所存之数 也。”元材案:《荀子.宥坐篇》云:“此所谓挹而损 之之道也。”杨倞注:“挹亦退也。挹而损之,犹言损 之又损。”与尹注合。然考《轻重甲篇》云“用若挹于 河海”,则“挹”字实不能训为“退”或“减”。挹 有取义。此处当训为益,挹损犹言益损 ,即《轻重甲篇》所谓“侈弇”之意。《荀子》上文云 :“孔子曰:聪明圣智,守之以愚。功被天下,守之以 让。勇力抚世,守之以怯。富有四海,守之以谦。”正 是上句言益,下句言损也。又《史记.十二诸侯年表. 序》云:“七十子之徒口受其传指,为有所刺讥褒讳挹 损之文辞不可以书见也。”亦作损益讲。何说得之。

〔一0〕尹注云;“直犹当也。谓决 其积粟之数。”元材案:决谓解除债务关系,解已见《 山至数篇》。

〔一一〕尹注云:“分之曰券,合之 曰契。责读曰债。使百姓皆称贷于君,则无契券之债。 ”元材案:“使无券契之责”一语。又两见《
轻重丁篇》,唯此处券契与《丁篇 》微有不同。《丁篇》券契指人民向称贷之家借债而立 之借据而言,此处则指政府定购存谷时所发出之谷价支 款单据。使无券契之责,谓政府以现款按市价支付之, 不再负债于藏谷之家也。尹谓“使百姓皆称贷于君”, 失其指矣。

〔一二〕元材案:九州有二,一为大 九州,邹衍主之,见《史记.孟荀列传》及《盐铁论. 论邹篇》。二为中国境内之九州。此又有《禹贡》九州 (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尔雅》九 州(
冀、幽、兖、营、徐、扬、荆、豫 、雍)及《周礼》九州(冀、幽、并、兖、青、扬、荆 、豫、雍)之分。(王莽九州从《禹贡》,见《
汉书.王莽传》。《汉书.地理志 》从《周礼》。)汉人最喜以九州代表全国。仅《盐铁 论》一书中,称九州者,即达八处之多。除《论邹篇》 之九州系指大九州而言者外,其余则皆指中国国境 以内之九州而言。此处及《轻重戊篇》 之九州亦然。“九州无敌”者,犹《孟子》之言“天下 无敌”矣。竟同境。此谓民间之谷既尽归于政府,于是 政府手中掌握有大量之谷,以攻则天下无敌,以守则境 上无患。贾谊所谓“苟粟多而财有余,何为而不成?以 攻则取,以守则固,以战则胜,怀敌附远,何招而不至 ”,意与此同。

〔一三〕张佩纶云:“‘无所用之管 子曰’,显有脱烂字句。”元材案:“令曰”当作“公 曰”。乃桓公于听取上项陈述之后,追问管子之词。“ 罢师归农”对“发师置屯”而言。谓当发师置屯之初, 假名国防,实则其本意祇在骗取民间之藏谷,今谷已尽 归于君,是骗取藏谷之目的已达,然则罢师归农之后, 此项藏谷究将何以用之耶?下文“管子曰”云云,即对 答桓公此问者也。若作“令曰”,则“管子曰”三字为 重出矣。

〔一四〕猪饲彦博云:“‘管子曰’ 三字衍。”何如璋、闻一多说同。元材案:此与上文“ 公曰”云云一问一答,何得谓为衍文。唯“曰”字上当 有“对”字。

〔一五〕元材案:“甿”字及“发草 ”之义,解已见《轻重甲篇》。“无兵则以赐贫甿”者 ,盖假资于贫民,使作为耕发草莱之用,非徒赐之而已 。此盖对于桓公“罢师归农,无所用之”之疑问加以解 释。谓积藏之谷,不仅战时不可或缺,即平时亦有其必 要也。《揆度篇》云:“彼轻重者,诸侯不服以出战, 诸侯宾服以行仁义。”又《盐铁论.力耕篇》云:“往 者财用不足,战士颇不得禄。而山东被灾,齐赵大饥。 赖均输之富,仓廪之积,战士以奉,饥民以赈。故均输 之物,府库之财,非所以贾万民 而 专奉兵师之用,亦所以赈困乏而备水旱之灾也。”义与 此同。

  管子曰:“滕鲁之粟釜百,则使吾国之粟釜千。 滕鲁之粟四流而归我,若下深谷者,非岁凶而民饥也。 辟之以号令,引之以徐疾,施平其归我若流水。”〔一 〕

〔一〕 安井衡云:“辟,召也。‘ 平’当为‘乎’。‘施乎’,舒行貌。”俞樾云:“‘ 施’乃‘也’字之误,‘乎’上当有‘粟’字。《轻重 甲篇》曰:‘故申之以号令,抗之以徐疾也,民乎其归 我若流水。’文法与此同。知此文是‘粟乎’非‘民乎 ’者,以本文是言粟事耳。”张佩纶说同。元材案:安 井说是,俞、张说非也。施,《
说文》:“旗貌。”徐锴曰:“旗 之逶迤。”施乎其归我若流水,犹言滕鲁之粟逶迤而来 ,如水之就下也。又案《山至数篇》:“彼诸侯之谷十 ,使吾国谷二十,则诸侯谷归吾国矣。诸侯谷二十,吾 国谷十,则吾国谷归于诸侯矣。故善为天下者,谨守重 流而天下不吾泄矣。彼重之相归,如水之就下。吾国岁 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谷倍重,故诸侯之谷至也。” 文义与此略同。

  桓公曰:“吾欲杀正商贾之利而益农夫之事〔一 〕,为此有道乎?”

  管子对曰:“粟重而万物轻,粟轻而万物重,两 者不衡立〔二〕。故杀正商贾之利而益农夫之事,则请 重粟之贾金三百〔三〕。若是则田野大辟〔四〕,而农 夫劝其事矣。”

  桓公曰:“重之有道乎?”

  管子对曰:“请以令与大夫城藏〔五〕,使卿诸 侯藏千钟,令大夫藏五百钟,列大夫藏百钟,富商蓄贾 藏五十钟〔六〕。内可以为国委,外可以益农夫之事〔 七〕。”

  桓公曰:“善。”

  下令卿诸侯令大夫城藏。农夫辟其五谷〔八〕, 三倍其贾。则正商失其事,而农夫有百倍之利〔九〕矣 。

〔一〕 何如璋云:“杀,减也。正 谓世业商者。”张佩纶云:“《
通典》无‘正’字。盖一本作‘杀 ’,一本作‘正’,校者据《通典》加‘杀’字耳。‘ 正商失其事’,‘正’字衍。”许维遹云:“《
通典.食货》十二引无‘正’字。 ‘杀’犹甚也,其义为多,今东齐犹存此遗语。‘正’ 读如‘征’。征,税也。下文同。”闻一多云:“下文 ‘则正商失其事’,许云‘正当为任’,是也。余谓此 ‘正’亦‘任’之讹,‘商’下又衍‘贾’字。下文‘ 则正商失其事’,下无‘贾’字,即其证。杀,减也。 杀任商之事,益农夫之事,文相偶。”郭沫若云:“‘ 正’疑‘巨’字之误。下文两‘正商’同误。”元材案 :何说是,诸说皆非。杀《广韵》、《集韵》、《韵会 》并音铩,降也,减削也。下文两言“正商”,“正” 字非衍非误可知。又云“则正商失其事”,“正商”连 文为名词,则“正”不读“征”又可知。《史记.平准 书》“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 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据此 ,则商贾有“有市籍”与“无市籍”之分。此言“正商 贾”,即有市籍之商贾,犹言正式商贾也。正商贾获利 多,故欲减削之以益农夫。下仿此。

〔二〕 元材案:粟即谷。“谷重而 万物轻”二语,解已见《乘马数篇》。“两者不衡立” ,即“两者为敌则不俱平”之意,解已见《轻重甲篇》 。

〔三〕 安井衡云:“古本‘金’作 ‘釜’。”丁士涵云:“元本作‘釜三百’,是也。谓 每釜加价三百。下文所谓‘三倍其贾’也。”俞樾云: “按此言粟价而云‘金三百’,义不可通。‘金’乃‘ 釜’之误。‘釜’字坏其上半,故成‘金’字矣。据《 轻重甲篇》云:‘
故善者重粟之贾釜四百,则是钟四 千也。十钟四万,二十钟者八万。’然则此文亦与彼同 。‘三百’当作‘四百’。古书‘四’字或作‘
□’,因误为‘三’耳。”元材案 :“金”当为“釜”,是矣。谓提高粟价为每釜三百, 下文所谓“三倍其贾”也。丁氏谓为“每釜加价三百” ,俞氏谓“三百当作四百”者皆非。

〔四〕 元材案:辟即上文“辟方都 二”之辟,解已见《事语篇》。《汉书.食货志》云“ 田野益辟”,即“田野大辟”之义也。

〔五〕 王引之云:“此当作‘请以 令与卿诸侯令大夫城藏’。城藏者,藏粟于城中也。下 文曰‘下令卿诸侯令大夫城藏’,正承此句言之。其曰 ‘使卿诸侯藏千钟,令大夫藏五百钟,列大夫藏百钟’ ,则分承此句言之也。今本‘大夫’上脱‘卿诸侯令’ 四字,则与下文不合。”何如璋云:“‘令’下脱‘卿 诸侯’三字。卿,王朝之卿。城藏者,于城中筑仓廪。 ‘令’字贯卿诸侯大夫,谓号令也。”元材案:“令” 下脱“卿诸侯”三字,何说是也。下文城藏者有四种人 ,此仅言卿诸侯与大夫者,概括言之也。下文“下令卿 诸侯令大夫城藏”,例与此同。卿诸侯解已见《轻重甲 篇》。城藏非藏粟于城 中,亦非 于城中筑仓廪。此“城”字即《周礼.考工记.匠人》 “囷窌仓城”之城。注云:“地上为之,圆曰囷,方曰 仓。穿地曰窌。”谓之“城”者,犹杨倞《荀子.富国 篇.注》所谓“垣,筑墙四周以藏谷”之“垣”矣。一 九六九年,洛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发掘隋唐洛阳含嘉仓 遗迹时,即发现该仓周围有城墙。墙基最宽处达十七米 ,城墙东西长六百一十二米,南北长七百五十米。仓城 内有分布密集,排列整齐之地下储粮仓窖,大小有数百 座之多。仓窖结构大体相似,皆是口大底小之圆形土坑 ,坑底十分坚硬。(见一九七二年九月人民美术出版社 出版,《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土文物》三十五页,《隋唐 时期的洛阳含嘉仓》。)此处“圆形土坑”,即《周礼 .注》所谓“穿地曰窌”也。

〔六〕 安井衡云:“古本‘十’作 ‘千’。”郭沫若云:“当依古本作‘五千’。足证富 商蓄贾之雄厚五倍于卿诸侯,此其所以为‘二君二王’ 也。”元材案:此文“城藏”者,从“卿诸侯”至“富 商蓄贾”凡四种人,所应城藏之数,亦分四等,即:“ 千钟”“五百钟”“百钟”“五十钟”,按级排列,秩 序井然,似不当改“十”为“千”。又“二君二王”, 乃“二君之正”之误,说已详《轻重甲篇》。

〔七〕 元材案:委,委积也。谓城 藏之令一下,既可以增加国内之储蓄,又因为从卿诸侯 至商贾皆争相买谷,而谷价必贵,故农夫得利必多也。

〔八〕 元材案:“辟”即上文“田 野大辟”之辟,言农夫因受谷价高涨之刺激,争相开辟 草莱,扩大耕地,以期增加五谷产量也。

〔九〕 元材案:上言“三倍其贾” ,此言“百倍之利”,乃著者故意夸大之词。本书此类 说法随处 皆是。予在《海王篇》 已详论之矣。

  桓公问于管子曰:“衡有数〔一〕乎?”

  管子对曰:“衡无数也。衡者使物壹高壹下,不 得常固〔二〕。”

  桓公曰:“然则衡数不可调耶?”

  管子对曰:“不可调。调则澄〔三〕,澄则常, 常则高下不贰,〔四〕高下不贰则万物不可得而使固〔 五〕。”

  桓公曰:“然则何以守时〔六〕?”

  管子对曰:“夫岁有四秋〔七〕,而分有四时〔 八〕。故曰:农事且作〔九〕,请以什伍农夫赋耜铁〔 一0〕,此之谓春之秋。大夏且至〔一一〕,丝纩之〔 一二〕所作,此之谓夏之秋。而大秋成〔一三〕,五谷 之所会,此之谓秋之秋。大冬营室中〔一四〕,女事纺 绩缉缕之所作也,此之谓冬之秋〔一五〕。故岁有四秋 ,而分有四时。已得四者之序,发号出令,物之轻重相 什而相伯〔一六〕。故物不得有常固。故曰衡无数。”

〔一〕 元材案:衡字之义,解已见 《巨(筴)乘马篇》。此处当作平准,即物价政策讲。 数谓“定数”。下文“衡无数”,即“轻重无数”之意 ,解已见《轻重甲篇》。

〔二〕 王念孙云:“‘固’当为‘ 调’。(下文两固字并同。)‘
调’误为‘周’,又误为‘固’耳 。下文‘衡数不可调’,即承此句而言。《国蓄篇》云 :‘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调也。’(今本脱此文 ,说见《国蓄篇》。)是其证。”何如璋云:“轻重者 物,使之高下者衡。固者滞也,固则滞而不通,权与准 无所施矣。固与下、数音协。王云‘固乃调之误’,非 。”郭沫若云:“王校非也。‘不得有调’即‘不得常 固’。如改‘不得常固’为‘不得常调’,则是可以不 常调而成为‘有调’矣。细审,衡乃物价之意,本书中 常以●字为之。何以天秤为解,亦非。桓公问‘衡有数 乎’,管子答以‘衡无数’,乃谓物价无定准。故申之 以‘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而下文更云‘物 之轻重(贵贱)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故衡无 数’。在旧社会中,物价不能经常固定,此乃常识。‘ 调’是划一物价之意。物价划一则死,死则货物不能购 买。故云‘不可调’,或‘不得有调’;故云‘调则澄 ,澄则常,常则高下不贰,高下不贰,则万物不得而使 用’。‘澄’者静止也。‘贰’,如字,不当改为貣。 ‘使用’,‘用’字误作‘固’,当校改。”元材案: 王、何说皆非,郭说近之。但释“衡”为“物价”,似 不妥。若如所云,则“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乃为“物 价者使物(价)一高一下”,殊不词。衡指平准政策言 。此乃作者反对物价稳定之意。谓善于执行平准政策者 只有使“物不得常固”,“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然 后封建国家始能获得最大之赢利,否则万物即“不可得 而使用”。(用原作“固”,误,以意改,说详下。) 盖物价之不稳定,乃私有制社会中价值规律自发作用之 自然表现。但此文所论,却不是对此一客观规律之有意 识或无意识的认识,而只是作者主观上有此种要求。胡 寄窗以此为作者要 使“商品价格 不断绕一个中心而上下摆动的均衡运动”(
见所著《中国经济史》上册第三四 六页),未免估计过高。事实上,本书各篇所论之物价 波动,根本无中心之可言,而且作者亦绝不要求“均衡 ”。上文云:“桓公曰:‘天下之朝夕可定乎?’管子 对曰:‘终身不定’。”《轻重丁篇》亦云:“举国而 一则无赀,举国而十则有百。”即其证矣。又调即调节 或调剂,解已见《国蓄篇》。惟以前各篇“调”字凡十 六见,皆极言“调”之重要,此独标“衡数不可调”者 ,表面上似极为矛盾,但实际上则并不矛盾。本书作者 一方面为维持封建秩序之稳定,必须适当限制地主及富 商蓄贾借助于流通过程而进行商业兼并,因而要求调节 商品流通,以缩小物价波动之幅度。但另一方面,为尽 可能扩充封建国家之财政收入,又要求人为地制造供求 关系之失调,通过物价之大幅度的波动,以便攫取最大 限度之商业赢利。此两种思想,在全书中随处皆有所表 现。然前者只处于次要从属之地位,事实上则本书所提 出之各种措施,只不过是一种单纯为封建国家追求最大 限度商业利润而服务之一种经济理论而已!

〔三〕 王引之云:“‘澄’训为清 ,与调字常字义不相承,当是‘
□’字之误。《说文》:‘□,平 也。’物之高者有时而下,下者有时而高,其数不能均 平。调之则前后相等而高下平矣,故曰‘调则□’。平 则高者常高,下者常下矣,故曰‘□则常’。”元材案 :《增韵》:“澄,水静而清也。”然则澄本有静清二 义。静即静止,亦即稳定。因物价一经以强力调剂,便 将入于绝对稳定状态之中。如此则无有变化,无有变化 之谓常,不得云与调字常字义不相承也。王说失之。

〔四〕 王念孙云:“贰当为貣。貣 音他得反。貣,善也。言衡数有常,则高下不善也。” 元材案:此说亦非。贰即二,不二即一也。盖轻重之大 利,原在物价之有高下。而高下之发生,有因地而起者 ,《
揆度篇》所谓“守四方之高下”是 也。有因时而起者,《山国轨篇》所谓“此物之高下之 时也”,《轻重丁篇》所谓“王霸之不求于人,而求之 终始,四时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是也。然此仅属 自然之高下,守之乘之尚不足以尽轻重之筴之能事。必 也本无高下,而以人为之力造成之,或则更进一步以人 为之力造成与自然高下相反之高下。上文所谓“衡者使 物一高一下”,即以人为之力造成高下之义也。

〔五〕 何如璋云:“‘万物’下衍 ‘不’字。上下文可证。”闻一多云:“‘固’当作‘ 调’。”元材案:“固”当作“用”,字之误也。《事 语篇》云:“善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地数篇》 云:“善者用非有,使非人。”《轻重甲篇》云:“故 圣人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山至数篇》云:“彼 善为国者,不曰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用之(原作贫 之,误,依王念孙校改),使不得不用。故使民无有不 用不使者。”又《揆度篇》云:“夫天下者使之不使, 用之不用。故善为天下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 曰用之,使不得不用也。”《轻重丁篇》云:“使用若 河海。”皆以“使用”二字对言,与此正同。盖谓万物 之能为我使、能为我用者,正以其有高下之分。若无高 下之分,则不可得而使之用之矣。何、闻两氏说皆非。 郭沫若说与予同。

〔六〕 元材案:守时,即守物之高 下之时。

〔七〕 元材案:秋者成也,收也。 四时皆有所收成,故曰“岁有四秋”也。

〔八〕 王念孙云:“按此言以四秋 分属四时也。‘分’下不当有‘
有’字。盖涉上‘有’字而衍。( 下文同。)《太平御览.时序部》二引此无‘有’字。 ”何如璋云:“‘分’乃分数之分,谓万物之本数也。 王欲去‘分’下‘有’字,解为分属四时,殊失本旨。 ”元材案:“分”即《国蓄篇》“分并财利而调民事” (《轻重甲篇》作“
分并财”)之分,即财产再分配之 意。时,指季节。“分有四时”,承“岁有四秋”而言 。谓一年之中,有四个季节,皆“物之高下之时,民之 所以相兼并之时”,亦即人民受物价规律自发调节作用 支配而向贫富两极分化之时。政府如欲实行财产再分配 之政策,此盖其最好时机,故曰“分有四时”也。王、 何两氏说皆失之。

〔九〕 孙星衍云:“《太平御览》 十七引‘且’作‘既’。”戴望说同。何如璋云:“‘ 农事且作’上脱‘大春’二字,宜补,与下三句一例。 ”张佩纶云:“春非农事既成之时,当从今本。”闻一 多云:“‘曰’字衍,农事上当补‘大春’二字。”郭 沫若云:“‘故’字亦当衍,‘故曰’当即‘大春’二 字之蠹坏字。”元材案:何、张说是也。“农事且作” 即《地数篇》“农事方作”及《轻重甲篇》“
农事且起”之意。“故曰”二字不 当衍。

〔一0〕郭沫若云:“‘什伍’作动 词用,犹言编制也。”元材案:仅言编制,意犹未尽。 《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 索隐》:“刘氏云:‘五家为保,十家相连也。’”《 正义》:“或为十保,或为五保。”“以什伍农夫赋耜 铁”者,言令农夫什伍相保而贷之以农器也。耜铁解已 见《海 王篇》。

〔一一〕闻一多云:“依前后文例, ‘大夏’下当有缺文。”郭沫若云:“‘且至’乃‘日 至’之误,谓日南至也。与‘大冬营室中’同例,均就 天象而言。”元材案:“且至”即将至之意,与下文“ 大秋成”同例。又下文“丝纩之所作”,即“大夏且至 ”之主要内容。即非错字,亦无缺文。两氏说皆非。

〔一二〕戴望云:“《御览》‘丝’ 作‘蚕’。”郭沫若云:“当以作‘丝’为是,蚕事在 春,不在夏也。”

〔一三〕王念孙云:“‘而大秋成’ ,‘而’字衍。”元材案:《御览》无“而”字。成, 成熟也。秋时万物皆成熟,故曰“大秋成”也。

〔一四〕何如璋云:“营室,星名, 北方之宿。此星昏中为夏正十月,时可以营制宫室,故 名营室。《鄘风》‘定之方中,作于楚宫’,即此星也 。”元材案:营室即室宿。在二十八宿中,为北方玄武 七宿之一。共有二星。阴历十月黄昏时,于南方之正中 见之。“大冬营室中”者,言大冬正营室星出现之时。 以天文纪季候,犹《诗.豳风》之言“七月流火”,“ 九月繁霜”矣。

〔一五〕元材案:《汉书.食货志》 云:“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 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 ”女事成于冬,故曰“冬之秋”也。

〔一六〕元材案:“伯”,古本作“ 百”。相什谓十倍,相百谓百倍。《国蓄篇》云:“故 民有相百倍之生也。”《汉书.枚乘传》:“
此其与秦,地相什而民相百。”颜 师古注云:“地十倍于秦,众百倍于秦。”是也。

  桓公曰:“皮干筋角竹箭羽毛齿革〔一〕不足, 为此有道乎?”

  管子曰:“惟曲衡〔二〕之数为可耳。”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对曰:“请以令为诸侯之商贾立客舍〔三〕 ,一乘者有食,三乘者有刍菽,五乘者有伍养〔四〕, 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

〔一〕 元材案:皮干筋角,解已见 《轻重甲篇》。此等皆古代制造兵器之必需原料品,关 系国防至为重要,故著者再三提出讨论之。

〔二〕 何如璋云:“曲衡者非常数 之谓。”郭沫若云:“据下文所解‘为诸侯之商贾立客 舍,一乘者有食,三乘者有刍菽,五乘者有伍养’,则 所谓‘曲衡之数’,即‘将欲取之,必先予之’之意。 《牧民篇》所谓‘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元材 案:《易系辞》“
曲成万物而不遗”,《疏》云:“ 屈曲委细。”曲衡者,犹言委曲求备矣。

〔三〕 元材案:诸侯之商贾,即外 国之商贾。客舍,即旅馆。《史记.商君列传》“商君 亡至关下,欲舍客舍”是也。王莽时谓之“谒舍”。《 汉书.食货志》:“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如淳注云 :“
谒舍,今之客舍也。”盖商贾临时 居住并交易货物之所,犹清代之广州十三行矣。

〔四〕 元材案:刍菽所以喂马。养 谓炊烹之人。《公羊宣十二年传》“冢役扈养”,何休 注:“艾草为防者曰冢,汲水浆者曰役,养马者曰扈, 炊烹者曰养。”又《史记.儒林传》云“儿宽常为弟子 都养”,《索隐》:“谓儿宽家贫,为弟子造食也。” 伍养者,谓有冢养之卒五人也。此言外商有货车一乘者 ,则供给其饮食,三乘者兼供给其饲料,五乘者并供给 其冢养之人,所以示优待广招徕也。如此,则天下之商 贾皆欲立于其市矣。胡寄窗云:“在中国古代,纯粹从 经济观点出发,公开鼓励国际贸易者,还只有管子作者 。”(见所著《中国经济思想史》第十章第三五0页) 最为得之。
 
 
 

  管子轻重十五──轻重丙(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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