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检察官遴选储备人才。

  第六十九条 有关检察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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